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840-2019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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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5/T 184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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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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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840-2019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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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航道浅滩段的航道尺度测报次数

5.4.4对航标增设、移动、撤销和改变灯质等异动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5.4.5对整治建筑物等明显异动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5.4.6闽江干流航道的航道测报应逐步建立电子航道图系统。 5.4.7对航道尺度、航标和航道其他重要变化情况应进行核查和登记,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航 道信息。

a) 航道设标里程、发光航标里程和分月设标水深; b) 特殊航道的开放与封闭; c) 通航建筑物的停航与复航; d) 航道工程施工对通航的影响; e)与通航有关的其他航道信息。 5.4.9通航桥孔变更和航道改槽等航道信息应提前1d~2d发布。当航道水深或宽度接近维护标准时, 应每日发布航道浅滩段的水深和宽度信息。 5.4.10可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当日水位和水情预报。在江面较窄和水位日变幅较大的航道上GB/T 2290-2012 煤沥青,可在临江 岸上明显位置设置供船舶直接观读的水尺。 5.4.11航道测报应由航道维护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执行:航道信息由航道维护管理 部门发布。

5.5.1闽江十流航道应由专业维护队伍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维护范围和维护标准应相互衔接。 5.5.2维护单位在汛期过后应立即开展航道、航标和整治建筑物检测。 5.5.3航道检测中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标准,若通过航线、航标等调整设置重新达到航 道维护标准,应发布航道公告:若航道内水深不足,或有水下碍航物等影响船舶通行且不能及时解决的, 应在认真做好航道扫床和勘察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航道维护方案,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核并实施后,报请 海事部门发布通告。 5.5.4整治建筑物损坏严重的,应确定修复或调整方案。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观测应采 最低通航水位和国家坐标系统,同时 有成果资料的坐标和高程 和高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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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闽江干流航道维护观测主 直维护水文测验、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浅滩航道维护测 量和航道图测绘等。航道维护观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JTS131、JTS132的有关规定。 a

6.1.3闽江干流航道维护观测采用的深度基准面应满足下列规定: a)闽江通海航道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b)闽江IV级航道宜采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c)河道水文条件明显变化时,应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调整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宜 每5年复核一次。 6.1.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观测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并 进行现场校验和比对,且应满足测量规范的要求。 3.1.5闽江干流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观测按照JTS235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闽江干流航道维护观测应对航道观测固定标志进行保护。 6.1.7水位情况发生变化时,航道观测应采取以下措施: 非汛期应加强航道水域外的河床探测,及时掌握新航槽的出现和发展情况,以便在现行航道条 件恶化时能及时开辟预备航槽; b) 汛期过后,应全面探测航道及边滩水域,及时掌握河床冲淤变化。 6.1.8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观测应积极采用测量新技术和新设备。 6.1.9 闽江十流航道维护观测的成果资料,应能满足河床演变分析、挖泥疏浚、维护工程量预测以及 系统资料积累的需要,并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归档保存。

6.2航道维护水文观测

6.2.1维护需要的水文 的进行本充欢 6.2.2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水文观测包括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流态和泥沙等观测,应根据航道维 护要求进行。 6.2.3闽江IV级航道因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而引起河床较大变化的河段,应进行流速、流态等水文观 测,且应在非汛期进行该河段的瞬时水面线观测。 6.2.4碍航的滩险河段应进行比降、表面流速、流向和必要的航迹带观测。 6.2.5航道的汉道浅滩,可根据水流趋势在各汉道内布设水文测验断面,施测不同水位期的分流比和 分沙比。

