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96-2011 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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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96-2011 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规范.pdf

混凝土结构实体最小儿何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 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 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现浇超长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仅在施工期间设置并 定时间后浇筑的临时性带状变形缝,

NY/T 2611-2014 后悬挂农机具与农业轮式拖拉机配套要求seguenceconstructionmethoc

结合施工分块,将超长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按一定长度间 隔交替划分为跳仓块和封仓块,先施工跳仓块,相隔一定时间后施 工封仓块形成整体结构的施工方法。

为便手分析而采用的与作用于原振动系统的动力作用效应相 当的静荷载。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一永久荷载; Q一可变荷载; N一一轴向力设计值; M一一弯矩设计值; P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 压力值; PkmaxPkipie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 大、最小压力值; Qk一 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 H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单桩的水 平力; 沉降量,两基础间的净距

6一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 边长; H最大作用水头高度; 九一 混凝土壁、板厚度,两基础基底标高差; ho一一截面有效高度; d一螺栓直径,钢筋直径。 ·4.

3.1.1冶金设备基础设计时,应依据下列设计资料:

1车间或生产线的工艺设备布置图,包括设备名称、各设备 间关系尺寸及主要设备中心线与车间控制轴线的关系尺寸。 2设备基础轮图,包括平面图和部面图。图中应注明详 细尺寸和标高、坑、沟、洞、设备安装维修通道、安全通道及走梯 的位置和尺寸、设备底座外轮廓图以及二次浇灌层的范围和 厚度。 3设备地脚螺栓布置图及设备地脚螺栓表,包括螺栓的形 式、直径和长度、各部分尺寸和螺帽数量、埋设位置和标高以及所 属设备名称。 4预埋件布置图,包括预埋件的形状、尺寸,埋设位置和标 高,荷载(垂直力、水平力和力矩)及作用点位置和作用方向。 5设备自重及其重心位置和标高,设备各种工况时的动荷载 (力、力矩)及作用点位置、标高和作用方向。 6·物料自重,物料在生产、运动过程中的冲击动荷载。 7支承在设备基础上的操作平台或地坪的自重、操作和检修 活荷载、积灰荷载和其他荷载。 8基础表面受热温度,耐热、隔热,烘烤、溅渣、铁钢水跑漏防 护措施,介质腐蚀及防护,振动及隔振,基础沉降及倾斜控制等 要求。 9与设备基础联合的地下室的布置、尺寸、标高及相关设计 资料。 10与设备基础联合的厂房基础的荷载及相关设计资料

11与设备基础有相互影响的邻近厂房基础、地下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的布置、标高,与设备基础的关系尺寸及相关设计 资料。

3.1.2冶金设备基础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

3.1.5冶金设备基础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 见定。

3.2.1冶金设备基础的地基方案应依据下列因素确定

1基础类别和形式。 2荷载和作用的性质和大小。 3工程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地层分布和岩土的工程特 性、地下水的分布和特征。 4邻近地面堆载的影响,与邻近建(构)筑物及其基础、地下 结构物、地下管线的相互影响。

5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6地基变形应满足正常生产要求。 3.2.2当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地层分布较均匀且地基的承载能 力及变形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冶金设备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方案。 治金设备基础不得直接坐在未经处理的欠固结土、液化土(抗震设 防地区)及扰动土层上。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对 其进行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当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地基 处理或采用桩基。 3.2.3同一机组的设备基础宜坐落在同类土层或性状相近的土 层上;当采用桩基时,宜选择同类岩主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对以减 小差异沉降和基础内力为目标的按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桩基,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 3.2.4同一连续生产线设备基础宜采用相同的地基方案。采用 天然地基的同一生产线设备基础范围内存在局部软弱下卧层、局 部软弱土层或基岩出露时,可采取局部处理措施,但地基的变形应 满足生产工艺、设备和结构的要求。 3.2.5对基底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坑式或箱体式设备基础及地 下室等构筑物,当其抗浮验算不能满足要求时,除可考虑增加基础 及结构自重或增加基础上填土压重外,可采用抗拔桩或抗浮锚杆。 3.2.6冶金设备基础建造在边坡坡顶时,坡体的稳定性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当 为复杂边坡时,应对坡体的稳定性进行专题评价,地基方案应经充 分论证后方可实施。

