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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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43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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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3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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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34-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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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1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 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一2008第3章 的有关规定。 3应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 进行防治,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量下降到本标准规定的流失 量及以下。 4应对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地 域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并使其土壤流失量符合本标准规定量。 5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对 水土流失状况、环境变化、防治效果等进行监测、监控,保证各阶段 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3.0.2开发建设项目在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遵循《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一2008第4章的规定。 3.0.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 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署可分为一级

4.0.1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和 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 4.0.2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 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 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 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 4.0.3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 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水 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 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 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 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目

5.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 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 5.0.2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 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2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 督区。 3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5.0.3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 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一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 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 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 土流失影响DB22T 2134-2014 0岁~3岁婴幼儿家庭教育服务规范,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 域。 2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自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 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 车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 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 的区域。 3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5.0.4当按第5.0.2条、第5.0.3条的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

级出现交叉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采用高一级标准。 2线型工程项目应根据第5.0.2条、第5.0.3条的规定分别 采用不同的标准。

注:“*”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 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注:“*“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士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

指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

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这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6) (18) 时段划分 (19) 级与适用范围 (20) (21)

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19) 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 (20) 防治标准 21

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的设计目标控制、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检验校核、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布局合理性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效益分析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竣工 检查监督、验收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总体评估与竣工达标验收。

2.0.1扰动土地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 类挖损、占压、堆弃用地,均以垂直投影面积计。扰动土地整治面 积,指对扰动土地采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 积。不扰动的土地面积不计算在内,如水工程建设过程不扰动的 水域面积不统计在内

2.0.2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开发建设项且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

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项自建设区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 量的未扰动地表水土流失的面积。水土流失防治面积是指对水土 流失区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 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 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 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 后,才能作为防治面积。

2.0.3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壤流失量是指项目区验收或某一监测

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 准》SL190一96执行;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可参考以下值: 沿河、环湖、滨海风沙区为500t/km²·a;风蚀水蚀交错区为 1000t/km²·a;北方风沙区为1000~2500t/km²·aGB/T 8308-2013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具体数量值 可根据原地貌风蚀强度确定;其他侵蚀类型暂不作定量规定。 2.0.4弃土弃渣量是指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 弃渣量,也包括临时弃土弃渣。

2.0.5可恢复植被面积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通过分析论

面积,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数据为准。 2.0.6林草面积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区内所有人工和 天然森林、灌木林和草地的面积。其中森林的郁闭度应达到0.2 以上(不含0.2);灌木林和草地的覆盖率应达到0.4以上(不含 0.4)。零星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

3.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实施进度应与主体工 程的实施进度相协调,对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应预先采取预防措 施。对工程临时和永久弃土(石、渣)应在先采取拦挡措施的基础 上,进行倾倒。

4.0.1~4.0.3条文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在生 产运行期是否还存在着开挖、堆弃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类 别划归。

4.0.1~4.0.3条文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在生 产运行期是否还存在着开挖、堆弃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类 别划归。

QBKH 0004 S-2013 宾川康弘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速冻食用菌5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

5.0.1~5.0.4条文中依法划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的 或经其他法定程序确定的。条文规定的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 是指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经专家论证并由相应水行政主管 部门认可的。

6.0.4本条文是依据我国降水量与森林、草地的分布关系确定 的。 6.0.5、6.0.6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很多地区的水土流失 治理达到容许值有一定困难,根据全国各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 验、示范工程的实践与探索,本标准经综合考虑做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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