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有限数量制-非电子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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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有限数量制-非电子化).pdf

2.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QD/TY 0011S-2015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泰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辣木叶干制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2.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2.2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合同估算价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2.3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等见资格预审公告 专用部分。 2.4其他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3.1本次资格预审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3.2本次资格预审是否接受联合体及相关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3.3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方式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3.4其他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评审方法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及相关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相关要求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8.补充说明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本次资格预审的补充说明见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设备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1整体工程名称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2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3建设单位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4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5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6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7相关参建单位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1.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2本招标项目概况 1.2.1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2.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2.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2.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3.2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5)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申请人为代理商的,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申请人的业终 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1.3.1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3.2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5)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申请人为代理商的,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申请人的业绩要 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2款的规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1.4.2本招标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要求 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大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 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 审; (5)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附件A:不能通过 咨格审查的冬件”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附件A:不能通过 资格审查的条件”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1.1本资格预审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构成, 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通用部分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专用部分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构成资格预 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澄清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 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申请人要 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2.2.2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澄清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 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 专用部分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截止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 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 (5)近年财务状况;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7)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制造商授权书; (10)其他材料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1.2本章1.4.2项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 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制造商直接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9) 所指的制造商授权书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照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 曾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3.2.1资格预审申请函是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同意招标人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日请文件包括的其他材料编制要求见申请人须知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 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 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 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止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 申请人单位章。 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 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 标人不予受理

4.2.1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2.3除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 还。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4.2.4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招标人接收申请文件后向申请人签发“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 表”,格式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附表一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 表、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本章专用部分第5.1.2项另有规定 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1.2审查委员会人数及确定方式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1.3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除招标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外,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其他人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申请人有隶属关 系;从申请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申请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 申请人单位的股东等; (5)曾因在招标、资格审查、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7)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送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 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 依据。

5.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5.3.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分为“正选”和“候补”两类。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11.1款的排序,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将不超过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1条规定数量的申请人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正选),其余的申请人依次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 5.3.2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出现下列情形: (1)在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第6.2款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 参加投标的: (2)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等原因。 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第1条规定的数量的,招标人应当按 照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的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但该类递补必须遵循资 各预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且递补过程可能导致已列为通过资格 须审的申请人(正选)名单的申请人无法获得本设备采购的投标资格。 6.通知和确认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前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 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附 表二“确认通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规定时间内未表 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见申 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7.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或出现5.3.2项情况,即使进行递补后潜在 没标人数量仍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可以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 标准和条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 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 负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 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9.2不得于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 审。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上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

第三登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三登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 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 须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规定见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

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5.1.2项

查委员会依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贝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资格审查办法开展并完成审查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 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资格审查活动纪律包括:

1)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 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使用本章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4)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带离审查地点评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审,不得复印、带走与评审有关的 资料。 (5)资格审香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申请人或者与资格审香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下接触,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澄清、说明、补正; (5)评分; (6)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及提交资格 审查报告。

6.1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及签署声明

审查委员会成员到达资格审查现场时应在本章专用部分“附表1:审查委员会签到表” 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审查委员会成员在资格审查前,应当签署本章专用部分“附表2:专家声明书”。声明 本人无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5.1.3项需要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以及审查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格审查,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6.2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6.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 各预审文件及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过申请人签认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 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人或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言息和数据。 6.3.2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资格审查表格的使 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所需时,审查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资格审查工作所需 的表格。 6.3.3在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或审查委员会成 员推荐的成员代表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密封或者标识 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就此向 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应附 上由招标人签发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如果审查委员会与招标 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核对比较后,认定密封或者标识不 等合要求系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申请人对其所递交的申 请文件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6.4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

6.5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6.5.1在不改变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申请 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明显文字错误、 资料遗漏等存在明显异常、非实质性问题,决定需要申请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问题,准备问 题澄清通知。 6.5.2申请人接到审查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 登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申请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 审查委员会开启。

7.1 初步审查因素、标准

审查标准见本章专用部分“附表3:初步审查记

会根据本章专用部分“附表3:初步审查记录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使用本章专用部分“附表3:初步审 查记录表”记录审查结果。 7.2.2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QKDS 0004S-2014 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调味料8.2详细审查因素、标准

详细审查因素和标准见本章专用部分“附表4:详细审查记录表”

8.3.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专用部分“附表4:详细审查记录表”和本章专用部分附件 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使用本章专用部分“附 表4:详细审查记录表”记录审查结果。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B.3.2提交和核验原件

(1)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按照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款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 原件的,审查委员会应当将提交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是否核验原件,提交和 核验原件的内容及要求见资格审查办法专用部分。 (2)审查委员会审查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时,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或原件与复 印件/扫描件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给予澄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 式进行核实。 8.3.3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应符合申请人须知1.4.2项的规定。 8.3.4联合体申请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的指标考 该,首先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 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 考核结果 8.3.5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7.1款、8.2款及本章专用部分附 件A中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本章专用部分附件A集中列示的不能通 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不应与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本章其他内容包括的不能通过资格申请的 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专用部分附件A集中列示的条件为准。 8.3.6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本章专用部分附件A中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全部条件已在本章专用 部分附件A中集中列示。 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专用部分附件A 中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判断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通过。若有不能通 过的情况发生,应当使用本章专用部分“附表5: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情况说明”记录不能通 过的情况

SN/T 3137-2012 出口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3-乙酰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5-乙酰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代谢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9. 澄清、说明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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