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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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2019

2.0.10整体厨房integralkitchen

integral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 模块化部品GB/T 51072-2014 110-66kV~22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及管线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盟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 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卫生洁具、设备及管线,以及墙 板、防水底盘、顶板等。XX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要 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 0 13装耐临迹 豆面和楼灿面 11

ceilingandfloor 由工广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或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和功 能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2.0.14管线分离pipeandwiredetached from skeleton 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埋 设备及管线。

3.0.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 和环保等综合性能要求。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 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集成的方法进行一体化设计

3.0.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标准化、部品部(构

生产应工厂化、部品部(构)件安装应装配化、施工管理应信息 化。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实现全装修,住宅建筑的使用与管 理应信息化、智能化。 人

3.0.3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

3.0.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设

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宜采用建筑信 息化模型技术,并宜实现各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0.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满足防火、防腐、防水和隔声 等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的要求

3.0.6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

件选用质量可靠、经济适用的材料和部品:并应选用技术成 施工工法进行安装。

3.0.7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宜遵循建筑全寿命期中

与维护的便利性原则,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应分离,管线更换或 装修时不应影响结构性能

3.0.8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与建造应采用绿色建材

能优良的部品部(构)件,并应建立部品部(构)件工厂化生产 的质量管理体系

4.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

1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耐 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 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2/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防腐措施,钢部(构) 件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部位等确定,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I/T251的 规定; 3隔声设计及其措施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确定, 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4热工设计、措施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以及建筑所属气候地区的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结构舒适度设计及其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

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99的规定; 6外墙板与钢结构部(构)件的连接及接缝处应采取防止 空气渗透和水蒸气渗透的构造措施,外门窗及幕墙应满足气密性 和水密性的要求。 计及其措施应满足

1应符合标准化设计、部品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化施工 的原则; 2设备管线应采用与结构主体分离设置方式和集成技术。 4.2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4.2.2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 协调标准》JGJ/T262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规定。,Y 4.2.3,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数列,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水平方向宜 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 列nM; 3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构造节点和部品部(构)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 数列lnM /2nM /5mM /10

N/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水平方向宜 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 列nM; 3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构造节点和部品部(构)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 数列nM/2、nM/5、nM/10

4.3平面、立面与空间

4.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

应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

2 空间布局应考虑结构抗侧力体系的位置, 4.3.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2 基本模块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部品部件的通 用性; 3 模块应进行优化组合,并应满足功能需求及结构布置 要求。

4.3.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2 基本模块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部品部件的通 用性; 3 模块应进行优化组合,并应满足功能需求及结构布置 要求。 4.3.3 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结构布置特点,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 宜规则平整,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宜按 模数统一; 3 住宅楼电梯及设备竖井等区域宜独立集中设置; 4 宜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等基本 模块; 5 住宅空间分隔应与结构梁柱布置相协调。 4.3.4建筑立面设计应采取标准化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方法,并 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特点进行立面深化设计。 1.3.5外围护系统的外墙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饰面材料 或部品,且应明确其设计使用年限。 4.3.6/外围护系统的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门窗、遮阳及 装饰等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4.3.7建筑层高应满足居住空间净高要求,并应根据楼盖技术 层厚度、梁高等要求确定。

4.3.3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

4.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设备与 管线、内装修等集成设计原则,各专业之间应协同设计。 4.4.2建筑设计、部品部(构)件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及运营 维护等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4.4.3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5.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衬合国家现行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 程》JGJ99的规定。结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 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结构设计的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

部(构)件及节点设计宜标准化和通用化。

部(构)件及节点设计宜标准化和通用化。 5.1.4钢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宜选用高性 能钢材。

5.2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延伸至地下室底板的钢柱脚也可采用铰 接柱脚。地下室外围护墙体宜设置在柱外侧。

5.3.1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 层间位移不宜大于层间高度的1/350,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和《高层民用建筑 钢结构技术规程》JG99中位移和风振舒适度的有关规定 5.3.2新结构体系、抗震设防9度的结构体系应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

