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31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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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31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技术规程

6.5“三下”开采的矿山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构)筑物下采矿,建(构)筑物位移与变形的允许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否则应采取有效 的安全措施: b 水体下采矿,宜采用充填采矿或留设防水矿岩柱等安全措施,并进行试采;开采形成的导水裂 隙带不应连通上部水体或不破坏水体隔水层; 铁路下采矿应遵守国家现行铁路保护的有关规定。

表3地表建(构)筑物位移与变形的允许值

7.1.1主要开拓井巷工程布置,应由设计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竖井、斜井、平碉的位置,宜选择在资源储量较集中、矿岩运输功小、岩层稳固的地段,宜避 开含水层、断层、岩溶发育地层或流砂层,并应布置工程地质检查孔,斜井和平碉的工程地质 检查孔应沿纵向布置; 应保证其建(构)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和山洪的危害,竖井、斜井、平碉、斜坡道 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 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7.1.2每个矿井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大型矿井,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YY/T 1199-2013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酶法)DB34/T 23172015

7.1.3进风并宜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进入矿并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回 风井宜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7.1.4井口工业场地布置应合理紧凑、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和耕地。 7.1.5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 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7.1.6天井、溜井和漏斗上口位置,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 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 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7.1.7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车场联结处,应设置阻车器和高度不小于1.5m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 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3m整体栏板

7.2.1采用平集中运输时,应优先采用溜井下放矿石。 7.2.2主平碉的排水沟通过能力应考虑平碉以下矿体开采时水泵在20h内排出的一叠夜正常涌水量, 并用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能力校验。主平水沟坡度宜取3%0~5%。

a)人力运输的平碉不小于0.7m;

7.3.1在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主副井间距应不小于50m。当主井为箕斗井,并与 时,应将箕斗卸载设施与选厂原矿仓相连,使矿石直接卸入仓内。 7.3.2井深大于600m、服务年限长的大型矿山,主提升竖井可分期开凿, ,一次开凿深度的月 宣王12

7.4.1下盘斜井井筒顶板与矿体的垂距应大于15m;脉内斜井井筒两侧保安矿柱的宽度不应, 7.4.2串车斜井不宜中途变坡和采用双向甩车道,当需要设置双向甩车道时,甩车道岔口间 8m。

7.4.3行人的运输斜并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

7.5.1采用盲斜坡道开拓深部矿体时,其上口位置宜靠近坑内破碎站卸矿溜井,以缩短矿石运距。 7.5.2斜坡道长度每隔300m~400m,应设纵坡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 缓坡段。 7.5.3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室。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2m,人行道有效净高 应不小于1.9m;躲避碉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应超过15m,在直线段不应超过30m。躲避碉室的高 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 躲避碉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7.5.4无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7.5.5斜坡道的坡度,用于运输矿石时不宜大于12%,用于运输设备材料时不宜大于15%;弯道坡 度应适当降低。 7.5.6斜坡道的弯道半径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和技术规格、道路条件、行车速度及路面结构确定, 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转弯半径不小于15 b) 通行中小型无的斜流体半径请翎传播或其他用途 7.5.7 斜坡道曲线段应按规定加宽和外侧超高。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 速度、半径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 7.5.8斜坡道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而定,一般应采

转弯半径不小于5 RTU b 通行中小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随的尽半径请传播或其他用途 7.5.7 斜坡道曲线段应按规定加宽和外侧超高。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 速度、半径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 7.5.8斜坡道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而定,一般应采 用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合理的碎石路面。 7.5.9斜坡道应设置排水沟,并须定期清理,以利水流畅通,

6.1溜井位置应选择在开拓工程量和总的运输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稳固岩层中,溜井内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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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主溜井宜采用垂直式,单段垂直高度宜小于200m;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倾角不应小于60°; 溜井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5倍,但不得小于3m。 7.6.3主溜井装矿室应设专用安全通道。 7.6.4主溜井应设置专用的通风防尘设施,其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7.6.5人员不应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