6.3航道维护水深测量

6.3.1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水深测量主要包括全河段测量、全航道定期测量、浅滩河段及航道疏浚区测 量。 6.3.2闽江通海航道宜每3年进行一次全河段测量,测量比例不小于1:10000;闽江IV级航道宜每2 年进行一次全河段测量,测量比例不小于1:5000。根据河段变化情况,可适当缩短测量周期。 6.3.3闽江干流航道测量范围应包括航道及锚地水域,测量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测量比例不小于 1:5000。 6.3.4闽江IV级航道浅滩河段测量的测次应符合表2的规定,测量比例不小于1:1000。特殊重要的浅 滩应适当增加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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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闽江通海航道疏浚区应定期进行测量,测量范围应包括航道疏浚区及两侧边坡水域,测量周期 为4次每年(每个季度1次),测量比例不小于1:2000。在风暴潮等特殊水文情况下宜增加测量次数。 6.3.6每年应对浅滩安排1~2个基本测次的航道检测;一般浅滩应在汛期后、非汛期分别安排1个基 本测次的航道检测。在航道出现严重浅情时期,即实际维护尺度接近或低于计划维护尺度时,每5~7 天进行一次局部浅区的检测,必要时加密测次。 6.3.7浅滩航道维护测量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浅滩及上下游深槽的相邻部分。测量内容应包括水下地形、 表面流速、流向和比降等,无明显变化的堤线、岸线和陆上地形,可采用已有测量成果。 6.3.8浅滩疏浚测量可在表2的基础上增加测次,测量范围可适当缩小或主要限于碍航浅区,但测量 比例应予扩大,同时应探明浅区地质。变化频繁的沙质浅滩疏浚工程中挖槽定线和施工放样使用的测图, 宜在开工前5d内测出。对于中硬底质的碍航浅区,疏浚后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或硬式扫床进行 水下障碍物探测。 6.3.9同一浅滩航道的维护测量应采用相同的坐标系统、绘图基准面和测图比例。 6.3.10浅滩维护性测量应根据滩段的冲淤变化规律进行安排,宜在汛期后和非汛期进行。 6.3.11 航道浅滩的地形测量可采用断面法进行。 6.3.12对碍航严重或水沙运动复杂的重点浅滩,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河床演变观测。浅滩航道河床演 变观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4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

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内容主要包括沉降、位移和断面观测。 闽江干流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观测按JTS235的有关规定执行。 3航道整治建筑物应定期进行观测,测量范围应根据整治建筑物的特点和维护要求确定,观测 按表3的要求确定

表3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周期

6.5航道图测绘和电子航道图制作、维护及更

6.5.1闽江干流航道宜进行全河段航道图测绘,逐步实现电子航道图覆盖全航道,并及时更新。 6.5.2全河段航道图测绘应包括水下地形、陆上地形、导助航设施、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水上服务 设施、城镇和其他重要地形地物的位置或轮廓,尚应测量碍航物的位置和高程等。 6.5.3全河段航道图应标绘距河口或主要港口整数里程、主要三角点、水文站测验断面、各类水尺的 位置及测量日期、测时水位等,并附各主要建筑物的特征参数、沿程各地航行基面的数据和换算方法等, 必要时应标绘汛期、非汛期航线的位置。 6.5.4全河段航道简图可采用小于长河段航道图的图比,重点测量滩险段的水下地形,对非滩险段的 水下地形测量,可放宽断面间距或沿航线及两侧进行纵向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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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表示水下地形、航行障碍物、助航标志、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水上服务设施等要素,陆地着重 示沿江的主要地貌、地物等要素,基本内容包括: a)岸线和岛屿; b) 陆域地貌、水系、道路、境界、桥梁、涵闸和管线; c) 港口和沿岸设施; d) 干出滩; e) 水深、等深线和底质; f) 航行障碍物; g) 助航设施; h) 航道、锚地; i) 各种地名、专有名称和说明注记。 6.5.6 闽江干流电子航道图的制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闽江干流航道的特点实施。 6.5.7 闽江通海航道的电子航道图应与电子海图实现合理衔接。 6.5.8 闽江干流电子航道图应根据最新的观测资料及时维护更新。 6.5.9 闽江干流电子航道图的密级要求应按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7.1.1闽江干流各类航标配布要求应符合GB4696和GB5863的要求。 7.1.2通海航道航标维护按海标维护,闽江IV级航道航标维护按内河标维护。 7.1.3航标的维护内容应包括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其中闽江通海航道航标由福 州航标处负责维护

7.1.4航标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航标的位置正确,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灯质和视距等符合要求; b) 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 c) 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正确; d) 航标维护正常率不小于99%。 7.1.5 航标设置应满足一类航标配布要求,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的航标。 7.1. 6 闽江干流航道上的航标配布必须连续。不 7. 1. 7 闽江通海航道与闽江IV级航道交汇处航标的配布应连贯、不混淆。 7.1.8专设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进行设置,位于航道上的专设航标应采用航行标志,位

