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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573-2020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pdfGB/T176的规定进行。
安GB/T176的规定进行。
按GB6566的规定进行。
GA/T 773-2019 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JG/T573—2020
再生微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散装再生微粉和袋装再生微粉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 样。不超过50t为一编号。
7.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7.2.2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再生微粉 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1.0kg;散装再生微粉应从每个散装运输容器 内等量抽取,每个散装运输容器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10kg。样品混合均匀 后,按四分法取出大于试验需要量一倍的试样。
7.2.3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保留至少6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细度、需水量比、活性指数、亚甲蓝MB值和安定性。
.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全部项目。
a)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检验一次; 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级别差异时。
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
7.5.1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5.2型式检验符合本标准型式检验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 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当 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再生微粉可散装或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为50kg或25kg,且不应少于标识质量的98%。再 包装袋应符合GB/T9774的规定。其他包装规格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再生微粉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级别、批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净质量 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相同内容的卡片。
分在购存和运输时不应受潮、混入杂物,同时应防
A.1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规范性附录) 再生微粉需水量比和流动度2 h 经时变化量的测定
A.2.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A.2.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A.2.2确定需水量比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A,2.3按GB/T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的搅拌
A.2.4再生微粉的需水量比试验与计算:
a)按表A1规定的胶砂配合比和GB/T2419规定的方法测定流动度,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受检 胶砂的流动度。当受检胶砂流动度达到对比胶砂流动度L。士2mm时,记录此时的加水量W 和受检胶砂流动度L。;当受检胶砂流动度超出对比胶砂流动度L。士2mm范围时,重新调整 加水量,直至受检胶砂流动度达到对比胶砂流动度L。士2mm为止,记录此时加水量W和受 检胶砂流动度L1。 b)再生微粉的需水量比按式(A.1)计算,结果应精确至1%
F 再生微粉的需水量比; W一 受检胶砂流动度达到对比胶砂流动度L。士2mm范围时的加水量,单位为克(g); 对比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内,容器加盖,静置至2h(从加水搅拌时开始计算),然后倒出按GB/T2419规定的方法 流动度,记录此时受检胶砂流动度L2。 b) 再生微粉的流动度2h经时变化量按式(A.2)计算
JG/T573—2020
式中: AL 再生微粉的流动度2h经时变化量,单位为毫米(mm); 受检胶砂初始测得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受检胶砂2h后测得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A.2
B.1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DB11 1195-201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B.2.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B.2.1试验室应符合GB/T17671的规定。 B.2.2确定活性指数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B.1的规定
B.2.3按GB/T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的搅拌
B.2.4再生微粉的活性指数试验与计算:
a)按GB/T17671的规定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受检胶砂的28d抗压强度 b)再生微粉活性指数按式(B.1)计算GB/T 39161-2020 行业循环经济实践技术指南编制通则,结果应精确至1%。
式中: A一再生微粉活性指数; Rt—受检胶砂28d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对比胶砂28 d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