7.1并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箕斗井重、空车线,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 采用曲轨卸载或矿车不撤钩卸载时,箕斗井重、空车线储车线为1.1倍~1.2倍列车长度; 6 采用罐笼井提升时,罐笼井前、后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但矿井规模为年产矿 石30万吨以下时,储车线可按1.0倍~1.5倍列车长度确定; 副井井底车场废石线路为1倍~1.5倍列车长度;材料和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长度为15m~ 30m;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设置人车专用线,长度宜为15m20m; e 井底车场调车线宜为一列车的长度; f 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其储车线长度宜为2组~3组矿车长度; g 副井井底车场的线路,还需满足主要室(如液压推车机碉室、变电碉室、调度碉室及等候室 等)、防水门及风门布置的要求。 7.2 副井进、出车线为上下班通行要道时,应设双侧人行道、其宽度不小于1m。

.7.1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箕斗井重、空车线,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 采用曲轨卸载或矿车不撤钩卸载时,箕斗井重、空车线储车线为1.1倍~1.2倍列车长度; C 采用罐笼井提升时,罐笼井前、后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但矿井规模为年产矿 石30万吨以下时,储车线可按1.0倍~1.5倍列车长度确定; d) 副井井底车场废石线路为1倍~1.5倍列车长度;材料和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长度为15m~ 30m;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设置人车专用线,长度宜为15m20m; e 井底车场调车线宜为一列车的长度; f) 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其储车线长度宜为2组~3组矿车长度; 副井井底车场的线路,还需满足主要室(如液压推车机碉室、变电碉室、调度碉室及等候室 等)、防水门及风门布置的要求。 7.2 副井进、出车线为上下班通行要道时,应设双侧人行道、其宽度不小于1m。

b)工作面空气中粉尘、有害物质的充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和噪声应符合GBZ2.1的规定,并须 有良好的照明。 3.1.4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进 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3.1.5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前,矿山测量部门应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 离只剩下15m时,只许从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爆破警戒 3.1.6主要巷道和碉室施工,宜采用光面爆破。 3.1.7井巷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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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平卷(确)施工一般宜一次成卷;平确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码筑挡墙、门和支护。 8.2.2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 于40m;支护工作一般应由里向外进行。 8.2.3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护。 3.2.4 大断面巷道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碉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用单一导碉法施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采用两侧导碉法时,导碉长度不宜超过4m b 导碉的位置与断面,应能满足通风和装运的要求; C 导碉的刷砌(喷)与掘进一般不应采用平行作业; d 导刷大后,应及时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且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基应采取补强措施,以防 移位和落拱 8.2.5 长平巷施工,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8.2.6水大、岩石易风化时,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将全部已掘巷道进行永久支护,

8.3.2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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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高 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 的吊桶,不应乘人; j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k)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1)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3.3.8 条件允许的工作面,建议采用中心回转设备出碴,使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方准进行抓岩作业; C 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d 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 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名 折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并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8.3.9 竖并施工时,应设安全吊盘,安全吊盘全工作面应有软梯,以备停电人员不能升并时,上至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 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 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k)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1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8.3.8 条件允许的工作面,建议采用中心回转设备出碴,使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方准进行抓岩作业; C 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d 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 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8.3.9 竖并施工时,应设安全吊盘,安全吊盘至工作面应有软梯,以备停电人员不能升并时,上至安 全吊盘避险。 8.3.10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 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 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8.3.11井筒掘进段高,应根据穿过岩层的稳固程度和掘进、支护速度确定。采用喷锚临时支护,时间 不超过一个月时,最大不超过60m。采用整体式模板支护时,段高宜为2m~4m 8.3.12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 段隔开。 8.3.13延深工作所设置的保护盖,应在井筒基本装置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喷)完后才 允许撤除。崩落保安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撤除岩 柱保护盖,允许以钻孔或不大于4m的小断面从下而上先与大井连通。全面拆出岩柱工作,一般宜自 上而下进行。 8.3.14井筒延深5m~10m后安装封口盘,在封口盘下3m~5m处装设固定盘;天轮固定盘距离 封口盘的垂高,不得小于15倒废石固定盘应高于封口盘m。Org.Cn 8.3.15自上向下延伸井筒, 一般应利用原生产井筒内预留的延伸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如条件不具备 左出平

