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819-2013 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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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819-2013 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规范

DB41/T 8192013

.3.9做好地质公园管理体制规划,应把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二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管理职能等编列清楚,并以公园上一级政府正式批件为据,

7.4地质遗迹资料档案及数据库

7.4.1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结合河南省地质公园现状,凡在地质公园规划范围内的 七大类地质遗迹,都应建立地质遗迹资料档案。 .4.2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数据库和地质遗迹资源资料档案。 .4.3开展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更新,包括已知地质遗迹点、已建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地质公园。 .4.4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信息管理和维护更新平台,包括空间数据查询、 服表统计分析、三维地形地貌浏览、打印输出、基础数据维护子系统。 7.4.5做好地质遗迹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使用和动态更新。 .4.6整合地质遗迹科普网站和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建立基于网络的地理信息系统的本地质公园地 质遗迹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7.5.1地质博物馆旨在把野外分散的地质遗迹景点组织为一体,对地质遗迹开展全面的、系统的科普解 说和展示SN/T 4525.2-2016 出口食品中致病菌的分子分型MLST方法 第2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在地质公园解说系统中起到了统领全局的核心作用。 7.5.2地质博物馆的建设内容包括:建立地质公园全景立体模型、主要地质景观的展板解说、主要地质 景观的成因模型或3D动画展示、收藏和展出重要的地质标本、相关地学研究文献等,

7.6.1地质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不得在保护 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 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7.6.2地质遗迹科普宣传

7.6.2.1利用互联网、博物馆、景区标识、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 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7.6.2.2普及地质遗迹基础知识,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意识。 7.6.2.3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做好导游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6.2.4利用地球日、地质公园日等节日及学生夏令营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公众参与地质遗迹科普 宣传活动。 7.6.2.5组织与国内外知名地质公园的横向交流与协作,学习和借鉴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先进技术 和经验。

7. 6. 3 管理人员培训

将地质公园的人才结构、配备途径和培训计划纳入地质公园的规划,制定出详细的人员培训计划。 定期对地质公园内的管理人员,导游,及景区服务人员作地质专业知识的培训。

7.6.4地质遗迹评估

DB41/T 8192013

建立工程安全性评估制度,在地质遗迹保护点周边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时,应由地质专业单位对遗迹 的安全性作出评估。

QSSX 0001S-2014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脱水蔬菜7. 6.5 地质遗迹巡察

7.6.5.1明确地质遗迹巡察范围,确定地质遗迹巡察内容。 7.5.6.2确定巡察人员组成.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当地乡村或有关单位人 员,也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单位组成巡察组进行巡察。 7.5.6.3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登记造册,制订措施,及时解决。 7.5.6.4巡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每次巡察有书面记录。

7.6.5.1明确地质遗迹巡察范围,确定地质遗迹巡察内容,

GB/T 34117-2017 核电厂常规岛设备汽水分离再热器规范7.6.6地质遗迹保护制度

7.6.6.1对实施一级保护的地质遗迹,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 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7.6.6.2严禁建设与风景区无关的旅游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 7.6.6.3严禁毁林开山、采石、取沙、修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重要景点严格限制开发强度。 7.6.6.4景区内一切建设均应服从总体规划,并由公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破坏景源及生态环境及景 观视线。 7.6.6.5在一级保护区内,应建设巡视道和巡视公路(可与旅游步道和旅游公路合用)。 7.6.6.6对实施二级保护的地质遗迹,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7.6.6.7禁止开山采石、挖土取沙,不得建设生产性工厂及污染性工矿企业。 7.6.6.8区内村庄的发展受公园总体规划的制约,区内一切建设均服从总体规划,建立项目审批制度 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7.6.6.9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建设巡视道和视公路(可与旅游步道和旅游公路合用) 7.6.6.10对实施三级保护的地质遗迹,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7.6.6.11保护区内禁止大面积开山、毁林,禁止建污染型企业,区内项目建设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 环境要求。 7.6.6.12在保护区边界线上每隔300m~500m设置保护界桩,约每隔10个界桩树立地质公园界碑, 在公园内主要村庄道口设置地质公园界碑

7.6.7建立地质公园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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