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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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

6雨水管道排水能力不足,导致雨天小区道路、场地有 严重积水情况; 7建筑外立面雨落水管、空调凝结水管破损、锈蚀,管 道支撑存在安全隐患,屋面雨水斗缺失或损坏; 8其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4.3.2生活给水系统改造前,应会同相关供水单位明确供水 方案和计量方式。根据币政供水条件采用币政直接供水方式 或二次加压供水方式:采用币政直供水时,应从室外供水管 道接管直接引至住户,改造管道不宜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住 户计量水表应按一户一表设置,水表应设置于住户户外;采 用二次加压供水时,系统应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40的规定以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 4.3.3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管材、管件及阀 门,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实际工作压力。埋地给水管应采用 耐腐蚀、接口严密耐久的管材,并应能承受相应的地面荷载, 埋地管施工应做好管道基础和回填土夯实工作。 4.3.4原采用高位水箱重力供水的给水系统改造为完全市政 直接供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位水箱出水至住户的供水管道应全部予以拆除,不 诸存消防用水的水箱,其进水管自弓引入点起的管道全部拆除 避免生活给水系统出现长期不流动的存水管段; 2储存消防用水的高位水箱,应保留水箱进水管并更换 性能可靠的进水浮球阀,水箱进水管应有独立的计量水表, 同时应设置水箱水位显示装置和溢流报警装置。

4.3.5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应符 合以下规定: 1接洗衣机排水的阳台排水管应接入小区生活排水管道, 并应设置水封装置,屋面雨水排水应单独设置雨水立管排入 小区雨水排水管道; 2小区设有洗车设施时,应设置沉砂池处理洗车废水; 小区设有餐饮营业场所时,含油餐饮废水应设置隔油设施处 理。 4.3.6应根据小区实际条件,积极采取雨水径流外排总量控 制、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1小区道路、场地的初期雨水径流引导至相邻的下凹绿 地、雨水花园等生物滞留设施; 2有条件的部位,屋面雨水落水管宜采用断接排水方式, 利用生物滞留设施的蓄水和入渗功能,减少外排雨水径流量 3雨水入渗设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安全。 4.3.7如小区同时纳入“污水零直排”改造、海绵化改造计 别,应进行统筹结合、整体实施,并满足相应的改造目标。

4.4.1改造前应在对老旧建筑电气系统现场勘察的基础上, 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电气设 计DB43T 1711.6-2019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程验收规范 第6部分:交通信息及控制系统,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4.4.2住宅小区变电所改造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便于运行管理和留有发展可能的原则,并符合环境、环保、 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

4.4.3室外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应优先考虑采用电缆地下敷 设,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建筑物等之间充许 最小距离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相关 规定。因条件限制不满足地下敷设的相关规定时,应由相关 单位梳理归整,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敷设路径应统一规划并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4.4室内公共部位电气线路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时

行改造,线路应穿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4.5表箱表计改造应满足以下规

1非成套表箱、表箱锈损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改 造。 2计量表箱应采用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 成套产品。

4.4.6照明系统改造应满足以下规定:

1对既有室外照明系统的电气安全进行检查,不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时,应进行改造。 2灯具、线路、防雷和接地、供配电与控制、电击防护 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公共部位应采用节能 控制措施。

7防雷和接地系统改造应符合以

1应对老旧建筑的防雷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查,系统设施 有锈蚀、接触不良以及其他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时 应进行改造。

2防雷和接地系统改造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 4.4.8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采用专用插座,严禁采用接线 板及其他非专用充电装置为非机动车充电,宜设置集中充电 区域。 4.4.9景观照明、快递柜、电动汽车充电装置、非机动车充 电装置等公共用电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不超过30mA的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作为电击防护的附加防护措施。

4.5.1排查燃气管线及阀门,腐蚀老化的应拆改。有条件时 应将燃气引!入口的阀门安装在住户外。同时完善燃气管道标 志标识,并满足《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T153要求。 4.5.2在已通天然气的城镇,未通燃气的小区宜一次性预设 天然气管道系统或预留管网接口。小区内使用燃气的小餐饮 店、小副食品店等场所,满足油烟排放、产权明晰等条件的 同步增设天然气管道系统。

