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23-2013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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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T 19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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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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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23-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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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23-2013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份机房。 4.4.11特级、甲级医院的医疗业务服务器、存储宜适当亢余与 备份配备,确保系统运行与存储稳定性。其中: 1HIS系统的服务器可采用小型机或高性能的服务器,配置 两个独立的硬件分区做双机集群热备系统。服务器的性能应能确 保业务的连续运行,保证数据最大的完整性; 2存储系统可实现磁盘数据的在线(不停机)备份。存储之 间可通过操作系统的逻辑卷管理技术进行镜像,当网络中心的 台存储发生故障,系统应可自动切换到另一台存储;当多台存储 同时不可用时,应可切换到远程容灾中心。

4.4.11特级、甲级医院的医疗业务服务器、存储宜适当几余与 备份配备,确保系统运行与存储稳定性。其中: 1HIS系统的服务器可采用小型机或高性能的服务器,配置 两个独立的硬件分区做双机集群热备系统。服务器的性能应能确 保业务的连续运行,保证数据最大的完整性; 2存储系统可实现磁盘数据的在线(不停机)备份。存储之 间可通过操作系统的逻辑卷管理技术进行镜像,当网络中心的一 台存储发生故障,系统应可自动切换到另一台存储;当多台存储 司时不可用时,应可切换到远程容灾中心。 4.5综合布线系统 4.5.1综合布线系统应为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应能支持医院建 筑内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业务等信息的传递。 4.5.2综合布线系统由工作区子系统、水平区子系统、管理间子 系统、干线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六部分组成。 4.5.3工作区子系统信息插座设置应满足医疗建筑的建筑等级, 功能定位、医疗设施分布、装饰布局和医疗信息系统等综合需求 并具备一定余,对功能区域的信息点配置可按表4.5.3的规定确 定

4.5 综合布线系统

4.5.1综合布线系统应为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应能支持医院建 筑内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业务等信息的传递。 4.5.2 综合布线系统由工作区子系统、水平区子系统、管理间子 系统、干线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六部分组成。 4.5.3工作区子系统信息插座设置应满足医疗建筑的建筑等级 功能定位、医疗设施分布、装饰布局和医疗信息系统等综合需求 并具备一定余,对功能区域的信息点配置可按表4.5.3的规定确

TB/T 2130.3-1990 列车调度电话 选叫通话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tto.ozxx.aroz.oT

为多模或单模光缆,并满足以下要求: 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图像采集、存储、管理 调用与处理要求较高的区域,其水平传输应采用光纤布线; 2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主扰场强高于3V/m时.应采用屏.Cn 3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的要求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漏时,或 网络安全保密的需要,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者采用光纤系统。 4.5.5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和光纤数量,应满足工程的实际 需求,并留有适当的备份容量。其中: 1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与光缆,并互相作为备份路由; 2光纤至手术室和ICU等重要医疗场所、收费和药品管理区 或其他信息点密集区域时,光纤芯数应有2芯以上备份

+..U 管理方式,乙级及以下建筑管理间子系统可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 理方式。 4.5.7数据干线传输线缆宜采用万兆光缆,语音干线传输线缆宜 采用三类及以上等级铜缆。 4.5.8综合布线系统接配件应与线缆、设备匹配。 4.5.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 医疗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4.5.10综合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满足消防规范对中主布线的 要求,特级和甲级医疗建筑内的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应选用低烟 无卤型。 4.6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4.6.1当建筑物内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语音通信盲区时,应设 置移动语音通信覆盖系统。医疗建筑内应保证各通信业务经营者 的不同类型的无线通讯信号覆盖,宜采用合路技术。 4.6.2建筑物内安装室内移动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和地下室 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应考虑基站的信号通过有线方式布 设到相应的区域,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基站信号。