7.1.9钢质航标备品数量应满足下列要

a)钢质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30%~40%,在航标易被碰损或水质对浮具有严重腐蚀的河段, 备品数量适当提高; b)专设航标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100%; c)航标索具、锚具、电源和灯器等航标器材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50%。

7.2航标的设置与调整

7.2.1闽江于流航道上的航标种类和外形尺寸

江于流航道上的航标种类和外形尺寸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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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并应满足规定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 7.2.3航道内所设航标应编号或命名。 7.2.4 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上、下游宜设置标示通航净高的标牌,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显示牌。 7. 2.5 宜在闽江通海航道的重点航标标位设置无线电航标或雷达反射器。 7.2.6 河床稳定的航段应按航标配布图设置航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航标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水位或水深变化及时调整; b) 发光航标里程应按规定的水位或时间延长或缩短, 7.2.7 通航条件变化较大的滩险航段,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 数量。 7.2.8岸标应设置在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的岸边。当岸坡较高时,岸标标位距水面的垂直 高度应满足船舶引用航标的要求,

7.2.9碍航物浮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浮标的数量应根据碍航物的形状大小和碍航程度确定; b) 浮标的位置应满足侧向风压和流压作用下与碍航物安全距离的要求; c) 浮标的设置时间应根据航道维护水深和碍航的起迄水位合理确定。 7.2.10 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转或摆动后所标示航道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7.2.11 泛滥标应在河岸或岛屿淹没前设置,并应在规定的水位或时间发光。 7.2.12 通航控制河段应设置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和通行信号台。通行信号台的位置和数量应 根据控制范围和通视条件确定。 7.2.13通行信号台开班和收班的时间或水位应根据控制河段的航道条件和船舶运行情况确定。 7.2.14 通信困难的地区宜在航道浅段设置水深信号标或航道水深数字牌。 7.2.15 专设航标的设置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临河工程的施工期临时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施工占用通航水域的长度和碍航程度确定,工程 建成后,永久性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临河工程的碍航程度确定; b) 过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过河工程的碍航程度确定; c) 拦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按工程需要和通航要求确定; 未设通航建筑物的拦河工程应在上游和下游设置禁止通航信号标志。 7.2.16 航标灯器和能源应满足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维护方便、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7.2.17 城镇、桥区和坝区等灯光杂乱地区的航标灯,应增强亮度,航标灯的灯质应避免与其他灯光混 淆。 7.2.18 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必须立即恢复,其他航标失常时应及时恢复。 7. 2.19 存放在岸上或水中的备用航标不得与在用航标相混淆。 7.2.20 陡涨洪峰或大量漂木到达前,应对水上航标采取保护措施,洪峰、漂木或暴风雨雪后,应及时 恢复生觉或受损的航标

7.3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

a) 水位出现大幅变化或大量漂流物来到前后; b) 恶劣或灾害性天气预报之前和发生之后; C 执行警卫、军事任务以及其他特殊任务之前。 7.3.3航标的日常检查和临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水位出现大幅变化或大量漂流物来到前后; b)恶劣或灾害性天气预报之前和发生之后; c)执行警卫、军事任务以及其他特殊任务之前。 7.3.3航标的日常检查和临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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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航道内水深是否足够,标位是否正确; 标志是否完好、牢固、整洁和鲜明; 岸标是否正直,浮具有无损伤、积水; d) 系缆长度及水深的比例是否适当,锚链(钢缆)上有无缠挂物; 灯器和电源是否正常、有效; 航标上安装的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等设施的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g) 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有无遮掩物: h) 存放在岸上或水中的备用航标是否与在用航标相混淆。 7.3.4 航标的定期检查除应包括日常检查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全面探测航道浅变部位和可能发展的航槽 夜航检查航标灯质和灯光亮度; 逐个查看浮具有无损伤、积水和锚链磨损程度。 7.3.5 航标的检查内容可根据航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进行调整。 7.3.6 航标的检查方法可采用逐标检查和重点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7.3.7 航标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可根据航道维护类别、航道特性和维护工作量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航标日常检查的周期不宜大于5d,定期检查的周期不宜大于20d; b) 滩险河段成滩期和桥区、坝区、港区航道设标期,航标的日常检查应每天进行; c)已建立航标遥控遥测系统的航段,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可适当延长。 7.3.8航标保养与维修的周期应符合JTJ287一2005中4.3.8的规定。 7.3.9航标的灯器、电源和自动显示牌每季度应进行1次质量检验。太阳能电池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采光板表面清洁。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遥控遥测终端等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7.3.10 航标备品必须定期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暂不使用的浮具应集中存放于安全的地点。 7.3.11浮具、塔体、标杆、电池灯航标器达到报废年限(设计使用寿命或规定使用年限),或技术状 态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应履行报废手续,并及时补充, 7.3.12闽江干流航道航标宜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遥控遥测功能: a) 在一体化智能航标灯器上安装气压传感器,精密测量浮标所在位置的气压,通过与安装于桥梁 上的雷达水位计进行校准,获取航道水位值和水位变化情况; b) 在一体化智能航标灯器上搭载气象设备(温湿度、气压、风速风向和雨量等传感器),实现航 道多参数感知功能; c) 在桥梁上或岸标上安装4G无线视频设备,实现航道的视频监控; *) 在浮标上安装AIS终端,试验通过AIS向船舶广播航标信息和水文信息,更好地为过往船舶提 供航行安全保障服务,并对碰撞浮标的船舶提前报警并记录和自动跟踪及查找肇事船舶: e) 试点安装采用GPS/北斗定位和北斗通信实现遥测遥控的新型智能化一体航标灯器,试点北斗 定位通信技术在数字航道中的应用

