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70-2013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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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Y 507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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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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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 5070-2013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4.4.3提升设备若在混凝土基础上安装时,应先安装钢结构基础,然后按本规范4.3.2条安装

2 提升设备与吊杆之间吊挂的钢丝绳应不少于4根: 3 输导钢丝绳的滑轮应用螺栓与支撑基础可靠联接: 4吊挂布景(或幕布)等跨距较大的吊架应增加吊点: 5设置在吊架上的收缆装置,不应使吊架产生阻碍或摇摆现象。 4.4.5用两台或以上电机驱动的电动吊架,应配置机械或电气同步装置

4.5.1自提升电动吊杆安装就位前,应确认设备层预留安装所需基础型钢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按 施工图和演播室灯光设备层的水平面中心线为基准,确定自提升电动吊杆的安装位置SZY 301-2013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允许偏差为 +25mma

地图和翼确儿没备前小下中线塞油 十确差, ±25mm。 4.5.2 自提升电动吊杆各钢丝绳吊点应调平,水平允许偏差为5%,允许累积偏差为10mm。 4.5.3 自提升电动吊杆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吊挂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根; 3 设置在吊杆上的收缆装置,不应使吊杆产生阻碍、倾斜或摇摆现象

吊挂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根; 设置在吊杆上的收缆装置,不应使吊杆产生阻碍、倾斜或摇摆现象

4.6.1设备层下如有顶棚,则顶棚上应预留伸缩杆通过孔, 4.6.2提升机安装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有关建筑物的轴线设定基准线。按设备安装基础的几何尺 寸确定安装位置,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土25mm。 4.6.3垂直吊杆的灯具电缆、控制电缆应绑扎牢固、随吊杆升降活动自如,电缆两端用专用接插件 联接。 4.6.4在吊杆升降过程中,应平稳自如,无卡阻、颤动和异常噪声。 4.6.5伸缩杆末端装有收缆筐和双灯横杆,横杆应能绕吊杆中心线作水平180度范围调整,且转动 灵活、自如,调整后紧固。 4.6.6提升垂直吊杆的钢丝绳应不少王2根,每根钢丝绳应能独立承裁

4.6.7手动垂直吊杆应满足下列要求:

4.6.7手动垂直吊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手动垂直吊杆型号、规格、伸缩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手动垂直吊杆的设计载荷应与所挂灯具的重量相匹配,升降和锁紧操作应方便可靠,吊杆在 伸缩范围内应能停止在任何位置上,不得有上下伸缩现象; 3手动垂直吊杆安装时,可用灯钩或灯具滑车联接。联接销的直径不应小于6mm,联接销应具 有防脱措施; 4安装在手动垂直吊杆上的灯具电缆应随杆伸缩,两端应适当预留长度,端头应采用专用接插 件联接。电缆外皮不应与灯具外壳相碰。

4.7.1固定安装的电动铰链吊杆的提升机安装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有关建筑物的轴线划定基准线 核定设备安装基础的几何尺寸,确定安装位置,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土25mm。 4.7.2铰链吊杆安装时,可用灯钩或灯具滑车联接。联接销的直径不应小于6mm,联接销应具有防 脱措施。 4.7.3铰链吊杆的灯光电缆、控制电缆应沿铰链臂绑扎牢固、活动自如,电缆两端应用专用接插件 联接。 4.7.4在双灯重量不平衡的情况下,横杆不应出现明显的倾斜。 4.7.5恒力铰链吊杆的荷载应有一定的调整范围,使之与所挂灯具的重量相匹配,并能在设计的全 行程范围内可靠定位,无上下伸缩现象,

4.8.1单点吊机安装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有关建筑物的轴线或墙面划定基准线,核定设备安装基 础的几何尺寸,确定安装位置,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土25mm 4.8.2单点吊机与设备基础的联接,应采用螺栓紧固,以槽钢或工字钢作为基础时,应装设与槽钢 或工字钢相匹配的斜垫圈。 4.8.3吊点的强度不得小于最大工作载荷的10倍。 4.8.4单点吊机的吊钩应配备防脱落挡块。 4.8.5单点吊机链条的破断拉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载荷的10倍。 4.8.6单点吊机的上下限位应能方便地进行调整。 4.8.7单点吊机的轨道允许水平偏差为3%,全长允许水平偏差为30mm。两根直线轨道间距最大偏 差为2mm。 4.8.8单点吊机的轨道联接处应平滑,过渡接口宜在支架处,使移动吊点灵活通过,不得有阻滞或 明显的颜抖现象。

