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4.拉洞台村苗木绿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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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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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拉洞台村苗木绿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5)谈判人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成交谈判人未交纳竞争性谈判服务费的。

8.1、在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时间截止后,由采购人组成的谈判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与谈判人进行谈判。

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谈判小

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隧道工程沥青路面专项施工方案,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和评审工作。

(1)谈判小组拆封各谈判人的谈判报价文件;

(2)谈判小组审阅各谈判人所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

(3)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人分别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请各谈判人作最后报价;

(5)最终确定成交谈判人。

本次谈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9.1评定成交:谈判小组在谈判的基础上,根据符合采购方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谈判人。

9.2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谈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谈判人。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谈判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谈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谈判人:

(一)成交候选谈判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谈判人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谈判人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谈判人的情形。

成交候选谈判人有本款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谈判人为成交谈判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谈判人的,采购单位将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谈判人以本款第(三)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谈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采购人向成交谈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2、成交谈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11、合同主要条款(列出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1.1、此谈判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取消谈判资格):

11.2、交货期:2018年05月20日前交货(投标文件中必须清楚的标明几月几日前交货,否则视为无效相应)。

11.3、付款方式的要求:合同约定。

自谈判报价文件递交之日起60个日历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祁连县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2013年、201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工造林及八宝镇麻拉河村、拉洞台村苗木绿化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盖章)

成交人(乙方):(盖章)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祁连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林场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谈判人提交的谈判报价文件;

4.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费、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假植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期:2018年05月20日前;

交货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甲方应当在乙方按指定地点交付产品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苗木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80 %,即人民币(大写): 元;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20% ,即人民币(大写): 元。待省州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支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设备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谈判报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省祁连县政府采购中心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1乙方在提供设备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御河新城 人货电梯施工方案,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1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DB41/T 2362-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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