3.2.3同一机组的设备基础宜坐落在同类土层或性状相近

上;当采用桩基时,宜选择同类岩王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对以 差异沉降和基础内力为目标的按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桩基,应符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

3.2.4同一连续生产线设备基础宜采用相同的地基方案。

然地基的同一生产线设备基础范围内存在局部软弱下卧层、局 软弱土层或基岩出露时,可采取局部处理措施,但地基的变形应 足生产工艺、设备和结构的要求。

3.2.5对基底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坑式或箱体式设备基研

3.2.6冶治金设备基础建造在边坡坡项时,坡体的稳定性应符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当 复杂边坡时,应对坡体的稳定性进行专题评价,地基方案应经充 论证后方可实施。

1基础形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便于生产操作、设 备安装、维护和检修。

2,基础形式应简单、规则,结构合理,受力明确,具有足够的 刚度,并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刚度的突变。 3确定基础形式时,应充分考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和 施工条件。

3.2治金设备基础的形式可根据不同车间、不同设备类型、 设备布置和生产操作对空间的需求以及基础受荷的特点,分 用大块式、墙式、墩式、框架式、筱板式、坑式、箱体式,也可采 上述形式中的两种或多种相组合的形式。

3.3.3同一设备机组以及直接影响该设备正常运转的相

口台架,宜设在同一整体基础上,当不设在同一整体基础上时, 础间的沉降差必须满足设备正常运转时所允许的限值。

基础毗连的地下室等地下结构,宜采用连续箱体式、板式等形 联合整体基础。

3.3.5技术改造工程中为缩短冶金设备基础的施工工期,当有成

热经验且茶件许可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或部分装配整体式基础。 3.3.6基础的理置深度应根据设备类型、地脚螺栓理置深度、工 艺设备对地下空间的需求、管线沟道的理深、毗连地下室的地坪标 高、相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基础的形式和构造、地基和环 境条件以及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天小和性质综合确定。在满足地 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理。高算设备的基础理置 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当为岩质地基时,基 础理深应满足抗滑要求。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理深应考虑地 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3.3.7设备基础中各专业管线沟道的走向及布置应合理集中,减

1基础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宽出基础尺寸不宜小于 100mm;对于软弱土层中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其混凝土垫层 ·8

3.3.9设备基础与毗邻基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倍~2倍。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加厚浅基础下的垫层至深 基础的底面标高处;当两基础基底高差较大时,施工时应采取可靠 的基坑支护措施,并应考虑浅基础荷载对深基础的影响

3.3.10冶金设备基础、地下室和电缆隧道、管廊的布置及防火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的有关规定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的有关规定。 3.3.11底面位于设计地下水位以下,具有防水要求的坑式、箱体 式冶金设备基础和地下室、电缆隧道及管廊等地下构筑物,其防水 构造、施工和渗漏水的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 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但各类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适 用的防水分区和防水方案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应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主,并应对施工缝、伸缩 缝及穿管线节点采取可靠的防水构造。当防水要求较高时,可根 据具体情况增设外涂防水涂料或外贴卷材防水。对于防水要求特

别严格的特殊设备基础可采用金属防水层。 2当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时,应设置内排水小沟和集 水井等辅助设施。 3位于山区场地的防水要求较高的地下构筑物,当地下水为 上层滞水,且具有自流排水条件时,尚可考虑增设外渗排水或盲沟 排水系统。 4各类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构筑物的防水分区和防水方案 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确定。 5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3.12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伸缩缝的设置应与设备及其布置相配合,不得影响机组的 正常运转和生产线的正常生产。

表3.3.12伸缩缝最大间距

3传动轴为直接传动或刚性连接的设备基础应采用整体基 础,不得设置伸缩缝;役板式基础、连续箱体式基础为满足工艺、设 备布置和正常生产要求,可不设置伸缩缝。 4不设置伸缩缝的超长及超宽基础,应设置后浇带分段施 工,当有施工经验并采取可靠措施时,也可采用跳仓法分段施工 (图3.3.12)。后浇带的间距可同伸缩缝间距。跳仓法施工的分 块长度宜取20m~30m,不宜大于40m;底板的分块长度可适当加 长,但不宜大于50m。