4.8.9单点吊机的轨道应设置吊

4.9.1自动收缆器在设备层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土25mm。 4.9.2自动收缆器底座与设备基础的联接,应采用螺栓紧固。以槽钢或工字钢作为基础时,应装设 与槽钢或工字钢相匹配的斜垫圈。 4.9.3自动收缆器在收放过程中,应与吊杆保持同步,电缆张力不应超过电缆拉伸力限值,不应有 阻卡、扭曲、松弛、倾斜等现象。 4.9.4自动收缆器收放的电缆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滑轨系统应包括固定轨、滑轨、万向头滑车、恒力吊杆、灯具滑车、电缆轨道及电缆滑车。 4.10.2固定轨应固定在满足承重的结构上,固定轨支架间距不宜大于2m,轨道允许水平偏差为 1%,全长允许水平偏差为10mm。两根直线轨道间距最大允许偏差为30mm。 4.10.3固定轨端头伸出固定支架不应超过0.5m,两端头应采用挡块限位。 4.10.4对于同一滑轨的两条固定轨,应在同一标高水平线上,允许偏差为10mm,轨中心距允许偏 差为10mm。 4.10.5万向头滑车,灯具滑车,均应滑动灵活、平稳,滑车应与轨道滑面接触良好。 4.10.6固定轨的联接点宜设在支架处,滑轨中间不应有接头。 4.10.7电缆轨道应与固定轨位置平行,轨道支架间距不应大于2m,轨道超出支架长度不宜大于 0.5m,末端应设置限位挡块, 4.10.8电缆轨道联接处应平滑,过渡接口宜在支架处。接口应使电缆滑车灵活通过,无阻滞现象 4.10.9钢丝电缆滑线应与固定轨平行安装,钢丝一端能够调整其张紧度,支撑电缆吊环灵活滑动。

5.1.1布光控制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确保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涂层完整 无变形、损伤和锈蚀,不应有明显碰撞凹陷。 5.1.2布光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清洁的环境,靠近被控设备,便于操作和维护。 5.1.3在演播室工作面和控制室均应设置急停控制装置

2布光控制柜、终端柜、分控箱安装

5.2布光控制柜、终端柜、分控箱安

2.1布光控制柜、终端柜应安装在土建预留的型钢基础上,柜前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5m,柜 墙、电缆桥架或其他设备不应小于0.8m,柜顶距吊顶不应小于0.5m。 2.2柜体安装应进行水平、垂直校正,柜体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

5.2.3相同规格的布光控制柜、终端柜并排安装后,顶部允许偏差为2mm。 5.2.4分控箱宜安装在灯光设备层所控设备的附近,且应固定在灯光设备层的钢架上,安装应牢固、 维修应方便、排列应整齐。 5.2.5布光控制柜、终端柜和分控箱上应有铭牌。进、出线孔应有橡胶护套或塑料护套。 5.2.6布光控制柜、终端柜和分控箱应设接地螺栓并做好接地处理

5.3布光控制台(箱)安装

5.3.1移动式布光控制台的控制电缆插座应装在演播室的墙上,插座距地宜为0.3m,且宜装在进 布景的门附近 5.3.2布光控制箱宜装在易于观察到被控设备的位置,箱顶标高不宜大于1.8m,便于操作,箱体 宜嵌入安装。控制箱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0。

宜嵌入安装。控制箱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0。 5.3.3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易于观察到被控设备的地方。

5.3.3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易于观察到被控设备的地方。

6.1.1调光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确保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涂层完整无变形、 损伤和锈蚀,不应有明显碰撞凹陷。 6.1.2调光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方便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的运行