4.6.1小区已安装安全防范系统,改造时应对已有系统进行 测,更换老旧破损设备线路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改造后的 系统应满足智慧安防的需要,当有防控需求时应能方便拓展 功能。

检测,更换老旧破损设备线路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改造后的 系统应满足智慧安防的需要,当有防控需求时应能方便拓展 功能。 4.6.2完善小区出入口的门禁或读卡闸机系统,有条件的小 区宜在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人脸识别系统。 463完善小区的监控系统,小区主要出入口、主要路段应

4.6.2 完善小区出入口的门禁或读卡阐机系统,有条

区宜在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人脸识别系统。

4.6.3完善小区的监控系统,小区主要出入口、主要

设置监控探头,监控探头所在位置应视野开阔、无明显障碍 物或眩光光源,保证成像清晰。有条件的小区宜实行无死角 视频监控,并应有效保证居民隐私。 4.6.4完善单元防盗门和单元门禁系统,单元防盗门外观应 简洁大方,安装牢固安全,开启方便顺畅。单元门禁系统宜 具备对讲和报警功能,并由住户遥控防盗门的开启。门禁系 统宜具备IC卡及密码开锁功能。 4.6.5小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并完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宜 采用车辆牌照识别系统和车位数量预告系统。 4.6.6清理疏通小区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不得设置影 响消防车通行的道闸,确保消防车通行和消防登高场地救援 4.6.7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在公共楼 道内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4.6.8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楼层指示标示、消火 栓及灭火器等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6.5小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并完善车辆出入管理系

4.6.8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楼层指示标示

4.7.1老旧建筑加固,应先进行检测鉴定,再进行加固设计 和施工。 1房屋鉴定应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规范进行。 2老旧日建筑的检测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1屋面修应遵循因地制宜、防排结合、合理选材、综 合治理的原则。除抢修外,不应安排在雨季进行;实施应符

合《房屋渗漏修鳝技术规程》JGJ/T53的相关要求。 2根据屋面是否存在渗漏水问题确定改造方案。屋面存 在渗漏水或防水材料超过使用年限的,应重做屋面防水层和 室面隔热保温层,确保屋面不渗漏,同时考虑与周边建筑屋 面(即“第五立面”)环境协调、美观。 3重点区域、重点街道的屋面渗漏水可以根据规划要求, 在符合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前提下,开展立体绿化或“平改坡” 等形式改造,屋面平改坡”改造应符合本导则5.3.5、5.3.6 条的规定。 4屋顶防雷接地系统修应符合本导则第4.4.7条的规定 4.7.3楼道整修 1破旧、黑暗、杂乱的楼道应进行整修,达到安全、明 亮、整洁的标准。 2清理楼道内杂物、小户告,对存在破损、脱落、升裂 的楼梯间内墙、顶棚应予以整治,颜色宜以白色或浅色为主, 改造后要求新老结构结合度好,无起壳、剥落现象。 3楼道护栏及扶手宜重新油漆,对缺失、损坏而影响正 常使用的应予以更换维修。 4楼道电气系统整修应符合本导则第4.4.4条、4.4.5条和 4.4.6条的规定。 5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面层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进行修补或更新。 6在楼梯平台处宜设置老年人临时休息座椅。 4.7.4建筑墙脚散水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原建筑基础安全

前提下,宜整体采取景观美化处理。 4.7.5房屋外立面存在渗漏水或脱落的,应根据受损程度采 取局部修补或重做外立面粉刷层、喷涂层进行整治,确保不 渗漏、不脱落。

1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老旧电梯进行安 全评估。应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新。 2老旧日电梯的修理、改造或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进行。 3新装电梯的安装过程或老旧电梯的大修、改造须接受 持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法定监督检验,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GB7588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4.8.1梳理小区配套用房,对被占用或闲置的小区配套用房 进行清理、清退和调整,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4.8.2清理楼宇间和疏散通道内乱堆杂物,恢复原有通道宽 度,完善消防配套设施,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8.3公共部位的架空管线整治应由相关单位梳理规整,拆 除私拉管线,并符合本导则第4.4.3条的规定。 4.8.4居民自主搭建影响消防、安全、日照及建筑立面效果 的建筑物外部构件应拆除,拆除位置做好技术处理,应保证 建筑安全,不应影响原有建筑使用和美观。 4.8.5影响消防、安全、住宅日照的违章建筑应依法依规处