a 反并小断面应根据延深并筒的直径,可能达到测量精确度,施工方法和地质条件等确定,但 般不宜按井筒全断面掘进; b 反井掘进到保护岩柱位置时,即应停止掘进,然后自上而下按井筒设计规格分段刷大,并进行 永久支护; C 刷大井筒前,应将反井与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贯通,如采用反井与上部井筒直接贯通时,其断 面不应大于4m。 .3.17 刷大反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正常凿井顺序施工:

b)用漏斗下放废石的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mm; c)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从废石间下放。 8.3.18施工期间,应绘制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和展开图;对井筒所穿过的岩(土)层性质、 厚度、倾角、涌水量、壁座和预留梁窝的位置、规格及结构等均应进行详细记录

8.5.1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

a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 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b)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 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C 吊罐应装设有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d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f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 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品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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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i)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j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应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 3.5.3 爬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各种倾角的天井和溜井掘进。采用爬罐法掘进天井、溜井, 应遵守下列规定: 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 b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 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 d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e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不应在导轨旁扩帮放炮。 8.5.4深孔爆破法一般使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倾角从60°~90°天井和溜井掘进。采用深孔爆破法 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凿岩爆破参数应严格按设计施工,炮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2%; b) 天井和溜井的高度一般不大于50m; C 炮孔钻进应使用导向管; d)天井下口应该用浅孔上掘4m。 8.5.5钻进法适用于矿岩不够稳固至稳固、急倾斜至垂直的天井和溜井。钻进法钻凿天井和溜井

属进天并、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凿岩爆破参数应严格按设计施工 b) 天井和溜井的高度一般不大于5 c) 炮孔钻进应使用导向管; d)天并下口应该用浅孔上掘4m。

8.5.5钻进法适用于矿岩不够稳固至稳固、急倾斜至垂直的天并和溜并。钻进法钻凿

设应采用上扩法。采用钻进法钻凿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钻机机座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垫层; b)导孔偏斜率不得大于 1%。

8.6.1碉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导 碉开挖法、留碴开挖法。 8.6.2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碉室高在5m以下时,一般采用 全断面开挖法。 8.6.3箕斗装载碉室与井筒连接处,应砌筑成整体。 8.6.4卸矿碉室和矿仓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b 用钢轨或铸铁板敷设矿仓底板时,其接头位置应错开 潘或其他用途

8.6.1碉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 开挖法、留碴开挖法。 8.6.2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室高在5m以下时, 全断面开挖法。

a)采用导确光面爆破法施工时,应先拱后墙,最后清除岩柱,并掘砌设备基础 b)碉室采用锚喷支护时,承重混凝土立柱应与喷射混凝土墙连成一体。 8.6.6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应遵守下 a)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b)为加快水仓掘进,可增开临时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应避开水泵房和变电

井巷支护形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井巷支护应 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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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 记录。

3.8.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碉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清理破坏的混凝土及浮石; b)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c)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d)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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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维修竖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a)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 的通讯联络方式; b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8.8.5报废的井巷和碉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人员不得入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封闭后其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 名称。 8.8.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 8.8.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和 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8.8.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 水突然涌出。

9.1.1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遵循安全、合理利用 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试验和试采。 9.1.2在上、下相邻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9.1.3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采用电粑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9.1.4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1.8m,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 业的要求。

