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甬 DX-05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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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甬 DX-05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pdf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小 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 设施,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 施。

3.0.1建设工程项目的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0.2所配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 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 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 3.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3.0.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 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0.6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GB/T 3787-20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7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规定。 3.0.8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 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

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4.0.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满足《宁波市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政发(2015)47号)的规定。 比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在同一建 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 位,再进行累加。

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户的,机 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 中予以明确,

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

4.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方座,体育馆<0.4方座

5.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6.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7.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8.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10.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公共停 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 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11.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 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

4.0.2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0.2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

注:A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B代表 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的比例。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 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GB/T 28124-2011 惰性气体中微量氢、氧、甲烷、一氧化碳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

注:A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B代表 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的比例。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 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 4.0.1条为准

4.0.3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第 4.0.2条的配建指标配足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 置、管线、充电设备均应配置到位。对于住宅工程项目配建指标 以外的部分,应预留管线通道及配电设施、计量装置和充电设备 的位置。 4.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或分区集中布置,平面应按 照建筑专业的布局为准,应标明“快充”和“慢充”的分类属性 并宜靠近相应类别的变配电所进行布置

5.0.9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变配电所设置

量的分相无功补偿设施。 5.0.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负 荷。 5.0.11向未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 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且不得设置延时。 5.0.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箱应设置明显标识并配置相应级 别的电涌保护器。 一中中

6.0.1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 1.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 面不应大于240mm2; 2.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 表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70mm2; 3.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根 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 10 mm 2; 6.0.2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可根 据实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 6.0.3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 宜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6.0.1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 1.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 面不应大于240mm2; 2.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 表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70mm2; 3.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根 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JB/T 12632-2016 光纤激光器,其截面不宜小于 10 mm 2; 6.0.2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可根 据实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 6.0.3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 宜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7.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 共电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 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0.2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设置要求: 1.表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 2.表箱设置应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采 集器的安装位置; 3.表箱内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的升关 电器,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及电涌保护器; 4.表箱应集中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内,计量小间应按照电能 质量要求及车位分布合理设置,表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小于 0.8m。 7.0.3专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 进行配置

8.0.1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用电缆分支箱的位置可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地下室,可与公用变专用计量小间同室布置 8.0.2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按照户外配电防护等 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8.0.3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 立联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8.0.4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 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 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报警装置;剩余电流报警电 流宜为300mA。 8.0.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 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8.0.6充电设备操作面板宜自带背景灯。 8.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 境监测;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相关信息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场 所。 8.0.8本技术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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