6.2.1调光柜应安装在预留的型钢基座上,宜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螺栓固定。柜前操作距离应 小于1.5m,柜体距后墙或电缆桥架不应小于0.8m,柜顶空间高度不应小于0.5m。 6.2.2 调光柜柜体安装应进行水平、垂直校正,柜体垂直偏差应符合本规范5.2.2条的要求。 6.2.3 相同规格调光柜并排安装后,顶部最大高差不应大于2mm。 6.2.4 壁挂式调光箱顶标高不宜超过1.8m,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 6.2.5 调光控制台应安装在固定的台面上。 6.2.6 调光柜(箱)安装就位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 安装电源电缆前应测量相线对立柜外壳的绝缘和相间绝缘,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Q; 调光立柜电源板、控制触发板及散热风扇工作应正常; 3 检查驱动单元并进行安装。 6.2.7兰 当用一台控制台通过DMX512信号控制多种设备,如调光柜、电脑灯、换色器等,宜加信 分配器,把各种不同设备接到各自的信号接口,不宜使用“Y”形连接各种设备。 20DMV512售卫用续注经发润垢市灯时 信品线首长完招过250m

2调光立柜电源板、控制触发板及散热风扇工作应正常: 3 检查驱动单元并进行安装。 6.2.7当用一台控制台通过DMX512信号控制多种设备,如调光柜、电脑灯、换色器等,宜加信号 分配器,把各种不同设备接到各自的信号接口,不宜使用“Y”形连接各种设备。

6.2.7当用一台控制台通过DMX512信号控制多种设备,如调光柜、电脑灯、换色器等,宜加信号 分配器,把各种不同设备接到各自的信号接口,不宜使用“Y”形连接各种设备。

7.1.1灯光控制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在灯光设备层上时应符合环境温度的要求。 7.1.2灯光网络管理系统应包括通信电缆、网络设备(以太网络交换机、网络调光台、网络调光柜、 网络节点等)、应用软件等。

8.2.4灯具应采用带接地的三芯插头。 8.2.5机械灯具的控制应采用专用插接件和专用控制电缆。机械灯具的灯光电缆及控制电缆敷设, 应不影响其正常的机械动作。 8.2.6杆控灯具应能用控制杆控制俯仰、水平回转和调焦,控制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8.2.7灯具及附件的悬吊应满足下列要求: 1悬挂安装的灯具、换色器、电源分配器和隔离式信号放大器等设备联接牢固,必须配置保险 链; 2电源分配器或隔离式信号放大器宜靠近电源插座 8.2.8插座与插头的规格、质量应满足负载要求,匹配良好,插接紧密,连线正确

9.1.1配电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10.1.2电缆敷设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未受损伤: 3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对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湿判断或试验; 4电缆如不立即安装,应集中分类存放,且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应存放于库房,不宜在阳光下曝 晒。盘上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电缆存放处不得有积水; 5电缆敷设前应检测绝缘质量。 10.1.3电缆敷设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未受损伤: 3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对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湿判断或试验; 4电缆如不立即安装,应集中分类存放,且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应存放于库房,不宜在阳光下曝 晒。盘上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电缆存放处不得有积水; 5电缆敷设前应检测绝缘质量。 10.1.3电缆敷设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基本完成,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调光器室与演播室之间的墙洞预留准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若有补遗、开孔、扩孔的需求 土建应进行修饰工作。

10.2电缆管及电缆桥架敷设

10.2.1电缆采用镀锌钢管敷设时,线管不应有穿孔、裂缝、显著的回凸不平及严重锈蚀等情况, 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电缆线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或显著的凹瘾现象,一般弯扁程度不应大于 线管外径的10%,管口应有护口。 0.2.2电缆线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所穿电缆弯曲半径的规定。每根电缆最多不宜超过3个弯头: 直角弯不应超过2个。室内电缆在过墙、过楼板时,应穿钢管保护,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 1.5倍。 10.2.3金属线管的连接不应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当 来用带有丝扣的管接头连接时,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10.2.4采用钢管作电缆线管时,应在外表涂防腐漆;采用镀锌管时,锌层剥落处也应涂防腐漆, 0.2.5引至设备的电缆线管管口位置,应便于与设备连接并不妨碍设备拆装和进出。并列敷设的 电缆线管管口应排列整齐。 10.2.6电缆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电缆敷设方式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桥架(托盘、梯架)水平 敷设时,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10.2.7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宜为1.2m~2m,垂 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10.2.8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2m;电力电缆(含 灯光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3m;弱电电缆桥架与电力电缆(含灯光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5m, 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它障碍物不应小于0.3m。 0.2.9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10.2.10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0.2.10的规定。

