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88-2017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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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88-2017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标准

1.0.1为规范水泥工厂余热发电T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新型法水泥生产线余热 发电工程的设计

国家标准《水泥T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T.厂节能设 范》GB50443的有关规定。

1.0.4当余热发电.程含有热电联供时GB/T 28227.5-2011 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相关部分设计应符合现

1.0.6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 1 余热利用

2.0.3窑头余热锅炉

waste heat recovery(WHR)

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蒸汽 的换热装置,简称AQC锅炉

2.0.4窑尾余热锅炉

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蒸汽等工质的 装置,简称 SP 或 PH 锅炉。

2.0.5旁路放风余热锅炉

利用窑尾旁路放风废气余热生产热水、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 置,简称BP锅炉

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以热水或蒸汽的方式对外供

2. 0. 7 主厂房

main building

具有一定温度和压力的热水,由于压力降低使热水变为一 力下的饱和蒸汽和饱和水的容器

disconnection

余热锅炉与水泥生产线脱离运行的过程。

热锅炉与水泥生产线脱离运行的过程。 自用电率 percentage of auxiliary power

余热发电系统自用电量总和

3.0.1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

.. 求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1艺小再利用的东热。 3. 0. 2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 2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 量; 3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丁 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4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 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T艺设计参数确定; 5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 关设备能力。 中

表3.0.3余热发电设计指标(%)

3.0.4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 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 3.0.5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金热资源、热力系统与装

4.1.1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水泥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根据余 热梯级利用的原则,确定合理的余热资源量。 4.1.2水泥生产线热工标定及余热资源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GB/T26282和《水泥回转窑热 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GB/T26281的有关规定。

4.1.1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水泥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根据余

4.2热力系统及装机方案

4.2.1热力系统应根据废气温度及废气量确定,并应使余 率最大化。

4.2.2余热锅炉蒸汽参数应根据废气温度及风量确定,热

4.2.3当利用同一厂区2条水泥生产线的余热时,可选用1台汽 轮机机组。当产量较低的1条水泥窑余热锅炉产汽量低于机组额 定进汽量30%时,宜选用2台汽轮机机组。当利用同一厂区3条 或3条以上水泥生产线的余热时,宜选用2台或2台以上汽轮机 机组。

5.1.1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生产线改建、扩建工程的余热发电车间应结合生产系 统统筹规划,并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和施工对水泥生产 的影响; 2余热发电车间与水泥生产线的衔接应紧凑、合理,功能分 区应明确; 3电站的建筑形式宜与水泥工厂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5.1.2余热发电主房宜布置在现有生产线的预留扩建侧。 5.1.3站区竖向布置标高、形式与排水设计,应与水泥工厂总平 面布置、竖向设计、雨水排除设计相协调。 5.1.4余热发电区域的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绿化设计应统一规 划; 2当余热发电为改建、扩建工程时,车间周围的绿化设计应 与水泥工厂绿化相协调。 5.1.5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最小防火简距应根据生产过程 中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各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简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水泥T厂设计规 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1当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绿化设计应统 2当余热发电为改建、扩建工程时,车间周围的绿化设计 水泥工厂绿化相协调。

5.1.5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最小防火间距应根据生

5.1.5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最小防火间距应根据生产过程 中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各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水泥T广设计规 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1主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5.2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

1主厂房位置应根据水泥生产线外部汽、水管线、道路条件 及并网接入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2当同一厂区拥有3条及3条以上水泥窑时,经采取技术措 施后,主蒸汽管线压力降仍超过0.2MPa或温降超过20℃时,宜 分设主厂房。

1站区道路应满足生产、安装检修和消防要求,并应与绿化、 管线、竖向布置相协调,应与厂内道路平顺简捷连接·路型、路面结 构应与厂区协调一致; 2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5.3.2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站区服务的支道可采用单行车道,道觉应为4.0m一~ 5.0m,道路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 边线)不宜小于15.0m.路肩宽度应为0.75m~1.5m; 2车间引道道宽应为4.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 线)应为6.0m;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3站区道路及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9%: 4路面标高应写厂区竖向设计及水排除相适应。公路型 道路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道路路面标高应低于 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要求

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处理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处理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5.4.2当地下管线布置在路面范围以内时,管线应经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直埋或地沟敷设。

5.4.3架空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利用水泥生产线建(构)筑物; 2不应妨碍交通、检修及建筑物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做 到整齐美观; 3架空管线宜与地下管线对应布置。 5.4.4地下管线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 间的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之间或地下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的垂直 净距,应根据工程地质、构架基础形式、检查井结构、管线理深、管 道直径和管内介质等确定,且最小净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 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地下管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295 的有关规定。