9.1.5自燃矿床开采,应符合以下规

9.1.7残矿回采,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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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残矿回采一般在开采崩落范围之外进行;开采已稳定的崩落带内的矿石时,应查明矿岩被压实 的程度和范围,以便确定安全边界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空场米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石围岩稳固、采场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有较大的暴露面积的矿床,宜采用空场采矿法;当矿岩 稳定条件稍差时,宜从矿块构成要素、顶板维护、凿岩爆破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满足适用条件; b 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允许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程度高的大直径深孔空场采矿法或中 深孔分段空场采矿法; 采用全面采矿法和房柱采矿法的矿山,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d 采用空场采矿法的矿山,应有采场地压监测、预报的设施及设备,并应有充填、隔离或强制崩 落围岩的措施处理采空区。 9.2.2 全面米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全面采矿法宜用于厚度小于5m矿岩中等稳固以上、产状较稳定的水平和缓倾斜矿体回采; 当厚度大于3m时,宜分层开采;条件具备时,宜采用液压凿岩台车全厚一次推进; b) 采场内应按设计留设不规则矿柱;有条件时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和贫矿带内;开采价值较高的 矿床,可采用人工矿柱替代预留矿柱,人工矿柱的大小和强度,应能保证顶板的安全; C 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切割巷道应从贯 通上下阶段的切割上山中开始施工,不应从盲漏斗中进行; d)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m~20m,阶梯间超前距离为3 m~5Ⅱl。 9.2.3 留矿全面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留矿全面采矿法宜用于矿石不粘结、不自燃,且厚度小于8m、倾角为30°~50°的矿体;采 场内可留设不规则矿柱; b) 当矿体倾角小于矿石自然安息角,厚度较薄且底板比较平整时,可采用伪倾斜工作面或扇形工 作面推进,电耙应设在天井联络道内;矿体倾角大于矿石自然安息角,矿体厚度不均或底板起 伏多变时,应用水平工作面推进,电粑可设在天井联络道内,随工作面的推进而上移; C 矿体厚度小于3m时,应采用逆倾斜全厚一次推进;当矿体厚度大于3m时,宜采用分层推 进或上向分层超前推进。 9.2.4 房柱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又8m、凹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回采价值高 a 的矿体时,应考虑回采矿柱;岂体厚度于3理时享分屋回采: b) 边界分别布置一个脉内切顶天井和凿岩天井: 盘区间柱宽度不小于3m,考虑回采的间柱宽度不小于6m;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 方形;矿柱直径一般3m~5m,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5m~7m; d 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矿层中的矿柱应相互对应; 当矿体顶底板较规整、厚度大于3m时,条件允许可采用液压凿岩台车; 盘区内回采顺序,不得由盘区两翼向中间推进;盘区内同时回采的采场数不应超过3个,采 场的推进方向应与盘区推进方向一致,各工作面间的超前距离应为10m~15m g) 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 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2Ⅲ、长度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 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用错杆或错喷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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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分段空场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段空场采矿法主要适用于急倾斜中厚矿体和倾斜或缓倾斜厚大矿体;当矿体厚度大于50m 时,宜留矿房间纵向矿柱; b 矿岩稳固的急倾斜矿体应采用分段凿岩、阶段出矿;稳固性稍差或倾斜的矿体,宜采用分段凿 岩、分段出矿; 分段高度应根据凿岩设备的凿岩深度、矿体倾角等因素综合确定,浅孔一般不应大于6m;中 深孔不应大于15m;深孔不大于25m; d) 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 均应对应; e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9.2.6 阶段空场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阶段空场采矿法宜用于矿体形态规整、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度大于10m的急倾斜矿体和任何 倾角的极厚矿体; b) 采场沿走向布置、垂直分条崩矿时,矿房回采宜由一侧向切割槽崩矿;采场垂直走向布置时, 应有上盘向下盘推进崩矿; ) 宜采用大直径深孔落矿;采场出矿应使用铲运机或其他出矿能力较大的设备,采用平底结构时, 应使用遥控铲运机或其他机械设备清底; d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当运输量大时,应与沿脉和穿脉巷道组成环形运输系统, 阶段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矿石直接运至溜井; e 采用水平深孔落矿时,凿岩碉室应错开布置在凿岩天井中,其垂直间距为5m~6m或与分层 回采厚度相适应;凿岩天井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的有效凿岩深度确定,切割和拉底 的空间应为崩落分层矿石体积的30%~40%; 采用垂直深孔侧向崩矿时,切割立槽宜布置在矿房内矿体最厚处,切割立槽宽度应为崩落分条 厚度的20%: 采用大直径下向深孔球状药包崩矿时,其补偿空间容积应大于35%; 采用球状药包垂直后退式(VCR法)水平分层爆破时,应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9.2.7 浅孔留矿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浅孔留矿采矿法宜用于矿石不粘结、不自燃、遇水不膨胀的急倾斜薄矿体及中厚矿体; b 矿块底部结构可采用漏斗自重放矿、振动放矿、平底装矿和电粑底部结构。漏斗间距宜为5m~ 8m,采用振动放矿时,可加大到6m10m 阶段运输平巷可采用脉内或脉外布置方式,运输量小时七般采用脉内布置; d 通; 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回采工作面宜采用梯段布置,当采用上向炮孔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10m~15m;水 平炮孔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2m~4m; f 采场局部放矿,应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放矿时在受放矿影响 的留矿面上,人员不得通行和作业;如发现悬空,应及时处理。采场留矿面至回采作业面的高 度为1.8m~2m; g)当相邻急倾斜平行矿脉间距大于4Ⅱ、夹层稳定、矿脉形态和地质构造简单时,可实行分采。