理。处理到位后,对不影响消防安全、住宅日照的违建及构 筑物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鼓励改造为公共服务设 施。

4.10.1梳理并整治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有条件适当

增加机动车停车位,完善标识,增加无障碍残疾人助力车位。 4.10.2因地制宜整治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棚(库),配建电动 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应符合本导则第4.4.8条和第4.4.9条的 规定。 4.10.3新建车棚(库)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住宅通风采光。宜 采用轻型材质,外观简洁悦目,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4.10.4有条件的小区宜按配建标准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或预留电力容量并预设充电桩布线条件及接口。

4.11.1地下空间功能应根据现行消防规范及人防要求进行 整治,并完善标志标识。 4.11.2地下工程的排水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风井等, 应统一排查,采取防倒灌措施;部分外露区域的排水沟应采 取防冻措施。 4.11.3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坡道及内部地坪破损的应进行 修。 4.11.4有条件的小区可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库),采用 社会化投资管理模式。

资源。 4.12.2老日小区通信网络应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小区内智慧 养老、智慧安防、智慧消防、智慧停车、远程抄表等智慧小 区应用的通信需求。移动通信设施应保障信号覆盖质量,并 预留新一代业务发展的容量,应预留通信机房,以满足小区 未来网络升级及5G建设需求。 4.12.3应开放小区楼顶、路灯杆、监控杆、弱电井道等资源, 鼓励探索综合覆盖解决方案,如利用楼顶天线、灯杆、监控 杆等方式对小区内弱覆盖和热点区域进行全方位覆盖。

5.1.1挖掘小区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方面的个性特色资源, 在完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的前提下,进一步打造内涵丰 富、各具特色的小区风貌。 5.1.2对于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其结构质量进行整 体评估的基础上,宜结合城市空间环境和小区风貌品质的要 求,酌情进行分类整治。 5.1.3建筑物的外部整治应当符合地域文化特色、地域建筑 风貌,反映小区原有的生活氛围,保持居民对环境认知的 续性。 5.1.4小区入口处应增设总平面示意图、房屋引导牌、道路 员导指示牌等标识,完善小区服务管理的标识系统。 5.1.5小区、楼、单元、门牌等相关标识宜结合小区整体改 造,具有一定辨识度、文化特色。 5.1.6小区主次入口、单元组团入口、活动广场周边以及其 他重要场所绿地宜结合小区特色进行提升改造,丰富植物品 种、色彩与层次。 5.1.7小区围墙宜通过改变其造型、色彩及材质与周围环境 相结合形成特色景观空间。

5.2.1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并符合城市区域凤貌控制规划。小区位于城市重要道路或重 点区域的要结合城市设计要求,做到外立面色彩、造型与周

边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5.2.2外立面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并符合城市区域风貌控制规划,外墙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美观。 2重做外墙粉刷层、防水层、喷涂层的,外墙面色彩征 求业主意见后,与周边环境协调、美观。 3结合小区文化建设,可在征得居民意见后,部分墙面 采取涂鸦喷绘的形式,营造小区活力和强化意识形态。

5.2.3设备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形象要求的建筑立面,设备平台宜整齐或设计遮 当装饰,并对住户原有设备平台支架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安 全要求的,应采取加强防护措施。 2设备平台改造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B33/1006的相 关规定。 3空调冷凝水管宜改为有组织排水。 5.2.4防盗窗改造应根据居民意愿,在强化智能小区安防配 套建设的情况下,宜拆除防盗窗(保笼);不拆除的,可进 行整治,做到外观整体协调。

5.3.1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应综合考虑项目现状、改造模 式、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改造前评估、改造策划,并对改造 效果进行改造后评估。

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 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或 部分节能改造。 5.3.3屋顶、外墙饰面、外门窗改造宜统筹进行节能性改造。 5.3.4采用外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改造时,材料的性能、构 造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 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的有关规定。 5.3.5屋面平改坡”改造应在改造前对现有房屋主体结构 安全进行评估,评估通过且满足规划部门关于整体立面、日 照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开展改造。