表10.2.10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净距

览桥架不宜敷设在热力管道上方,否则应采取隔

10.2.12电缆桥架应接地良好

10.3.1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三相电源的相线和零线不应单独穿过柜 体的进出线孔,以免产生涡流和干扰。 10.3.2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金属线管内;单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 不应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10.3.3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线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 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线管内。 10.3.4电缆通道应畅通,无积水,金属部分完好无损。 10.3.5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外观无损伤、绝缘良好。 10.3.6在电缆终端头附近宜预留备用长度。 10.3.7电继的最小查曲半径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

10.3.7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10.3.71

表10.3.7电缆量小弯曲半径

电甄外径,H为扇平带状电缆厚属

2D为圆电缆外径H为扁平带状电缆厚度。

10.3.8电缆敷设时,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不得有绞拧、 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 0.3.9电缆敷设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表10.3.9的规定,当温度低于表10.3.9的规定时,应采 取相应措施

3.9电缆允许敷设最低温虚

10.3.10灯光电缆及控制电缆由调光器室至演播室的过墙处采用钢管或电缆桥架敷设,钢管两端应 有护口,电缆穿完后应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 10.3.11在调光器室内,电缆宜在活动地板内或沟道内采用电缆桥架分类敷设。 0.3.12在演播室内,电缆宜敷设在灯光专用电缆桥架内 10.3.13电缆在悬吊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行车及垂直吊杆的伸缩器外,或在水*吊杆及自提升 吊杆的收缆板或收缆筐内,电缆不应受外在拉力和磨损。扁*电缆预定用于安装的自由悬挂长度不 应超过30米。当电缆使用范围超过上述限制时,电缆应当增加承拉措施。 10.3.14电缆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为:电力电缆(含灯光 电缆)填充率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填充率不应大于50%。 10.3.15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载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2灯光电缆和控制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10.3.16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1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m~2m处; 2水*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10m15m处。 10.3.17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牌 10.3.18电缆及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0.3.19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并盖好盖板。 10.3.20在电继桥架和电缩线管内敷设的电继,中间不应有接头

10.3.16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

10.4.1电缆长度应能满足敷设与连接需要,并在线头两端留5cm~10cm余量。电缆终端剥切时不 应损伤线芯与保留的绝缘层,应使用绝缘胶带或热熔胶将电缆终端完全牢固的封堵,操作过程中应 保证终端处清洁并注意防潮。 10.4.2灯光电缆终端应制作永久性的颜色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子调光设备通用技术条 件》GB/T13582的规定,且与系统相位一致。安装固定的调光柜(箱)系统时,电缆两端应制作易

于辨别调光回路的永久性标。由配电柜至调光柜的电缆终端,也应有永久性的颜色标患 0.4.3灯光电缆应采用铜质接线端子,接线端子的规格应与电缆线径、*固件的规格相吻合。线 头剥切时,应做到绝缘层剥除整齐、线芯完整、长度适当。接线端子与线芯、线皮接触*密,使用 专用配套的压模工具压接端子与线头,必要时可以锡焊连接,连接美观、*固,不易被外力拉脱。 10.4.4控制通信电缆端子的制作工艺应符合产品的接口规范。

10.5端子*固与连接

0.5.1端子应使用规定的螺钉*固到终端柜、分控箱、调光柜(箱)或附件上,*固力矩应满足 有关规定。现场选用的螺钉规格应满足国家标准《电子调光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13582的规定。 0.5.2电缆捆扎固定时,每根电缆的前端应留有5cm~10cm盘曲余量,在接线端子松脱时,电缆 不得与其他导体碰接。 0.5.3控制电缆在调光柜(箱)连接端附近应有可靠固定,使控制电缆端子不会受到外力拉扯。