a 分段空场采矿法主要适用于急倾斜中厚矿体和倾斜或缓倾斜厚大矿体;当矿体厚度大于50m 时,宜留矿房间纵向矿柱; 矿岩稳固的急倾斜矿体应采用分段凿岩、阶段出矿;稳固性稍差或倾斜的矿体,置采用分段凿 岩、分段出矿; C 分段高度应根据凿岩设备的凿岩深度、矿体倾角等因素综合确定,浅孔一般不应大于6m;中 深孔不应大于15m;深孔不大于25m; 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 均应对应; e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6阶段空场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阶段空场采矿法宜用于矿体形态规整、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度大于10m的急倾斜矿体和任何 倾角的极厚矿体; D 采场沿走向布置、垂直分条崩矿时,矿房回采宜由一侧向切割槽崩矿;采场垂直走向布置时, 应有上盘向下盘推进崩矿; 宜采用大直径深孔落矿:采场出矿应使用铲运机或其他出矿能力较大的设备,采用平底结构时 应使用遥控铲运机或其他机械设备清底;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当运输量大时,应与沿脉和穿脉巷道组成环形运输系统 阶段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矿石直接运至溜井; 采用水平深孔落矿时,凿岩碉室应错开布置在凿岩天井中,其垂直间距为5m6m或与分层 回采厚度相适应;凿岩天井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的有效凿岩深度确定,切割和拉底 的空间应为崩落分层矿石体积的30%~40%; 采用垂直深孔侧向崩矿时,切割立槽宜布置在矿房内矿体最厚处,切割立槽宽度应为崩落分条 厚度的20%; g 采用大直径下向深孔球状药包崩矿时,其补偿空间容积应大于35%; 采用球状药包垂直后退式(VCR法)水平分层爆破时,应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2.7浅孔留矿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浅孔留矿采矿法宜用于矿石不粘结、不自燃、遇水不膨胀的急倾斜薄矿体及中厚矿体; b 矿块底部结构可采用漏斗白重放矿、振动放矿、平底装矿和电粑底部结构。漏斗间距宜为5m~ 8m,采用振动放矿时,可加大到6m10m 阶段运输平巷可采用脉内或脉外布置方式,运输量小时七般采用脉内布置; 通; 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回采工作面宜采用梯段布置,当采用上向炮孔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10m~15m;水 平炮孔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2m~4m; f 采场局部放矿,应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放矿时在受放矿影响 的留矿面上,人员不得通行和作业;如发现悬空,应及时处理。采场留矿面至回采作业面的高 度为1.8m~2m; 名 当相邻急倾斜平行矿脉间距大于4Ⅱ、夹层稳定、矿脉形态和地质构造简单时,可实行分采。