5.3.6屋面“平改坡”改造应符合

技术规范》JGJ/T390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 JGJ/T 129 的相关规定。

5.3.7在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安装太阳能

5.4.1老旧小区宜结合海绵化改造,宜优化整体竖向,采用 生态排水设计,有条件的小区宜设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并设计溢流排放系统与市政雨水系统衔接,缓解市政排水系 统压力。

5.4.2海绵化改造应参照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

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中对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 削减率、内涝防治标准等指标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设计标准。

5.4.3改造的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宜采用符合要求的透水材 料。 5.4.4道路、户场、停车场及建筑周边绿地宜采用下沉式做 法,将雨水引入道路周边绿地内消纳、净化。下沉式绿地应 保持与建筑物基础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3米,并做 好次生灾害的防护措施。对于径流污染严重、设施底部渗透 面距离李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米及距离建筑物 基础小于3米(水平距离)的区域,可采用底部防渗的复杂性 生物滞留设施。 5.4.5改造后,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区域宜采用安全防范措 施,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设施维护,建设、施工、运维标准

施,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设施维护,建设、施工、运维标准 应参照现行规范要求。

5.5.1根据老旧小区绿地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 小区功能用地与绿化用地的需求和平衡关系,合理进行整体 绿地规划设计。 5.5.2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构筑物),恢复违规侵占 的绿地空间。

5.5.1根据老旧小区绿地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 小区功能用地与绿化用地的需求和平衡关系,合理进行整体 绿地规划设计。 5.5.2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构筑物),恢复违规侵占 的绿地空间。 5.5.3修整欠维护的杂乱绿地,表土裸露区域应合理补栽花 草树木,在新增苗木选择上,应采用“适地适树”原则。 5.5.4完善公共绿地绿化,并应结合考虑景观、休憩以及后 期管理的需求。公共绿化空间宜具有适度的可进入性与参与

5.5.3修整欠维护的杂乱绿地,表土裸露区域应合理补栽花 草树木,在新增苗木选择上,应采用“适地适树”原则。 5.5.4完善公共绿地绿化,并应结合考虑景观、休憩以及后 期管理的需求。公共绿化空间宜具有适度的可进入性与参与 性。

置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改善老旧小区绿地空间不足问 题。 5.5.6小区原有树木尽量保留和利用,古树名木应建档挂牌 并明确保护措施,临近建筑树木可适当迁移或修剪,以不影 响底层住户采光通风为宜。 5.5.7新增景观照明、立面照明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 规范》JGJ/T163要求。景观照明的设计宜结合室外景观改造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进行,并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 求。

6.1.1室外设置健身活动场地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 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 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通过绿化等隔离措施避 免健身锻炼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5.1.2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要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 行建设安装和维护管理。 6.1.3有条件的小区可结合小区道路设置健身步道,并用颜 色醒目的透水材料加以区别,

6.2.1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 务业,鼓励建设小区生活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 持社会力量发展卫生健康服务,有效整合、重组和优化片区 内公共服务资源。 6.2.2结合小区规模及小区实际情况,通过改造增设文化活 动室、图书室、老年食堂、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居家养 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托幼配套服务性场所。 6.2.3养老、托幼设施改造应遵循易识别、易到达、无障碍、 保安全的原则。 6.2.4可结合光纤入户工程或联网可视对讲系统,增加居民 家庭应急呼叫系统。

6.3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6.3.1无配套电梯的多层住宅,在不影响日照、采光、通风 的情况下,可考虑增设电梯,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 结构安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 6.3.2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需参照《浙江省既有多层 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建设发(2015】384号)及《既有 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的相关规定执行。 6.3.3申梯加装对日照及间距的要求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标准》GB50180执行。 6.3.4当增设电梯遇到需要使用共有部位或改变共有部位外 形、结构的情况,应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 原则,实施改造。

6.3.5尚未实施电梯加装的小区,改造时应根据现场条件预 留增设电梯场地及管线接口。

6.4.1宜利用架空层、半地下空间、优化地面车位布局等多 种方式增建机械车库,缓解居民的停车需求。在征求大部分 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绿化占补平衡,改造绿地用于增 加停车位。 6.4.2增设停车设施时,要保证居住小区内整体的交通组织 合理有序,并应满足消防条件,不得影响住宅的日照、采光、 通风要求,新增车位与居住及小区配套生活用房保持合理距 离,以免产生噪音、尾气等影响。 643引入知慧停车系统通过和极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共享

