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67-2019 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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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T 11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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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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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67-2019 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规程

表3.2.10土壤渗透系数

4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设置

4.1.1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使场地在建设或改建后,对于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 流峰值的控制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 4.1.2建设用地内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应符合当地海绵城 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当无相关指标要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新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0.6 2改扩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55%GB/T 36036-2018 制药机械(设备)清洗、灭菌验证导则,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 0.7; 3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峰值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1.1.3当建设用地内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时,仍应设超标雨水外排设施,并应进行场地 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用地。 4.1.4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其对应的汇水下垫面所产生的径流量计算确定。 4.1.5规划总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用地项目,应按每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小于 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4.1.6雨水收集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 质标准水系统。 4.1.7雨水构筑物及管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4.1.8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地下含水层水质、公众健康、环境卫生和建筑 物本身等造成危害,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园林景观的植物选择应适应雨水控制与利用需求。

流峰值的控制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 4.1.2建设用地内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应符合当地海绵城 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当无相关指标要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新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0.6 2改扩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5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 0.7; 3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峰值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1.3当建设用地内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时,仍应设超标雨水外排设施,并应进行场地 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用地。 4.1.4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其对应的汇水下垫面所产生的径流量计算确定。 4.1.5规划总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用地项目,应按每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小于 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4.1.6雨水收集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 质标准水系统。 4.1.7雨水构筑物及管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4.1.8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地下含水层水质、公众健康、环境卫生和建筑 物本身等造成危害,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园林景观的植物选择应适应雨水控制与利用需求 4.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方案 4.2.1民用建筑的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方案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实施方案相协调, 在项目总体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编制。 4.2.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方案编制前,应分析当地的降雨量、下垫面情况、市政条件、地 质资料、地表径流出流方向及径流量等,通过方案实施保证开发后的径流总量满足控制要求。 4.2.3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参数; 2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3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 4地面高程控制、外排雨水径流总量测算; 5各径流区域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布局; 6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管理模型对设计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 4.2.4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水体 湿地、坑塘、沟渠等; 2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的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 水的绿地: 3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4.25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有效截留雨水量应为各系统的截留雨水量之和,并应按下式计

在项目总体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编制。 4.2.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方案编制前,应分析当地的降雨量、下垫面情况、市政条件、地 质资料、地表径流出流方向及径流量等,通过方案实施保证开发后的径流总量满足控制要求。 4.2.3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参数; 2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3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 4地面高程控制、外排雨水径流总量测算; 5各径流区域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布局; 6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管理模型对设计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 4.2.4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水体 湿地、坑塘、沟渠等; 2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的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 水的绿地: 3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4.2.5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有效截留雨水量应为各系统的截留雨水量之和,并应按下式计

4.3.9同时设有收集回用系统和调蓄排放系统时,宜合用雨水储存设施。 4.3.10同时设有雨水回用和中水系统时,原水不应混合,出水可在清水池混合。 4.3.11水量平衡分析应根据雨水控制与利用目标确定,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滞蓄、渗透设施的水量平衡应包括雨水来水量、滞蓄量、排放量; 2雨水收集回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流量、回用水量、补 充水量和排放量; 3利用景观水体对雨水进行调蓄利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 流量、回用水量、渗漏量、蒸发量、补充水量和排放量, 4景观水体年补水量大于年收集回用雨水量时应考虑旱季景观

5.1.1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时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屋面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5.1.2屋面雨水系统中设有弃流设施时,弃流设施服务的各雨水斗至该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 近。 5.1.3屋面雨水宜采用断接方式分散排至地面雨水资源化利用生态设施。当排向建筑散水面 进入下凹绿地时,散水面宜采取消能防冲刷措施。 5.1.4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 室内设置散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5.1.5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的规定。 5.1.6屋面雨水收集管道汇入地下室内的雨水蓄水池、蓄水罐或弃流池时,应设置紧急关闭 阀门和超越管向室外重力排水,紧急关闭阀门应由蓄水池或水罐水位控制,并能手动关闭。 5.1.7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储存设施之间的室外输水管道,当设计重现期比上游管道的 重现期小时,应在连接点设检查并或溢流设施。理地输水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检查并,间距宜 为25m~40m 5.1.8种植屋面上设置雨水斗时,雨水斗宜设置在屋面结构板上,斗上方设置带雨水算子的 雨水口,应有防止种植土进入雨水斗的措施。