4.6.1当建筑物内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语音通信盲区时,应设 置移动语音通信覆盖系统。医疗建筑内应保证各通信业务经营者 的不同类型的无线通讯信号覆盖,宜采用合路技术。 4.6.2建筑物内安装室内移动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和地下室 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应考虑基站的信号通过有线方式布 设到相应的区域,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基站信号。

4.7.1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与医疗建筑等级划分和本 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 4.7.2特级、甲级医疗建筑、涉外病房区域、具有科研教学任务 的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设置卫星接收系统,系统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一般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 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 2应在建筑物相关对应的部位,配置或预留天线安装的空间 和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等; 3卫星电视前端接收室应靠近天线; 4宜设置自办节频道用于医院的医学宣传及服务指南等。 5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施,应满足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的管理规定; 4.7.3医疗建筑的会议室、示教室、大厅、值班室、重要办公 室、电梯厅、医疗康复中心、休息区、候诊区、输液大厅、病房 等位置可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可根据需要按床位设置音 频端口。 4.7.4有线电视系统应考虑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接入 的要求

4.8.1公共广播系统根据使用性质和功能宜分为业务性广播系 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紧急广播系统,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4.8.1公共广播系统根据使用性质和功能宜分为业务

1厂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 100V; 2系统应能够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实现分区控制。系统 与消防应急广播共用时,广播分区应结合消防分区、功能空间合 理设置。 3公共广播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时,在发生火灾时,应 能强制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有关的规定。两套系统宜共用一套线路及未端 设备(扬声器),应设置消防强切开关。 4扬声器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并宜在门诊、手术室、住院 部、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部的护士站等处安装音量调节装置。 4.8.2扩声系统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他相 关专业密切配合; 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采用语言扩声一级标 准; 3当扩声系统兼做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 控制要求。 4.8.3扩声系统应合理选择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性、传声增 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间等声学指标,以符合使用

4.9.1会议系统一般由会议发言系统、视频显示系统、远程视 频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等组成,系统应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即 按多功能会议室、大会议会和中小会议室等分别配置会议系统设 备。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议系统应根据需求及有关标准,配置组合相应的会议系 统功能; 2 视频显示系统宜包括投影系统、LED屏、LCD屏等。显示

系统应满足会场布局、会议功能的同时,结合显示技术的特点 选用其中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显示系统组合方案; 3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会场音频、视频及其它媒体信息 的远程双向传输,实现远程、实时且互动的沟通。当采用多点控 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应能够实现音/视频混合或切换、数 据广播和路由选择、定时和会议控制等功能; 4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与视频示教系统对接; 5具有国际医疗会议或报告需求医疗机构可建设同声传译系 统,同声传译系统应设专用的译员室; 6功能建设较全面的会议室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 7 会议系统的用房、线路敷设、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 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IG」16有关的规定; 8会议系统设备配置应按表4.9.1的规定确定

表4.9.1 会议系统设备配置表

4.9.2会议系统的用房、线路敷设、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 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有关的规定。

4.11.1乙级及以上标准医疗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 4.11.2时钟系统一般由GPS时间接收装置、母钟、子钟、通信 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构成。 4.11.3在下列区域内宜安装显示子钟: 公共走廊及大厅宜设置双面数字子钟; 2 门诊、候诊区及病房等区域的护士站宜设置指针型子钟; 3 手术室宜设置带倒计时、正计时、温度湿度、标准时间子 钟。 4.11.4时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校时功能 ; 2为子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3为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护理呼应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4为医疗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5为各类医疗信息化系统(HIS)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HIS)、电子病历系统(EMR)对接,应能满足医院自身的排 队管理需求。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 动排队; 2随时接受医生呼应,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 号; 3当多路同时呼应时,宜逐一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 动分诊; 4呼应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5.2.5取号机、票号打印机应根据导诊护士工作站设置。 5.2.6呼叫器应根据门诊工位设置。 5.2.7等候区显示屏应根据候诊区环境设置,根据医疗机构的候 诊流程可设置二次候诊显示屏。 5.2.8窗口显示屏可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按诊室数量设置。 5.2.9扩声设备应根据候诊区分布、环境特点独立管理,应实现 之

