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80-4-2020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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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长江干线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I、Ⅱ、Ⅲ级,I级航道应分为6档 见表3.0.1。

表3.0.1长江干线航道第级划分

表3.0.2长江干线抗道尺席

GB/T 31341-2014 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图3.0.2航道横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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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应根据航道技术等级,考虑运输经济性、航道通航条件、港口 基础设施、航道发展规划、船型发展趋势、现有和规划的通航建筑物的制药等因素,经技术 经济论证后确定。 3.0.4航道尺度应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并结合水利水电枢纽运行 对河床及水位、水流条件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所采用的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尺 度见附录A。对通航海船河段、船舶定线制河段、船舶通航密度较大河段,宜经技术经济 论证后采用较大航道尺度

3.0.5除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外,长江干线主航道应采用双线及以上航道。航道条件受限

3.0.6.1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对整治 特别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3.0.2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航道底部为右质河床时,水 深值应增加0.2m。 3.0.6.2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水深应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小型船舶船型确定。 3.0.6.3航道条件受限河段航道和线数为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和弯曲半径应 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0.6.4弯曲段航道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应通过分 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3.0.7航道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

4.1.1长江于线建设水利水电枢纽必须同步修建船闸,船闸规模应与远期规划航道相适 应。在枢纽选址阶段应充分考虑船闸布置要求。

4.1.2船闸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闻量要 制的设计水平年不应低于建成后30年;对增建、改建和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 的设计水平年。 4.1.2.2长江干线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闻

4.1.4船闸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主航道平顺连接。 4.1.4.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和电站等两个 过水建筑物之间。 4.1.4.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应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其长度应经论证或试验确定。 4.1.4.4枢纽工程应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预留增建船闸的位置,并经论证合理可行。 4.1.5船闸工程的布置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4.1.6船闸运行期的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吃水控制值,可根据实际船型、船闸通航条件、上 下游航道条件等,通过实船试验等研究确定。 4.1.7通航建筑物应配套建设待闸锚地,待闸锚地容量应满足船舶待闸需求。

4.1.4.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闻和电站等两个

4.2.1升船机的级别和规模应综合考虑升船机在枢纽通航中的作用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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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升船机与船闸的总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的客货运量要求。升船机的设 计水平年不应低于建成后30年;对增建、改建和扩建通航建筑物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 的设计水平年。

4.2.3升船机型式应根据通航规模、船型、货运量等航运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

.2.4承船厢有效长度和宽度应满足设计代表船型通过的要求。

4.2.5承船厢有效水深应根据设计代表船型主尺度、船舶进出承船厢方式等论证确定。

4.3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布置

4.3.1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 连接。 4.3.2引航道内及口门区、连接段不应布叠影响通航的建筑物。 4.3.3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避免出现影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 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4.3.4引航道口门区的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3.5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连接段的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 向航行安全。

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避开码头、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设施。 5.1.2除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外,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 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其下游时,避开距离不得小于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位于其上游时, 不得小于代表船队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均不得小于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 5.1.2.2水上过河建筑物与码头、船台滑道等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 务区的间距,当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下游侧时,不应小于码头、船台滑道等临河霆筑物和 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的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位于上游侧时,不应小于其设 计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均不应小于其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 同时尚应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必要时应经论证确定。 5.1.2.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在顺直河段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 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在弯曲河段、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和南京以下河段,应结合通航 孔跨度、通航孔布置、区段水流条件、风况等因素,适当加大其轴线间距,加大值经论证 确定。 5.1.3水上过河建筑物与危险品码头、锚地、停泊区和防台锚地的间距应加大,并经专题 论证确定。 5.1.4特殊情况下,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满足第5.1.1条与第5.1.2条要求时,应 采取相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彩响设计通航孔通 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5.1.4.2在滩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 过河建筑物彩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措施。 5.1.4.3在分没河段上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必须来取稳定洲滩岸线的守护工程措 施等。 5.1.4.4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方案,应经试验研究论证确定;洲摊守护 工程应先期实施或与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同步实施,炸礁工程应先期实施。 5.1.4.5在拟进行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彩响航道整治工程施 工时,应对受影响的区域航道整治工程先期实施。