11.0.1系统调试应包括:悬吊装置、布光系统、调光系统、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灯具及附属设 备、配电及其线路、软件、网络等。 1.0.2灯光系统功能要求、设备数量及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1.0.3灯光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清理,设备内外不得有积尘、积水、油渍或其他污染,桥架 成线槽内不应有杂物,并盖好桥架、线槽及活动地板的盖板 1.0.4系统调试所包括的各子系统应做到满足功能、运行安全、稳定灵活,同时应符合其他有关 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1.0.5应对灯光系统的全部组成设备进行调试,调试的顺序为:各子系统分部分项调试;各子系 统的集中调试:灯光系统总体调试。

12.1.1灯光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经单项调试合格并经联动方式运转,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 同时试运行时间不少于四周,运行正常,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 方可进行验收。 12.1.2灯光系统验收小组的组成、职责以及竣工验收程序应按建设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 定执行。 12.1.3验收依据应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及有关国家及行业的标准、

规范。 12.1.4验收小组现场验收,对各系统的随工检验记录、单项调试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以此 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2.1.5灯光系统的验收范围应包括:悬吊装置、布光设备、调光系统、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灯 具及附属设备、配电及其线路等。 12.1.6验收内容应包括:材料进场报验资料,设备安装质量、线路施工质量、安装过程中各种检 验记录、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等。 2.1.7应检查生产厂提供的具有过载保护功能设备的过载保护检验报告。 12.1.8灯光系统验收时,应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

12.2.1悬吊装置的验收:

1产品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机接线正确、牢固; 3空载、满载运行升降的两个过程,应达到下列要求: 1)控制信号正确,指令与实际动作一致; 2)上、下限位动作灵敏可靠,偏差符合要求; 3)电动行车行走及升降*稳,无阻卡、扭曲、倾斜现象。停车制动可靠,制动后,行走滑动 不超过30mm,伸缩杆滑动不超过50mm; 4)电动水*吊杆的各钢丝绳吊点在同一水*上,吊杆水*偏差在允许范围内。钢丝绳满足本 规范4.3.4中的有关要求。吊杆在升、降中无阻滞和摇摆现象; 5)自提升吊杆及各部件表面处理及外观完好无损,标示牌明确,电器和导线安装布置符合要 求。吊杆升降*稳,配套的缆线收缆板传动件升降自如,无阻卡、扭曲、倾斜现象。停机 制动可靠,吊杆下滑不超过50mm; 6)垂直吊杆升降*稳,伸缩杆、螺旋电缆升降自如,无卡阻、颤动及扭转现象。停机制动可 靠,制动后,吊杆滑动不超过50mm。吊杆垂直度不超过产品规定的允许值。吊杆及各部件 表面处理及外观完好无损,标示牌明确,电器和导线安装布置符合要求; 7)悬吊装置减速器工作正常,无渗漏油现象; 8)电控系统、机械系统无异常现象

12.2.2滑轨系统的验收应包括:

1固定轨和滑轨的验收:

1)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固定轨安装牢固,水*、轴线偏差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3)方向头滑车在固定轨和灯具滑车在滑轨上应滑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4)轨道两端封头应完整。 2电缆轨道、电缆滑线的验收:

1)轨道支架距离,水*度和轴线偏移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2)安装牢固,接口*滑,电缆滑车在轨道中应滑动灵活,端封头完整; 3)滑线张**直、牢固,电缆在滑线上应滑动自如; 4)轨道漆层应完好,无脱层和漏漆现象。 3恒力吊杆的验收:。 1)恒力吊杆与灯具滑车的联接应符合本规范4.7.2的规定,滑车在轨道上应滑动自如(无 阻及溜车现象),恒力吊杆吊挂应可靠; 2)恒力吊杆上的灯具电缆,应不影响恒力吊杆伸缩; 3)恒力吊杆与灯具重量应匹配,恒力吊杆在拉伸或回缩时,应定位准确。 2.3布光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布光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布光设备接地应良好; 3布光控制台(箱)或遥控装置应对灯光机械系统进行控制,逐项检查悬吊装置及机械灯: 1)选号准确无误,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40%,无“串车”现象; 2)选中的车(杆)号与控制台(箱)上的显示应相符; 3)选中的车(杆)双侧均应有指示灯显示; 4)吊杆不带负载做提升或下降运动时,应*稳无晃动: 5)吊杆带100%负载降至下限位置,上升2m~3m快速停止,再启动上升2m~3m后停止,以 运行反复三次,检查减速器带负载运行的性能; 6)吊杆带100%负载,下降2m~3m,制动后,吊杆在空间的定位允许偏差为土50mm; 7)限位的检查: ①吊杆提升至上限位后应停止,反复试验三次,上限位应灵敏、可靠。检查数量应不少 总数的40%,上限位置允许偏差为土50mm; ②吊杆下降至下限位后,应自动停止,反复试验三次,下限位应灵敏、可靠。检查数量 100%; ③行车上、下限位的验收采用以上①和②的方法进行。伸缩器运行时,应无卡阻现象: ④行车前、后行走至限位时应停车,各反复三次,前后限位保护应良好; ③行车全程行走,检查行走应*稳,停止后灯具应稳定。 8)防冲顶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查