1.1浅滩、急滩、险滩和弯曲狭窄河段的航道应重点维护。 1.2在特殊条件下,当航道维护标准水深、航宽和弯曲半径确实难以兼顾时,可采取下列应急折 a)在顺直航道上,可舍宽求深,但航宽不得小于30m的单线航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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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弯曲航道上,在航宽适当加大的条件下,弯曲半径可小于维护标准,但不得小于3倍设计船 队长度。 8.1.3对采取维护手段仍难以达到维护标准的滩险航道,应加强观测研究,并提出治理建议。 3.1.4 航道疏浚和清淤的弃土,应对泥质性质和污染程度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二次 污染。 3.1.5 航道维护的弃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附近有废弃的河汉、倒套或深潭时,可将弃土抛置其中; b)当条件具备时,宜将弃主再利用

3.3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维护

8.3.1弯曲狭窄河段航道每年应进行1次扫床,紧靠船舶停泊区和城镇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处于桥 渡区和水流交汇处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扫床次数每年不应少于3次。碍航的淤积物和障碍物应及时清 除。 8.3.2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的维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辟供较小船舶航行的副航道。 8.3.3弯曲狭窄河段航道中淤积变化较大且每年均要疏浚的浅滩,应在出浅碍航前进行疏浚。 8.3.4船舶会让困难或船舶调向困难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当条件允许时,可采取局部加宽或切嘴等 错施进行维护

9.1.1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包括下列内

a)对整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视具体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后确定是否进行必要的维修; 对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善。 9.1.2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应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检查记录应详实准确。 9.1.3对受损坏或功能有缺陷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应进行必要的观测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维修或改 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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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对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加固即能保持原有设计技术状况和使用功能者,应实施 维修工程。 9.1.5对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整治建筑物,应实施局部改善工程。 9.1.6改善工程规模较大的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纳入基本建设项目。

9.2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

9.2.1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建筑物的现有尺寸与工程竣工验收尺寸有何差异; b) 建筑物附近河床与水流状况有无变化; 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正常; *) 建筑物有无缺陷和隐患。 9.2.2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重点应符合JTJ287一2005中6.2.2的规定。 9.2.3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整治建筑物水上部分是否完好、水下部分有无沉降和变形的检查,可采用目测、照相、摄像或 量测等方法; b) 对易变滩段建筑物、险要部位重点建筑物和已发现有明显损坏或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建筑物,应 采用仪器进行量测检查。 9.2.4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应在汛后进行1次检查,对新建整治建筑物,建成初期3年内宜在非汛期 增加1次检查: b) 临时检查应在山洪暴发、崩崖、滑坡和出现大量流木等情况后进行。 9.2.5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根据检查结果可分为下列四类: a) 技术状况良好,功能发挥正常的为一类; b) 建筑物有少量变形,但不影响建筑物稳定和整治功能的为二类; c) 建筑物损坏较明显,尚能发挥整治功能,但需要及时修复的为三类; 建筑物损坏严重或有明显缺陷,已经或即将失去整治功能的为四类, 9.2.6技术状况为一类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可不进行处理;技术状况为二类或三类的航道整治建筑物 应制定并实施维修工程计划;技术状况为四类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应结合河道来水来沙及演变趋势提出 具体分步处理意见或改善工程措施。 9.2.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应急维修对象,并安排在当年维修: a)坝根冲,已经出现串沟; 坝面严重剥离,影响整治效果; c 坝身冲开缺口,可能使坝身分离; *)坝头毁损严重,坝下冲刷坑发展迅速,影响坝体稳定;

