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55-2019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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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55-2019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3.3.4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每5万

人应配置1所高中,每2.5万人应配置1所初中和1所小学,每 1万人应配置1所幼儿园,幼儿园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 有条件的新建幼几园宜配建托班。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结构 特征,确定基础教育设施的班级数和相应的建设规模。 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确实难以按标准落实用地的,应保 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 例的折减。折减系数分为内环内地区、主城区内环外地区、新城 新市镇三类标准,详见附录A中表A.4。现状学校改造,其用地 和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原规模。 新建中学用地南北向最大长度不得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 地南北向最大长度不得小于80m。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办托育机构。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 域,鼓励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 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只招收本单 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m)。托育机构应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地。

3.3.5居住地区级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

心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3.3.6室内新建菜市场信息产业部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宅楼水暖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宜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

3.3.6室内新建菜市场,宜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

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 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 场地。

3.3.7行政区级养老机构宜每10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居住

级养老机构宜每2.5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每1.5万人宜配 1处日间照料中心,每0.5万人宜配置1处老年活动室。养老 构宜独立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室等设施宜布 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应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临街布置,方 到达。

外,其他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综合设置。执行用地面积配 要求确有困难的建成区,应保证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 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例的折减。折减系数分为内环内地区、主 区内环外地区、新城新市镇三类标准,详见附录A中表A.4。

1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等集中设置为社 区行政管理中心。 2综合健身馆、游泳池、运动场等集中设置为社区体育 中心。

3.3.10新建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集

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按照规划成 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人均居住区级及以 下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4m²

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相关配置要求,住宅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停车位根据三类地区采取不同标准差异化配置,落实居 住地区的配建停车泊位,具体见附录A中表A.5和表A.6。停 车设施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地上 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留远期发

展的停车空间。为鼓励公交出行,轨道交通站点500m服务范围 内的商业服务业、商务办公、住宅建筑NB/T 10515-2021 露天煤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pdf,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宜按 照0.8的系数进行折减。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 向社会开放。 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公共停车库 (场)。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 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与这些设施 距离不宜大于150m。在居住区内城市道路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 出租车候客站。

3.3.1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3.15民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贯彻平战结合

4.0.1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 358m²~397m²;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844m²~1116m²(其中控 制性指标为824m²~1096m²)。 4.0.2居住区(含居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 千人指标为2936m~3011m²(其中控制性指标为2572m²~ 2647m²)。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2561m²~2636m²,街坊级 千人指标为375m。 4.0.3居住区(含居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千人 指标为8034m²~9209m(其中控制性指标为7116m²~8278m²)。 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4819m²~5986m,街坊级千人指标为 3215m²~3223m²。 4.0.4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明确品质提升类设 施的类型、规模、布局等,各类品质提升类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根 据地区实际需求确定,一般不宜低于100m千人。 在居住区及街坊层面,应结合实际建设情况,细化落实品质

指标为8034m²~9209m(其中控制性指标为7116m~8278m²) 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4819m²~5986m,街坊级千人指标为 3215m²~3223m²。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总指标)

5.0.1行政管理类设施应由政府投资实施。 5.0.2图书馆、科技馆、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 动中心、综合健身馆、游泳馆、运动场、社区学校、养老院、日间照 料中心等公益性设施应由政府投资实施,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 社会团体共建九华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给水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但不能改变设施的公益性

境,逐步将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向复合导向、多元需求的方向发展 宜将用地性质或建筑使用功能不适应区域或自身发展需要,存不 利用效率低下,或对周边环境、交通等有较大影响的地块进行更 新转型,用于社区公益性设施及活动场地的建设。

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及运营,注重物业权利人和设计师及政 府部门的协作,应充分发挥居民协商自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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