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S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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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示范文本-STI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广泛应用于建筑、市政、交通等工程领域。它为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监理合同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模板,有助于明确双方职责,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STI400字左右的简介如下: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常由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推广使用,旨在统一合同条款内容,减少因合同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该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协议书,明确了项目基本信息、监理范围及酬金等内容;二是通用条件,规定了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专用条件,允许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特点对通用条件进行补充或调整;四是附录部分,详细列出了监理服务的具体要求、范围及相关技术标准。

通过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效率,确保监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同时,它也为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了清晰依据,促进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引桥桥面施工方案,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泰尔精密机械(常熟)有限公司一期新建厂房项目土建施工期间的施工监理服务。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现场工作办公室和相关的办公设施(不包括电脑)。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工程投资额按1950万元计算,复杂系数取0.85,下浮率0.2,监理服务费36万元。监理服务期为8个月。

每月末,监理人向业主提交付款申请,业主在认可付款金额并收到监理人提供正确发票后两个星期内付款。每月固定付款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分8个月支付,监理服务费合计36万元。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附加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db3709/t 010-2022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规范,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额外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苏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建设管理部门的示范文本,用于本监理项目的政府申报的合同文件,合同条款中任何与《合同法》及《建筑法》不一致的地方,均以《合同法》及《建筑法》为准。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其内容0109 郑州某污水处理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若与委托人及监理人在本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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