2.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应急维修对象,并安排在当年维修: a) 坝根冲,已经出现串沟; b) 坝面严重剥离,影响整治效果; C 坝身冲开缺口,可能使坝身分离; *) e)坝体或护滩、护岸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已明显削弱整治效果,

9.3航道整治建筑物的维修与局部改善

.3.1航道整治建筑物的维修,在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原样修复办法进行维修。当出现特殊情况时, 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维修: 当坝根出现串沟导致坝体严重损坏,且不能按原样修复时,可在坝根上游修筑新的坝段,与原 有建筑物衔接或搭接; b) 当坝头冲刷坑较发育,靠近坝头一段的坝身塌较多时,可采用加宽坝头和放缓边坡的方法加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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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航道整治建筑物的局部改善应符合JTJ287一2005中6.3.2的规定

9.4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调整

9.4.1可根据航道水深维持和流场流态分布情况适当调整整治建筑物的尺度: a)整治建筑物已经损毁但附近航道内水深仍维持较好的,通过分析论证后可不修复; b)整治建筑物影响航道内流场流态的,可根据水深情况适当调整航道位置或整治建筑物 9.4.2整治建筑物的调整可通过数学模型试验研究确定。

10.1.1闽江通海航道为潮汐河口航道,维护应按天然径流航道维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0.1.2闽江通海航道维护内容应符合5.1.1的规定。 10.1.3闽江通海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符合第9章的有关规定

10.2.1闽江通海航道浅滩航段维护应符合8.2的有关规定。 10.2.2闽江通海航道浅滩航段维护应根据波浪、水流、潮流、泥沙来源和回淤强度等因素,充分考虑 皮流共同作用下的航道泥沙回淤影响。 10.2.3闽江通海航道浅滩航段宜采用自航粑吸挖泥船进行维护疏浚。 10.2.4当航槽外边滩淤涨形成较陡边坡时,浅滩航段维护可在航槽外边坡上浚挖截沙槽,减小航槽外 边滩的泥沙运移对航槽水深的影响。

0.3.1[ 闽江通海航道的航标维护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 0.3.2 闽江通海航道应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要求设置海区航标。 0. 3. 3 闽江通海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应达到99.8%。 0.3.4 闽江通海航道航标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灯桩、导标、立标和浮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夜间通航的航道应 增加1次夜间检查,常年疏浚维护的航道应增加1次检查; b) 风暴潮后必须对航标进行1次全面检查;不 c 浮标标位每月应校对1次,每半年应起吊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0.3.5 闽江通海航道航标的保养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航标能源应按规定周期及时补给,同时应做好保养工作。 b)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擦拭灯玻璃或透镜,检查灯器,校对灯质,测量开路电压和工作电流,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 检查电池箱和电池,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A 3) 检查接线,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 检查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和充电控制器,并清洁保养; 5) 检查波力发电装器工作状况,并及时保养与维修; 6)检查灯桩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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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航标上安装的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等设施的工作状态,并及时保 养与维修 8)定期检查浮标锚链系统,及时更换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和转环。 岸标和浮标每年应大修保养一次,保持航标的结构良好、颜色鲜明。 * 航标灯器应经试运行后再正式安装使用,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新灯器应为24h,修复灯器应 为72h。 0.3.6 灯塔的维护按照《海区航标作业管理规则》和JT/T731的有关规定执行。 0. 3.7 闽江通海航道钢质浮标的备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质浮标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30%,易腐蚀和易损河段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 50%; b) 专设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100%。