图3.3.12跳仓法的分块示意 1一先浇筑的跳仓段;2一后浇筑的封仓段;3一施工缝

1一先浇筑的跳仓段;2一后浇筑的封仓段;3一施工缝

图3.3.12 跳仓法的分块示意

5高架式生产线设备基础或平台框架设置双柱伸缩缝时,其 双柱基础可采用整体基础,不设变形缝。 6在设备基础、设备机组基础、连续箱体式基础或地下室的 外壁引出地下隧道或管廊时,宜在隧道或管廊距基础外表面不小 于300mm处设置伸缩缝或后浇带。设置伸缩缝时,应考虑基础 与隧道或通廊之间产生差异沉降的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止 措施。 7伸缩缝的缝宽宜取20mm~30mm。有防水要求的地下构 筑物的伸缩缝应理设止水带,当项板上有渗水可能时,顶板的伸缩 缝亦应理设止水带并与外壁,底板的止水带形成封闭环带。当环 境温度为常温时,可采用橡胶止水带;当环境温度高于50℃时,可 采用金属止水带。埋设止水带的伸缩缝处,结构厚度不应小 于300mm。

3.3.13管线穿出基础或地下室时,应采取柔性接口、设置保

管等有效措施,防止因不均匀沉降而损坏管线;当有防水要求时, 接口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相关规定。 3.3.14地坑、无盖板的吊装孔及平台等周边应设置防护栏 杆。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的有关 规定。

管等有效措施,防止因不均匀沉降而损坏管线;当有防水要习 接口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50108的相关规定。

3.3.15直接承受溅渣、热烘烤、设备和物料冲击或受酸、碱

独的设备基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可能直接接触跑漏钳

钢水或熔渣的基础和地坪应设置防护层,并应采取防止积水的 措施:

3.3.17工艺、设备对基础沉降和倾斜有控制要求,且坐在非岩质

3.3.17工艺、设备对基础沉降和倾斜有控制要求,且坐在非岩质 地基上的设备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并提出观测要求。沉降观 测点的设置和观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3.3.18冶金设备基础的配筋应符合各章中的相关规

4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类别、结构类型、设 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基础或底板底面、基础短 柱及地下结构墙体的外侧面等凡与土直接接触部位的钢筋的混凝 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基础或底板底面宜设置混凝土垫 层,保护层的厚度从垫层顶面算起。对坑式、箱体式设备基础或地 下室底板顶面、外墙内侧等不与土接触部位可不受此限,但应符合 板、墙等最小保护层厚度的相应规定。 5当设备基础或地下室等底板顶面受力钢筋在排水小沟、设 备底板抗剪槽以下通长配置而致保护层厚度大于100mm时,应 在保护层中配置直径4mm~8mm、间距100mm~200mm的钢 筋网。 6不设伸缩缝的超长坑式、箱体式设备基础墙体的侧面水平 钢筋可配置在竖向钢筋的外侧。 7下列构件和部位应按下列规定配置构造加强钢筋: 1)板、墙的洞口边长或直径大于300mm,以及小于或等于 300mm但钢筋无法绕置必须切断时,洞口边应配置构造 补强钢筋,各边补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应方向 被切断钢筋的50%。当洞口边长或直径大于1000mm 时,对于板的洞边宜布置梁;对于墙,宜沿洞口边布置暗 梁及暗柱。 2)墙或坑壁的顶面应在厚度范围内沿墙或坑壁纵向通长配 置水平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墙体或坑壁的水平配 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 3墙或坑壁与大截面的厂房柱基短柱或大块式设备基础整 浇连接处,宜在水平钢筋的间距中增设水平小直径附加 钢筋,以加密钢筋间距。水平附加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小 于墙或坑壁水平钢筋配筋率的15%,伸入墙或坑壁内长 度不宜小于1500mm,锚入柱基短柱或大块式设备基础 16

内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且不宜小于300mm。 4)设备基础受冲击荷载及设备底座下局部承压较大时,应 在基础顶面或相应部位增设直径12mm、间距100mm的 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可设两层,层间距可取100mm。 5)承受较大拉力的活螺栓及锚板螺栓,宜在锚板以上配置 两层直径12mm、间距100mm的钢筋网片,层间距可取 100mm。网片伸出锚板长度应满足锚固要求。 6)当地脚螺栓或螺栓预留孔至设备基础边缘的距离不满足 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时,应在相应部位配置加强抗 剪钢筋。 7)当二次浇灌层的厚度大于或等于100mm时,宜在二次 浇灌层中配置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100mm的 钢筋网。 8)设备基础顶面设置的设备底板抗剪槽宜配置加强钢筋。 加强钢筋可按抗剪槽外端连线形成的类似矩形、多边形 洞口配置。 设备基础的配筋凡本条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3.4.1冶金设备基础采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垫层宜采用C10: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垫层应采用 C15;当垫层为泵送混凝土时,可采用C15。 2配筋的设备基础,其混凝王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对天 体积混凝土的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 C25C35,不宜高于C40。 3小型辅助设备基础当为素混凝土时,宜采用C20。 4二次浇灌层当其厚度大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比基

