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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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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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docx

3.14 基表 reference meter

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气量原始数据且与其他附加功能分离的计量器具。

人工挖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3.15 智能燃气表 smart gas meter

由基表、微处理器、附加装置等组成,具有燃气计量、信息存储及处理、实时监测、自动控制、信息远程交互和安全管理等功能,实现智能业务的燃气计量器具。

3.16 钢瓶充装量 filling weight of cylinders

钢瓶内充装的燃气重量。

3.17 液化石油气残液 residuals of LPG

在用户室内环境温度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残存且不再气化的烃类物质和其他杂质。

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或“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4.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法规、标准、规范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5.1.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燃气经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质量保证、用户发展、安全服务、投诉处理、维抢修等服务体系,并能满足用户服务需求,对所服务的种类全面覆盖。

5.1.2 企业应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服务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5.1.3 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及地方规定的报装环节、时限、材料等优化报装流程,并在服务窗口或网站公示。

5.1.4 企业应根据法规规定及市场发展需求,持续改进服务体系,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为用户设立用气服务档案,记录用户基本信息、用气量、入户安检、隐患整改等情况,实现服务过程信息的可追溯。

5.1.5 企业应逐步建立“互联网+智慧服务”的信息服务新模式,为用户提供线上服务。

5.2.1 企业应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5.2.2 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所有服务项目的程序、时限等内容。

5.2.3 服务承诺制度应明确规定承诺内容、违诺责任等内容。

5.2.4 首问负责制度应明确规定首问责任人、首问职责等内容。

5.2.5 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用户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处置;非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应向投诉人作出解释。

b)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问题,应于48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c) 对燃气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根据转办单位的要求反馈结果。

d) 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5.2.6 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应对责任人失职的追究作具体规定。

5.2.8 企业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5.3.1 服务窗口设置应能满足用户服务需求。企业应配合政府设置电水气联合办理服务窗口。

5.3.2 线下服务窗口应专业、整洁、美观,功能分区规范,门头标识统一,不放置与服务无关的物品。

5.3.3 线上服务窗口应能为用户提供实时在线查询、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咨询、业务申请、安全常识学习等服务,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应通过网络安全认证,具备相应的安全性。

5.3.4 服务窗口应设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

a) 服务范围、服务承诺、服务问责、服务投诉处理等制度。

b) 业务办理内容、流程、条件、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内容和应提交的相应资料。

c) 用气条件、供气质量的主要参数、燃气销售价格。

d) 营业站点地址、营业时间。

e) 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知识。

f) 服务人员岗位工号。

5.4.1 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5.4.2 服务人员应着统一工作服,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主动接待,热情服务,业务熟练,操作规范。

5.4.3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出示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应包含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并可以在线上窗口进行查验。

5.4.4 上门服务时应带齐工具,礼貌敲门,说明来意,穿着鞋套入户。安装、维修人员完成相关服务后,应主动清洁服务现场,礼貌道别。

5.4.5 上门服务实行预约制度,服务人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准时到达。

5.4.7 对用户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或提出的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

5.5.1 企业为用户提供的燃气气质、供气压力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5.2 企业提供的燃气应有明显的臭味,燃气泄漏时用户应能察觉,加臭剂的使用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5.3 企业应当检测燃气质量,包括组份、热值、压力、加臭剂含量等,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应送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组份及热值检测频次为每2个月不少于1次。

b) 燃气加臭质量检测频次为每月不少于1次。管道燃气企业应在管网末端抽查燃气加臭质量,瓶装燃气企业应在充装前抽查燃气加臭质量。

c) 管道燃气企业应在调压装置出口的近端和最远端实施压力监测。

d) 管道燃气企业抽查用户燃气器具灶前压力频次为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次监测户数按当地实际确定。当选择高层建筑作为监测点时,宜选底层用户作为监测点。

6.1.1 企业应制订年度用户发展计划。

6.1.2 企业应制定用户发展要约和申请资料清单,按照江苏省电水气一站式服务要求,对接服务流程,在用户提出业务办理申请后,主动上门服务开展后续工作,直至完成燃气接入开通。

6.1.3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用户发展要约的用气申请。

6.1.4 非居民用户自建筑区划红线至沿公路、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临近接入点的管线及配套设施(以下统称“红线外管线”),由企业负责建设;建筑区划内的管线及配套设施(以下统称“红线内管线”),用户可以委托企业进行建设,约定工作边界和内容,并支付相应费用。