5.1.4.6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第5.1.2.3款要求,且其所 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加大孔跨或靠近布置。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时,加大值应经 论证确定,且通航孔布置应满足航线平顺衔接要求;采取靠近布置时,建筑物间相邻边缘 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其通航孔应对应布置,必要时采取一孔对多孔的方式。 5.1.4.7水上过河建筑物主通航孔一孔跨过航道变迁范围的,其与不涉水主墩侧临河 建筑物的间距不受第5.1.2.2款限制。 5.1.5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不应影响航道整治工程实施与工程效果。 5.1.6靠近布置的桥梁数不得超过三座,第三座桥梁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7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第5.1.2条的要求外,尚应考虑枢 纽建成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影响。 5.1.8桥梁建设应充分考虑通道资源综合利用。 5.1.9在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 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严重彩响时,必须对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 设施作出妥善处理。

5.2水上过河建筑物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现行航道和远期规划航道

.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现行航道和远期规划航道的通过能力 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其中主通航孔应满足单孔双向通航的要求。 .2.2船舶定线制河段主通航孔布置应覆盖定线制航路航宽。

5.2.3桥染通航净空高度应满足表5.2.3的要求

表5.2.3桥梁通航净空高度

注:D通航净空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②支汉河段桥梁根据设计代表船型计算最小通航净空商度; ③表中为最小通航净空高度控制值,应根据桥梁设计使用年限,按航道规划等级、航运发展长远需求或远期发 展船型合理确定

5.2.4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空高度,应为缆线垂弧最低点 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不应小于本河段通航船舶最大空载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 高度和缆线安全富裕高度之和。其中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南京以下河段不应小于 4m,武汉至南京河段不应小于3m,武汉以上河段不应小于2m。天然气等架空管道通航 净空高度应在表5.2.3基础上适当加高。

5.2.5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通航净空 宽度按附录C.0.1计算。 5.2.5.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 天于0.3m/s时,其通航净空宽度应加大。通航净空宽度加大值按附录C.0.2计算。 5.2.5.3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净空宽度应加大, 增加值按附录C.0.3计算或通过模拟试验确定。 5.2.5.4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30°或水流横向 流速大于0.8m/s时,不得在通航水域内设登墩柱。 5.2.5.5水上过河建筑物主通航孔应覆盖深泓的摆动范围。 5.2.6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 流。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承台顶部高程宜设置在远期

5.2.6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 流。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承台顶部高程宜设置在远期 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并留足富裕水深。

5.3.1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布设在远离滩险、易变洲滩且航道水深充裕的稳定河段。 5.3.2水下过河建筑物宜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满足 相关设施正常作业和水下过河建筑物安全保护的要求,

5.3.1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布设在远离滩险、易变洲滩且航道水深充裕的稳定河段。 5.3.2水下过河建筑物宜避开码头、船台滑道和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等,满足 相关设施正常作业和水下过河建筑物安全保护的要求。 5.3.3水下过河建筑物应埋置于河床面以下,并留有足够的埋置深度。布置在航道内 的,其顶部设置深度不得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4m;布置在航道外通航水域的, 理置于河床面以下不应小于2m。其理置深度,尚应考虑河床冲刷、航行船舶应急抛锚等 影响。

素,开展专题论证,增加合理的竖向埋置深度,必要时还应来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3.5当水下过河建筑物布置对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造成影响时,应先期实施水下炸 礁、硫浚等控制性工程,或对过河建筑物结构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后期实施航道整 治工程产生影响。

5.3.7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

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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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

6.1.1在狭窄、弯曲等航道条件较差的河段不宜修建临河建筑物。 6.1.2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不得占用航道水域,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且 与远期航道规划相适应。

6.1.3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

6.1.4临河建筑物与过河建筑物的间距,应接第5.1.1条、第5.1.2条、第5.1

6.2.1码买工程的选证应满足下列要求。 6.2.1.1码头应选址在航道顺直、视线开阔、通航条件较好的水域,避开船舶航路交叉 区、通航密集区和桥区等。在航道条件受限河段不宜修建码头。 6.2.1.2码头设置在易变洲滩附近和岸线不稳定河段时,应实施洲滩、岸线守护工程 6.2.2码头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码头及前沿停泊水城不得占用航道。 6.2.2.2危险品码头与航道边线安全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 火规范》(JTS15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3当码头布置在沿岸深槽时,其前沿线自然河底高程不宜低于规划航道底高 程;当码头布置在边滩浅水区域时,应控制前沿线伸入河道中的长度。 6.2.2.4在桥区河段,码头及前沿停泊、作业水域不得利用航道水域。 6.2.3码头前沿线布置应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 6.2.4临近航道的船,宜采用能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危船位置的接岸型式。 6.2.5挖入式或离航道较远码头布置,应充分考愿船舶进出港池对通航的影响,并合理 设置进出港航道或明确进出港航路航法