5.1.3屋面雨水宜采用断接方式分散排至地面雨水资源化利用生态设施。当排向建筑散水面 进入下凹绿地时,散水面宜采取消能防冲刷措施。 5.1.4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 室内设置散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5.1.5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的规定。 5.1.6屋面雨水收集管道汇入地下室内的雨水蓄水池、蓄水罐或弃流池时,应设置紧急关闭 阀门和超越管向室外重力排水,紧急关闭阀门应由蓄水池或水罐水位控制,并能手动关闭。 5.1.7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储存设施之间的室外输水管道,当设计重现期比上游管道的 重现期小时,应在连接点设检查井或溢流设施。埋地输水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检查井,间距宜 为25m~40m 5.1.8种植屋面上设置雨水斗时,雨水斗宜设置在屋面结构板上,斗上方设置带雨水算子的 雨水口,应有防正种植土进人雨水斗的措施。 5.2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5.2.1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地重力 排向收集设施。 5.2.2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mm~20mm 5.2.3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 5.2.4雨水收集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或雨水沟,且污物应便于清理。 5.2.5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至容积式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 宜相同。

5.2.1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地重力 排向收集设施。 5.2.2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mm~20mm。 5.2.3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 5.2.4雨水收集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或雨水沟,且污物应便于清理 5.2.5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至容积式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 宜相同。

5.3.1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弃流设施,雨水入渗收集系统宜设置弃流设施。 5.3.2生态净化设施预处理满足下列要求时,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可不设初期径流弃流设施 1雨水在植草沟或绿地的停留时间内,入渗的雨量不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2卵石沟储存雨水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5.3.3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雨水弃流 池宜靠近雨水蓄水池,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5.3.4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容积式弃流装置。当弃流装置埋于地下时,宜采用渗透弃流 装置。 5.3.5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井或弃流池。分散设置的弃流设施,其汇水面积应 根据弃流能力确定。 5.3.6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下垫面实测收集雨水的CODcr、SS、色度等污染物浓度确定。当 无资料时,屋面弃流径流厚度可采用2mm~3mm,地面弃流可采用3mm~5mm

W;=108F (5.3.7) 式中:Wi一初期径流弃流量(m3); 8初期径流弃流厚度(mm)。 5.3.8弃流装置及其设置应便于清洗和运行管理。弃流装置应能自动控制弃流。 5.3.9截留的初期弃流雨水宜就地入渗,也可排入绿地等地表生态入渗设施、市政污水或雨 水管道。当雨水弃流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至弃流装置内,且后续雨水不进入 污水管道

5.3.10当采用初期径流弃流池时,应符合下列

1截流的初期径流雨水宜通过自流排除; 2应具有不小于0.10的底坡,并坡向集泥坑; 3雨水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并不得影响雨水进水口通水能力: 4排除初期径流水泵的阀门应设置在弃流池外; 5宜在入口处设置可调节监测连续两场降雨间隔时间的雨停监测装置,并与自动控制系 究联动: 6应设有水位监测措施; 7采用水泵排水的弃流池内应设置搅拌冲洗系统,并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期雨水隔离 的分隔装置。

5.3.11渗透弃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体和填料层有效容积之和不应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2井外壁距建筑物基础净距不宜小于3m,且应保证基础安全; 3渗透排空时间不宜超过24h。

5.4.1排水系统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溢流雨水进行收集、排除。 5.4.2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 其顶面标高应高出绿地不小于20mm,且不应高于路面。 5.4.3雨水口宜采用平算式,设置间距应根据汇水面积确定,且不宜大于40m。 5.4.4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线性排水。 5.4.5渗透管一排放系统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管道水力计算可采用有压流。 5.4.6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当与建筑连通时,其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加压提 升排放系统;当与建筑物不连通且下沉深度小于1m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但应确保排 水出口为自由出流。处于山地或坡地且不会雨水倒灌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 5.4.7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和水质测试要求。 5.4.8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5.1.1雨水入渗方式可采用下凹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地面入渗、植被浅沟与洼地入渗、生物 滞留设施(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一排放系统等。 6.1.2雨水入渗宜优先采用下凹绿地、透水铺装、浅沟洼地入渗等地表入渗方式,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下凹绿地设计应与景观相协调,建设用地内路面宜高于路边绿地50mm以上,并应 确保雨水顺畅流入绿地,绿地内表层土壤入渗能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2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庭院、广场等硬化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新建项目地块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宜低于硬化地面面积的40%。 有条件的改造项目地块应对现有不透水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在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 宜保留原有可渗透性地面; 3非种植屋面雨水的入渗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经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确定。 6.1.3雨水入渗设施埋地设置时宜设在绿地下,也可设于非机动车路面下。渗透管沟间的最 小净间距不宜小于2m,入渗井间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储水深度的4倍。 6.1.4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设置下凹绿地、透水铺装等入渗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疏水片材或疏水管等排水层; 2土壤渗透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当覆土层土壤厚度超过1.0m时,可设置下凹绿地或在土壤层内埋设入渗设施。 6.1.5雨水渗透设施应保证其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埋在地下的雨水渗透设施距建 筑物基础距离应能保证基础的安全,且不应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产生影响。 6.1.6雨水渗透系统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小区卫生环境产生危害。地面入渗场 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渗透管沟、入渗并、入渗池、渗透管一排放系统、生 物滞留设施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6.1.7雨水入渗系统宜设置溢流设施;雨水进入埋在地下的雨水渗透设施之前应经沉砂和漂 浮物拦截处理。 6.1.8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可能造成陡坡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6.1.9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 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6.2.9入渗池(塘)应符合下列划

