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20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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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20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pdf

1n1 计算板格的短边的净长度; 12 计算板格的长边的净长度; M 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M1 上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2 下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 倾覆力矩; M. 抗倾覆力矩; MR 抗滑力矩; Ms 滑动力矩; Lunb 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 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o一 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 Pk 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力n 扣除底板自重及其上土自重后的基底平均反力设 计值; 竖向总荷载; q1 作用在上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2 作用在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u一—一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Q 一一作用在筏形或箱形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 或其他水平荷载; S 沉降量; S一一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um 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 V# 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V1一一上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2一 一下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一—距内筒、柱或墙边缘ho处,由基底反力平均值产生的 剪力设计值;

W 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Zn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α 附加应力系数; α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一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传递的分配系数: α一 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 配系数; β一沉降计算深度调整系数;或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 力有关的经验系数; Php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Phs一 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一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 一 土的重度; S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7 基础沉降计算修正系数;或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 响系数; 剪力分配系数; T 剪应力; 土的内摩擦角; Peu 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Puu 七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中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山 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0.1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

3.0.3高层建筑伐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二

3.0.4高层建筑筱形与箱形基础设计时GB/T 18910.11-2012 液晶显示器件 第1-1部分:术语和符号,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

1按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理深或按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 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 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地下室外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 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但 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 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 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 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 应小于1.0。

.0.5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

0.5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何教组合应付合下列规: 1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Sk应 式表示:

Sk = Sck + da SQ1k + a2 SQzk +..... + da,Soik

式中:山i一一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 值S,应用下式表达:

S = YcSck + YQ SQ1k + YQ2 2 SQ2k + ....+QeSQik

式中:G一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Q:—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3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

S = 1. 35Sk ≤R

式中:R—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的规定确定; Sk一一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3.0.6从基础施工阶段至竣工后建筑物沉降稳定以前,应对地 基变形及基础工作状况进行监测,

4.1.1高层建筑筱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通过工程勘察查明

4.1.1高层建筑筱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通过工程勘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并应提供资料完整 确、建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并应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 确,建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1.2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 察三个阶段进行:对于复杂场地、复杂地基以及特殊十地基,尚 应根据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或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君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对重大及特殊工程,或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 大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3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 设计文件,包括建筑及地下室的平面图、剖面图、地下室设计深

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

大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3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 设计文件,包括建筑及地下室的平面图、部面图、地下室设计深 度、荷载情况、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及支护结构形式等

4.1.3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

4.1.4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

1应查明建筑场地及其近地段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 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 议; 2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以及各岩土层的 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均匀性和承载力; 3应查明埋藏的古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埋 藏物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4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 定士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对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对场地 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6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评价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基础设计 和施工建议; 7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变形计算所需 的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8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的建议 和分析地下水控制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有关的技术 参数; 9对基坑工程应提出放坡开挖、坑壁支护、环境保护和监 则工作的方案和建议,并提出基坑稳定计算所需参数: 10对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 性,提出整治潜在的不稳定边坡措施的建议。 4.1.5当工程需要时,应在专项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基 础理深、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 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抗浮设计水位的 建议。 4.1.6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

4.2.1在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的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

4.2.1在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的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 体形、荷载分布和地层的复杂程度,并能满足对建筑物纵横两个 方向地层结构和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4.2.2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间距宜为15m~35m,地层变化复杂时取低值。 2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并宜在建 筑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增加勘探点。 3对单桩承载力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在每个柱下设置 一个勘探点。 4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

发育的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勘察点的布置和 数量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5对于基坑支护工程,勘探点应均匀布置在基坑周边。在 软土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勘探点宜布置在从基坑边到不小于 2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 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6单幢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 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4.2.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可按下 式估算:

dg = d+αgB6

式中: dg 般性勘探孔的深度(m); d 基础理置深度(m); 类别按表4.2.3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地 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设 计等级为甲级以外的高层建筑可取1.0; 6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 最大直径计算;对形状不规则的基础,按面积等代 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计算。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可按下式 估算:

d.= d+α.βb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压缩层土类 按表4.2.3取值。

表 4. 2.3 经验系数 αc、αg土类岩土类别经验系数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软土αc0.5~0.70.7~0.90.9~1.21.0~1.51.5~2.0ag0.3~0.40.4~0.50.5~0.70.60.91.0~1.5注:1表中范围值对同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2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6>60m时取小值;6≤20m时取大值。3抗震设防区的勘探孔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4桩筱和桩箱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的压缩层;一股性勘探孔应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倍桩身设计直径的深度,且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3m;对于天直径桩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5m;当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5当需要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察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和评价的需要。6当需对土的湿陷性、膨胀性、地震液化、场地覆盖层厚度、地下水渗透性等进行特殊评价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4.2.4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十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对于单幢建筑不应少于3个;2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6件,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4.3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4.3.1室内压缩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土的有效自重11

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应取土的有效 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进行计 算,当需分析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 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 状态。 4.3.2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施工速率、地层排水条 件确定,宜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剪试验或快剪试验。 4.3.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 算参数,宜通过平板载荷试验取得。 4.3.4在查明黏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及变形特 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旁压试验。 4.3.5确定粉土和砂土的密实度或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时 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4.3.6在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 型动力触探试验。 4.3.7当抗震设计需要提供相关参数时,应进行波速试验。

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应取土的有效 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进行计 算,当需分析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 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 状态。

4.3.4在查明黏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及变 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和旁压试验。 4.3.5确定粉工和砂土的密实度或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 宜进行标准贯人试验

6在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 力触探试验

试验。基床系数载荷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3.9对重要建筑、地质条件复杂、特殊土、有特殊设计 的场地,宜采用两种以上原位测试方法,通过对比试验确定 参数。

4.4.1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需要,查明下列水文地质状况, 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及岩性特征; 3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等区

或性资科;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 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 水位、常年水位变化幅度或水位变化趋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6当场地内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 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 对地基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当地下水可能对地基或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地 基基础形式或基坑支护方案对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并存在基础抗浮问题时。 应提出与建筑物抗浮有关的建议; 9应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 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措施的建议。 4.4.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 降水有重大影响时,或对重大及特殊工程,除应进行专门的水文 地质勘察外,对缺少地下水位相关资料的地区尚宜设置地下水位 长期观测孔。 4.4.3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根据岩土层特性 和工程需要,采用抽水试验、渗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等试验获得。 4.4.4在评价地下水对工程及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时,应包括下 列内容: 1地下水对基础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变化对地基变形和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4 地下水产生潜蚀、流士土、管浦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和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的影响: 6 施工期间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地基、基坑稳 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1 地下水对基础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变化对地基变形和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4 地下水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和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的影响, 施工期间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地基、基坑稳 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4.4.5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4.4.5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

1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 土和盐渍岩土等特殊地基,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 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在冻土地区,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4.4.6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面0.5m以下; 2 应防止细颗粒土在降水过程中流失; 3 应防止承压水引起的基坑底部突涌

算,当基础埋深不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要求或地基土层不均 匀时应进行基础的抗滑移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及地基的整体稳定 性验算。

5.1.2当多幢新建相邻层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

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影响。当新建高层建筑的基础和既有建筑 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新旧建筑的相互影响,验算新旧建筑 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地基稳定性。

5.1.3对单幢建筑物,在地基均匀的条件下,筱形与箱

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 时,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W一一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²); A一一基础底面积(m)。 5.1.4大面积整体基础上的建筑宜均匀对称布置。当整体基础 面积较大且其上建筑数量较多时,可将整体基础按单幢建筑的影 响范围分块,每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可根据荷载情况、基础刚度 地下结构及裙房刚度、沉降后浇带的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幢建筑 竖向永久荷载重心宜与影响范围内的基底平面形心重合。当不能 重合时,宜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1.5下列桩筏与桩箱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桩端为非深厚坚 硬土层的桩筱、桩箱基础: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何载不均习或桩 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桩筏、桩箱基础; 3摩擦型桩的桩筏、桩箱基础。 5.1.6对于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较均匀、沉降无特殊要求的 端承型桩筏、桩箱基础,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可不进行沉降 计算。

5.1.7筱形与箱形基础的整体倾斜值,可根据荷载偏心、地基

5.2.1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 确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 础的形式和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7 相建筑物基础的理置深度;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6 抗震要求。 5.2.2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理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 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5.2.3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

形基础的理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 础的理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