5.3.1取、排水口应设置在河床及岸线稳定地段,宜近岸布置,应与航道保

.3.1取、排水口应设置在河床及岸线稳定地段,宜近岸布置,应与航道保持安全距离。 3.2取、排水口设施不宜超过临近上、下游已有临河建筑物外缘线。 3.3取、排水口不宜伸入航道内。伸入航道内时,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

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

高程以下4m。伸入航道外通航水域时,其顶部高程宜低于该水域可能通航最大船舶吃水 深度以下2m。受枢纽影响河段的取、排水口,其顶部高程应论证确定。 6.3.4浮式取水设施应按照第6.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6.3.5取,排水流量不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不利影响

6.4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5.4.1船台、滑道、船坞应与航道边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6.4.2船台布置应核算船舶下船台冲程,保障船舶下船台和附近航行船舶安全。 6.4.3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没在水下的船台滑道,不得造成碍航。伸入航道内的滑道顶 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2m。对河势变化较大或冲刷河段,顶部设置高程 应经论证确定。

6.5整治建筑物与圈围工程

6.5.1整治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合理选型与布置,不应对航道水流条件造成不利影响。

6.5.1整治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合理选型与布置,不应对航道水流条件造成不利影响。 6.5.2 航道内的护底、潜坝等构筑物,其顶面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2Ⅲ。 6.5.3 圈画工程不得影响主、支汉格局总体稳定。 6.5.4圈围工程不得造成河槽、主航道不利变化。 6.5.5整治建筑物与圈围工程不得形成水下碍航物。

6.6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

6.6.1锚地、停泊区与航道边线的距离宜不小于3倍锚泊船型宽度,危险品锚地应适当 加大。 6.6.2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应按第5.1.1条、第5.1.2 条、第5.1.3条和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6.6.3建设有供船舶停靠的靠船墩、系船柱和船等设施的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 区,其与航道边线的距离,应按6.2.2条执行。 (4然地信治区水上他合服名反应活应情举通收站量西

条、第5.1.3条和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6.6.4锚地、停泊区、水上综合服务区应适应航道调整的需要

6.7.1临、过河建筑物施工用的码头、栈桥、围堰等临时设施不得破坏航道条件与影响通 航安全。

临、过河建筑物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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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水上水下作业对通航有影响时,应采取措施满足船舶通行的要求。 7.1.2水上水下施工、采砂取石、水上过驳等作业不得破坏航道设施和恶化通航条件, 7.1.3水上水下施工及船舶停泊不得影响航标功能发挥,

7.2.1水上水下施工应明确作业水域范围。具体范围可根据施工船舶类型、数量和作业 特点、目的,以及对通航的影响程度分析确定。 7.2.2作业水域范围应尽量减少对航道布置、助航设施维护,以及船舶正常通行的影响。 7.2.3进出作业水域的施工船舶应有规定的航路。 7.2.4必要时应单独设置施工临时停泊区。停泊区设置可接第6.6节有关规定执行。 7.2.5水上施工应减少影响船舶通航的时间,宜避开船舶通航高峰时段,

7.3.3采砂取石不得引起河势、汉道分流比、水流条件等不利变化。

7.4.1水上过驳作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7.4.2水上过驳区不得占用航道,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倍过驳作业船舶宽度。 7.4.3水上过驳区应选在水域开阔、底质良好、水深和水流条件适宜的河段,河道弯曲 水域狭窄、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和船舶通航密度大的河段不得设置水上过驳区。 7.4.4水上过驳区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可按第5.1.2条的规定执行。 7.4.5水上过驳区的规模和占用水域范围,应根据所在河段水域条件与通航状况,经论 证确定。

8.1.1航道维护尺度应满足相应航道等级的通航要求。 8.1.2航标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8.1.3过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8.1.4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采砂取石、水上过驳等应及时发布航行通 (警)告,设置专用航标标示其作业区范围。 8.1.5水上水下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除碍航物,并对河床进行扫测。 8.1.6枢纽调度应考虑航道变化与航运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枢纽蓄水、消落、电站目 调节等引起的水位变幅、枢纽下 这纽通航控制水位等指标,满足航道与通航条件

