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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docx——协同推进,成熟先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作用,调动军工集团公司、军队科研单位和中科院、高等学校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民口单位等多方面积极性,形成各方密切合作、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注重政策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成熟一项、落实一项。
二、进一步扩大军工开放
(三)推动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打破军工和民口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质,制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核心能力由国家主导;重要能力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竞争,择优扶强;一般能力完全放开,充分竞争。
(四)扩大军工单位外部协作。将军工集团公司军品外部配套率、民口配套率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进一步完善军工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在保障国家战略、国防安全和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民品开发和军工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军工集团公司对民口军品配套单位的收购行为,避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退出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GB∕T 24182-2009 金属力学性能试验 出版标准中的符号及定义.pdf,推进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退出动态调整机制,精简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减少许可项目数量,规范退出标准和流程。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联合审查,推进多证融合。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定密和招投标工作,凡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不再纳入保密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范围;凡不需要承制单位具有保密资格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不得将保密资格作为招投标条件。
(七)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适应竞争性装备采购要求,推动系统集成商、专业承包商、市场供应商体系建设,推进分系统及配套产品竞争,明确细化总体单位开展分系统和配套产品采购的规则要求。改进完善军品价格和税收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更多有优势、有意愿的民口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
三、加强军民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八)推动科技创新基地和设备设施等资源双向开放共享。面向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两个需求,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优化布局与建设,并分类推进开放共享。加强民口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统筹,促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发布开放目录清单,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国防科研设备设施纳入统一的国家科研仪器设施网络管理平台,提升开放共享水平。
(九)加强军工重大试验设施统筹使用。编制发布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共享目录,推动具备条件的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口开放,建立常态化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机制。对新建重大试验设施,加强军工内部、军工与民口统筹。
(十)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军工和民口科技规划、计划、项目安排、政策等会商机制。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吸纳民口力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扩大国防科技创新主体范围。发挥好现有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作用,统筹研究在部分新技术领域择优建设创新中心。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围绕国家安全和国防科技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具有战略性、带动性、全局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组建国防关键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十一)推动技术基础资源军民共享。建立完善军民标准化协调机制,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开展军工行业标准清查,提出立改废清单,鼓励军工单位参与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军民计量资源互通共享,发挥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专业优势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积极吸收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支持军工鉴定性试验能力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依托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第三方测试评估机构。
(十二)积极利用民口产能。鼓励支持军工单位采取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将民口产能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加强军工单位之间科研生产能力统筹利用和协作,积极推动军工资产合理流动。择优利用军工、军队和民口单位科研生产能力,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
(十三)支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为大安全、大防务提供装备和服务。在搞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同时,做好军事训练器材研制开发,鼓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积极参与边海防装备建设,大力发展反恐维稳、安保警戒、应急救援、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和产业。
(十四)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制度。依托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集本地区民口前沿技术、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等资源信息,集中向军工单位公开发布;按行业收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经保密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促进军民技术相互支撑、有效转化
(十六)推动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统筹建设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降密解密工作,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政策,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十九)加强太空领域统筹。面向军民需求,加快空间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加快论证实施重型运载火箭、空间核动力装置、深空探测及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等一批军民融合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以遥感卫星为突破口,制定国家卫星遥感数据政策,促进军民卫星资源和卫星数据共享。探索研究开放共享的航天发射场和航天测控系统建设。
(二十)推进网络空间领域建设。促进通信卫星等通信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大力发展网络安全、电磁频谱资源管理等技术、产品和装备。推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工程实施。优化军工电子信息类试验场布局和建设,在服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二十一)支撑海洋领域建设。推进海洋领域军民试验需求和试验设施统筹,加快深远海试验场建设。大力发展水下探测、信息传输与安全等技术,提高海洋综合感知能力。推动深海空间站、核动力海上浮动平台和深海大洋监测装备建设,积极研发高等级专业破冰船、极地自破冰科学考察船、极地救助船、极地半潜运输船、极地资源勘探船及极地专用核心配套设备、材料等,支撑海洋领域重大工程。
室内打底(不抹面工程)施工技术落后交底六、推动军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二十二)发展典型军民融合产业。加强现有投资渠道统筹,优化投资方向。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核反应堆和先进核电技术,加快实施先进核能示范工程,提升核燃料循环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推进核技术应用并实现产业化。积极引导支持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促进应用服务创新和规模化应用。加强民用飞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产业化进程。调整优化民用船舶产业结构,发展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发展军民两用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技术产业。
(二十四)以军工能力自主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强政策统筹,做好与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制定并组织实施军工高端制造装备创新工程专项行动计划,组织国内优势单位开展专项攻关,提高军工能力建设所需的高端加工制造设备、测试仪器、科研生产软件等国产化率和自主可控水平。在军工生产能力建设中,进一步扩大支持采购国产首台(套)装备政策适用范围。
七、推进武器装备动员和核应急安全建设
(二十七)强化武器装备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资源,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维修保障和服务,推进完善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着眼战时部队高技术装备维修力量缺口,推进高新技术武器装备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加强针对性实战化训练演练,形成支前保障能力。
(二十八)提升核应急和安全能力。按照国家核应急体系建设整体布局,加强国家核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进核安全技术研究,军地联合加快国家核安全体系重大工程建设。加强核安全监管,增强核安保能力。加快军工核设施退役治理,提升军工核设施实物保护能力。
(二十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法规建设,加快推动原子能法出台,积极推进航天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引导、规范、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十)完善社会投资审核制度。修订《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减少和下放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社会投资的审核DB11/ 1740-2020 住宅设计规范,除战略能力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