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5181-2010 预拌砂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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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181-2010 预拌砂浆.pdf

5.1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的规定。

5.2.1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G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宜采用散装水泥。 5.2.3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5.2.1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G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宜采用散装水泥。 5.2.3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1细骨料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天然砂的含 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2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一

5.4.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JGJ/T112、 GB/T18736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经过试验验证。 5.4.2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JB/T 12566-2015 核电用隔膜压缩机 技术条件,并应通过试验确定。 5.4.3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矿物掺合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 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5.1外加剂应符合GB8076、JC474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2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 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6.1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5.6.2保水增稠材料用于砌筑砂浆时应符合JG/T164的规定。 5.6.3添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添加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 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拌合水 挫制砂奖用水应符合IGI63的规定

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1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 1800kg/m 2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6.1.2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6.1.3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6.1.3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

6.1.4湿拌防水砂浆抗渗压力应符合表7的

麦7预拌砂浆抗渗压力

表8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3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

粉状产品应均匀、无结块。 双组分产品液料组分经搅拌后应呈均匀状态、无沉淀;粉料组分应均匀、无结块。 6.2.2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干混普通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 不应小于1800kg/m。

表9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4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6白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的抗渗压力应符合表7的规定 5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性能指标

6干混界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1的规定,

6.2.6干混界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1

表11干混界面砂浆性能指标

6.2.7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性能指标

6.2.7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3干混保温板抹面砂浆性能指标

表13干混保温板抹面砂浆性能指标

a对于外墙外保温采用钢丝网做法时,柔韧性可只检测压折比

6.2.9十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84的规

6.2.9十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84的规定。 6.2.10干混自流平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85的规定。 6.2.11干混耐磨地坪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06的规定。 6.2.12王混饰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IC/T1024的规定

6.2.9十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84的 6.2.10干混自流平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85的规定。 6.2.11干混耐磨地坪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906的规定。 6.2.12于混饰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JC/T1024的规定

7.1.1材料贮存 7.1.1.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1.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7.1.1.3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混人杂物。细骨料的贮存 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7.1.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7.1.1.5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1.2计量

7.1.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7.1.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7.1.1.5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1.2计量 7.1.2.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7.1.2.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 功能。 7.1.2.3各种固体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7.1.2.4材料的计量允许偏美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湿拌砂浆材料计量充许偏差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7.1.3.1湿拌砂浆应采用符合GB/T9142要求的固定式搅拌机进行揽拌。 7.1.3.2 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少于90S。 7.1.3.3 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 7.1.3.4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 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7.1.3.5应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

7. 2. 1 材料存与处理

7.2.1.1各种材料的贮存应符合7.1.1的规定。 7.2.1.2添加剂、填料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2.1.3骨料应进行干燥处理;必要时,宜进行筛分处理。砂含水率应小于0.5%,轻骨料合 于1.0%。

7.2.2.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7.2.2.2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 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7.2.2.3各种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2.2.4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

干混砂浆材料计量充许

7.2.3.1干混砂浆宜采用电脑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 7.2.3.2混合时间应根据砂浆品种及混合机型号合理确定,并应保证砂浆混合均匀。

7.2.3.1干混砂浆宜采用电脑控制的干粉混合机进行混合。

7.2.3.3生产中应测定干燥骨料或轻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 7.2.3.4应定期检查混合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出料口的封闭情况。 7.2.3.5砂浆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等应清理干净。 7.2.3.6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 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湿拌砂浆按实际稠度进行试验。 8.1.1抗压强度 抗压强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1.2抗渗压力 抗渗压力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1.3稠度 稠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1.4凝结时间 凝结时间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1.5砌体力学性能 砌筑砂浆的砌体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试验应按GBJ129的规定进行。 8.1.6表观密度 表观密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1.8拉伸粘结强度

收缩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

收缩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 1. 10 抗冻性

抗冻性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 25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

干混砂浆试验时的稠度为:砌筑砂浆70mm~80mm;普通抹灰砂浆90mm~100mm,薄层抹灰 砂浆70mm~80mm;地面砂浆45mm~55mm;普通防水砂浆70mm~80mm,其他干混砂浆试验时 的稠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的要求。

8. 2. 1 抗压强度

除规定外,抗压强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2.2抗渗压力 抗渗压力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2.3稠度 稠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2.4砌体力学性能