7)检查航标上安装的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雷达反射器等设施的工作状态,并及时保 养与维修: 8)定期检查浮标锚链系统,及时更换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和转环。 岸标和浮标每年应大修保养一次,保持航标的结构良好、颜色鲜明。 *) 航标灯器应经试运行后再正式安装使用,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新灯器应为24h,修复灯器应 为72h。 10.3.6 灯塔的维护按照《海区航标作业管理规则》和JT/T73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7 闽江通海航道钢质浮标的备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质浮标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30%,易腐蚀和易损河段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 50%; b) 专设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100%

11年度维护计划和技术考核

1.1.1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应根据运输发展要求、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维护能力,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1.1.2 闽江干流航道年度维护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a) 航道维护里程和维护类别; b) 航道维护标准; c) 航道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要求; *) 航道测报与航道信息发布; e) 航道维护实施方案; f) 设备维修; g) 科研与技术革新; h) 安全目标; i) 航道维护成果资料。 1.1.3 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并应制定能全面反映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报 表,统计成果表应纳入航道维护成果资料中。 1.1.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应逐年收集与整编航道维护技术资料,并形成完整档案。

11. 2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质量

11.2.1闽江十流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质量的根本要求是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11.2.2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尺度应符合计划要求,当航道自然水深达不到标准维护尺度时,必须采取调 标、改泓、疏浚、清障等有效措施保证航道尺度。 11.2.3闽江干流航标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标位准确,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 灯质和视距符合要求,信号悬挂及时、正确。 11.2.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测绘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按生产计划的要求完成,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 定。

干流航道维护工作应按航道年度维护计划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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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闽江干流航道维护里程考核应按维护类别统计航道实际维护里程,航道实际维护里程应达到航 道计划维护里程。 11.3.3闽江干流航道实测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和通 航水流条件应满足航道维护标准的要求。航道维 护水深年保证率应满足表4和表5的要求。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应按公式(1)计算,

表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5闽江干流通海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式中: P一一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T一一全年日历天减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停航的天数,单位为天(*); *一一可通航期内航道水深不满足航道维护水深的天数,单位为天(*)。 其中石质和卵石河段航道在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水深应按换算水深考核,换算水深 可按公式(2)计算

t=t+△z (2) 式中: t'一一换算水深,单位为米(m); 一一实际水深,单位为米(m); △z一一浅滩实际水深相对应的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数值,单位为米(m)。 1.3.4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要求的考核应包括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滩险航道 维护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等内容,并应满足航道年度维护计划的要求。 11.3.5闽江干流航道维护测量的内容和工作量应完成计划要求,总工作量的考核可按换算平方公里计 算;成果质量应满足年度维护计划要求, 11.3.6 闽江干流航标维护的考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航标维护数量应对照计划数量进行考核。下列情况可视为完成计划: 1)河床稳定的航段,根据当年水位情况,适当增减航标数量,满足船舶航行需要,全年的航 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在土3%以内; 2) 河床变化较大的航段,由于水沙条件的影响,航道变化异于常年,使当年设标数量增减较 多,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在土5%以内。 b) 航标失常性质。航标处于不正常的技术状态,致使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属航标失常。航标失常 分为非维护性失常和维护性失常两类: 1)非维护性失常: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其它外界原因,如风暴、跨崖、崩岸、溃堤、 山洪暴发、碰撞、偷盗、破坏等所造成的失常,属干非维护性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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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性失常:维护管理上的原因导致的航标失常,属维护性失常。 航标失常的统计方法:航标失常以座天计算,不足24h按一座天计算,超过24h不足48H 按二座天计算,其余类推。灯光失常不足一个夜晚按一座天计算。同一座标(灯)同一天发生 数次失常均按一座天计算。规定显示二盏灯(或三盏灯)的航标,无论失常一盏、二盏或三盏 均按一座标失常计算。 *)航标维护正常率应按公式(3)计算,航标维护正常率应达到计划指标的100%

