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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2.西宁展馆设计、搭建、特装布展项目竞争性谈判.doc1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式电子版一份(内容应与纸质版一致山东消防设计技术文件范本(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pdf,如有不符视为无效)。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12.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最终报价表”单独密封。
13.3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18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5投标人以电报、、传真形式投标的,集中采购机构概不接受。
14.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集中采购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开标。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6.2开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时的报价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6.5身份验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拆封以后,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6答疑: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17.1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评标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8.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
18.1.2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投标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8.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参考)
20.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0.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0.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1.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送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并备案。
22.2 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3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2.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5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2.6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9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西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采购项目编号:宁政采招(2018) 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 项目(宁政采招(2018) 号)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元整的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招标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华乐商务中心空调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1、按《中标通知书》表明的中标价格成交,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整)。
2、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服务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服务期限: 年;服务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或产品DB33/T 2284-2020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pdf,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甲方应当在服务内容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