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135-2018 政务公开 公众意见处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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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135-2018 政务公开 公众意见处置.pdf

DB44/T21352018

DB44/T21352018

本标准规定了公众意见处置的基本原则、意见收集范围、收集渠道、处置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公众关于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的处置。 其他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2131政务公开术语

DB44/T213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44/T2131中 术语和定义。

4.1客观真实、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及时有效。 4.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和归口管理相结合。 4. 3 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公众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途径、公开时限、公开程序、运行 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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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1当即答复

对收集的职责范围内的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在登记、整理的同时,能当即答复的,应予当即答复

不能当即答复的,相关部门应按以下要求限时答复: 应当自公众意见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的,可以报请有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办结和答复期限XF/T 1190-2014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以 适当方式向公众作出说明; 对交办、转办、督办的公众意见,交办、转办、督办意见明确要求办结和答复时限的,遵其要 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答复时限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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