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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docx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纳子峡大坝施工组织设计(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政府、*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发生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发生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发生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发生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粘钢加固技术交底扣缴义*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元华路南延线市政道路工程通道桥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