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254-2017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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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0/T-254-2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7.2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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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254-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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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254-2017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试运行后,采用适 宜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 给出结论,

从一批产品的所有个体中随机抽取部分个体样本进行检测: 并根据样本的检测结果来判断 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sampling prescription

指包括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技术规格书、合 司文件等技术性文件。

SY/T 5992-2012 输送钢管静水压爆破试验方法2.0.9 通用业务系统generic business System

以符合该类建筑主体业务通用运行功能的应用系统,它运行 在信息网络上,实现各类基本业务处理办公方式的信息化,具有 学储信息、交换信息、加工信息及形成基于信息的科学决策条件 等基本功能,并显现该类建筑物普遍具备基础运行条件的功能特 征,它通常是以满足该类建筑物整体通用性业务条件状况功能的 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以该类建筑通用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实现该建筑物的专业业务的运营、服务和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的设计标准等级,叠加配置若干支撑专业业务功能的应用系统

3.1.1进行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系统试运行应连续 进行120小时。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 连续运行满120小时: 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工程技术文件、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 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自检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试 运行记录; 3系统检测前应提供智能建筑系统中需进行量值溯源仪器 仪表的检定/校准报告。 3.1.2系统检测时可对整个建筑智能化系统集中检测,也可根 据工程进度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检测,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 检测时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 进行。 3.1.3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测结果符合技术文件 要求判定为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 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 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详见附录A; 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 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系统试运行应连续 进行120小时。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 连续运行满120小时: 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工程技术文件、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 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自检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试 运行记录; 3系统检测前应提供智能建筑系统中需进行量值溯源仪器 仪表的检定/校准报告。 3.1.2系统检测时可对整个建筑智能化系统集中检测,也可根 相工租业座对名子 发艺八工甜公

据工程进度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检测,对各子分部工程分别 检测时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 进行。

3.1.3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测结果符合技术文件 要求判定为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 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 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详见附录A; 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 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

检测,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直至检测合格

检测,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直至检测合格。 3.1.4关于消防系统的检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测以及高

3.1.4关于消防系统的检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测以及高 风险的安全防护系统的检测应由法定检验机构按照专业标准和 特殊行业的相关标准实施。

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

3.2.1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由取得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专 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2实施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2.3现场检测应至少由2名检测人员承担

3.2.2实施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3检测方案、检测依据和检测数量

3.3.1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程规 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筑 工程的特点、委托方的要求编制并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 批准后实施。在检测方案中,应明确系统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 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等。 3.3.2检测数量可分为全数检测和抽样检测,检测数量应根据 下列原则确定: 1涉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安全防范 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462等现行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 测项目应全数检测;

2对各系统的中央管理级设备应全数检测; 3除以上规定外,可采用抽样检测,抽样数量符合本规程规 定。本规程未规定抽检数量的按不低于设备数量的20%抽检。

3.4.1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经相关检定校准机构检定 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3.4.2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采用的各种仪器、仪 表的精度指标,宜较工程设计参数的精度要求高一个等级。 3.4.3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故 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充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 仪表和设备应重新经相关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 使用

3.4.4常用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1用于测量长度的设备精度优于1mm; 2用于测量时间的设备精度优于0.01s; 3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性能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T21671附录 A的相关规定; 4用于检测综合布线系统电气性能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相关规定; 5用于检测有线电视系统输出电平的设备,频率优于 46MHz~870MHz,量程优于30dBμV~120dBuV,精度优于 2. 5dB; 6用于检测照度的设备,量程优于0.11x~20001x,精度优 于±10% ; 7用于检测声级的设备,量程优于30dB(A)~130dB(A) 精度优于士1dB;

8用于检测电压的设备,精度优于土2%; 9用于检测电源频率的设备,量程优于40Hz~70Hz,精度 优于±2%; 10用于检测接地电阻的设备,量程优于02~202,精度优 于±2%; 11用于检测压差的仪器,量程优于0Pa~1000Pa;精度优于 ±2% ; 12用于检测风速的设备,量程在0m/s~20m/s时,精度优 于±5%; 13用于检测尘埃粒子的设备,粒径应可测量0.3μm~5.0 m的粒子,精度优于土20%; 14用于检测交流电流和直流电流的设备,量程优于0.1A ~20A,精度优于±2%

