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津规自建发[2019]17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

天津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津规自建发[2019]17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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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津规自建发[2019]176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镇规 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大运河保护范围、历史遗产类保 护范围等项目除外。 第二条【适用条件】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改变建筑物 外檐形式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涉及以下内容,应办理 本行政许可:建筑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规 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 体风格以及其他国家政策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符合规划条件。 第三条【提交材料自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三份(含电子文件, 应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 要求);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应符合《天津 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和《天 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要求)。 采用承诺审批,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 材料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总平面图是申 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二)项、第(四)项中其他图纸等材料行政相对人 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 (二)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与周边环境关系不 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 1.第(一)项、第(三)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 料; 2.第(二)项、第(四)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 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

第四条【办理程序】承诺审批制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承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行政许可 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限为建设项目开工前。 (二)办理。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 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 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 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证书。 (三)履诺。申请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 料。 (四)采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书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 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 考。 第五条(信息共享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关 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开展规划实 施公开公示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至业务协同平台: 推送至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指导。 第六条(监管主体取消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行政许可 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并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 并办理。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通 过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线报告,按照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 标准以及业务管理手册,审核项自建筑工程部分是否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不再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

第七条【监管方式和内容】适用承诺审批制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后,区级规划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 核查项目进度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定的期限内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 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履行审批职 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 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建设过程 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可以向市级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九条【诚信管理】建立企业家诚信档案DLZ 890.6001-2019 能量管理系统应用程序接口(EMS-API)第600-1部分:公共电网模型交换规范(CGMES)——结构与规则,如发现企业未按 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补齐放线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或者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的放线报告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 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规划条件要求的,撤销原行政许 可,同时将审请单位(含项自公司的上级公司)的失信行为纳入 工程建设项自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 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 合惩戒。 第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人)于 年月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政许可,由于

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

IT明灯 的1竹 政许可,由于 ,现在无法提供 。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人)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补齐放线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 平面图外其他图纸(一般建筑工程);本单位(人)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建设工 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属于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 与周边环境关系不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同时本单位(人)承诺符合《天 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 理技术标准(试行)》、《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等标 推要求; 2.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 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 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在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时,不 从事相关的活动。 7.本单位(人)承诺本次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内容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同时承诺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后续建设、经营、服务等工作,如有任何虚假, 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许可机关无关。 如因日照分析、建筑面积等不真实引发的相关问题,本单位(人)承诺全权解决并 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8.本单位(人)承诺建筑设计过程中不为后期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便 利条件。如出现销售宣传材料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普遍改变 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行为视为违反承诺,将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 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9.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10.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GB/T 10264-201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行政机关和各申请人各执一份

项目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顶目公司盖章 上级公司盖章 KX年XX月XX日 XX 年 XX 月XX 日

设计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 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印发

GB 50648-2011 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2019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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