3.4.1冶金设备基础未用的凝士应付告下列规定: 1基础垫层置采用C10;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垫层应采用 C15;当垫层为泵送混凝土时,可采用C15。 2配筋的设备基础,其混凝王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对天 体积混凝土的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 C25C35,不宜高于C40。 3小型辅助设备基础当为素混凝土时,宜采用C20。 4二次浇灌层当其厚度大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比基

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低于C25的细石混凝土;当厚度 小于50mm时,宜采用1:2水泥砂浆;必要时,可采用水泥基灌浆 材料代替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448的有 关规定。对于承受较强冲击作用的二次浇灌层可采用掺人钢纤维 的细石混凝土。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设计最大水 头与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的比值按表3.4.1确定,且不低 于P6。

表3.4.1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Pi的规定

抗渗等级Pi的定义系指龄期为28d的混凝土标准试件,按标准试验方法施加 iX0.1MPa水压后满足不渗水指标

8治金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 泥配制;当为大体积混凝王时,宜选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 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当考冻融作 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作 用的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9冶金设备基础和地下构筑物混凝土配置中掺用外加剂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 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适应性试验确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和量。不 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剂

3.4.2冶金设备基础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当钢筋直径为8mm~10mm时,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2当钢筋直径为12mm~40mm时,宜采用HRB335级、 HRB400级钢筋;当采用直径大于40mm的HRB335级、HRB400 级钢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3.4.3受力预理件的钢材宜采用Q235B钢;当受力需要,也可采 用Q345B钢。锚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构造 设置的预埋件的锚筋也可采用HPB235级钢筋。焊条型号的选 配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两种不同级别钢材相焊接,宜 按低级别钢材选配焊条。受力预理件的锚筋严禁采用冷加工 钢筋。

3.5.1地脚螺栓的布置、形式、直径、性能等级、各部件材质和尺 寸以及螺帽个数和螺纹长度应符合设备要求。 3.5.2治金设备地脚螺栓根据其在使用期内能否更换可分为死 螺栓和活螺栓两类:

3.5.1地脚螺栓的布置、形式、直径、性能等级、各部件材质和尺

栓、U形螺栓、直杆螺栓、锚板螺栓等

3.5.3死螺栓可根据不同需要按下列方法进行埋设: 1一次理入法:在基础混凝土浇灌前,采用螺栓固定架或定 位板将地脚螺栓就位、固定,然后浇灌混凝王,一次理入地脚螺栓。 2预留孔法:基础混凝土浇灌时,在地脚螺栓所在位置,根据 地脚螺栓的形式、尺寸和理置深度预留相适应的孔洞,待设备安装 时,将地脚螺栓在预留孔洞中就位,用细石混凝土或灌浆料灌人孔

内固定。 3钻孔锚固法:设备基础混凝土浇灌完毕并达到一定强度 后,在螺栓所在位置钻孔,孔径和孔深应根据相关标准按螺栓直径 和埋置深度确定,孔内注人规定的胶结材料,插入直杆螺栓,并按 规定养护后,安装设备。

5.4冶金设备基础地脚螺栓的埋设应符合下列构造尺寸要求

当不符合构造尺寸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3.5.5直径小于或等于56mm采用一次埋人法施工的地脚螺栓 宜在基础顶面设置方形或圆形调整孔。调整孔的边长或直径宜为 100mm~180mm,孔深宜为200mm~500mm;调整孔边至基础边 缘距离不得小于100mm。 3.5.6无特殊要求的活螺栓,应在螺栓套筒上端200mm范围内 填塞浸油麻丝或采用地脚螺栓密封套管进行保护。 3.5.7直径不大于56mm、性能等级与Q235钢或Q345钢相当、 产品等级为C级的一次埋入地脚螺栓,当由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单 位加工制作时,设备专业所提供的基础设计资料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1.1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提出螺栓性能等级要求。设备基 础设计文件中对设备专业提出的所有要求应予以完整的表述。当 设备专业对地脚螺栓的埋置深度无要求时,可按设备专业提供的 螺栓实际作用力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计算确定;对不能准确提 供螺栓作用力的采用Q235钢制作的一次性埋人地脚螺栓,其埋 置深度可按表3.5.7采用。

