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117-TM-2018-03R1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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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117-TM-2018-03R1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系统构成 第三章系统功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显示功能 第三节 其他功能 第四章性能 ..8 第一节 系统性能 .8 第二节 测量性能 第五章环境适应性 11 第六章 附则 13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QC/T 23-2014 鲜奶运输车辆,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和军民 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称民用机场)的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 设和运行。 第三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构成、功能、性能和 环境适应性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二章系统构成 第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由传感器、数据处理单 元、用户终端、数据传输、跑道灯光强度设定单元、电源、防雷 等硬件和软件构成。 第五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传感器包括:风向传感 器、风速传感器、气压传感器、气温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雨量 传感器、云高仪、大气透射仪或前向散射仪、背景光亮度传感器 等。 第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用户终端包括:观测用 户终端、预报用户终端、其它用户终端(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航空营运人等用户终端)、系统监控终端等。

第七条民航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测量或计算气 象光学视程(MOR)、跑道视程(RVR)、凤向、风速、气压、 气温、湿度、降水、云等气象要素的功能。 第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各用户终端应当具有显 示系统测量和计算的实时气象要素的功能;应当具有按不同跑道 分别显示气象观测要素的功能,气象要素的显示应当符合《民用 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通过航空固定 电信网(AFTN)发送报文的功能;应当具有通过有线和无线的通 言方式远程传输实时数据及系统监控信息的功能;实时数据的输 出格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存储一年以上 气象实时数据、报文等信息的功能;应当具有对存储的历史资料 进行查询、显示、统计、检索、输出等功能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GPS授时或 与外部无线电广播基准信号时钟同步的功能。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整体运行状 态、传感器工作状态等监控信息及系统日志的显示、告警、存储 查询等功能。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其有中文界面支 持的参数配置、数据显示、报文发送、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雨、雪、 沙尘、雾、霾等天气条件下获得准确的MOR测量值和RVR计算 值的算法。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兼容和被兼 容其他观测设备、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和民用机场气象观测资 料处理系统等设备或系统的能力。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观测用户终端应当具 有: (一)自动编发机场天气报告和经人工千预后编发机场天气 报告的功能,编发的报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和《民用航空气象第6部分:电码》的规定; (二)直接修改机场天气报告报文错误和重新发送最后一份 机场天气报告报文等快速纠错的功能; (三)人工输入数据和编辑人工观测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功能; (四)自动接收趋势预报,并附加到METAR和SPECI报之 后对外发布的功能。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预报用户终端应该具 有: (一)直接修改趋势预报报文错误和重新向观测用户终端发 送最后一份趋势预报等快速纠错的功能;

二)将趋势预报发送到观测用户终端的功能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终 瑞和机场运行管理终端应当具有显示如下气象要素和参数的功 能: (一)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凤向和凤速:瞬 时值(包括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2分钟 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 垂直跑道的侧凤); (二)云底高度:云高仪测量的云底高度值; (三)能见度:1分钟平均MOR值,1分钟平均的跑道方 向能见度值(VIS); (四)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跑道视程:以实 际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跑道灯光强度参 数; (五)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场面气压(QFE); (六)气温、相对湿度、露点温度: (七)降水:日降水量(协调世界时)、1小时内的降水量; (八)人工输入的天气现象和云底高度值。 第十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中央处理单元、观测 用户、预报用户及系统监控终端应当具有显示如下气象要素和参

数的功能: (一)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风向和风速:瞬 时值(包括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2分钟 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 垂直跑道的侧风)、10分钟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 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 (二)云底高度:云高仪测量的云底高度值: (三)能见度:1分钟平均MOR值、10分钟平均MOR值 1分钟和10分钟平均的跑道方向能见度值(VIS); (四)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跑道视程:10分 钟内的1分钟平均最小值和平均最大值、跑道灯光强度参数、以 买际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以最大 (100%)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0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 (五)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场面气压(QFE); (六)气温、相对湿度、露点温度、日最高和最低气温、最 高和最低气温出现的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降水:日降水量(协调世界时)、1小时内的降水量; (八)人工输入的天气现象云底高度值、主导能见度值。 第二十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其它用户终端应当具 有显示如下气象要素和参数的功能: (一)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风向和风速:瞬时 值(包括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和顶风)、2分