8.2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

8.2.1通航桥梁应设宣助航标志、航标维护设施、安全督理设施和监控设施设备。 8.2.2必要时,通航桥梁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2.3水上过河建筑物涉水墩柱应具备足够的抗撞能力,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8.2.4防撞设防船型应考虑所在河段现状船型及船型发展,经综合评估确定。现状船型 和船型发展考虑因素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江海船、江海船、内河船及船队等不同类型船舶实际通航情况及不同类型、不 同吨级船舶的通航频次和规律; (2)上下游既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尺度、通航建筑物有效尺度等因素对船型的 限制情况; (3)航道、港口、水运发展规划,以及通航建筑物扩能、既有桥梁改造计划等。 8.2.5防撞设防船型应根据该河段的自然条件、航道和通航状况、航道规划与航运发展 需求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防撞设防船型应根据该航段通航的进江海船、江海船、内河船及船队等实际 情况,分别确定防撞设防船型的主要类型。 8.2.5.2通航孔的涉水墩柱,防撞设防船型吨位不应小于该通航孔的设计和兼顾代表 船型、船队,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墩柱周围水深、水流条件等不满足的情况除外。 8.2.5.3非通航孔的涉水墩柱,防撞设防船型应选取最高通航水位时船舶失控可能到 达的最大吨位船型,必要时应通过船舶模拟试验确定

8.2.6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涉水墩柱,应设置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并统筹考虚

建筑物自身和船拍安全的保护。

建筑物自身和船期安全的保护。 8.2.7在船通航密度较大或通航条件复杂河段修建有涉水墩柱的过河建筑物,宜设置 监控设施设备和主动防撞预警系统。 8.2.8通航孔两侧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求的通航净空 宽度。 8.2.9桥梁、管线、隧道等过河建筑物峻工验收前,应对通航净空尺度、埋置深度等与通 航相关的参数进行查验。 8.2.10水上过河管线垂孤最低点应定期检测,影响通航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2.11水下过河电缆、管线、隧道等建筑物应定期核查其与通航相关的指标、参数,并符 合要求。 8.2.12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应根据通航要求设置专用标志。 8.2.13通航水域内的取、排水口等设施,应设置专用标志。 8.2.14临近航道的码头、船台、船坞等临河建筑物,应对影响船舶航行的灯光采取遮蔽 措施。 8.2.15整治建筑物应根据其平面位置,设置专用航标和警示标识。

8.3.1水上水下作业临近主航道时,施工船抛设的锚、缆等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正常 航行。 8.3.2水上抛石、抛投预制构件等作业应采取防止漂移到航道内造成碍航的措施。 8.3.3施工时应遮蔽影响船舶航行的灯光。 8.3.4水上作业应充分考虑水上高空电焊作业火花、焊渣掉落及空中坠物等对航行船舶 安全的影响,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3.5爆破施工应设置警戒区,划定安全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志等,必要时应来取交通 管制措施。

8.3.6爆破施工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危及水上、水下建筑物、航行船舶或人员的 安全。

8.3.6爆破施工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危及水上、水下建筑物、航行船舶或

9.1.1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9.1.2枢纽建成后,应根据枢纽的运行水位和下泄流量计算上下游河段的通航水位。 9.1.3枢纽建成后,上下游水位应满足通航要求。当枢纽下游无衔接枢纽时,枢纽建成 后的枯水期瞬时下泄流量,应满足枢纽下游通航控制水位要求,不应低于枢纽建设前的设 计最低通航水位,中、洪水期瞬时下泄流量应能满足对应时期的通航标准。 9.1.4通航水位应根据上游来水来沙条件、河床冲淤变化以及枢纽的运行情况定期调 整。对来水来沙较为稳定,且河床冲淤基本平衡的天然河段,宜每隔10年~20年调整一 次;对来水来沙变化较大或河床冲淤变化较大的关然河段,以及枢纽运行不足20年的上 下游河段,宜每隔5年~10年调整一次。

9.2天然河段通航水位

9.2.1确定长江干线天然河段通航水位采用的基本站水位和流量资料应考虑干流及支 流已建枢纽引起的流量变化和河床冲淤影响,并应取用其有良好一致性且不少于20年的 近期连续资料系列,

9.2.2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2.2.1长江上游天然河段的Ⅲ级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应采用10年~ 20年,长江干线其他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应来用20年。 9.2.2.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为5%的潮 位,按极值I型分布律计算确定。 9.2.3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综合历时 曲线法计算确定,其多年历时保证率应符合表9.2.3.1的规定,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确

9.2.3.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系积频率为 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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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通航水位

9.3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通航水位

9.3.1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不低于20年的洪 水重现期计算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计入提 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人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9.3.1.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9.3.1.3当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枢纽 布置作相应调整。 9.3.2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洲一