Fy—渗透设施受纳的汇水面积(hm²2); 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hm²),埋地渗透设施取0

7.1.1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汇水面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宜优先收集污染较轻的屋面、绿化屋面、广场、硬化地面、人行道等下垫面雨水; 2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下垫面雨水不应收 集回用: 3有特殊污染源的民用建筑,雨水收集回用工程应经专题论证。 7.1.2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雨水储存设施应采用景观水体、旱塘、湿塘、蓄水池、蓄水罐等 景观水体、湿塘应优先用于雨水储存。 7.1.3雨水进入蓄水池、蓄水罐前,应进行泥沙分离或粗过滤。景观水体和湿塘宜设前置区 并能沉淀径流中大颗粒污染物。 7.1.4当蓄水池具有沉淀或过滤处理功能且出水水质满足要求时,可不另设清水池。当雨水 回用系统设有清水池时,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当设有消毒设施时, 应满足消毒的接触时间要求。当缺乏上述资料时,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 日用水量的25%~35%计算。 7.1.5蓄水池、清水池应设溢流管和通气管,并应设防虫措施。

7.2.1雨水畜水罐、弃流池应在室外设置。理地拼装蓄水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3m。 7.2.2雨水蓄水池应在室外设置,当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重现期 5min降雨强度设计,且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2自动提升设备应采用双路电源; 3进蓄水池的雨水管应设超越管,且应重力排水; 4雨水蓄水池应设溢流水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7.2.3蓄水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可 采用不锈钢模块、塑料模块或硅砂砌块等型材拼装组合,且应采取防止机动车误入池上行驶 的措施。 7.2.4蓄水池(罐)应设检查口或人孔,附近宜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电源。室外地下蓄水池(罐) 的人孔、检查口应设置防止人员落入水中的双层井盖或带有防坠网的井盖。 7.2.5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宜采用重力溢流排放。受室外场地限制 必须在室内设置的蓄水池其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50年雨水设计重现期设计流量。 7.2.6蓄水池宜兼具沉淀功能。兼具有沉淀功能时,其构造和进、出水管等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防止进、出水流短路; 2宜避免扰动沉积物,设计沉淀区高度不宜小于0.5m,缓冲区高度不宜小于0.3m; 3进水端宜均匀布水; 4应具有排除池底沉积物的条件或设施。 7.2.7钢筋混凝土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虚晟热准温培和服水培,当菱水油公放时每格均应设 秀动准场

2池底应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 3池底应设排泥设施;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冲洗设施,冲 洗水源宜采用池水,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2.8不锈钢、塑料模块和硅砂砌块组合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体顶面及侧面强度应根据覆土深度验算,并应满足地面及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2不锈钢模块组合蓄水池外侧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塑料模块和硅砂砌块组合蓄水池外 层应采用不透水土工膜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3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4兼具过滤功能时应能进行过滤沉积物的清除; 5水池应设混凝主底板: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7.2.9景观水体和湿塘用于储存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雨水的有效容积应为景观设计水位或湿塘常水位与溢流水位之间的容积; 2雨水储存设有排空设施时,宜按24h排空设置,排空最低水位宜设于景观设计水位或 湿塘的常水位处; 3前置区和主水区之间宜设水生植物种植区; 4湿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5m; 5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7.2.10当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大于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用水量的3倍时,应设能12h排空雨水 的装置。 7.2.11单纯储存回用雨水的储存设施可只计算回用容积。兼有储存和雨水调节功能的储存设 施应分别计算回用容积和调节容积,总容积应为两者之和。 7.2.12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储存设施,储存设施规模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可收集的雨量; 2回用水量、回用水用水时间与雨季降雨规律的吻合程度及回用水的水质要求; 3水量平衡分析; 4经济合理性;