DB34/T2317—2015a)充填采矿法宜用于地表或上、下盘需要保护,矿石价值高,矿石或围岩具有自燃性和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b)采用充填采矿法开采缓倾斜相邻矿脉,应先采下盘矿脉,后采上盘矿脉,下盘采场应充填接顶;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矿房已胶结充填,间程回采时宜采用分层充填或嗣后充填采矿法回收,顶底柱宜用分层或进路充填法回收;d)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应建立完善、可靠的充填系统;e)采场每分层底板上的粉矿应清扫回收。9.3.2上向进路充填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用于矿岩条件中等稳固或不稳固的矿床;b)矿体厚度小于20m时,进路可沿矿体走向布置;矿体厚度大于20m时,进路可垂直矿体走向布置;c)回采进路应采用光面爆破。9.3.3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宜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矿体;b)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应采用一房一柱的两步骤回采顺序,对矿山地压大、矿岩不够稳固的厚大矿体,宜采用一房两柱、一房三柱,特厚矿体可采用一房多柱的多步骤回采布置;对狭长的单独矿体可全走向一步骤回采;c)采场控顶高度不宜大于4.5Ⅲ,当采场有撬毛台车或服务台车可保证作业安全时,控顶高度可增至6m~8m;d)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e)同一矿体各阶段间柱应相互对应,多层缓倾斜矿体在同一阶段的间柱也应相互对应;f)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胶结充填体的强度,如间柱需要回收时,应满足矿柱回采时自立高度的要求,并应能承受爆破震动的影响;g)回收底柱的采场,应在底柱上构筑厚度大于0.4m、强度大于15MPa的钢筋混凝土或厚度大于5m、强度大于5MPa、底板上铺设钢筋网的砂浆胶结料隔离层;回收间柱的采场,宜采用空场法嗣后胶结充填先采间柱;干式充填法可在矿房邻间柱一侧,构筑混凝土隔墙;h)采用干式或尾砂充填时,宜在每分层充填面上铺设厚度不小于0.15m、强度不低于15MPa的混凝土垫层;若采用低强度胶结充填时,每分层充填面上宜铺设厚度不小于0.3m、强度不小于3MPa的胶结充填体;i)充填井一般布置在采场中央,应与出矿溜井、泄水井等错开布置,其错开距离不小于5m;溜井布置在脉内函场盲设西父顺路出可留并○基直矿最大块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5m布置在脉内的采场顺路溜井,不宜少于两条,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3倍,且不得小于1.5mo9.3.4下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下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宜用于矿石和围岩不稳固或极不稳固、矿石价值较高,用上向进路充填法难以开采的矿体;b)采场回采进路采用电耙出矿时,宽度为2m~3m,高度一般为2m~4m;采用铲运机出矿时,宽度为3m5m,高度为3m~5m;c)当回采进路采用倾斜布置时,倾斜分层的倾角应大于充填料的自流坡面角,自流坡面角宜取6°~8°;回采进路应严格按照测量给定的方向和坡度施工,凿岩爆破时,不得破坏充填体和降低其稳定性: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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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层假顶,尤其是第一、二分层的假顶,应充填完整坚实,充填体强度应不小于3MPa;掘进 分层巷道和回采假顶不完整的进路时,应采取护顶措施; e 充填前分层巷道、回采进路底板应整平,并构筑坚固、不渗漏的隔墙,其间距为30m~50m。 3.5分段空场嗣后充填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段空场嗣后充填法宜用于矿岩中等稳固的中厚以上规整矿体; b) 分段空场嗣后充填法采场凿岩宜采用中深孔凿岩台车,铲运机出矿。 3.6 削壁充填米矿法 a 削壁充填采矿法宜用于产状变化不大、价值较高的极薄矿脉,矿石与围岩接触明显,且易于分 离; b 急倾斜矿脉,宜先采矿石,后采其下盘围岩充填采场;当上盘围岩不稳固时,可采上盘围岩充 填;缓倾斜矿脉应先采易崩落的矿石或围岩: C 缓倾斜矿脉的采场运输平巷应布置在矿体底盘; d 缓倾斜的相邻平行矿脉,脉距在2.5m~5.0m时,应先采底盘矿脉,后采顶盘矿脉;回采底 盘矿脉时,要求充填接顶; e 开采缓倾斜矿脉时,应用大块废石砌筑挡墙,挡墙中用碎块废石填满接顶。切割平巷应予保留, 以利下阶段矿房和上阶段底柱一并回采。缓倾斜采场的充填挡墙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5 m; f) 急倾斜采场落矿前应铺高垫板,防止粉矿落入充填料中,缓倾斜采场在充填前应清扫回收底板 及挡墙粉矿。