5.4部(构)件与节点

5.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主要钢结构部(构)件系统应

采用型钢部(构)件。当采用冷弯方形、矩形钢管部(构)件 时,宜进行热处理。

5.4.2结构构件不宜采用现场人工浇筑的型钢混凝土部(构) 件。当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设计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浇筑密实 的措施。

5.4.3钢框架梁柱节点连接形式宜采用全螺栓连接,也可采用

5.4.4钢结构部(构)件的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5.5.3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计算及其排气孔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定

5.5.3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计算及其排气孔的设计应符合

6.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抗风、 抗震、耐撞击、防火等安全性要求,并应满足水密、气密、隔 声、热工等功能性要求和耐久性要求

6.1.2外围护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系统材料性能参

相适应,并应明确配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的设计使 用年限及使用维护、检查及更新要求。

6.1.4外围护系统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6.1.6外围护系统的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使用要求

其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E 50118的规定。

6.1.7外围护系统中部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 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规定

6.1.8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气候条件选用构造区

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 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

6.1.13计算外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作用及组合,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计算外 围护系统构件及其连接的地震作用及组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的规定

6.1.14外围护系统墙体装饰装修的更新不应影响墙

6.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的外墙板应综合建 筑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抗震、抗风、耐候、美观的要求, 选用部品体系配套成熟的轻质墙板或集成墙板等部品。 6.2.2/外围护系统的材料与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室内侧 材料与部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2.3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

6.2.5外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

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 压、气密、水密、保温、空气声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门 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6.2.7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6.2.7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

1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 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规定,并应注明防水透汽 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 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5的规定; 3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 规范》GB50693的规定;XXV 4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 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6.2.8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

长率、压缩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 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 建筑密封胶》GB/T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2聚氨酯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 封胶》JC/T482的规定: 3聚硫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 JC/T483的规定; 4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 和要求》GB/T22083的规定。 6.2.9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 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规定。

住宅所在地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

6.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宜采用工厂个

装配化施工的部品,并应按非结构构件部品设计。外墙围护系统 立面设计应与部品构成相协调、减少非功能性外墙装饰部品,并 应便于运输安装及维护。

系统构造、外墙夹芯保温系统构造、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和 单一材料自保温系统构造等。

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 IG/T480和《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287的 规定

6.3.7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设置的

.3.7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设置的 连接件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现场抽样测试 验证。 X

6.3.8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中的

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理设,并应 便于检修和更换 Y

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理

6.3.9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上的险

计与承载验算。建筑遮阳、雨篷、空调板、栏杆、装饰件、雨水 管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外围护系统可靠连接,并应加强连接部位的 保温防水构造

施;穿越外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 位,应采取隔声降噪等构造措施

6.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屋面围护系统的防水等级应根据 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屋面围护 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 雷设计等内容。 6.4.2/当屋盖结构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屋面保护层或架空 隔热层、保温层、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等设计构造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6.4.3采用金属板屋面、瓦屋面等的轻型屋面围护系统,其承 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选用、系 统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规定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H 50096的规定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

7.1.3设备与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体结 构安全。 7.1.4设备与管线设计宜采用集成化技术,宜采用成品 部品。 7.1.5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 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用于住宅套内的设备与 管线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1.6,设备与管线穿墙体、楼板、屋面时,应采取防水、防火、 隔声、隔热措施。 7.1.7/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不应在结构构件 安装后开槽、钻孔、打洞。 7.1.8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护层的钢构件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 吊架时,不应损坏钢结构的防火及防腐性能。 7.1.9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 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7.1.3设备与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

7.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

设时,降板范围宜采取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 7.2.3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 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7.2.4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 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7.2.5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 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7.3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 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能源及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建筑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 然通风。 7.3.3建筑室内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永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 供暖系统。 7.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3.6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 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 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7.3.7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7.3.8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应按 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 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法金