7.3雨水回用供水系统

7.3.1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2雨水供水系统应设自动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水的水质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2补水应在回用雨水供水量不足时进行 3补水能力应满足雨水中断时系统用水量要求。 7.3.3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 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150mm; 2向蓄水池(罐)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7.3.4供水系统供应不同水质要求的用水时,应综合考虑水质处理、管网敷设等因素,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集中管网系统或局部供水系统。 7.3.5供水方式及水泵选择、管道水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规定。 7.3.6雨水回用系统的供水管材应采用内壁防腐性能好的给水管材,且管材及接口应满足相 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3.7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7.3.8雨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日补水量应包括水面蒸发量、水体渗漏量以及雨水处理设施自 用水量: 1日平均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可按本规程附录C取用 2水体日渗漏量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Qs=Sm·A/1000

式中:Qs一一水体的日渗透漏失量(m/d); Sm—单位面积日渗透量,L/(m2d),一般不大于1L/(m²·d); As一有效渗透面积,指水体常水位水面面积及常水位以下侧面渗水面积之和(m2)。 3雨水处理系统采用物化及生化处理设施时自用水量宜为总处理水量的5%~10%;当 采用自然净化方法处理时不计自用水量。

7.4.1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以下方式控制: 1自动控制: 2远程控制; 3就地手动控制。 7.4.2对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控。 7.4.3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自动控制。 7.4.4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等常用控制指标应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 监测。 7.4.5当利用给水管网向雨水回用系统补水时,应采用水池水位自动控制;当利用天然水系 向雨水回用系统补水时,应采用手动控制。

8.1.1雨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收集雨水的水量、水质,以及雨水回用水质要求等因素,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2雨水进入蓄水储存设施之前宜利用植草沟、卵石沟、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进行预处理。 8.1.3收集回用系统处理工艺宜采用物理法、化学法或多种工艺组合等。 8.1.4雨水用于景观水体时,景观水体或湿塘宜配置水生植物净化水质,并宜采用下列处理 工艺:

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景观水体或湿塘 8.1.5屋面雨水用于绿地和道路浇洒时,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雨水蓄水池沉淀过滤→浇洒 8.1.6屋面雨水与路面混合的雨水用于绿地和道路浇洒时,宜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沉砂→雨水蓄水池沉淀过滤→消毒浇酒 8.1.7屋面雨水与路面混合的雨水用于空调冷却塔补水、运动草坪浇洒、冲厕或类似用途时, 宜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沉砂雨水蓄水池沉淀→絮凝(或气浮)过滤→消毒→雨水清水池 8.1.8雨水用户对水质有较高要求时,应增加相应的深度处理措施。 8.1.9回用雨水的水质应根据雨水回用用途确定,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应进行消毒。绿 地浇酒和水体消毒宜采用紫外线消毒。当采用氯消毒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处理规模不大于100m3/d时,消毒剂可采用氯片; 2雨水处理规模大于100m3/d时,可采用次氯酸钠或其他氯消毒剂消毒。 8.1.10雨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进行处理。

.2.1雨水过滤及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雨水清水池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 设施处理能力(m3/h); Wy—回用系统的最高日用水量(m3); T 雨水处理设施的日运行时间(h)。

Wy回用系统的最高日用水量(m3); T一雨水处理设施的日运行时间(h)。 2当无雨水清水池和高位水箱时,应按回用雨水的设计秒流量计算。 8.2.2雨水蓄水池可兼作沉淀池和清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从水池吸水应吸上清液; 2设置独立的水泵吸水井时,应使上清液流入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低于设计 流量的20%,且不应小于5m3。 8.2.3雨水回收利用过滤处理采用石英砂、无烟煤、重质矿石、硅藻土等滤料或其他新型滤 料和新工艺时,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3.1雨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与中水处理站的关系确定,并应利于 雨水的收集、贮存和处理。

8.3.2雨水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检修、 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 的进出要求。 8.3.3雨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 的条件。 8.3.4雨水处理站内应设给水、排水等设施;通风良好,不得结冻;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8.3.5雨水处理站设计中,对采用药剂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3.6对雨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运行噪声和振动应采用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9.0.1调蓄排放系统的雨水调蓄设施宜布置在汇水区下游,且应设置在室外。 9.0.2自然水体和坑塘应进行保护。景观水体、池(湿)塘、洼地,宜作为雨水调蓄设施 当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调蓄池。 9.0.3雨水调蓄容积应能排空,且应优先采用重力排空。 9.0.4雨水调蓄设施采用重力排空时,应控制出水管渠流量,可采用设置流量控制井或利用 出水管管径控制。 9.0.5雨水调蓄设施采用机械排空时,宜在雨后启泵排空。设于理地调蓄池内的潜水泵应采 用自动耦合式。 9.0.6雨水汇水管道或沟渠应接入调蓄设施。当调蓄设施为理地调蓄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进入埋地调蓄池之前应进行沉砂和漂浮物拦截处理; 2水池进水口处和出水口处应设检修维护人孔,附近宜设给水栓; 3池内构造应保证具备泥沙清洗条件; 4宜设溢流设施,溢流雨水宜重力排除。 9.0.7调蓄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 用装配式模块拼装组合水池,并采取防止机动车误入池上行驶的措施。 9.0.8调蓄排放设施和收集回用系统的储水设施合用时,应采用机械排空。 9.0.9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的计算方法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有 条件时宜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分析。 9.0.10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储存设施出水管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降雨过程中排水时,应按下式计算:

中0一一控制径流洪峰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宜取0.2; q一暴雨强度[L/s·hm"],按2年重现期计算。 2当降雨过后外排时,宜按6h~12h排空调蓄池计算。 9.0.11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储存设施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雨过程中排水时,宜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 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t—调蓄排放系统雨水储存设施的储水量(m3); tm—调蓄池设计蓄水历时(min),不大于120min; Q调蓄池进水流量(L/s); Q一一出水管设计流量(L/s),按本规范式(9.0.10)确定 2当雨后排空时,应按汇水雨水设计径流总量W取值。

附录A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常用重现期(年)24小时最大降雨量

雨量的按该降雨量计算出降雨总量,两者累计总和)在总降雨量中的比率,此比 )即为年径总量 永中的相关数据

华磐安、丽水景宁等市、县(市、区)由于行政区域调整、气象台站迁移等原因,气象数据序列时间较短,不能反映长期的降水规律,故上表中未列出其年 十降雨的对应关系,可咨询当地气象部门,在气候背景相似原则下选取就近市、县(市、区)数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4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 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 1浙江省《城镇防涝规划标准》 DB33/1109 2 《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建规发[2017」1

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规程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rainwater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in civil building

Design specificationfor rainwatermanagementand utilizationin civil building

总则 3设计参数· 3.1降雨参数… 3.2水量与水质参数· 4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设置 . 4.1一般规定· 4.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方案 4.3系统选择·· 5雨水收集与排除· 5.1屋面雨水收集····· 'X 5.2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5.3雨水弃流 x 5.4雨水排除 X 6雨水入渗· 6.1一般规定 6.2渗透设施· X 6.3渗透设施计算·… :X 7雨水储存与回用 7.1一般规定 x 7.2储存设施· X 7.3雨水回用供水系统·· x 7.4系统控制·. 8水质处理 8.1处理工艺…· X 8.2处理设施 "X 8.3雨水处理站· x 9调蓄排放

1.0.2本条规定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对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都适用,

内容涵盖了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设计的相关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是按建设性质划分的,具体区别在于: 1.新建项目,是指在原始土地上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拆迁士 地上新建的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有规划用地扩大原有建筑,而新建主 要房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单位对原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一般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对原有地块室外场地的改 造,故对此类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雨量径流系数的要求相 对新建项目来得低一些,

1.0.3本条规定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建设程序。

参照国家政策及《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中相关 规定,强调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使用。

1.0.4浙江地域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市降雨量均

1.0.4浙江地域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市险

自前浙江大部分市、县(市、区)均有国家气象台站,但是 观测资料年限有差别,大部分市、县(市、区)资料年限在30年 以上。浙江由于天气气候条件复杂,降水分布不均匀,各市、县 (市、区)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差别较大,各市、县(市、区)在 执行本规范时应尽量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数据。 严格意义上来说,气象部门所指的降水与降雨是有差别的 降水包括从大空降落到地面的雨、雪、雨夹雪、冰、冰粒、散 等液态、固态以及混合态的水,而降雨主要指液态水;降水量是 不同相态水最终成为液态的量度,而降雨就是液态的量度。因浙 江省气候特点,全年降水量与降雨量两者相差不大,鉴于习惯 本规程中的降雨均指降水,不再做严格区分。 3.1.2本条规定了雨水管渠设计降雨历时的计算公式。设计降雨 力时的概念是地面集水时间和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之和。地面集 水时间主要取决于雨水流行距离的长短和地面坡度。在实际设计 工作中,要准确地计算是困难的,故一般不进行计算而采用经验

数值。屋面雨水集水距离一般不大于50m。地面集水的合理距离是 50m~150m,采用的集水时间是5min~15min。

3.2.1本条规定了汇水范围内综合径流系数的计算方法

3.2.1本条规定了汇水范围内综合径流系数的计算方法以及绿地 室面和路面等不同下垫面径流系数的选用值。针对径流系数及综 合径流系数的计算,需注意以下儿点: 1.表中屋面、水面及地下建筑覆土绿地(<500mm)雨量径流 系数、流量径流系数取值参考《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 技术规范》GB50400;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大块石铺砌路面 及广场、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级配碎石路面及广场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非铺砌的土路面、绿地雨量径流系 数参考《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取值 表中未提及的其他下垫面种类径流系数可参照类似下垫面取值 如密缝铺贴的花岗岩铺装地面径流系数可按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