5.3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5.3.1乙级及以亡医院的下列区域应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C 2 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 4 妇产科应配置护士站与各分室间的双向对讲呼应系统; 集中输液室与护士站之间; 6 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肠胃镜等处。 5.3.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一般由主机、对讲分机、卫生间紧急呼 应按钮、病房门灯和走廊显示屏等设备组成。

5.3.3甲级及以上标准的病房区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TCP/IP协议的方式,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系 统(CIS)对接,并能实现护士工作站、病房、床位等实时更新医 疗信息。

5.3.4甲级及以上标准的病房区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

1实现病人与护士站普通呼应、紧急呼应、增援呼应、医护 分机呼应和对讲功能; 2可实现床头灯控、病区广播、床头信息发布、门口信息发 布; 3可随医嘱自动显示护理标志,如护理等级、计量、禁食、 隔离等; 4具备单人病房、隔离病房输液监测报警功能 ; 5具备故障自检、无线呼叫功能。 5.3.5输液大厅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系统一 般可由主机、无线呼应器、天线等部分组成。系统应预留接口 可将输液过程监控信号、自动测量的体温、脉搏、血压等生命体 征自动回传护士站,记入电子病历

5.4.1设有危险禁区病房、隔离病房功能区域的医疗建筑应设医( 5.4.2医用探视系统宜采用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视频及语音,实 现隔离区双方人员的可视对讲。 5.4.3医用探视系统一般由管理主机、探视分机、病房分机、监 视器等设备组成。其中: 1管理主机可同时显示每个探视点的通话时间,必要时可通 过主机进行插话提示; 2管理主机可实现家属、病床、护士站之间的视频通话,护 理室可通过监视器随时观察患者情况

5.4.1设有危险禁区病房、隔离病房功能区域的医疗建筑应设医α.Ch 5.4.2医用探视系统宜采用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视频及语音又 现隔离区双方人员的可视对讲。 5.4.3医用探视系统一般由管理主机、探视分机、病房分机、监

5.4.4医用探视系统应满足探视人员通过护理站安排转接至相应 的病床与患者可视对讲。

5.5.1乙级及以上标准的设有手术室功能区域的医疗建筑应设视 频示教系统。 5.5.2视频示教系统一般由示教管理服务器与管理软件、中心 控制平台、手术室终端(手术示教终端、无影灯高清摄像机、全 景摄像机、移动摄像机、无线麦克风、移动显示器、音频设备 等)、示教室终端(示教显示终端、视频显示设备等)四部分组 成。 5.5.3视频示教系统可划分为三个区域,手术室、医技区和教室 演示区,并应具有双向通话功能。 5.5.4视频示教系统应有对手术过程全程监控录像和远程传输的 功能。 5.5.5视频示教系统应实现手术直播、点播、远程、互动多途径

5.5.6 视频示教系统应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HIS)、远程医疗

5.6.1特级、甲级医疗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乙级、内 级医疗建筑宜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5.6.2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应能采用管理平台软件对医疗建筑内各 类设施的资料、数据、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 5.6.3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应根据用户的使用需求有选择性、有针 对性的进行功能选择,管理平台软件应支持后期功能模块的无障 碍扩展。

1医疗建筑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会议签到管理子系统,可 义室门禁读卡器复用。

5.8 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乙级及以上的医疗建筑应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传输应支持相应的实时动态图像及全动

5.8.1乙级及以上的医疗建筑应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态图像,支持与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示教系统相结合建设。 5.8.3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 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功能。 5.8.4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应支持模拟信号、数字信号、实时信号 等多种医疗信号的接入。

