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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 046-2022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pdfDB3303/T 0462022
7.7.1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公共 设施。 7.7.2公共环境艺术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 好、清洁和美观。
8.2.1应结合城币绿地系统建设多元开放的公四绿地。 8.2.2公园绿地不应出现单块面积大于0.5m”的泥土裸露现象,绿化带、花坛(池)边缘的泥土边 顶面低于路缘石顶面距离应大于10cm,路缘石外侧面应保持整洁、完好;树池边缘的泥土边顶面应低 于路缘石顶面,宜采用草坪、卵石、陶粒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无污物, 8.2.3公园绿地内的照明设施、石凳、雕塑小品、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小品和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 完好,并定期清洁、检查、维修;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澈,无杂物漂浮;公园绿地内建(构)筑 物外表面宜采用垂直绿化覆盖。 8.2.4城市(镇)河道两岸滨水公园绿地宜设置亲水平台、景观小品等设施,应保持环境优美,并与 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DB32/T 2621-2014标准下载DB3303/T0462022
9.1.1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9.1.2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 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9.1.3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 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及公共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消防排烟,不 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影响或损害建(构)筑物、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使用功能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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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并体现绿色照明;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式样、光源 类型、安装高度、外型配色等应协调统一、整洁美观。 10.2.2城市功能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一般道路照明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为主;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道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小型立体交叉口可采用 常规照明,大型立体交叉口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 10.2.3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沿路缘石安装,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宜大于6m,并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 灯具。 10.2.4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更替、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隧道、 地下通道内应设置24小时不间断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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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城市交通场(站)
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应保持无乱设 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
12.1.1城市水域应保持自然、生态风貌,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 12.1.2城市水域内的公共厕所、废物箱、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环卫设施,驳岸、防护堤、排水(污) 口等水利设施,跨河管线、桥梁、码头及其带(系)缆等市政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临 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应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12.3.1城市水域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定置渔网、渔箱、网,无违法建(构)筑物及堆 积物品;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优美;河岸建(构)筑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与河道景观 相协调,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12.3.2岸边不应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应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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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建(构)筑物外立面
3.2.1居住区内的建(构)筑物、附加设施设置及管理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2.2同一居住区的建(构)筑物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 调。
居住区内应明确车辆停放区域,无乱停乱放现象:各类车辆充电装置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及美观,并突出展示历史风貌与特色。 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划的规定,并依法保护街区范围内的 遗存,不应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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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保持整洁、完好;公共设施应体现历史文 化街区的历史文化特征新光源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LED标准厂房工程监理工作交底材料.doc,并与街区整体环境相协调。 14.4.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门牌及路名牌等设施的设置,应与街区空间 环境和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 14.4.3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的各类导向、解说标牌应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特征;应采用符合 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国际通用语言标识,并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洁,
14.5公共环境艺术品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场所设置的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环境艺术品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毅 示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相关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应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
已入驻特色商圈、步行街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的合法企业,可在政府划定区域内,临时 场所开展特色经营性活动;应遵守“规定时间、规定区域、限定品类”的原则,规范经营,并 环境整洁、干净;不应占用道路及停车泊位,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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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房屋建筑施工工地
昌宁县第一示范小学建设项目盲沟施工方案.doc15.3城市道路施工工地
15.3.1应定期对临时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尘区域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 15.3.2土石方应分段开挖,作业完工后应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对已回填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 等有效降尘措施。 15.3.3市政管网清污作业时,应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15.3.4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连续围墙(挡)的区域应定期冲洗,保持路面无 明显积泥带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