3.5.5直径小于或等于56mm采用一次埋人法施工的地脚螺格

表3.5.7地脚螺栓埋置深度

本衣用型 级与Q235钢相当的一次性埋人地脚螺栓。 2最小埋置深度不小于300mm。 3当设备动力作用较大或螺栓处于油侵蚀、高温烘烤等部位时,理置深度应 取较大值,反之可取较小值。 3.5.8当因基础沉降需进行设备标高二次调整时,可将地脚螺栓 面标高适当提高,并相应加长螺栓和螺纹长度。 3.5.9后理地脚螺栓的预留孔或一次理入螺栓的调整孔,当采用 埋置钢板圆筒成孔时,宜采用波纹型钢板筒,其最小内径应符合预 留孔径要求。

3.5.9后埋地脚螺栓的预留孔或一次埋入螺栓的调整孔,

置钢板圆筒成孔时,宜采用波纹型钢板筒,其最小内径应符合 孔径要求。

3.6.1适用于本规范的冶金设备基础设计时,除设备有专门要求

3.6.2作用于设备基础上的荷载按随时间的变异性可分

1永久荷载,主要包括以下荷载: 1)设备基础及支承于基础上的建(构)筑物自重。 2)设备及其附属件自重。 3)支承在设备基础上的管道自重。 4)生产期间其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设备上的物料重及管道 内的介质重。 5)设备基础上的填土和地坪自重。

6)土的侧压力。 7)水位不变的地下水压力。 2可变荷载,主要包括以下荷载:, 1)生产期间其变化不可忽略不计的设备上的物料重。 2)生产期间正常操作工况和特殊工况时设备运转产生的动 荷载。 3)生产期间正常操作工况和特殊工况时物料运动的冲击 振动产生的动荷载。 4)屋面、楼面、平台和地坪活荷载,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生产 操作活荷载和安装、检修活荷载,包括操作、检修人员,工 具、可拆卸设备或部件及零星原料和成品的重量及其搁 置时的冲击荷载。 5)室外设备或支承在设备基础上的建(构)筑物传来的风荷 载、积灰荷载、积雪荷载和吊车荷载。 6)水位变化的地下水压力。地下水设计最高、最低水位的 确定,应参照历史记录,考虑季节影响、工程活动和投产 后的变化以及可预见的发展因素。 3偶然荷载。 .6.3冶金设备基础设计应区分施工安装工况、正常操作(运行) 况、生产(运行)中的特殊工况、检修工况、大修工况、偶然状况等 同工况,分别进行下列规定类别的极限状态设计。对所考虑的 及限状态,应采用相应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1除偶然状况外,所有工况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正常操作和检修工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特殊工况应根据本规范各章规定进行或不进行正常使用 及限状态设计。 4施工、安装和大修工况应根据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5对偶然状况,可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

工况、生产(运行)中的特殊工况、检修工况、大修工况、偶然状况等 不同工况,分别进行下列规定类别的极限状态设计。对所考虑的 极限状态,应采用相应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1除偶然状况外,所有工况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正常操作和检修工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特殊工况应根据本规范各章规定进行或不进行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设计。 4施工、安装和大修工况应根据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5对偶然状况,可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

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设备基础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偶然 状况的出现而丧失承载能力。

3.6.4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冶金设备基础底面积或按单桩承载力 确定桩数及其布置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采用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承载力特征值。设备基础底面对地基的压 力或桩基对桩顶的作用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天然地基,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心荷载作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Pkmax<1.2f. Pkmin≥0

式中:Pmax、Pkmin—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 的最大、最小压力值。 3对于高炉基础、热风炉基础、转炉基础、电炉基础、连铸机 基础及轧钢主要设备基础,其基底边缘最小压力值与最 大压力值的比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2对于桩基,单桩桩顶的作用力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应符合下式要求:

Qikmax<1. 2R Qikmin≥0

Qikmex<1. 2R

式中:Qikmax、Qikmin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 下第根桩的最大、最小竖向力。 3)水平力作用下,应符合下式要求:

中Hik 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任一单桩的水 平力; RH一 一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相应荷载双应你准组合的,作用任一 手小 平力; R一一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3.6.5计算冶金设备基础的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 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准永久 值系数见各章规定。不应计人安装、检修荷载及事故荷载;不应计 地震作用;对室外设备或设备基础上支承的建(构)筑物,不应计 入风荷载,当风攻瑰图严重偏心时,对室外高耸设备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高算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的有关规定考虑风荷载。地 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 3.6.6验算冶金设备基础的抗滑、抗倾覆和抗浮时,荷载效应应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应 取为1.0。其稳定性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基底滑动时,抗滑稳定系数不应小于1.3;沿地基内圆 弧面滑动时,抗滑稳定系数不应小于1.2。 2抗倾覆的稳定系数不应小于1.6。 3抗浮的稳定系数不应小于1.05。 3.6.7在确定冶金设备基础截面尺寸、计算基础结构内力、确定 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 本组合。结构构件相应的抗力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 3.6.8冶金设备基础及地下室、电缆隧道、管廊等地下构筑物的

3.6.8冶治金设备基础及地下室、电缆隧道、管廊等地下

受弯或偏心受压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 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验算荷载作用引起的正截面 裂缝宽度。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用,基本组合或标准组合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的采用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 荷载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取1.4;对标准值天 于4kN/m²的楼面、平台及地坪活荷载应取1.3;对特殊工况时设 备、物料的动荷载应取1.2。 3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本规范各章规定采用,其中 正常操作和特殊工况时设备和物料动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当各章无 专门规定时,应取1.0。 3.6.10大块式设备基础、设备机组整体基础、较小的坑式设备基 础及地下室等,其基底反力可按直线分布考虑。 3.6.11大块式或墙式设备基础由于开洞或空间的需要而形成的 连梁、顶板、悬臂梁板、牛腿、挑耳、小柱等部位以及筱式底板或箱 基顶板上的设备基础,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能力,必须单独进 行承载能力验算。 3.6.12大型板式或坑式基础宜采用弹性地基上的筱板模型计 算;大型连续箱体基础可按其布置和各部分结构特征采用截条法、 截块法或分区段进行计算,对于复杂的大型连续箱体基础,当缺乏

4.1.1本章适用于有效容积为1000m及以上的高炉基础

择中密~密实的碎石土和砂土、硬塑黏性土或岩石作为持力层 采用桩基时,应采用同一桩型;当为端承桩时,宜选择同一岩二 作为桩端持力层。

4.1.4高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炉基础平均沉降量计算值不应大于200mm,基础倾斜 计算值不应大于0.001。 2当出铁场的部分厂房柱或平台柱直接支承在高炉基础上时, 高炉基础的沉降及与相邻厂房柱基、平台柱基的沉降差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4.2.1高炉基础的布置应遵照规则、对称的原则,其平面和竖向

4.2.1高炉基础的布置应遵照规则、对称的原则,其平面和竖向 布置应满足工艺、设备和上部结构的布置及生产操作、设备安装、 维修的要求。

4.2.1高炉基础的布置应遵照规则、对称的原则,其平面和竖向 布置应满足工艺、设备和上部结构的布置及生产操作、设备安装、 维修的要求。

GB/T 28519-2012 通信产品能耗测试方法通则4.2.2高炉基础包括高炉本体圆台基座高炉框架柱基及泥恂垒

设备基础,宜采用筏板式联合基础(图4.2.2)。在高炉基础范围 内的出铁场平台柱可直接支承在基础筱板上。

图4.2.2高炉基础的通常形式 1一高炉圆台基座:2一高炉框架柱基础:3一泥炮基础;4一平台柱

4.2.3当高炉框架柱基与高炉本体基础脱开布置时,

4.2.3当高炉框架柱基与高炉 基础脱升布直的,应才 地基变形的差异对高炉结构和设备、管线的不利影响,并满足工 艺、设备和上部结构对变形限值的要求。

地基变形的差异对高炉结构和设备、管线的不利影响,并

4.2.4对不设高炉框架的自立式高炉,其基础宜采用筏板式

4.3.1高炉基础设计时应根据基础所支承的设备和建(构)筑物 的实际情况GB/T 29790-2013 即时检测 质量和能力的要求,考虑表4.3.1中所列的相应荷载。荷载的取值应按 本规范附录A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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