3.5.1现场检测和检测数据分析完成后,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 报告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5.2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设 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

3.5.3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凡不合格项,均应明确 指出存在的问题

3.5.3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凡不合格项,均应明确

4.1.1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检 成后进行。

4.1.1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检测完 成后进行。 4.1.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 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整体协调控制检测、综合管理和亢余检测、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检 测等内容

4.2集成系统网络连接检测

4.2.1 集成系统网络连接接口应全数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硬件产品连接测试; 2 网络接口连接测试; 3 系统布线检测。 4. 2. 2 子系统之间的硬件连接、串行通信连接、专用网关(路由 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2.3网络服务器、集成系统操作站、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 机的连接检测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

1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检测网管工作站、集成系统操作 站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的通信; 2检测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网络节

点间通信应符合设计规定的通信协议和通信管理使用要求。

点间通信应符合设计规定的通信协议和通信管理使用要求。 4.2.5集成系统相关硬件的布线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章规定全 数检测。

4.3系统数据集成检测

4.3.1系统集成数据检测应包括共享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查询 等内容。

4.3.2共享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查询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统一界面监视被集成的各子系统数据,并能进行存 储和统计,数据显示与被集成子系统应一致; 2系统界面应为中文和图形化; 3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存储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 性能指标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3.3对被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全数检测,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推

4.3.3对被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全数检测,每个被集成

+.3.3对被集成的各于系统全数检测,被集成系统的 检数量宜为该子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0 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 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集成系统的整体协调控制检测

4.4.1集成系统的整体协调控制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报警信息及 处理功能、控制与调节功能、联动配置与管理功能及发生非法入 侵等紧急情况时的响应等内容

4.4.2检测报警信息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

检测联动配置与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 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

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

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和余检测

4.5.1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 包括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管理 功能、应用功能等内容,检测可通过现场实际操作、应用案例验证 的方法进行。

4.5.3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

库备份、电源热备及切换、通信链路几余及切换)、余及切换响 应时间、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险措施等应符合技术 文件要求

系统集成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4.6.1检查系统集成商提供的系统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 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和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 并进行验证。

4.6.2可靠性维护检测时,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测系统的故

早仪言 4.6.3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用 户密钥、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和采用VLAN技术等 的检测,应按本规程第6.3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户密钥、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和采用VLAN技术等 的检测,应按本规程第6.3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志、故障处理日志、各子系统运行日志应完整保存,查询方便

志、故障处理日志、各子系统运行日志应完整保存,查询方便。

志、故障处理日志、各子系统运行日志应完整保存,查询方便, 4.6.5检查系统软件用户管理权限设置与管理使用要求的匹配 度。 4.6.6系统集成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应全数检测

4.6.6系统集成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应全数检测

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

5.2业务和信令方式测试

5.2.4宜采用专用信令测试仪进行用户信令方式测试和局间信

5.3网络管理功能及计费功能测试

5.3.1网络管理功能应测试远程查询、启动、配置功能;告警功 能;话务统计;用户数据和局数据设置功能等内容。 5.3.2本地通话、长途通话、电路型、分组型和其他业务,应对话

务统计、流量或时长统计、计费等进行检测

生的所有统计时限区间内的所有通话清单本地存储,能根据需要 提供查询和打印功能。

生的所有统计时限区间内的所有通话清单本地存储,能根据需要 提供查询和打印功能。

6.1.1信息网络系统检测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网络 安全系统检测。 6.1.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应按国家保密管理 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6.1.3检测项目设计有规定时按照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无要求 时,按照本规程执行。

6.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6.2.1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项目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 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检测等。采 用融合承载通信架构的智能化设备网,还应进行组播功能检测和 QoS功能检测。 6.2.2连通性、传输时延和丢包率检测应按接入设备总数的 10%进行抽样测试,接入设备少于10台应全部测试,其测试应符 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测试命令、网络协议分析仪和网络流量分析仪等方 法进行检测; 2网管工作站和网络设备之间的通信应符合技术文件要 求,并且各用户终端应根据安全访问规则只能访问特定的网络与 特定的服务器; 3同一VLAN内的计算机之间应能交换数据包,不在同