厂场取值,留缝铺贴的花岗岩铺装地面径流系数则可参照大块 铺砌路面及广场取值。 计算不同时段的降雨径流,径流系数是不同的。计算高峰流 量(例如雨水输送管道流量)时径流系数最大,采用流量径流系 数。计算日降雨径流(例如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时,采用 场次降雨径流系数,即表3.2.1中的雨量径流系数 根据流量径流系数和雨量径流系数的定义,两个径流系数之 间存在差异,后者比前者小,主要原因是降雨的初期损失对雨水 量的折损相对较大。鉴于此,规范中对两个径流系数数值均予以 明确。此外,径流系数同降雨强度或降雨重现期关系密切,且随 着降雨重现期的增大(降雨频率的减小)而增大。 2.实际工程中透水铺装地面在使用多年后由于堵塞等原因 径流系数增大,透水性能大大下降,使其变成了“不透水铺装地 面”,但表3.2.1中透水铺装地面的流量径流系数远小于混凝土或 沥青路面及广场等不透水地面的数值,为避免管网设计流量不足

造成地面积水等问题,建议涉及透水铺装地面的峰值流量计算时, 考虑堵塞影响适当加大流量径流系数。 3.雨水控制与利用计算中绿地面积与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中 所指的“绿地面积”存在一些差别。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所指的“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 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文包 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 共绿地。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 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 (含水面)不少于总面积的70%,至少要有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 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且要求距建筑外 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覆土深 度小于1.5米的绿地面积需进行折减计算等。 而雨水控制与利用计算中绿地面积则是指绿化水平投影面积 的总和。相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中的绿化面积,则较为宽泛,大

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例如距建筑外墙1.5米、道路边线 1米以内以及覆土深度小于1.5米的绿地等均可计入)。但规划经济 技术指标的绿地面积中占地不超过一定比例的雕塑、水面、园路 等,在雨水控制与利用计算时,该部分面积需从绿地面积中剔除 因此在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相关计算时,需采用园林景观施 工图实际的绿地面积数据,但工程实际中景观施工图进度往往无 法与主体施工图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设计同步,故前期阶段可 采用总图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中的绿地面积初算,待景观施工图完 成后根据实际绿化水平投影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3.2.2公式(3.2.2)用于计算为控制常年最高日降雨径流峰值所 需要的雨水径流控制量,它是地面硬化后所产生的径流增量。 需控制的径流量W是确定雨水控制利用工程规模的基础数据 工程中需要配置的雨水蓄存设施容积、入渗面积、雨水用户数量 等都以此数据为依据。另外,w是设计重现期内的最大日降雨径流 总量,不是年、月降雨量。

设计日降雨量h是按常年最大24h降雨量计,近似于2年一遇 24h降雨量。常年最大24h降雨是表征水文特征的重要参数,针对 该雨量控制径流峰值得到的效果,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式(3.2.2)中的数字10为单位换算系数。外排径流系数限定 直。一般由区域规划确定,建筑项目设计中执行,其值因具体工 程而异。 雨水控制利用系统首先要对雨水进行收集,其收集对象应是 便化下垫面上的雨水。硬化汇水面面积应按硬化地面、非绿化屋 面、水面的面积之和计算,并应扣减透水铺装地面面积。非硬化 下垫面如草地上降落的雨水不属于收集对象,主要理由是:一、 草地上降落的雨水,其产生的径流接近于自然下垫面雨水径流 没有必要进行控制;二、把草地作为雨水收集面,其收集效率很 低。当然,硬化下垫面上的雨水可汇入植草沟、下凹绿地甚至普 通绿地等,利用植物对水质进行净化,然后再收集净化后的雨水 进入收集回用系统,

3.2.3本公式为需控制及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时,雨水调蓄设施 容积的计算公式,采用的是“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的计算方法 本公式含义是配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前,在设计下垫面拟定的 情况下,汇水面在规定的降雨时间段内不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 需设置的雨水调蓄设施容积。用于滞蓄、入渗与收集回用设施的 来水量计算时,设计降雨量取值为短历时(日均值)。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首先明确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 求,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附录B选取各市、县(市、区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代入式3.2.3计算得出年雨 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雨水调蓄设施总容积。然后设计人员需 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如景观的竖向设计充许下凹的绿地面积、下 凹深度、非传统水源利用量等因素将计算得出的雨水调蓄设施总 容积进行分解,以确定各个雨水调蓄设施的具体容积。各雨水调 蓄设施的具体容积确定后,需根据汇入雨水调蓄设施的下垫面按 多年平均日降雨量(大致相当王2年一遇降雨量)产生的径流量进