停车位等方式,实行错时停车,强化停车管理。 6.5局部改扩建 6.5.1结合小区规模及小区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消防安全、 住宅日照的前提下,鼓励进行局部改扩建老旧小区的公共活 动用房,合理增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食堂、文化活动 室、小区配套用房等公共配套服务场所,增强小区服务功能, 改善提升住宅小区的文化氛围和文化气息。 6.6其他设施 6.6.1根据老旧小区规模、场地条件、群众意愿、宜改则改 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老旧信报箱的更新或升级工作,将其 改造为集信报箱和智能快件柜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包裹箱。 6.6.2有条件的小区可在靠近出口道路与城币道路接口处建 设快递综合服务场所,提供邮件、快件收寄、投递及其他便 民服务,并可安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预留电源及 网络接口,上述设施可纳入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6.6.3应依托小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增设微型消防站,合理 划定最小灭火单元。选址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 则,采取自建、合建、统建等方式建设,应达到“3分钟到 场”的要求。体量较大的小区,应按照“一站多点”建设模 式建站建队,满足快速处置要求。微型消防站应纳入消防部 门统一调度指挥体系。 6.6.4加强消防智能化建设,维修和完善楼道烟感报警系统, 有条件的小区可配备室内(外)消火栓水压监测系统。老旧 小区智能消防系统应全面接入“智慧消防”创新云平台。“空

巢老人》和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住所应安装独立式 感烟探测报警器。 6.6.5在小区主出入口位置预留公共卫生需要的红外体温检 测系统设备接口和通道场地。

巢老人”和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住所应安装独立式 感烟探测报警器。 6.6.5在小区主出入口位置预留公共卫生需要的红外体温检 测系统设备接口和通道场地。

7.1.3改造工程宜按绿色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7.1.3改造工程宜按绿色施工的相天规定执行。 7.1.4改造可能影响地下管线时,应事先进行情况排查,以 避免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

7.2.1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承接、监理等相关单位 对工程进行交底。 7.2.2施工前承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7.2.3改造前承接单位应对住宅的危险现状进行排查。若施 工中发现原结构有严重缺陷或电气、燃气设施危及施工安全 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 续施工。 7.2.4燃气、电气工程的拆除,应由相应产权单位编制拆除 方案并组织实施。

7.2.5老旧建筑改造弓引起荷载增加或加装电梯的改造,应

7.2.5老旧建筑改造引起荷载增加或加装电梯的改造,应根 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物的沉降变化进行监测。

7.2.6改造施工宜采用以下绿色施工措施: 1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防止对道路的污染, 减少道路扬尘。对施工地段定期洒水,避免扬尘。 2设置施工面围护,悬挂标识牌,临边洞口做好防护隔 离措施。 3控制噪音和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 值》GB 12523 规定。 4施工现场加强对废水、污水的管理。废水、废弃涂料 和胶料排入下水管道前进行统一处理。 5夜间施工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光污染影响。 6施工现场对小区已有绿化采取保护措施。 7.2.7改造施工时应对主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采取有效的 防护措施,不得采取振动大或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施工工艺

7.2.6改造施工宜采用以下绿色施工措施:

7.3.1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验收时,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 批的划分、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隐蔽工程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7.3.2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7.3.3消防管道及附属设备的更新或改造施工DL/T 822-2012 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应符合国家

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7.3.4改造工程的工程资料制作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执行

7.3.4改造工程的工程资料制作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执行

企业、业主委员会、其他自管组织、辖区单位、政府相关部 门等共同参与的小区议事协调委员会,协商解决小区物业管 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5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可通过招投标或其他业 主认可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会、物业企业等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改 造工作机制,巩固综合改造提升成果。

8.2.3通过智能化管理实现人工维护成本的降低TCATAGS 21-2020 通用航空企业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规范,在

施提高补助力度,提升企业积极性和居民自主性。

用词说明 为方便各使用者准确执行该导则,对导则中出现词条作 以下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梢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是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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