钟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 垂直跑道的侧风)、10分钟平均值(包括最小值、最大值、阵风、 跑道方向的顺风和顶风、垂直跑道的侧风): (二)云底高度:云高仪测量的云底高度值; (三)能见度:1分钟平均MOR值、10分钟平均MOR值 1分钟平均的跑道方向能见度值(VIS); (四)跑道接地地带、中间地带、停止端的跑道视程:10分 钟内的1分钟平均最小值和平均最大值、跑道灯光强度参数、以 买际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以最大 (100%)跑道灯光强度计算的10分钟平均跑道视程值: (五)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场面气压(QFE); (六)气温、露点温度、相对湿度、日最高和最低气温、最 高和最低气温出现的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降水:日降水量(协调世界时)、1小时内的降水量; (八)人工输入的天气现象、云底高度值、主导能见度值。 第二十一条观测系统的气象数据应当按以下计量单位或表 示方法显示: (一)凤向:度(°); (二)凤速:米/秒(m/s); (三)云底高度:米(m); (四)能见度:米(m); (五)跑道视程:米(m);

(六)跑道灯光强度:级或百分比(%); (七)气压:百帕(hPa): (八)气温:摄氏度(℃); (九)相对湿度:百分比(%); (十)最高和最低气温出现的时刻(协调世界时):小时分 钟(hhmm); (十一)降水量:毫米(mm)。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系统监控终端、 观测用户终端、预报用户终端和其它用户终端应当具有通过参数 配置调整显示界面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设置以下 参数的功能: (一)机场参数:机场名称、机场代码、机场标高、跑道) 口标高、跑道编号等参数; (二)传感器参数:传感器编号、气压传感器安装高度、云 高仪安装高度等重要参数; (三)收发报文参数:入冠字、出冠字、国家代号、区号、 收报地址、报文发送定时时刻及间隔、报文数据采集时间; (四)特殊报告参数:风、能见度、云、气温、气压等值: (五)基准观测点参数:经度、纬度、海拔高度;

第二十三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设置以下 参数的功能: (一)机场参数:机场名称、机场代码、机场标高、跑道入 口标高、跑道编号等参数; (二)传感器参数:传感器编号、气压传感器安装高度、云 高仪安装高度等重要参数; (三)收发报文参数:入冠字、出冠字、国家代号、区号、 收报地址、报文发送定时时刻及间隔、报文数据采集时间; (四)特殊报告参数:风、能见度、云、气温、气压等國值 (五)基准观测点参数:经度、纬度、海拨高度;

(六)其他参数:整点观测、半点观测时间设置。 第二于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用户终端应当具 有对以下情况的告警功能: (一)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达到或通过特殊天气报告标准时, 自动产生视觉和所觉的告警提示信息; (二)当气压、气温等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或输入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气象要素时,系统应当自动产生听觉和文字提示信息: (三)当系统及其传感器或其它功能模块出现故障时,系统 应当自动产生视觉和听觉的告警提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监控维护终端应当具有实时 监测和保存系统运行情况、传感器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24小时连 续工作的能力GB/T 17759-2018 本色布布面疵点检验方法,系统稳定工作时间应当大于15年。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应当大于4500小时;其重要部件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TBF)应当大于26300小时。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MTBF)应当小于0.5小时。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传感器的支撑杆应 当具有易折性

(二)分辨力:0.1摄氏度; (三)最大充许误差:0.2摄氏度。 第三十四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测量湿度的性能应 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100%; (二)分辨力:1%; (三)最大允许误差:3%。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雨量传感器应当达 到下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500毫米; (二)分辨力:0.1毫米; (三)最大允许误差:0.4毫米(降雨量小于等于5毫米时) 或降雨量的2%(降雨量大于5毫米时)。 第三十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云高仪应当达到下 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米~3000米: (二)分辨力:10米; (三)最大允许误差:10米(云底高小于等于100米时), 或云底高的10%(云底高大于100米时)。 第三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测量气象光学视程 (MOR)并计算跑道视程(RVR)的性能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M0R测量范围:10米~10000米;

(二)MOR分辨力:1米; (三)MOR最大允许误差:50米(MOR小于等于600米时), 或M0R的10%(M0R大于600米且小于等于1500米时);或 MOR的20%(MOR大于1500米时); (四)RVR报告范围:10米~2000米; (五)RVR分辨力:1米; (六)RVR最大充许误差:10米(RVR小于等于400米时), 或25米(RVR大于400米且小于等于800米时),或RVR的10% (RVR大于800米时)。 第三十八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背景光亮度传感器 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测量范围:0坎德拉/平方米~40000坎德拉/平方米; (二)最大允许误差:亮度的10%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单路供 电或不间断电源(UPS)加油机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能力;其 UPS应当具有自动启动、停机功能,能支持系统至少连续正常工 作四小时。 第四十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以下供电 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一)单相交流电源电压:额定电压220 伏特,允许额定上

飞禽的有效装置。 第四于六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室内外设备应当具 有电磁兼容性及抗电磁干扰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用户终端应当具有 在亮度较强环境下清晰显示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民 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技术规定凡与本规范不符之处YY/T 1226-2014 人乳头瘤病毒核酸(分型)检测试剂(盒),以本 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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