12.2.4调光设备的验收(系统检查测试):

调光设备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调光柜(箱)应有专门的配电柜提供电网电源,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电源指示器件安装正确 规格性能和电源电压应满足系统的工作要求,电源采用三相四线供电,系统有专用接地线路(PE线)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Q; 4电缆、接线端子及*固件、插座与插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5设备中带电回路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二次回路绝缘电阻应大于1M2: 6安全标志齐全,位置正确,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7通电测试: 通电后,调光柜(箱)应有电源指示并不应有短路、过热、断电、闪火花、冒烟及机壳或操作 件带电等现象。 用控制台对每个调光回路进行调光,并对多路同时调光,可全亮或关闭,且一致性要好,无错 路、串扰等现象; 8调光柜(箱)散热系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工作,温升符合设备技术规定; 9调光柜(箱)最大输出电压及最小输出电压应达到产品的技术要求; 10调光柜应逐台进行检测,应按照设计的最大负荷连续运行不少于4小时,调光柜应无异常 现象,控制模块功能正常,灯光不应闪烁,温升应小于55℃; 11调光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子调光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13582、《电子调光设备性能 参数与测试方法》GB/T14218和《电子调光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5734的规定。 12.2.5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的验收(系统检查测试)

12.2.5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的验收(系统检查

1)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2)信号传输应可靠,无串扰现象,应具有较强的电磁兼容和抗干扰能力; 3)管理软件应运行稳定可靠,各功能模块不应存在软硬件冲突

1)信号设备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供电电源电压及接线应符合要求; 3)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信号线缆、接线端子及*固件、插座与插头、线路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5)设备接地应良好,并符合设计要求; 6)安全标志应齐全、位置正确。

1)通电后,信号柜(箱)应有电源指示并不应有短路、过热、断电、闪火花、冒烟及机壳或 操作件带电等现象。 2)信号柜(箱)温升应符合设备技术规定; 3)信号设备连续运行不应少于4小时,设备应稳定工作。

1)信号传输系统的连通性检测:

连通性检测方法宜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 网络的连通性。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工作站应能与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 ②各子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通信的设备之间可以 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并保证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③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测局域网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状态。 2)信号传输系统的路由检测: 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 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 3)容错功能的检测: 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 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具备容错能力的信号传输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穴余设 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②对有链路穴余配置的信号传输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 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12.2.6灯具的验收:

12.2.7电缆的验收:

1 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电缆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且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电力电缆(含灯光电缆)的相线和对应零线不分开敷设,三相电源的相线和零线不单独穿 过钢管或柜体的进出线孔; 3)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符合要求,电缆无中间接头; 4)电缆终端安装要牢固,相色正确,相线采用黄色、绿色、红色,中性线(N线)用淡蓝色 保护地线(PE线)用黄绿色。调光柜(箱)输出灯光回路也相同; 5)电缆桥架、电缆沟内无杂物,电缆沟的沟盖板齐全,有盖的电缆桥架盖板齐全: 6)防火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7)灯光回路有编号,包括调光柜输出号和输出终端号; 8)每台调光柜的中性线(N线)直接与配电柜的中性线(N线)相连; 9)灯光电缆带负荷连续运行不少于4小时,电缆无异常现象。电缆温升小于25℃。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3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和技术文件: 1)设计图纸资料、电缆清单、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和峻工图; 2)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隐蔽工程的《交工验收记录》; 4)电缆线路的原始记录: 电缆的型号、规格及实际敷设总长度及分段长度,电缆终端的形式及安装日期; 5)试验记录。 4电缆验收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50168的规定。

