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0-201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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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060-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48.1K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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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0-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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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0-201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妆品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前言. ...III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技术内容.. 6检验方法

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技术内容.. 检验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化妆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 响TZZB 1129-2019 反渗透净水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化妆品生产,产品有害物质、包装、回收处理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化妆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 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化妆品生产,产品有害物质、包装、回收处理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镜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化妆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15818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实验方法 GB/T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097.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GB/T27578 化妆品名词术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8号公告)

GB5296.3、GB/T2757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化妆品cosmetics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

4.1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4.1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1.1产品不使用表1列出的物质。

表1产品中不使用的物质

表2产品VOCs限量要求

GB/T 21334-2017 物流园区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5.1.4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P205计)应不大于0.45%。 5.1.5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小于95%。

5.1.4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P205计)应不大于0.45%。 5.1.5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小于95%。

5.2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3产品包装材料要求

5.3.1可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平均质量的80%。 5.3.2产品中附带的一次性擦拭材料应由可再生材料制成。 5.3.3质量大于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材料应按照GB/T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5.3.4应按照GB/T18455进行标识, 5.3.5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3.6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 5.3.7不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双酚A、含氯物质。 5.4产品说明要求 5.4.1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5.4.2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5.4.3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5.3.1可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平均质量的80%。 5.3.2产品中附带的一次性擦拭材料应由可再生材料制成。 5.3.3质量大于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材料应按照GB/T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5.3.4应按照GB/T18455进行标识WW/T 0104-2020 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 监测终端 温湿度, 5.3.5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3.6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 5.3.7不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双酚A、含氯物质。 5.4产品说明要求 5.4.1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5.4.2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5.4.3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5.1技术内容5.1.3的检测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1.3第一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6.2技术内容5.1.4的检测按照GB/T13173规定的方法进行。 6.3技术内容5.1.5的检测按照GB/T15818规定的方法进行。 6.4技术内容5.3.1的计算按照GB/T21097.1规定的方法进行。 6.5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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