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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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自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 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 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 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 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 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 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

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 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 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 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 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 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 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 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 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 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 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 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 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 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 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 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CNCA/CTS 002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茶叶加工企业要求(已作废),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 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 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 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 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 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 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 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 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 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 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 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 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 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 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 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 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

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

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码 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 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 自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自进行管 理。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 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 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 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 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 理控制。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 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

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 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 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 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 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 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SH/T 3504-2014 石油化工隔热耐磨衬里设备和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 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 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 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 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 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工。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 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 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 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 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 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

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 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 1 日起施行。

GB/T 31150-2014 汽车零部件物流 塑料周转箱尺寸系列及技术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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