1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1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max ≤ 1. 2 f

Pkmin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 小压力值(kPa)。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Fk+G Pk = A

Fk+Gk Mk Pkna A W Fk +Gk Mk Pkmi A W

M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 力矩值(kN·m); W一一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m3)。 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除应符 3.1条的要求外,尚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地基抗震承载力:

PkE≤aE Pmax ≤ 1. 2faE fae = aJa

式中:PKE 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 均压力值(kPa); Pmax 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 的最大压力值(kPa): faE一一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kPa); S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5.3.3确定 在地震作用下,对于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 宜出现零应力区;对于其他建筑,当基础底面边缘出现零应力 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与裙房相 连耳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 出现零应力区。

表5.3.3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2

注:f为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

5.3.4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或按理论公

5.3.4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或按理论公 式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 5.3.5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注机菇》GB50007的规宝进栏深庭和案庭修正

见范》GB50007的规定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

5.4.1高层建筑伐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地区经 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5.4.2当采用土的压缩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i十 S2 二出了 E'si i1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其他水平荷载按实 际发生的情况确定; K。一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 3。

图5.5.1抗滑移稳定性验算示意

5.5.2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其他水平荷载或偏 心竖向荷载时,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下式的 要求:

KM

限平衡理论的圆弧滑动面法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其最危险的滑 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 规定:

6.1.1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 部结构布置、地下结构底层平面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 5章有关规定确定。当需要扩大底板面积时,宜优先扩大基础的 宽度。当采用整体扩大箱形基础方案时,扩大部分的墙体应与箱 形基础的内墙或外墙莲通成整体,且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不 宜大于地下结构埋人土中的深度。与内墙连通的箱形基础扩大部 分墙体可视为由箱基内、外墙伸出的悬挑梁,扩大部分悬挑墙体 根部的竖向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规定:

V≤0. 2f.bha

1)地下室为单层箱形基础,箱形基础的顶板可作为上部 结构的嵌固部位[图6.1.3(a)」; 2)对采用筏形基础的单层或多层地下室以及采用箱形基 础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一层的结构侧向刚度KB大于 或等于与其相莲的上部结构底层楼层侧向刚度K?的 1.5倍时,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可作为的结构上部结构

的嵌固部位[图6.1.3(b)、(c)』; 3)对大底盘整体筏形基础YB/T 4250-2011 冶金用全氢罩式退火炉,当地下室内、外墙与主体结 构墙体之间的距离符合表6.1.3要求时,地下一层的 结构侧向刚度可计入该范围内的地下室内、外墙刚度: 但此范围内的侧向刚度不能重复使用于相邻塔楼。当 KB小于1.5K=时,建筑物的嵌固部位可设在筏形基础 或箱形基础的顶部,结构整体计算分析时宜考虑基底 土和基侧土的阻抗,可在地下室与周围土层之间设置 适当的弹簧和阻尼器来模拟

表6.1.3地下室墙与主体结构墙之间的最大间距0

6.1.4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能 保证将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或水平力传递到地下室抗侧力构件 上,沿地下室外墙和内墙边缘的板面不应有大洞口;地下一层结 构顶板应采用梁板式楼盖,板厚不应小于180mm,其混凝土强 度等级不宜小于C30;楼面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 可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6.1.5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

5.1.4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能 保证将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或水平力传递到地下室抗侧力构件 上,沿地下室外墙和内墙边缘的板面不应有大洞口;地下一层结 构顶板应采用梁板式楼盖,板厚不应小于180mm,其混凝土强 度等级不宜小于C30;楼面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 可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6.1.5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 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结构嵌 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亦应从地面算起 并将底部加强部位延伸至基础顶面。 6.1.6当四周与土体紧密接触带地下室外墙的整体式筏形和箱 形基础建于Ⅱ、N类场地时,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 震剪力和倾覆力矩可根据结构刚度、理置深度、场地类别、土质 情况、抗震设防烈度以及工程经验折减,

6.1.5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 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结 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亦应从地面 并将底部加强部位延伸至基础顶面

6.1.7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础和桩箱、

基础的混凝士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C25。

1.8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 1.8选用。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置架空排水层

DB11T 772-2010 梨贮藏保鲜技术规程表6.1.8防水混凝士抗渗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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