行复核,若雨水调蓄设施的容积大于汇入的径流量,则需减小雨 水调蓄设施容积或相应增加汇水下垫面面积以增加汇流量。 3.2.4本条是对雨水排水水质的原则规定。目前我国对雨水的排 放还没有专门的水质标准,特别是排入城市雨水道的雨水。对于 排放到地面水体的雨水,则应按水体的类别控制雨水的水质。目 前雨水排放的水质控制方法主要是对初期雨水的截流,并尽量入 渗在小区土壤中,这样就减少了雨水中大部分的污染物排放。另 外,控制雨水减少外排量的同时也实现了污染物减量外排。 3.2.5规定绿化、浇洒、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各项最高日及

3.2.5规定绿化、浇洒、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各项最高日及 平均日用水定额

3.2.6规定了雨水回用为冲厕用水定额。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没有规定冲厕用水定额, 且利用该规范表3.1.9及表3.1.10中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本 杀表格中的白分数相乘,即得每人最高日冲厕用水定额。同3.2.5 条一样,冲厕用水定额是对雨水供水设施提出的要求,不能逐

3.2.9本条规定了回用雨水应达到的水质指标

雨水回用时水质相应指标应参考《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129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 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 质》GB/T18921等标准。

3.2.10本条列举了不同土质的土壤渗透系数,为饱和(

渗系数数值,数据引自《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 范》GB50400。

土壤渗透系数K由建成后现场土壤性质决定。在现场原位实测

K值时可采用立管注水法、圆环注水法,也可采用简易的土槽注水 法等。城区土壤多为受扰动后的回填土,均匀性差,需取大量样 土测定才能得到代表性结构。实测中需注意应取入渗稳定后的数 据,开始时快速渗透的水量数据应剔除。 当渗透厚度50cm内有多层土壤性质不同、渗透系数不一致时 宜按最小者取值。 对地下室顶部的覆土层,其渗透系数按覆土土壤的渗透系数 计。

4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设置

4.1.1本规程规定以年径流总量及峰值流量作为雨水控制与利用 的控制指标。民用建筑建设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除应 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流量控制指 标。 建设用地开发前是指城市化之前的自然状态,一般为自然地 面,产生的地面径流很小,径流系数基本不超过0.2~0.3。建设 用地外排的雨水设计流量应维持在这一水平。对外排雨水设计流 量提出控制要求的主要原因如下: 工程用地经建设后地面会硬化,被硬化的受水面不易透水 雨水绝大部分形成地面径流流失,致使雨水排放总量和高峰流量 都大幅度增加。如果设置了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则该设施的储 存容积能够吸纳硬化地面上的大量雨水,使整个工程用地尚外排 放的雨水高峰流量得到消减。土地渗透设施和储存回用设施能够

把储存的雨水入渗到土壤和回用到杂用和景观等供水系统中,从 而又能消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消减雨水外排的高峰流量从而消 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可保持建设用地内原有的自然雨水径流特 征,避免雨水流失,节约自来水或改善水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 排洪的压力和受水河道的洪峰负荷。 建设用地内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模或标准按降雨重现期 (1~2年)设置的主要根据如下: 1建设用地内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模应与雨水资源的潜 力相协调,雨水资源潜力一般按多年平均降雨量计算。 2建设用地内通过雨水入渗和回用能够把可资源化的雨水都 耗用掉,因而用地内雨水消耗能力不对雨水控制与利用规模具有 制约作用。 3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作为节水和环保工程,应尽量维持自 然的水文循环环境。 4规模标准定得过高,会浪费投资:定得过低,又会使雨水

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参照农业雨水收集利用工程,降雨重现期 般取(1~2)年。 5德国和日本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收集回用系统基本按 多年平均降雨计。 需指出的是,雨水入渗系统和收集回用系统不仅消减外排雨 水峰值流量,也消减外排雨水总量,而雨水蓄存排放系统并无消 减外排雨水总量的功能,它的作用单一,只是快速排十场地地面 的雨水,减少地面积水,并消减外排雨水的高峰流量。因此,这 种系统一般仅用于一些特定场合。 4.1.2本条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外排雨 水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做出规定。本条的主要意图是控制雨水径 流量的主要指标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兼顾外排雨水雨量径流系 数。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采用蓄存或控制下垫面径流系数的 方法。 1新建项目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5%,外排雨水雨