1)低压配电柜(盘)及柜内设备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 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规定; 2)柜体接地可靠、漆层完好、清洁、*齐: 3)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4)所有二次接线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 5)抽屉推入、拉出灵活,机械联锁、电气联锁正确、可靠; 6)低压电器的交接试验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的规定。 2低压配电柜(盘)带负荷连续运行不少于4小时,负荷不应小于70%断路器的整定值,且低 压配电柜(盘)内的断路器应依次进行测试; 3低压配电柜(盘)带负荷运行时,应检查运行噪声和各开关运行状态,柜中各母线连接处的 颜色有无变化,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

12.3工程验收技术文

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 所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 2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通知单; 3 随工检验记录及隐蔽工程记录; 4 各子系统安装调试记录; 5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6 施工日志记录; 7 工程停(复)工通知; 8 系统调试记录; 9 工程竣工图; 10 工程峻工报告。

所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通知单; 3 随工检验记录及隐蔽工程记录; 各子系统安装调试记录; 7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6 施工日志记录; 7 工程停(复)工通知; 8 系统调试记录; 工程竣工图; 10工程竣工报告。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GB/T 26150-2010 免洗红枣,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 术语 一般规定 24 悬吊装置 4. 1 一般规定 4. 2 电动行车 4. 3 电动水平吊杆 25 4. 5 自提升电动吊杆 25 4. 6 垂直吊杆 25 4. 7 铰链吊杆 26 4. 8 单点吊机。 26 4. 9 自动收缆器 26 4.10 滑轨系统 26 布光控制系统 5. 1 一般规定 6调光系统. 27 6.1一般规定 27 6.2设备安装 2 信号传输及管理系统 7. 1 一般规定 7.2设备安装. 27 灯具及附属设备, 8.2灯具安装 27 低压配电及接地保护 28 9.2接地保护 10电缆 28 10. 1 一般规定 28 10.2 电缆管及电缆桥架敷设 10.3电缆敷设 28 系统调试 29 12 系统验收 29 12. 1 一般规定 12. 2 竣工验收 12. 3 工程验收技术文件 29

.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确保灯光系统设备的安装、施工质量。 0.2本规范适用的范围。扩建和改建虽受一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系统的合理性和技术指标不应 降低。本规范中灯光系统是针对演播室相对固定安装的灯光系统设备,非固定的临时的、流动的灯 化系统设备的安装,也可参考本规范。 .0.3演播室灯光系统的施工应以上报批准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提供可施工的完整图纸及文 牛。对于灯光系统工程安装,应包括各层平面的管道图、设备布置图和系统接线图等。

3.0.1本条款的目的在于杜绝新建、改建及扩建演播室灯光系统安装时与土建等专业的脱节,避免 工程安装的随意性,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影响灯光系统施工安装的质量。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 门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组织和设计方案,方案得到批准后,方可展开施工。 3.0.2灯光系统安装实施前,现场应具备施工的必要条件。相关建筑和技术辅助设施已经按批准的 设计规模安装建成,达到设计标准,能正常使用。 3.0.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事先制定出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 3.0.7设备、器材到达现场后,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外观及规格、型号的检查。施工前,应对要施 工的设备进行开箱检查,若无问题,方可进行施工。 3.0.9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主要指预埋管及预埋件

4.2.4卧式行车轨道与支架联接处YS/T 446-2011 钎焊式热交换器用铝合金复合箔、带材

2.4卧式行车轨道与支架联接处, 一般采用垫橡胶垫来减轻行车运行时的噪音 2.5为保证电动行车的安全运行,应予以设置的装置,

4.5.1自提升电动吊杆是把提升机和吊杆组合在一起的吊杆。因这种吊杆自重大,使吊杆长度和提 升重量受到限制,一般在特定场合使用。 目前自提升电动吊杆已不再是单一的组合式吊杆,为涵盖更大的范围,经此次修定,把组合式 吊杆修改为自提升式电动吊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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