6.2.6容错功能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的方法进行检汇

应符合本条1~4款要求。

1在网管工作站上搜索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 设备连接图; 2在网络系统中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采用模拟故障方法, 在网管工作站上检查自诊断功能; 3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的检测,提供网络 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6.3.1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应包括物理层安全检测、网络层安全 检测、系统层安全检测、应用层安全检测、应用系统安全测试、防 火墙功能测试、交换机接入控制测试、IPS及IDS功能测试、远程 接入功能测试和网络系统安全等级测试。

6.3.3网络安全系统应全数检测

6.3.3网络安全系统应全数检

7.1.1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 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相关规定。 7.1.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线缆特性测试、电气性能测试 和管理系统检测。 7.1.3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光纤链路或信道特性的检测应按 10%抽检,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最不利工作点和重要工作 区域。

7. 2. 1 光纤特性检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连通性检测包括光纤链路的插入损耗和光纤长度; 光纤链路(应包括光纤和连接器)的衰减测试。 7. 2. 2 光纤的性能指标、信道指标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7.3.1综合布线系统的电气性能测试,应根据布线链路或信道 的设计等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确定测试项目。 7.3.2工程电气性能测试中信道和链路测试的指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相关规 定。

7.3.33类、5类布线系统宜对长度、连接图、衰减、近端串音等 项目进行检测;5e类、6类、7类布线系统宜对长度、连接图、近端 串音、近端串音功率和、衰减串扰比值、衰减串音比功率和、等电 平远端串音、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回波损耗、传播时延、传播 时延偏差、插入损耗等项目进行检测

7.3.4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项 目应判定为不合格; 2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链 路或信道测试,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 信道应判定为不合格; 3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 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判定为不合格; 4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7.3.5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 被测总数的1%的,应判定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 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定为

1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 被测总数的1%的,应判定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 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定为 次抽样检测不合格; 2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 格比例不大于1%的,应判定为合格;抽样检测不合格比例仍大于 1%的,应判定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 进行判定; 3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 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该系统应判定 为不合格;光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 无法修复的,该系统应判定为不合格

7.4.1综合布线管理系统应检查下列功能: 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的显示功能; 2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显示功能; 3 系统操作过程记录功能和系统汇总、统计分析报告功能 7.4.2 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

1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的显示功能; 2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显示功能; 3系统操作过程记录功能和系统汇总、统计分析报告功能, 7.4.2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 7.4.3对于使用电子配线架的系统,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 链路连接关系与链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插拨配线架端口跳线 进行跳接试验、验证链路数据库更新情况、查验硬件设施工作状 态的显示功能,并应按10%进行抽检

7.4.3对于使用电子配线架的系统,应检测管理软件

链路连接关系与链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插拔配线架端口跳线 进行跳接试验、验证链路数据库更新情况、查验硬件设施工作状 态的显示功能,并应按10%进行抽检。

8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

8.1有线电视系统检测

8.1.1系统测试时应选取标准测试点,并应符合下列要

4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应符合表8.1.3 规定。

8.1.4 系统前端信号应全数测试。 1 测试自办节目输人混合器的信号: 2 测试卫星接收系统输入混合器的信号; 测试各频道的混合器输出电平,应不低于72dB。 8.1.5 模拟信号有线电视系统检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 1. 5 的规定,

表8.1.5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3.1.6数字信号有线电视系统检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3.1. 6的规定。

8.1.6数字信号有线电视系统检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 1. 6 的规定。

表 8.1.6数字信号的有线数字电视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8.2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

表 8. 2. 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SY/T 4108-2012 输油(气)管道同沟敷设光缆(硅芯管)设计及施工规范续表 8. 2. 1

8.2.2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全数检测

.2.2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全数

.1.1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 器,现场检测点的信噪比不应小于15dB。 0.1.2公共广播系统检测包括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

9.1.1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

9.1.2公共广播系统检测包括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

JJG 1094-2013 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检定规程9.1.2公共广播系统检测包括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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