12.1.1闽江干流航道保护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2.1.2在闽江干流河道上兴建临河、过河、拦河和取排水等工程,进行砂石开采、弃渣和设置锚地等 活动应通过航道主管部门的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2.1.3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2.1.1闻江干流航道保护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2.1.2在闽江干流河道上兴建临河、过河、拦河和取排水等工程,进行砂石开采、弃渣和设置锚地等 活动应通过航道主管部门的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2.1.3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a)拟建建筑物所处河段的河道水下地形图; b) 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图及与通航有关的设计图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c) 拟建建筑物所属河段的水位、流量、泥沙、流速、流向等资料以及必要的船舶航迹观测成果; *) 砂石开采和弃渣等活动的时间、位置、数量和作业方式等资料。 2.1.4在闽江干流河道上修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各级河道上修建拦河工程和取排水工程,建设单 位应提供航道通航条件技术评价报告;河床演变剧烈或水流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河 未演变分析报告和物理模型、船舶模拟试验报告;影响通航的还应提供保证通航的工程措施方案。 12.1.5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过河和拦河等工程,应根据船舶通航和工程安全的要求设置专设航标, 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并落实维护工作,

限制性航道、弯曲和狭窄水域、滩险河段和汇流口河段不宜修建码头,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上述 河段修建码头时,必须进行航道通航条件技术评价。在控制通行的单线航道上不得修建码头。 b 码头停泊水域不应占用规划航道。 2.2.3修建取排水口、船台滑道、水泵房和设置船等,均不得占用规划航道。出露在通航河流水面 上的取排水口、泵房、船和对船舶航行安全有威胁的水下设施,必须设置专设航标标示。确需要伸入 航道水域的水下设施必须进行航道通航条件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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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护岸工程不得占用规划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12.2.6在闽江于流航道岸边新建房屋、道路和堆场等,不得占用已确定的航道岸线保护范围

12.4采砂、弃渣和其他活动

2.4.1在闽江十流河道上进行砂石开采弃渣等活动,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12.4.11 在寓江十流油道上进行砂有开米并渣 等化通亲件。 12.4.2 严禁在下列地点进行砂石开采: a) 航道保护范围内; b) 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其保护范围内: c) 可能引起航道条件恶化的部位; 可能影响航标、测量标志和其他航道设施使用功能的部位。 12.4.3 严禁在下列地点弃渣: a) 规划航道保护范围内; b) 可能导致河床形态、分流比或分沙比发生不利于通航变化的部位; c) 可能恶化通航条件的部位。 12.4.4 严禁在航道上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在通航河流上设置渔网、鱼棚和进 行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航行安全。 2.4.54 锚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锚地设置不得占用航道,并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b) 锚地不应阻挡航标,锚地范围应设置界牌或标志标示,夜航河段锚地应设置与航标相区别的灯 光显示; 光能游发出事山

锚地设置不得占用航道,并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b) 锚地不应阻挡航标,锚地范围应设置界牌或标志标示,夜航河段锚地应设置与航标相区别的灯 光显示;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影响通航时,锚地应迁移或缩小范围,

床演变观测的内容应包括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

A.1.2水流和泥沙观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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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由悬移质泥沙运动引起的浅滩河段河床变形,应进行垂线流速、含沙量测验和河床质采样, 并应进行悬沙和床沙的粒径分析; b) 主要由推移质泥沙运动引起的浅滩河段河床变形,除应进行垂线流速测验和河床质采样外,尚 应进行推移质测验,有条件时,应进行近底流速和近底含沙量的观测; c) 当浅滩河段河床演变受双向水流、异重流、往复流和回流等不稳定水流影响时,应在测验垂线 流速和含沙量的同时,测量垂线各点的流向,并进行河床质采样与分析。 A.1.3在进行河床演变观测的全过程中,应同步观测滩段上、中、下部的逐日水位或逐时潮位,并收 集观测期内相邻水文站的逐日水位、流量和含沙量或相邻潮位站的逐时潮位。在进行各断面水文测验的 同时,应观测各断面两岸边的水位或潮位

A.2.1河床演变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TS131及JTS132的有关规定。 A.2.2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测,应在同一时段内统筹安排,并缩短每一测次的总 历时,其中天然径流河段的水文测验应在流量变化相对较小时完成;潮汐河口段的水文测验应施测一个 完整的潮期。 A.2.3河床演变观测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浅滩河段。对汉道浅滩,应包括各个分汉;对汇流口浅滩, 应包括主流和支流的相关部分。

