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_1-2008_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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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_1-2008_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是为规范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而制定的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城镇道路工程。该规范从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到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规范强调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计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编制和技术交底等环节,以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在材料方面,对沥青、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施工过程中,对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进行了具体说明,同时明确了施工中应遵循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在质量验收部分,规范提出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三级验收制度,明确了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通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和检查,确保最终交付的道路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此外,规范还特别关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倡绿色施工理念,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总体而言地铁隧道施工组织设计,《CJJ12008》是一部全面指导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技术规范,对于提高我国城镇道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
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
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市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农行科技园支行营业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