6.1.1主厂房内部布置应为运行安全、操作方便创造条件,并应 故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控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和《T.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6.1.2主厂房内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并应设置设备 和部件检修运输通道。 5.1.3车间内部布置应根据热机、电气、土建、水工、热控、暖通等 专业设计布置要求以及扩建条件等因素确定,预留扩建厂房宜与 原有厂房协调一致。

6.2.1 主厂房各层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和汽轮发电机维运转层宜设置在同一层面; 2除氧器、闪蒸器水箱的水位标高应满足锅炉给水泵进口不 发生汽化的要求: 3起重机轨顶标高应满足汽轮机及发电机安装及检修的起 吊空间要求,并应结合规划建设机组确定。

6.2.2主厂房柱距和跨度应根据汽轮机容量、形式和布置方式, 规划建设容量确定,柱距应满足建筑设计统一模数的要求。

规划建设容量确定,柱距应满足建筑设计统一模数的要求。

6.3.1汽轮机房底层的安装检修场地,应满足检修吊装最大件和

6.3.1汽轮机房底层的安装检修场地,应满足检修吊装最大件和

6.3.2汽轮机房内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层布置的汽轮机房内应设置检修用电动桥式起重机,起 重机的轨项标高,应按起吊设备最大的起吊高度确定: 2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起吊最重件以及规划建设机 组的规模确定。

6.3.3起重机起吊受限的设备,设备顶部应设置检修设施。

的场地和空间。汽轮机房的底层,应留有抽、装、清洗凝汽 地和空间

6.4.1主厂房内管道阀门布置应方便检查和操作。阀门经常操

.1主厂房内管道阀门布置应方便检查和操作。阀门经常 护且人员难以到达的部位,应设置平台、楼梯,或设置可号 作区域的阀门传动机构

6.4.2主厂房内通道和楼梯设置应符合

1汽轮机房零米层和运转层平面,汽轮机两侧应设有贯穿直 通的纵向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兼作疏散通道时,通道净 宽不应小于1.4m; 2双层布置并设有中间层的汽轮机运转层至底层平面应设 上下联系楼梯。 6.4.3主厂房内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隧道应设有防水、排水设

6.4.4主厂房内应设有卫生间,汽轮机间零来层应设置冲洗设施 和排水沟。

6.4.5汽轮机间外应就近设置事故储油箱或储油池,储油

油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系统总油量。

7.1.2余热发电汽水管路的设计应保证任何一台余热铝

7.1.5余热锅炉,房布置形式应根据当地室外气象条件

1非寒冷地区应采用露天布置: 2一般寒冷地区可采用露天布置,导压管、排污管等易冻损 部位应采取伴热措施; 3严寒地区的余热锅炉不宜采用露天布置。

7.2.1窑头余热锅炉及废气管道易磨损部位、阀门应采取防磨损 措施,窑尾余热锅炉应设置清灰装置。 7.2.2窑头余热锅炉的漏风系数不应大于1.5%,密尾余热锅炉 的漏风系数不应大于 2. 5%

7.3余热锅炉与水泥生产线的连接

·:1东热炉进口 官道的设订险间顺畅、阴件 少、气密性高和具有较好的空气动力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头废气管道风速不宜大于12m/s,窑尾废气管道风速不

宜大于18m/s; 2烟风管道倾角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 时,应设置防积灰装置: 3与设备连接的管道设订应满足设备对振动、热膨胀、荷载 等要求; 4管道支架设置应稳妥可靠

表7.3.1烟风管道倾角

7.3.2密头余热锅炉前应设置废气粉尘分离装置。

7.3.2密头余热锅炉前应设置废气粉尘分离装置

7.3.3余热锅炉的废气管道应进行应力计算

7.3.3余热锅炉的废气管道应进行应力计算

8.1.1余热发电机组容量应根据余热资源条件,在保证水泥窑正 常生产、提高热力系统整体循环热效率的前提下确定。 8.1.2汽轮机宜采用凝汽式机组。 8.1.3汽轮机机组可在额定负荷的30%~110%范围内运行,并 应在额定负荷50%以上连续稳定运行。 8.1.4当有2台或2台以上汽轮机组时,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切换 母管制系统。

8. 2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8.2.1余热锅炉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给水泵。

8.2.1余热锅炉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给水泵。 8.2.2给水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泵吸水侧低压给水母管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2当给水泵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给水泵出口母管宜采 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给水泵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 换母管制系统; 3给水泵出口宜设置再循环管和再循环母管; 4备用给水泵吸水管,宜位于给水泵进口母管2个分段阀门 之间;出口管道宜位于分段压力母管2个分段阀门之间或接至切 换母管上。

8.2.3锅炉给水泵总容量应保证在任何一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余

8.2.3锅炉给水泵总容量应保证在任何一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余

给水泵的总出力仍能满足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20%。 8.2.4给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大给水压力要求,并应另加 20%的富余量。