6.1一般规定 6.1.1公共安全系统应具有适应医院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 扩充性,相关子系统一般包括安全防范管理系统、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 系统、汽车库(场)管理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等。 6.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尚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 范》GB 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出入 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JGJ16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 6.2.1医疗建筑应配置安全防范管理系统。 6.2.3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应具畜以下功能勿传播或其 1报警系统与监控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及时切 换相应画面至主监视器,自动生成录像索引; 2报警系统与门禁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联动关 闭或开启相应门禁; 3门禁与报警系统联动:对重要场所实现刷卡布防

6.3.5系统图像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

1 交费、取药等业务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交易全过程 2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非业务区应能够实时监视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 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4记录资料的保存期宜不少于30天。 6.3.6系统视频显示部分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组),并根据 视频采集点的数量配置视频显示器数量。

6.3.8系统报警中心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维 功能。其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 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日 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

王 动、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 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 6.3.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 摄像机辅助照明装置建立联动,在重要防范区域应有声音复核装 置。

.3.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 像机辅助照明装置建立联动,在重要防范区域应有声音复核装 直。

6.4.1医疗建筑应设入侵报警系统,系统一般由入侵探测器、传 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部分组成。 6.4.2医疗建筑可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要求选用红外/微波入侵 探测器、感应探测电缆、电子栅栏等相应的入侵探测器。入侵探 测器的安装区域应包括医疗建筑物内的病案室、血库、财务及收 费处、放射污染区、贵重药品库房、危险品库房、婴儿室、与外 界相通的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机房和其他建筑设备机 房(如水泵房、配电站)、院区围墙等处。

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6.5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6.5.1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6.5.2巡更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园区、出入口、电梯前室、停车 场、重点防范部位、主要通道及走廊等其它需要设置巡更站点的 地*。

系统应能编制巡查程序,可实现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

6.5.3 系统应能编制巡查程序,可实现在预先设定的i

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 和记录。

水 5.5.4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 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 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 求。

6.6.1医疗建筑宜设出入口控制系统,宜在重点防范区域如收 费、药房、药库、机房、医护通道出入口、ICU监护中心等位置 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 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 6.6.2系统一般由门禁控制器、读卡器、出门按钮、通讯集线 器、感应卡、管理软件等设备组成。 5.6.3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 性,收费柜台、药库、药房等重点防范设施宜具有防尾随措施。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 存储,并具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6.6.4系统宜采用开放*的TCP/P通讯协议。

6.6.4 系统宜采用开放*的TCP/IP通讯协议

6.6.4系统宜采用开放*的TCP/IP通讯协议。 6.6.5系统应能与欠灾自动报警系统X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人侵.Cn 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等联动同时应能满足紧急状态时

6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智能卡应用系统集成管理。

6.6.6 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智能卡应用系统集成管理。

5.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6./.1特级、甲级医疗建筑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备车位 显示及引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远距离读卡系统、电动路 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等功能。 6.7.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包含道闸、图像对比、语音提 示、语音对讲、中文显示、自动出卡、收费管理等功能。 6.7.3急救停车区域可设车位显示及引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 统、电动路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等功能; 6.7.4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设UPS供电。 6.7.5系统宜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宜与智 能卡应用系统联网设计

6./.1特级、甲级医疗建筑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备车位 显示及引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远距离读卡系统、电动路 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等功能。 6.7.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包含道闸、图像对比、语音提 示、语音对讲、中文显示、自动出卡、收费管理等功能。 6.7.3急救停车区域可设车位显示及引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 统、电动路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等功能; 6.7.4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设UPS供电。 6.7.5系统宜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宜与智 能卡应用系统联网设计。 6.8无线对讲系统 6.8.1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6.8.2系统应能满足对讲机在建筑内95%以上面积范围内的正常 通话。 6.8.3系统在建筑内部使用的频段应具有较好的穿透能力,以保 证较好的通话质量,同时应避免天线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 系统造成干扰h并产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①5有.C 关的规定。 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