A.2.2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测,应在同一时段内统筹安排,并缩短每一测次的总 历时,其中天然径流河段的水文测验应在流量变化相对较小时完成;潮汐河口段的水文测验应施测一个 完整的潮期。 A.2.3河床演变观测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浅滩河段。对汉道浅滩,应包括各个分汉;对汇流口浅滩, 应包括主流和支流的相关部分。 A.2.4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下地形应从浅段或浅滩的下游稳定深槽测至上游稳定深槽,浅水区、沟汉和倒套的水下地形 均应详测,不得疏漏; 陆上地形应实测汛期、非汛期露出水面的洲滩和有变化的岸线; c) 在进行水下地形测量的同时,宜实测河段内的表面流速和流向; A.2.5 河床演变观测水文断面的数量及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观测滩段为单一河道时,上下深槽应各布设1个断面,浅区内宜布设2个或2个以上断面; b) 当观测滩段为分汉河道时,除应在汉道的上、下游单一河道的深槽各布设1个断面外,各个分 汉河道内均应布设水文断面,其中通航的一汉应布设2个以上断面; c) 各时期观测断面的位置宜固定,当滩段情况复杂,汛期、非汛期流向不一致时,也可对断面的 位置或方向进行适当调整,使断面与水流方向垂直。 A.2.6 浅滩河床演变观测,天然径流河段至少应持续进行1个水文年,汛期、非汛期内应各有1~2个测 次,演变规律复杂的浅滩,可连续进行2个或2个以上水文年的观测;潮汐河口段的观测,应考虑汛期、 非汛期与大、小潮型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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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河床演变观测的野外作业,应加强现场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测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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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王流航道维护技术规程

5.1.1条文规定的各项航道维护任务,是根据多年来闽江干流航道的维护实践提出来的,尤其是航道 整治建筑物调整,是针对闽江干流现有整治建筑物损坏较为严重的现状提出来的。条文规定的主要精神 是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航道及设施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保深、保标、保畅通,既满足目前的 航运需要,又为航运发展创造条件。 5.1.2航道维护标准指航道维护尺度与保证率,是航道维护工作的主要指标。对进行过航道整治的航 道,其尺度已经过充分论证,航道设计尺度可作为维护尺度。 5.1.4本条是针对闽江干流航道保护范围内人为偷采河砂现象较为严重,对航道的影响较大的情况提 出来的。

5.2航道维护分类、等级

a)闽江干流航道范围将闽江通海航道纳入是为了便于维护单位统一管理。 d)闽江口七星礁至马尾大马礁航段为I级航道SN/T 1961.3-2012 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 第3部分: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荞麦蛋白成分,马尾大马礁至水口坝下航段为内河IV级航道 JTJ287一2005的维护类别均为一类维护。

5.4航道测报与航道信息发布

5.4.3航道尺度包括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考虑到弯曲半径日常变化较小,因此航道尺度 的测报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和航道宽度。 水口水电站水库调节库容为7亿立方米,库容系数仅1.4%,基本上属于径流式电站,汛期有一定的 调峰作用,枯水期内起不完全季调节作用。在中、枯水期,特别是枯水期,受水库调节与电站运行控制, 随着电站基荷与峰荷不同,下泄流量发生变化,坝下河段的流量亦随着起伏,每天出现二次波峰和波谷, 但由于坝下河槽的调蓄作用,波峰波谷沿程坦化乃至消失;近期闽江河口区潮区界和潮流界已上提接近 水口水电站,坝下沿程流量呈明显递增的特点。基于以上情况,闽江于流来水受控于水口电站下泄流量,

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DB35/T 18402019

航道的淤积基本出现在洪峰过后,为此在汛期安排观测次数多,特别在洪峰过后必测一次。 5.4.8发布航道通告或通电的目的是使船舶和航运部门及时了解航道情况,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因此, 对本条规定中的航道信息应以快捷先进的方法及时发布。

5.5.2推移质泥沙是闽江河道泥沙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表明闽江河床冲淤变化主要是推移质输沙不 平衡引起的,特别是汛期,大量的上游来水来沙极易造成闽江干流航道骤淤、航标移位和整治建筑物损 坏等,因此汛期过后应立即开展航道、航标和整治建筑物检测。 5.5.3根据近儿年闽江干流航道维护实际经验,航道局部区域水深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航道内 水深良好的区域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河床演变后,航槽淤积严重,而附近原浅滩处刷深,因此需根据河床 变化情况适当调整航道平面布置,保证航槽内水深满足设计代表船型船舶安全通航。 5.5.4整治建筑物修复或调整需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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