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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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docx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直螺纹钢筋机械连接技术交底(三)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四)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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