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0.6,主要依据如下: 1)新建区采用较高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因为新建区域从 规划阶段实施和贯彻低影响开发的要求,建设滞蓄设施及改善下 垫面的措施较多,实施可行性高: 2)雨水的过量收集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 生循环,要使硬化地面恢复到自然地貌的环境水平,最佳的雨水 控制量应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为标准,因此从经济性和维 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径流的控制率也不宜过大 而应有合适的量(除非具体项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涝设计要求)。在 自然地貌或绿地的情况下,径流系数通常为0.20.3左右,外排雨 水径流系数在项目建成硬化后不宜大于0.6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 2改造项目用地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55%,外排雨水雨量 径流系数不宜大于0.7,主要依据如下: 1)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条文说明表1中,列出国 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其中杭州市的综合径流系数为

).60.8,即市政设施要求建设项目控制的外排雨水雨量径流系数 为0.6~0.8; 2)另外,已建成区域的改造项目用地紧张,硬化程度普遍较 高,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过大,将增大滞蓄设施成本,不经济。 雨量径流系数确实难以达标的项目,可以将调蓄装置蓄存的 水量折算为减少的径流量,以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 3对于一些周边市政管网接纳能力较低的建设工程,其外排 雨水峰值流量还应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本条规定的设置 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已建区域内的市政管网设计标准较低,短时间 内无法提高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例如某个已建区域内的建设项 目,其周边市政雨水管网的设计标准为1年一遇降雨,当其雨水工 程以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7时,发 现其外排流量还是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因此该建设项目的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将更多的雨水滞留在场地内,以满足该项 且的外排峰值流量不大王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其外排雨水雨量

5.1.2条规定的径流系数要求衔接

利用设施后,仍应设置雨水外排设施。当遇到较大的降雨,超出 其蓄水能力时,多余的雨水会形成径流或溢流,保证超设计标准 的雨水能顺利排出。排放措施有管道排放和地面排放两类方式 方式选择与传统雨水排除时相同。外排措施应与雨水控制与利用 设施相结合,按照总控制雨水量达到雨水设计标准设置,以节省 投资。

4.1.4本条对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规模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需注意雨水调蓄设施的容积不应大于汇水区域在常年(约重现期2 年)最大24h降雨量时产生的径流量。

4.1.5本条对雨水调蓄设施规模进行了界定。

GB/T 28199-2011 电热油汀1.5本条对雨水调蓄设施规模进行

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节池、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 降雨前能及时排空的雨水收集池、洼地、入渗设施以及下凹绿地 不包括仅低于周边地面50mm及以下的下凹绿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 意见》(浙政办发【2014】11号)文件要求,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 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按照每公顷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 标准配套建设蓄水设施。削峰调蓄设施应与城市内河有效连接 形成完整的排涝体系。 针对设置有大面积绿地或透水铺装等下垫面的用地,若按式 3.2.3计算得出的调蓄设施容积小于按建设用地面积配建的调蓄 容积时,可仍按式3.2.3计算结果执行

4.1.6本条对雨水利用提出安全性

雨水的用途有多种: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工业与民用冷 却用水等。另外,城市雨水不排除用作生活饮用水。雨水利用根 据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用于不同的使用目标。收集回用系统净 化雨水目前没有专用的水质标准,借用的水质标准不止一种,互 有差异,因此要求低水质系统中的雨水不得进入高水质的回用系 统。 回用雨水是非饮用水,必须保证使用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 防护措施,严禁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有任何方式的连接 包括通过倒流防止器等连接。管道包括配水管和水泵吸水管等。 41.1.7雨水控制利用工程中的很多设施都需要比较严格的结构计 算GB 50750-2012 粘胶纤维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比如应用较普遍的各类拼装水池、管渠等,故提出要求, 4.1.8雨水控制与利用应该是修复、改善环境,而不应破环环境 或建筑物安全。然而,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若设置不合理,易对 环境及建筑物本身造成显著破环;警如停车场的雨水径流往往含

4.1.7雨水控制利用工程中的很多设施都需要比较严利

油,若进行雨水入渗会污染土;绿地蓄水入渗要选择适宜的植 物品种,否则会影响甚至毁坏植物;雨水直接向地下含水层回灌 可能会污染地下水;冲厕水质标准远低于自来水,若冲厕雨水不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就会污染室内环境;雨水断接和入渗若处理 不当,易造成地下水位瞬时抬高,影响建筑物抗浮及地下室外墙 防渗等功能。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避免对健康、环境和建筑物 造成危害。 对于水质较差的雨水不能采用渗并直接入渗,这样会对地下 水带来污染。 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雨水渗透设施时,应充分重视对土壤 水源及建筑物的保护。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有:减少污染物质的 立生;减少硬化面上的污染物量;入渗前对雨水进行处理;限制 进入渗透设施的流量等。 填方区采用雨水渗透应避免造成局部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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