9.3.7点柱充填采矿法

点柱充填采矿法宜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矿石价值中等以下的倾斜厚矿体; b) 壁柱宽度宜为4m~6m,点柱直径宜为4m~5m,采场内点柱总面积不宜超过采场总面积的 10%。

9.4.1崩落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崩落采矿法置用于地表充许崩落,矿体上部无水体和流砂,矿石和覆盖岩层无自燃性和结块性: 矿石价值和品位较低,覆盖岩层能呈大块崩落,以及中厚急倾斜矿体和倾斜、缓倾斜厚至极厚 矿体; D 采用崩落采矿法时,在高山陡坡地区,应有防止或避免塌方、滚石和泥石流危害的措施;对地 表有厚层覆土的雨量允沛地区,应有防止大量覆土混入矿石和泥水涌人采区的措施; 开采使用期间的阶段运输平巷和盘区部分采准工程,均应布置在相应开采阶段的岩石移动范围 C 矿体开采的水平推进方向应严格按控制地压有利的顺序进行开采,并保持与矿井通风系统主风 流相反的方向: e 开采极厚矿体且产量较大时,阶段间可设置提升人员、设备材料两用的电梯并; 用崩落法回采矿柱时,间柱、顶底柱宜采用微差爆破一次崩矿,在覆盖岩石下放矿;当矿岩尚 稳定时,宜先采间柱,在空场条件下放矿后,再采顶、底柱。 分层崩落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层崩落法宜用于矿石价值较高、中等稳固以下,上盘岩石不稳固的倾斜、缓倾斜中厚以上或 急倾斜矿体; b 采场分层进路宽度不应超过3m,分层高度不应超过3.5m:

DB34/T2317—2015b)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应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采场长度;开采极厚矿体时,平面相邻采场应呈阶梯式推进;放矿时的矿石与废石接触面的倾角不得大于45°;c)矿体上下盘围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应强制崩落顶板或暂留矿石作为垫层,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0 m;d)采用挤压爆破的补偿空间系数应为15%~20%;小补偿空间的补偿系数为20%~25%;自由空间爆破的补偿系数应大于25%;e)暂留矿石垫层的放出,应在其上形成岩石垫层后方可进行。9.4.6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宜用于矿石节理、裂隙发育或中等发育,含夹石少,矿体形态规整的厚大矿体;b)位于开采高应力区以内的运输、通风、出矿巷道和放矿漏斗等,应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支护;对出矿巷道桃形柱、漏斗短穿、眉线,应采用锚杆、锚索或钢梁加强等支护:c)应根据整个采区的构造分布、岩石性质、品位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初始拉底位置和拉底方向;初始拉底位置宜布置在可崩性较好的部位;d)处理卡斗时,人员不应进入堵拱下部处理;二次破碎大块时,不应使用裸露药包爆破;e)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宜为5m~7m;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f)矿山应开展必要的岩石力学工作,评价矿岩的可崩性。9.4.7壁式崩落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壁式崩落采矿法宜用于顶板岩石不稳固,厚度0.8m~4m、倾角小于30°、形态规则的矿体;b)开采多层矿体或产状变化大的单层矿体时,运输平巷宜布置在底盘脉外产状较规则的单层矿,且生产规模小、单阶段回采时,运输平巷可布置在脉内;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再回采下部矿层;c)当矿体和底盘岩石不够稳固时,阶段运输平巷应布置在底盘脉外,并应避开采空区压力拱基;d)相邻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回采工作面应超前下阶段工作面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应小于20m;e)长壁崩落法采用阶梯式回采工作面时,下阶梯应超前上阶梯1倍~2倍排距;f)当矿体倾角为25°~30°时,宜采用伪倾斜回采工作面;g)控顶距、放顶距宜由采矿方法试验确定,也可根据支柱间距确定,控顶距宜为2排~3排的支柱间距;放顶距宜为1排~5排支柱间距;在密集支柱中,每隔m一5应有个宽度不小の.8①的安全出,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项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前落父机械撤柱吸人工撤柱!筛县供选而适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时,撤柱顺序可不限;i)矿体直接顶板崩落岩层的厚度小于矿体厚度的6倍~8倍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地压和顶板管理措施;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10矿柱回采10.1一般规定10.1.1矿柱回采应与矿山地压管理和空区处理统一考虑。10.1.2矿柱回采的采准工程一般与矿房的采准、切割工程同时施工。20