7.3供暖、通风、空调及燃

1宜选用十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 供暖系统。 7.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3.6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 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 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7.3.7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 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7.3.9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P5002的机宝

7.3.10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 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7.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E 503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规定

7.4.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

1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2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 3套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 4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 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5套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 6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满足准确定 位要求; 7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 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的电气导管

7.4.3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B50057的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 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规定。 2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 为防雷接地装置。部(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预 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3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部(构)件、金属遮阳部(构)

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 4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 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 结构金属物连接

8.1.5内装系统设计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室内空气污

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8.1.6内装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程》JGJ3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8.1.7内装系统设计时,对可能引起传声的钢构件、设备管道 等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对钢构件应进行隔声包覆,并应采取 系统性隔声措施

8.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应对装配式隔

.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应对装配式隔墙、吊顶 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 和整体收纳等模块化部品进行设计选型

8.2.2内装部品应与套内设备与管线进行集成设计,并宜满足 装配式装修的要求。 8.2.3内装部品应具有标准化和互换性,其内装部品与管线之 间、部品之间的连接接口应具有通用性

8.3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8.3.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免抹灰的装配式隔墙、 吊顶和楼地面,并宜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进行现场装配。

吊顶和楼地面,并宜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进行现场装

1内隔墙应选用轻质隔墙,且应满足防火、隔声等要求, 卫生间和厨房的隔墙应满足防潮要求,其与相邻房间隔墙应采取 有效的防水措施: 2分户墙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的规定; 3隔墙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的规定; 4墙体应经过模数协调确定基本板、洞口板、转角板和调 整板等隔墙板的规格、尺寸和公差: 【5构造设计应便于室内管线的敷设和维修,并应避免管线 维修更换对结构墙体造成破坏; 6不同材质墙体间的板缝应采用弹性密封,门框、窗框与 墙体连接应满足可靠、牢固、安装方便的要求,并宜选用工厂化 门窗套进行门窗收口; 7隔墙应设置龙骨或螺栓与上下楼板或梁柱拉结固定; 8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内嵌式隔墙宜在钢梁、钢 柱间设置变形空间,分户墙的变形空间应采用轻质防火材料 填充; 9隔墙上布置空调、电视、画框等常用部位应设置加强板 或可靠固定措施

8.3.3装配式吊顶设计宜选用成品吊顶部品进行现

SZDBZ 27-2010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编制规范顶内管线接口、设备管线集中的部位应设置检修口。

8.3.4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 声隔声评价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的规定; 2外围护系统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隔声材料 填塞; 3钢构件在套型间和户内空间易形成声桥部位,应采用隔 声材料或混凝土材料填充、包覆; 4楼地面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也可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 空地板的集成化部品; 5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减振构造: 6架空层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 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口: 7地板采暖时宜采用干式低温地板辐射的集成化部品。 8.4厨房、卫浴和收纳 8.4.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集成式厨房或整体厨房部品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厨房部品宜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 2部品应预留厨房电器设施设备的位置和接口: 3给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 置检修口; 4应设置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及预留孔,燃气热水器应预留 排烟口。

1卫浴部品宜选用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部品,可采用 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2宜统筹考虑设置洗衣机、排气扇(管)、暖风机等 3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在其预留空间内

安装完成,预留的管线接口处应设置检修口; 4应进行等电位连接设计; 5应符合干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 6 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的固定安装不应破坏结构防 水层。 8.4.3 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部品

部品部(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

9.2部品部(构)件生产

9.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部品部(构)件制作用材料应 具有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应满 足部品部(构)件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或专项技术条件的要求涉 及安全、功能、节能、环保的原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9.2.2钢支撑制孔应在节点板和斜杆制作完成后采用配模套钻 工艺制作,首件部品应在工厂进行实体预拼装,拼装后尺寸充许 偏差应符合表9.2.2的规定GB/T 22032-202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生存周期过程,其质量稳定后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 数字化虚拟预拼装的方法。

表9.2.2钢支撑工厂实体预拼装后尺寸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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