稠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浆的砌体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试验应按GBI129

8. 2. 5 表观密度

表观密度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2.6保水率 保水率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滤纸数量可为8片。 8.2.7凝结时间 除规定外,凝结时间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8.2.8稠度损失率 稠度损失率试验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8.2.9拉伸粘结强度

抗冻性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 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

2.12干混陶瓷砖粘结

2.13干混界面砂浆性

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界面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JC/T907一2002中5.4、5.5的规定进行;模塑聚苯

8.2.14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性能

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的性能 进行,检验济塑策本板粘统 板,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挤 的表面状态及性能指标。试验前 挤塑聚苯板界面砂浆。

8.2.15干混保温板抹面砂浆性能

8.2.16干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性能

于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JC/T984的规定进行。 8.2.17干混自流平砂浆性能 于混自流平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JC/T985的规定进行。 8.2.18干混耐磨地坪砂浆性能

2.18干混耐磨地坪砂

于混耐磨地坪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JC/T906的规定进行。

.2.19干混饰面砂浆

9.1.1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9. 1.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9.1.1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GB/T251812010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主要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1.3手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9.1.4 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 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 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b) 于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或以同批号干混砂浆的检 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在合同 中注明。 9.1.5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 合同规定执行。 9.1.6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2.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9.2.2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9.2.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表16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 17 干混砂浆

7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

9.3.1.1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采取,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a)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 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3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b) 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²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 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²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9.3.1.2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采取。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砂浆试样应在卸料 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9.3.1.3交货检验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保水率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1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 年产量10×10*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10×10*t,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1×10*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4t以下,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在40d内,需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而供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试样送省级 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3.2.4交货检验以生产厂同批干混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交货时需方应在同批干混砂浆中 随机抽取试样,试样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需方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 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随机抽取试样,试样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需方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 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贝 产品不合格。

9.4.2干混砂浆判定

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

10. 3. 1 湿拌砂浆

10.3.1.1湿拌砂浆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 10.3.1.2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10.3.1.3运输车在装料、运送过程中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 10.3.1.4不应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10.3.1.5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遗酒。 10.3.1.6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m²)为计算单位

10. 3. 2 干混砂浆

10.3.2.1干混砂浆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应污染环境。 10.3.2.2散装干混砂浆宜采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送XF/T 1300-201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并附有 产品使用说明书。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密封、防水、防潮,并宜有除尘装置。砂浆品种更换时,运输车 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10.3.2.3袋装干混砂浆可采用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混人杂物,并应有防雨、防潮和防扬 尘措施。砂浆搬运时,不应摔包,不应自行倾卸。

11.1.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1.1.2 订货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交货地点; e)砂浆标记

GB/T25181—2010f)要求;g)供货时间;h)供货量;i)其他。11. 2交货11.2.1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11.2.2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a)合同编号;b)发货单编号;c)需方;d)供方;e)工程名称;f)砂浆标记;g)供货日期;h)供货量;i)供需双方确认手续;j)其他。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11.2.3供方提供发货单时应附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4

标准试验条件为空气温度(23士2)℃,相对湿度(50士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稠度损失率试验方法

A.2.1砂浆稠度测定仪:应符合JGJ/T70的规定; A.2.2秤:称量20kg,感量20g; A.2.3容量筒:金属制成的圆简,内径为208mm,净高为294mm,筒壁厚为2mm,容积为10L A.2.4钢制捣棒:直径10mm,长350mm,端部磨圆,

A.3.1称取不少于10kg的于混砂浆,按8.2规定的稠度确定用水量GB/T 33963-2017 载重汽车车厢厢体用钢板和钢带,按JGJ/T70规定的方法进行 搅拌。 A.3.2石 砂浆搅拌完毕,立即按JGJ/T70规定的方法测定砂浆的初始稠度。测完稠度的砂浆应废弃。 A.3.3将剩余砂浆拌合物装入用湿布擦过的10L容量筒内,容器表面不覆盖,然后置于标准试验条 件下。 A.3.4从砂浆加水开始计时,2h时测试砂浆的稠度。测试稠度前应将容量筒内的砂浆拌合物人工拌 和均匀,砂浆表面泌水不清除。

A.4.1砂浆稠度损失率按式(A.1)计

4.1砂浆稠度损失率按式(A.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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