0.1.4回采顶柱和间柱之前, ,应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需采取加固措施。 0.1.5大量崩落矿柱时,对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利用的井巷及设备设施应采取安全措 施;同时应避免由于地震效应而破坏相邻矿柱和激发大规模地压活动。 10.1.6矿房用胶结充填时,矿柱回采应待胶结充填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

10.2.8缓倾斜薄矿体的矿柱回采可采用下列方

11地压管理和采空区处理

1.1.1矿山应加强地压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应的设备、仪器。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 顶板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

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回采; b) 不准损坏矿柱和护顶层; 每次爆破后,应仔细检查和处理顶板和两帮; d)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或稍呈拱形。

a)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回采; 不准损坏矿柱和护顶层; c)每次爆破后,应仔细检查和处理顶板和两帮; d)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或稍呈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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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安全管理与技术人员定期检查采场及主要道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1.4采场顶板出现异常,如有冒顶迹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进行处理。 11.1.5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11.1.6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 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 11.1.7地压活动异常的采场和主要巷道,当预示岩层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凡危及 人员安全的废通道、井巷、采空区及塌陷区等,均应设置警示标志,人员不得进入。 1.1.8矿山主管矿长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地压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和制 定控制地压活动的方案、措施。

11.2.1矿山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制定统一的采空区处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 11.2.2采空区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崩落围岩、充填和封闭、隔离等方法。 11.2.3崩落围岩处理采空区的方法,适用于地表允许陷落,崩落后岩层移动不会波及地表水涌入坑内。 11.2.4封闭采空区的空区处理方法,主要用于地表允许陷落、孤立的采空区,并须将它与其它采区的 通道隔离。 11.2.5孤立的或可与作业区严密隔离的空区处理,可采用高浓度全粒级尾砂充填。 11.2.6老隆情况不明,对开采有较大影响,应预先予以探明

12凿岩爆破与回采出矿

12.2.1无轨设备出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2电粑出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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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13.1.2矿山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3.1.3矿山应设置通风防尘机构,其人员编制不得小于接触粉尘人数的5%。 3.1.4矿山在编制年度采掘生产技术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应编制通风防尘计划和规划。 13.1.5矿通风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并严格按照各需风量分配。粉尘合格率不得低于85% 3.1.6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 于0.5%。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4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GB/T 28581-2021 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表4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13.1.7作业地点的粉尘和有害、有毒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5之规定 表5作业地点的粉尘和有害、有毒物质的容许浓度限值

13.1.8进风井巷和各需风作业场所的风源含尘量不得大于0.5mg/m。 13.1.9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6的规定

表6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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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矿并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b)按排尘风速计算,碉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 0.25m/s;电粑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碉室、破碎碉室等作业地点,可根 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 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C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计算。 13.2.5主扇风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轴流式风机的工况点TCITSA 24-2022 基于ETC的高速公路自由流收费技术规范,应位于风机特性曲线最高点的右方,其最大风压不应超过最高点的 90%; b)工况点的效率,按全压计算不应低于70%,按静压计算不应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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