8.3.1除氧器总出力应按全部锅炉最大给水量确定

8.3.2每台机组宜对应设置1台除氧器;多台相同参数的除氧器 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8.3.2每台机组宜对应设置1台除氧器;多台相同参数的除氧器

8.3.3给水箱总容量应为20min~30min的锅炉最大

8.4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最大凝结水量的120%。 8.4.3凝结水泵扬程应满足凝结水系统最大给水压力的要求,并 应另加20%的富余量

8.4.3凝结水泵扬程应满足凝结水系统最大给水压力的要

8.5凝汽器及其辅助设施

8.5.1当凝汽器冷却水有腐蚀性时,凝汽器水室、管板、管束应采 用耐腐蚀材质。 8.5.2凝汽器宜设置清洗装置,

3缺水地区可选用空冷式凝

9.1.4水工建(构)筑物及生产、生活、消防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9.2.1余热发电生产用水量应满足发电.艺要求。余热发电生 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设计未预见水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9.2.2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广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2.3附属设备冷却用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冷却 水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舍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 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楚。

9.2.4余热发电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

9.3冷却构筑物和冷却水泵

9.3.1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

9.3.1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

9.3.2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满足

9.3.2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 最大工况下的计算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冷却塔风机宜 速电机。

9.3.3冷却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120%的要求。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高阻力的115%的要求,水 泵电机宜变频控制。

10.1.1原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全部可利用水源水量、水质全 分析资料、水源变化规律确定。原水处理设备出力、处理方式、设 施选型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广设计规范》 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1.2当冷却水系统内和凝汽器水侧有生物生长、腐蚀或结垢 的可能时,防垢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下业循环冷却水处 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

10.2锅炉补给水处理

10.2锅炉补给水处理

10.2.1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 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处理系统出力不应小于热力系统中全部余热锅炉最大 蒸发量的10%; 2水箱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箱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余热锅炉2h额定 蒸发量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单台水处理设备反洗或清洗 1次的用水量要求; 2)中间水箱的总有效容积宜为每套水处理设备5min储水 量且不小于2m;母管制系统宜为水处理设备15min~ 30min储水量; 3)除盐(软化)水箱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余热锅炉 2h的最大蒸发量。 10.2.2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可布置在主厂房内

10.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汽水取

10.3.1给水、炉水校正处理系统宜选择在线取样、在线分析、在 线监测及自动加药装置GB/T 26929-2011 压力容器术语,并应设置手动取样装置。 10.3.2热力系统应设置汽水取样器。汽水取样器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汽水取样器宜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并应便于运行操作人 员取样及通行; 2露天布置锅炉汽水取样器应有防雨、防冻措施

11.0.1余热发电信息系统应包括管理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及门禁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1.0.2当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余热发电信息系 统应与水泥生产线统一规划。 11.0.3改建、扩建余热发电工程网络和硬件系统,应与水泥生产 线信息系统通信协议一致。 11.0.4当余热电站分期建设时,信息系统网络和硬件配置应统 规划,并应预留扩容能力。

11.0.5余热电站宜设置远程监控操作系统。

I2.U.1接大系统开网点的选挥、接线式及开网联络线回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余热发电与总降压变电站或厂区配电站应设置并网联络 线: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的接入点宜选择在总降压变电站低压侧 母线段,也可选择在厂区配电站的母线段;联络线的回路数量宜根 据发电机组数量确定; 2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处应设置并网同期点; 3发电机组解列点可设置在并网联络线的电站侧、总降压变 电站侧或厂区配电站侧断路器处。 12.0.2余热发电启动电源设计宜利用并网联络线,由总降压变 电站或厂区配电站并网母线段系统提供。当站用电系统仅为低压 负荷时LY/T 2939-2018 枣大球蚧防治技术规程,也可由水泥生产线就近的电力室提供。 12.0.3电力负荷计算应根据水泥工厂现有及新增生产规模、主要 电力负荷的容量、年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性质等基础资料确定。 12.0.4用电自给率应按余热发电年供电量占水泥生产线年总用 电量的白分比计算。 12.0.5系统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 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 12.0.6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并网联络线断路器应设置安全自动 保护装置。 12.0.7系统通信及系统远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 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2.0.8余热发电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水泥 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13.1.1发电机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电压传输为直配线时,应根据水泥生产线电力网络 发电机并网点的电压等级确定; 2发电机与变压器组为单元连接时,宜根据水泥生产线电力 网络中压系统电压等级确定。 13.1.2发电机电压母线接线方式应根据余热发电机组数量确 定,并置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机为1台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2当发电机为2台及以上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3.1.3当发电机电压母线短路电流超过总降压变电站或厂区配 电站断路器额定开断电流时,可在联络线出口开关处设置限流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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