7.1一般规定 7.1.13 建筑综合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建筑能耗监 测系统。 7.1.2建筑结合管理系统尚应参照国家行业及地*有关建筑节能 的有关规定。 7.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7.2.1 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设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7.2.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管理范围一般包括: 空调监控系统; 2 给排水监控系统; 变配电监测系统; 4 照明监控系统; 6 医疗设备监控系统等。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 7.2.3当冷/热源系统、变风量(VAV)系统、给排水系统、电 梯、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自动扶梯、电动窗帘等采用自 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宜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管 理系统。

/.2.3当冷/热源系统、变风量(VAV)系统、给排水系 梯、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自动扶梯、电动窗帘等买 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宜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 理系统。

7.2.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 合用控制室。

7.3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7.3.T乙级及以上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应设综合能耗管理系统。 7.3.2综合能耗管理系统一般由分类、分项能耗数据采集、能耗 数据传输、能耗毛数据存储、能耗数据显示与发布能耗监管软件g.Ch 等部分组成。 气等不同类型能耗已实现了分部门、分区域采用智能表具计量的 基础上。 7.3.4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实现对各个职能机构的能耗进行分 项监测、统计和审计,有条件情况下,应能实现对医疗建筑进行 分户、分区域实时能耗监测。分项电量应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1 照明插座用电; 2 空调用电;

3动力用电; 4特殊用电等。 7.3.5现场监控仪表或其他智能设备的通讯接口宜采用串行通讯 **(RS232或RS485)或者网络通讯**(TCP/IP),报文传输协 议宜采用Modbus或者其它开放性通信协议。 7.3.6能耗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和技术标准尚应符合国家机关办 公建欲和+型公共建能耗监测互结建的右关坝宝

7.3.6能耗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和技术标准尚应符合国家机关办

7.3.6能耗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和技术标准尚应符合国

7.3.6能耗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和技术标准尚应符合国家机关办 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

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

8.1特级医疗建筑应设智能化集成系统,甲级医疗建筑宜设智能 化集成系统,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均应预留集成接口。 8.2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范围一般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 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广播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系统 应能实现各集成系统之间的数据集中监测、数据分析、联动控制 功能。

IP协议的以太网架构。

8.6系统应根据不同医疗建筑的实际需要实现系统间白

9.1.1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和满足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的要 求,具备医院管理的基本功能并满足现阶段医院信息化工作的基 本需求。 9.1.2医院信息系统各分系统与功能可根据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 进行分类和组合。各部分的详细功能规范均属基本功能,各个系 统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功能。 9.1.3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软件系统,因 比各模块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清晰体现内在逻辑联 系,并且数据之间必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9.1.4医院信息系统一般由临床诊疗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经济 管理系统、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系统、外部接口等组成。 9.1.5医院信息系统尚应符合和满足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 能规范等国家和地*相关标准的要求。

9.2.1临床诊疗系统一般包括:电子病分系统、「」(急)诊医 生工作站分系统、住院医生工作站分系统、护士工作站分系统、 临床检验分系统、输血管理分系统、医学影像分系统、手术麻醉 管理分系统、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等。中医院和中西结合等医院 还可包括中医临床研究分析分系统、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分系统、 中医辅助诊疗分系统和中医特色治疗管理分系统等。

电子病历分系统。 9.2.3乙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门(急)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 门(急)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应协助门(急)诊医生开展诊疗活 动。 9.2.4乙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住院医生工作站分系统。 9.2.5乙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护士工作站分系统。 9.2.6特级和甲级医院应设置临床检验分系统,乙级医院宜设置 临床检验分系统。 9.2.7特级和甲级医院应设置输血管理分系统,乙级医院宜设置 输血管理分系统。 9.2.8特级医院应设置医学影像分系统,甲级和乙级医院宜设置 医学影像分系统。 9.2.9特级和甲级医院应设置手术、麻醉管理分系统,乙级医院 宜设置手术、麻醉管理分系统。 9.2.10特级和甲级医院应设置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乙级医院 宜设置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