流量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 和下一梯级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高值,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9.3.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对应的水位,并计入河床下 切和电站日调节等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来用下一梯级 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的相应水位。

9.4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

9.4.1枢纽上游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20年的洪水流量与相应的汛 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取回水 曲线组合的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床淤积拾高的水位。

(1)根据坝前水位的运行过程确定计算时段,当坝前水位上升或下降较快时,其计算 时段应适当加密; (2)根据枢纽上游河段的支流入汇情况确定相应的计算河段; (3)根据各水文站最近不少于20年且具有良好一致性的水文资料,计算出各计算河 段在各计算时段内的计算流量,计算流量采用的保证率应与航道等级相适应; (4)根据各时段内的坝前最低水位和各计算河段的计算流量,计算出回水曲线组合: (5)取回水曲线组合的下包线作为沿程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计入河床冲淤可能引起的水位变化值。

9.4.3.1当枢纽没有洪水调蓄作用时,应按洪水重现期为20年的流量作为设

并考惠枢纽运行对航道的影响和枢纽下游河段的支流人汇影响计算确定设计最高通航 水位。 9.4.3.2当枢纽具有洪水调蓄作用时,可直接选取枢纽最大通航流量作为计算流量, 并考虑枢纽运行对航道的影响和枢纽下游河段的支流入汇影响分段计算确定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 9.4.4板纽下游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4.4.2受日调节影响河段的范围,应考虑河床下切的影响,根据细实时下泄流量

9.4.7枢纽日调节引起的枢纽上下游水位的变幅和变率应满定船舶安全航行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20)附录A‧长江干线代表船型和船队A.0.1内河散货船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应按表A.0.1确定。表A.0.1内河散货船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吨级及范围DWT(t)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m)总长总宽设计吃水空裁水线以上高度1000(1000~1500)85.011.02.014.5/千支直达102000(1501~2500)88.015.02.616.4/千支直达103000(2501~4000)110.016.33.017.1110.019.24.017.15000(4001~6000)130.0°16.34.317.27000(6001 ~8500)118.019.24.517.310000(8501~12000)130. 022.05.5 17. 815000(12001 ~17500)135.022.07.819. 0注:表中*为三峡过闸船型。A.0.2内河代表船队尺度特征值应按表A.0.2确定。表A.0.2内河代表船队尺度特征值代表船型尺度(m×m×m)代表船队尺度(mxmxm)船舶吨级DWT(t)代表船队(总长×型宽×设计吃水)(长×宽×设计吃水)238×21.6×2.01000(1000~1500)驳船67.5×10.8×2.0(2)167×21.6×2.0(3)区160×10.8×2.0(1)270 ×48.6×2.62000(1501~2500)驳船75×16.2×2.6(2)186×32.4×2.6(3)182×16.2×2.6(1)406×64.8×3.53000(2501~4000)驳船90×16.2×3.5(2)316 ×48.6 ×3.5(3)223 ×32.4×3.5A.0.3江海船代表船型(散货船)尺度特征值应按表A.0.3确定。表A.0.3江海船代表船型(散货船)尺度特征值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m)船舶吨级DWT(t)总长总宽设计吃水空载水线以上高度3000(2501~4000)9616.34.2275000(4001~6000)11018.05.22818

附录A长江干线代表船型和船队

货船)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应按表A.0.4确定 表A.0.4进江海船(散货船)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

注:5万吨级以上海船减载通

A.0.5进江海船(集装箱船)代表船型尺度特征值应按表A.0.5确定。

麦A.0.5进江海船(集装箱船)代表船型尺度特行

沿型主尺度系列第1部分:长江水系》(GB38030.1)一致

船型主尺度系列第1部分:长江水系》GB38030.1)一致。

长江千线通航标准(JTS180—4—2020)

附录B长江于线航道尺度计算方法

CNAS GI01-2015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B.0.1航道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H 航道水深(m); T一一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船队设计吃水或减载时 的吃水; AH一一富裕水深(m),可从表B.0.1中选用。

表B.0.1航道高裕水深表(m)

注:①富裕水深主要包括船舶航行下沉量和触底安全高裕量; ②流速和风浪较大的水域可取大值; ③卵石和岩石质河床富裕水深值应另加0.2m

SN/T 5274-2020 礼花弹发射动态压力测试 传感器法B.0.2直线段航道宽度可接下列公式计算:

B.0.2直线段航道宽度可接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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