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后审-非电子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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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后审-非电子化).pdf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通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通用部分3

DG/T J08-45-2005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第一章招标公告通用部分(未进行资格预审)

2.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2本次招标采*设备的合同估算价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3本次招标采*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等见招标公告 部分。 2.4其他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3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4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本次招标其他说明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通用部分5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通用部分(适用于邀请招标)

被邀请单位名称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1.招标条件 整体工程及本次设备采*项目招标条件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2.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2.2本次招标采*设备的合同估算价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2.3本次招标采*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等见投标邀请书专 用部分。 2.4其他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3.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3.3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3.4其他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相关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被邀请单位名称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1.招标条件 整体工程及本次设备采*项目招标条件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2.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2.2本次招标采*设备的合同估算价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2.3本次招标采*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等见投标邀请书专 用部分。 2.4其他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相关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6.确认

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确认的相关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确认的相关要求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本次招标其他说明见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设备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 1 整体工程概况

此处整体工程与第四章合同条款”第1.1.13.1目定义的工程同义, 招标项目采*设备的特定工程。 1.1.1整体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2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3建设单位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4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5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6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7相关参建单位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1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等内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3.2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 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本项的要求。本招标项 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联合体各*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寸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11

1.9.1本次招标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 场。本次招标是否组织踏勘现场及踏勘现场的时间、集中地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天。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本次招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本次招标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及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见投 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0.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预备会前,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预备会后,招标 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专 用部分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规定的 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

1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 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专用部 分允许的其他形*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 决。 1.12.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 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招标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通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通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四章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供货要求通用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专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四章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五章供货要求专用部分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13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包括信函、电报、传 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要 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正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发给所有** 召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投标截正时间不 足15天,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澄清。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3.1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 已**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 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修改。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3.1.2第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第3.4.1项规定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 且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另有规定外, 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 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 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 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给定的 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关约定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 分。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3.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的 规定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15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本次招标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本 章专用部分规定的金额、担保形*递交投标保证金,如采用保证担保(包括银行保函)形* 则应同时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相关规定,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 示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 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4.2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附件A:否决投 标条件”的规定的情形。 3.4.3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4.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4.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可产生利息的保证金形*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 息。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起始时间及退还**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中提供的格*及要求,编制资格审查资料。按照 没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1.4.1项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相关情况。资格审查资料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6.1除本项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案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案的,只有申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申标 人的备选投标*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

1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评标办法”规定的备选投标方案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 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制作和递交等编制要求给予具 本规定。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1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本须知第3.5款资格审查资料等相关 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技术 生能指标的详情描述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为非 去人单位时,本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均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 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和(或)盖章的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 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次招标,投标文件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 专用部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专用部分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封条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 内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1.3本次招标需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的,投标人应按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 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17

封条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是否需要递交投标文件电 子版及投标文件电子版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2.1提交投标支件截正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支 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退还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2)未按本章第4.1款要求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正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 加。开标时间为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的地点见投 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5.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 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其出席。授权委托书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附表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情况检查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开标顺序的确定的方法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 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将联 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 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开标记录表中的所有内容; (8)开标结束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建设单位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除招标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外,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其他人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19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 东等;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成刑事处罚的; (6)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7)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相关约定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在申标通知书 发出前,招标人将下列信息在本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予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截止日应当为工作日)。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4)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2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申标结果信息在本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予以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7.4.1本次招标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 本中标的,牵头人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 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及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见投 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1招标人和申标人应当自申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申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没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5.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21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 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顶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YS/T 425-2013 锑铍芯块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 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本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GY/T 5057-2020 中、短波广播天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6.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 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等章节中出 现的措辞“买方”和“卖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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