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160-2004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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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160-2004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pdf

别和建筑重要性类别,以明确其抗震设防的水平。 注:抗震设防指为使建筑工程在地震作用下能按设计要求实现预定功能所采取的 防御措施。

(1)建筑场地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点的地震 动参数分区给出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 按照建筑重要性分类、场地设计谱和特征周期T:的分区确定。 (2)对作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城市、地区和厂 矿,应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并根据建筑重 要性类别确定抗震设计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3)建筑场地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本通则第4章提供的方 法确定。

(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分为四个类别: IV类,地震时或地震后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存放大量危险物 品或有毒物品的建筑大堤加固施工组织设计,一旦因地震破坏而导致这些物品的释放和 外逸会给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这些物品包括有毒的气体、爆 炸物、放射性物品等。一些放有少量这样物品的实验室不列入此 类。 Ⅲ类,地震后使用功能必须在短期内恢复的或对震后运行起 关键作用的建筑或人口稠密的建筑场所,如医院、学校、消防站、警 察局、通讯中心、应急控制中心、救灾中心、发电厂、自来水厂、体育

馆、大型影剧院、会议中心等。有些放有危险物品的设施,如果它们 的外释范围能得到控制而且对公众的危害不大,也列入这一类。如 炼油厂、芯片制造基地等。 Ⅱ类,除了IⅣ类、Ⅱ类和I类以外的建筑和设施均属此类。 1类,地震时破坏不危及人的生命和不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 建筑,如一般仓库等。 (2)不同使用功能类别的建筑在各级地震动水平下的最低抗 震性态要求应按表3.1.3采用。 (3)当建筑有多种用途时,应取其最高的使用功能类别进行设计。 (4)当使用功能为IV类的抗震建筑的工作通道需要通过相邻 建筑时,相邻建筑应符合V类使用功能的要求。当工作通道与其他 建筑的距离小于5.0m时,使用功能属于V类的抗震建筑应对可 能来自邻近建筑落下的碎片采取防护措施

表3.1.3各级地震动水平下的最低抗震性态要求

注:1表中TM是由建筑重要性类别规定的年限,根据这个年限和给定的超越概率, 可确定相应重要性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对重要性类别为丙类的建筑, 取TMJ=50年;乙类的建筑,取TMJ=100年;甲类的建筑,取TMJ=200年。 2充分运行指建筑和设备的功能在地震时或震后能继续保持,结构构件与非 结构构件可能有轻微的破坏,但建筑结构完好。 3运行指建筑基本功能可继续保持,一些次要的构件可能轻微破坏,但建筑 结构基本完好。 4 基本运行指建筑的基本功能不受影响,结构的关键和重要部件以及室内物 品未遭破坏,结构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5生命安全指建筑的基本功能受到影响,主体结构有较重破坏但不影响承 重,非结构部件可能坠落,但不致伤人,生命安全能得到保障。 6接近倒塌指建筑的基本功能不复存在,主体结构有严重破坏,但不致倒塌。 3.1.4建筑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建筑使用 功能类别的要求,按表3.1.4确定

表3.1.4 抗震设计类别

注:1A>0.40g的情况应作专门研究;

抗震设计类别E为最高的抗震设计标准;抗震设计类别的应用,在以 应章节具体规定

和文化影响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具体分类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其他有关规定 执行。

3.2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应划为有利 地段。 (2)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咀,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 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上分布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 匀的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地 段,应划为不利地段

(3)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 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应划为危险地段

(1)选择有利地段。 (2)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3)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内类建筑。当无法避开时,应 对场地进行专门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性后方可建造。 (4)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1)地基有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 时,应采取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 (2)同一结构单元不应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当不 可避免时,应设置防震缝。 (3)同一结构单元应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 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

数、结构高度、场地、地基基础、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 合比较后确定。

(1)建筑的平面、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平面和沿竖向的质量 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层的层间刚度不宜突变,平面内宜减 小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间的偏心距,避免产生扭转; (2)相邻层的抗侧力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不宜突变,平面内同 类抗侧力构件的承载力宜均匀; (3)不宜米用自重大的水平悬臂结构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简捷、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速

线;传递路线中的构件及节点不应发生脆性破坏; (2)应具备必要的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3)采用多道抗震防线,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不应导致整个 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3.4抗震结构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构件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芯 柱,或采用配筋砌体和组合砌体柱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 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 锚固粘结的丧失先于构件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一般情况应采用有粘结的预 应力筋,并应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以保证结构具有必要的耗能 能力;对采用预应力的桁架下弦和悬臂大梁,还应考虑竖向地震对 预应力构件的不利影响。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防止构件局部或整体失稳。

(1)构件连接节点应有足够的延性。 (2)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3)预埋件的锚固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预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筋应在节点核心区外锚固。 (6)应避免钢结构节点部位地震时产生裂缝。

3.3.7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或建筑及构筑物组联结构,应

(1)当设置防震缝时,宜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 (2)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宜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对薄弱 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

靠的连接,其细部构造应使非结构构件能够适应地震时主体结构 可能发生的大变形而不破坏。在人员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 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体与主体结构间应考虑其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抗 震不利因素

3.5.2结构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本通则各章的要求。

的材料和施工方法进行变更是容许的,但应提供证据表明所建议 的替代材料和方法能达到预期目的,至少在强度、耐久性和抗震性 能上是等效的。

3.6.1采用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类别、设计地震动参 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使用要求,对隔震与不隔震的结构 体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综合对比分析后确定。 3.62隔震建筑遭遇到相当于本地区各种强度的地震影响时对

3.6.1采用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类别、设计地震动参 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使用要求,对隔震与不隔震的结构 体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综合对比分析后确定。 3.6.2隔震建筑遭遇到相当于本地区各种强度的地震影响时,对 其上部结构使用功能的要求,宜高于本通则对不隔震建筑的规定。 3.6.3隔震建筑除由隔震器件连接基础与上部结构外,在建筑内 的所有结构和构件以及管道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隔震层在 地震时可能产生的变形。

的所有结构和构件以及管道均应采取适当措施JBT 8813-2010 履带式推土机 转向制动带.pdf,以适应隔震层在 地震时可能产生的变形。

(1)抗震设计类别为C、D和E类建筑中的抗震系统; (2)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建筑中的其他特定抗震系统

(1)设计单位对本通则第3.7.1条规定的抗震系统应制订质 量控制计划,并提交给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内容应包括为 确保施工符合质量控制要求所需进行的专门检查和专门试验项 目。 (2)施工单位应在该计划实施之前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提交书面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确认已经了解质量控制计划中所包含的要求; 2)提出符合该质量控制计划的实施措施,并在内部公布; 3)指定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

3.7.3业主应指定监理单位(或专职人员)根据质量

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抗震系统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监督抗震系统 的专门检验项目是否已由具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完成。专门检验项 目包括: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机械 和电器设备以及隔震结构的系统试验

业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的设计单位以及施工负责人呈送检查进 展报告,其中应列举尚未处理的质量问题和上次已报质量问题的 处理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各项质量问题。

(1)工程监理人员(或专职人员)应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提交报告,证明所有检查过的工程确实已按质量控制计划完成, 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应在工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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