9.3 药品管理系统

9.3.1药品管理功能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部分,功 能包括:药库h药房及发药管理7另部分是临床部分功能包g.Cn 9.3.2 乙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药品管理分系统。

9.4 经济管理系统

9.4.1经济管理系统一般包括:「门急诊挂号,「门急诊划价收费, 住院病人入、出、转,住院收费、物资、设备,财务与经济核算 等。

9.4.2乙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门(急)诊挂号分系统。

QXPJ 0001S-2015 宣威市浦记火腿食品有限公司 宣威火腿调味料9.6 外部接口系统

6.3社区卫生服务接口应满足以

1 应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时、准确无误; 2 应通讯线路畅通,支持多种通讯**。 9.6.4远程医疗**系统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远程医疗**系统接口须保证传输中保存的资料的安全 性、可靠性; 2远程医疗**系统接口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换、满 足临床诊断的要求,

1 应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时、准确无误; 2 应通讯线路畅通,支持多种通讯**。 9.6.4远程医疗**系统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远程医疗**系统接口须保证传输中保存的资料的安全 性、可靠性; 2远程医疗**系统接口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换、满 足临床诊断的要求

10.1机房工程一般由信息中心设备机房、通讯接入设备机房、 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安全监控中心机房、弱电间等组成。 10.2机房工程内容宜包括装饰装修、机房配电及照明、机房空 调及新风、机房电源、防雷接地、机房环境监控和消防报警及机 房气体灭火等。 10.3特级医疗建筑的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宜参照《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A级标准建设。甲级医疗建筑信息系 统中心设备机房宜参照B级标准建设,其他级别可参照B级标准建 设。 10.4特级、甲级医疗建筑所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应考虑数据备份 机房的建设,数据备份机房应同等级,建设标准尚应符合《信息 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20988的有关规定。 10.5特级、甲级医疗建筑应设有通讯接入设备机房,且符合下 列要求: 1通讯接入设备机房主要为电信、网络及其它相关系统信号 接入的设备机房宜设在建筑物内层或地下一层の乙.OrO 2通讯接入设备机房的建设应综合考虑大楼进出线的数量 3机房所需面积不应小于10m²,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场 地还应满足3~5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业务安装设备的需 要; 4通讯接入设备机房应同其他弱电机房保持相对独立。 10.6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宜设置在一楼或地下一层,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广播系统等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系

统设备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 会产生干扰; 2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应根据系统规模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 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 息; 3智能化系统总控室与消防控制室共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 规范有关的规定; 4智能化系统总控室设独立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对入侵报警 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5智能化系统总控室的面积应与智能化系统建设规模相适 应。 10.7安装监控中心机房可根据管理需要独立设置,也可与消防中 心合用,但需要独立工作区。 10.8弱电间宜符合如下要求: 1弱电间宜独立设置,并在符合布线传输距离要求情况下 宜设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楼层弱电间上下位置应垂直对 齐; 2弱电间的面积应考虑设备安装、设备管理、系统维护等因 素,并宜考虑适当预留。 10.9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机房设备用电负荷的要求配电,并应留有余量Org.C 2 电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 3 4 机房内设备应设不间断或应急电源装置。 10.10 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应自 带应急电源装置; 2机房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的规定。 10.11机房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弱电间宜符合如下要求

1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QJLQ 0003S-2015 济南鲁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 欣希安牌高吉星片,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2; 2当采用独立接地极时,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 设备的要求; 3接地引下线应采用截面25mm²或以上的铜导体; 4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5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应采用重 复接地。 10.12机房内不应穿越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机房面积应根 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 展空间。 10.13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内净高度及承 重能力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所安装设备的荷载要求。 10.14根据机房的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可设置机房环境综合监 控系统。 10.15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 波卫生标准》GB9175有关的规定。 10.16机房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有关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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