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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131页.doc(1)上海市对建筑用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2)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3)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4)砌体砌筑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某门式钢架轻型房屋工程施工方案,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比后方可使用。
(5)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照市建委“见证取样”的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程中使用。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1.粗细程度及颗粒级配
(1)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µf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细砂:0.7~1.5
(3)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标准规定的累计筛余相比,除公称直径为5.00mm和630µ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
(4)当天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5)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使用Ⅱ区砂。当采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规定。
(6)配制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6。
(7)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砂,泵送混凝土用砂通过0.315mm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5%。
(8)砖筑砂浆和水泥砂浆防水层宜选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9)水泥砂浆层用砂应为中粗砂。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按特殊要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0%。
(3)配制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2.0%。
(4)砌筑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2.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按特殊要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0%。
4.人工砂或者混合砂石粉含量
人工砂的总压碎指标值应小于30%。
(2)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其云母含量不应大于1.0%。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按特殊要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贝壳含量不应大于5%。
现场拌制混凝土前,应测定砂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建筑用石为建筑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用石,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的,公称粒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2.3.2 依据标准
2.3.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每验收批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测;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其他标准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1)混凝土中用石,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石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2)上海市对建筑用石实施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石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3)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的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碎石或卵石的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其堆料高度可增加到10m。
(1)使用单位应按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者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比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石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以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当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石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 2)单粒级宜用于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也可与连续粒级混合使用,以改善其级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4)配制抗渗、抗冻混凝土时宜采用连续级配,抗渗混凝土其碎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
(5)对于强度等级为C60的混凝土,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对于强度高于C60级的混凝土,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5mm。
(6)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碎石宜采用连续级配,泵送混凝土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宜符合下列要求:泵送高度小于50m时,小于等于1:3.0;泵送高度50~100m时,小于等于1:4.0;泵送高度大于100m时,小于等于1:5.0。
(2)对于高强混凝土,碎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5.0%。
(3)对于泵送混凝土,碎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
(2)对于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中含泥量不应大于1.0%。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1)碎石的强度可由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值指标表示。
(2)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岩石的抗压强度应比所配置的混凝土强度至少高20%。
注:沉积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1)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其所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现场拌制混凝土前,应测定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混凝土是由胶凝材料、水、粗细骨料,按适当比例配合,必要时掺入一定数量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经均匀搅拌、密实成型和养护硬化而成的人造石材。
混凝土的原材料丰富、成本低,具有适应性强、抗压强度高、耐久性好、施工方便,且能消纳大量的工业废料等优点,是各项建设工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工程材料。、
根据表观密度分类,混凝土可分为重混凝土、普通混凝土、轻混凝土等;根据采用胶凝材料不同,混凝土可分为水泥混凝土、石膏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聚合物水泥混凝土、水玻璃混凝土等;根据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分类,可分为泵送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压力混凝土、离心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等;根据使用功能可分为结构混凝土、水工混凝土、道路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
根据拌合方式的不同,混凝土分为自拌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是指将原材料(水泥、砂、石等)运送到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加水后拌合使用的混凝土。有用原材料质量不稳定、施工现场储存环境不良以及混合比例不精确,自拌混凝土质量波动较大,文明施工程度低并容易造成污染环境。预拌混凝土质量是指水泥、砂、石、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的并且采用搅拌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4.2 依据标准
2.4.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混凝土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包括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70、C65、C75、C80 15个强度等级。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预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混凝土抵抗压力水渗透的性能,称为混凝土的抗渗性。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分级为P4、P6、P8、P10、P12。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大小可用坍落度及坍落度扩展度法测定。坍落度及坍落度扩展度法测定适用于骨料最大直径不大于40mm,坍落度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测定。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时,应对坍落度进行检验,确保其满足和易性要求。
(1)上海市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
①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m3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②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③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 m3以上(含30m3)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 m3以上(含30m3)的市政工程。
(2)上海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
(3)凡违反(1)和(2)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上海市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部位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非破损检测,鉴定其质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5)上海市规定供应的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标注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
2.4.4 取样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注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胡营新型农村社区第四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结构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芜湖市世纪城一期工程抗浮锚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制作、养护、检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