6.1.5 非居民用户自提出用气至完成开通,除特殊情形外,各类型全流程办理时限不得超过下表时间:

6.1.6 企业应与新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发放用户证(卡)。

6.1.7 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新用户应在通气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用户档案信息资料应完整并及时更新。

6.2.1 企业应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连续、安全、可靠地为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产品和服务。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

6.2.2 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装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选用的燃气计量表应便于企业的统一管理和安装、维修。使用预存款方式的燃气计量表,应具有余额不足报警提示或者有限透支功能。对于新发展居民用户及燃气表到期或损坏需更换的居民用户应提供、安装智能燃气表。

6.2.3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抄表,并以燃气计量表上的计量数与用户结算,不得将燃气计量误差分摊给用户。

6.2.4 燃气销售价格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周期不应少于1个月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当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销售价格时,企业应及时抄表,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6.2.5 抄表应准确。对于长期不在家、无法上门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估量:

a) 估量不得高于该用户以往实际用气一年中最高的单月用气量。

b) 同一用户,连续估量不得超出2次。

c) 估量后第一次抄到表时,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d) 计量表因故障停止计量的,可按该用户停表前2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量或上年度同期用气量结算燃气费。

e) 正常情况下不得对非居民用户估量计费结算。

6.2.7 企业应当提供多渠道便捷收费方式,方便用户缴费。

6.2.9 企业应提供缴费查询和缴费提醒服务。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企业应当以有效方式提醒用户缴费,同时告知违约责任。企业按合同约定中止供气服务的,需提前7日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户。

6.2.10 管道燃气设施安装或维修完毕,企业应对所安装或维修的燃气设施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通气,并对与管道连接的燃气器具进行点火调试,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6.3 设施维护与抢修

6.3.1 企业应对燃气设施设置警示标识,便于辨识。

6.3.2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企业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6.3.4 接到户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6.3.6 企业应建立用户使用故障报修制度,并按制度处理用户报修,最长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因燃气器具原因造成的使用故障,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

6.3.7 用户申请迁移、改装、拆除燃气表前燃气设施,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受理用户申请的,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在5个工作日内、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户外燃气设施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程,非居民用户最长时限不得超过6.1.5用户发展时限规定。迁移、改装燃气设施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

6.3.8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检定、更换燃气表。

6.3.9 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定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a) 检验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企业更换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费用;检定结果误差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表的拆装及检定相关费用。

b) 对于因误差超出的燃气量,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年计算。燃气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带有温压补偿的流量计,在基表检定合格情况下,可根据基表数据和实际使用的温度、压力进行体积修正计算。

6.4.1 企业应制定完善降压、停复气方案。

6.4.2 企业因计划性燃气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以公告或书面等有效方式通知用户。

6.4.3 因燃气设施抢修等工作需要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时,企业应及时公告。

6.4.4 计划性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时间应避开11:00至13:00、17:00至19:00用气高峰时间段,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并按时恢复供气。

6.4.5 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不得在22:00至次日6:00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7.1.1 企业应推行实名制销售,制定用户发展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7.1.2 企业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3 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7.1.4 企业发展用户收取钢瓶押金的,退户时应退还燃气钢瓶押金,并不得以钢瓶租金方式变相收取钢瓶费。

7.2.1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7.2.2 企业应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充装、销售、配送、使用以及安全检查等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7.2.3 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必须符合国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液化石油气钢瓶》GB/T5842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2.4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时,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YSP12型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15kg。

b) YSP23.5型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30kg。

c) YSP35.5型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45kg。

d) YSP118型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1.50kg。

7.2.5 企业应制定退残办法并在服务窗口公示。

7.2.7 企业应按规定出具液化石油气销售费用凭证。

7.2.8 企业提供给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地铁站施工组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投用(含检测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b) 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有明显污渍。

c) 实瓶售出前必须进行泄漏检查,严禁出售可能影响用气安全的钢瓶。

d) 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钢瓶。

7.2.9 企业不得充装非自有钢瓶,并应为用户自有钢瓶转换提供服务。

10种桩基工程检测技术培训,156页可下载!.pdf7.3.2 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送气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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