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275-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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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C/T 227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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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22.6 MB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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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275-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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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275-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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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主机性能考核应在原材料成分及性能均满足设计的条件下进行,其考核要求宜符合表5.1.8的 规定。

表5.1.8主机性能考核要求

DL/T 5099-2011 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5.1.9生产车间的检修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设备或检修的部件较大,其检修机械化水平应较高,破碎机、磨机传动装置的厂房内,应 设置电动葫芦等起吊设备;浇注搅拌机、料浆罐等设备的上方应设置检修吊钩。 2起吊设施的载荷,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件重量确定。 3起吊设施的轨道标高及其他起吊设施的设置高度,应满足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4厂房的设计和设备布置,不应影响检修起吊设施的运行和物件的起吊。 5检修平台或留有安装检修需要的空间、门洞和设备外运检修的运输通道、检修吊物孔,宜根据不 司设备的安装检修要求设置 6配料楼各层应设贯通的提升井,并应在顶层加装起吊设备。井孔周围应设栏杆和活动门。 5.1.10物料输送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等结合工艺布置 确定。 2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其富余量宜按不同的输送设备及物料波动情况确 定。 3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除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有防磨 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5.1.11生产控制应根据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及程序逻辑控制的要求,进行检测、调节、监控

5.1.12特殊地区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空气压缩机和风机的风量、压力应进行校正。 2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锅炉等设备及系统的工艺计算数据,应根据海拔高度作修正。 3在海拔高度大于1000m的地区及湿热地区建厂,电动机及设备轴承等应满足特殊要求。 4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建厂,应扩大保温范围,并应采取生产时气路、油路、水路畅通的措施,同时 应采取防冻措施。

5.2.1物料破碎系统的位置,应根据资源情况、外部运输条件、广区位置以及工艺布置等确定。 5.2.2破碎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原料与年需要量、年工作天数、破碎系统工作班制以及运输能力等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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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破碎机型式应根据设计规模、物料性能、物料粒度和产品粒度要求等确定。一般可选用颗式、锤 式破碎机进行破碎。 5.2.4破碎机前的喂料斗,应根据破碎机规格、供料车型、载重量及供料间歇时间确定,并宜避免使破 碎机重载启动。 5.2.5破碎机出料口宜设置受料胶带输送机或斗式提升机,其输送量应大于破碎机的瞬时最大出料量。 5.2.6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5.3.1原料粉磨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磨头仓的容积应满足原料磨生产的需要。当采用储库供料时,其容量应按储存要求确定。 2磨头仓的设计应保证物料在仓内不起拱、不挂壁、不堵仓,自上而下流动顺畅。湿粘物料宜采用 浅仓,并应加大出料口的长宽比,其锥壁倾角不应小于70°,且应在仓壁铺设防粘、耐磨材料。 3喂料设备宜选用定量给料机,计量精度误差不应大于土2%;湿粘性物料宜在定量给料机前加设 运行速度较低的预给料机,且料仓出料口的长宽比宜适当加大。 4在进行湿磨时,可先将物料制浆,以浆料喂入磨机。 5磨头仓设在储库时,仓的上口尺寸应满足抓斗起重机卸料的要求。 5.3.2粉磨系统的主机选择应根据原料的易磨性和腐蚀性、对系统的产量要求及各种粉磨系统特点选用。 5.3.3磨机的规格应根据日产量、料耗、磨机日工作小时、台数及合理利用谷电的要求等确定。 5.3.4 粉磨系统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 球磨机中心的高度宜取磨机直径的0.81.0倍。 2 球磨机碾磨体的装载应设置提升装置。 32 粉磨系统设计中,选粉机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4 当采用湿磨时,应有配套的供水系统,或预制浆系统。 5 磨机出料口应布置出料输送设备,其输送能力应大于磨机最大出料能力。 5.3.5天 粉磨系统产品质量,以0.08mm方孔筛筛余不宜大于15%。 5.3.6米 粉磨系统(干磨)应设置除尘装置。 5.3.7不 石灰粉磨采用球磨机时应设冷却水喷淋冷却装置。 5.3.8 球磨机应设轴承(瓦)冷却水系统。

5.4原材料均化及储存

5.4原材料均化及储存

5.4.1原材料宜设置均化系统,均化与储存可独立设置,也可两者兼用。均化与储存宜采用均化库或原 材料储库、料浆储罐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应满足表5.1.7的要求。 2入库原材料中不得混有大颗粒原料、碾磨体等杂物。 3粉料库顶应设置除尘设备。 5.4.2原材料均化及储存符合下列规定: 1粉料库的高径比宜取2~2.5,粉料入库应均匀分散,并应有破拱装置。 2料浆储罐宜设置温度调剂系统。 3粉料库可采用库底或库侧卸料,粉料库及料浆储罐均应选用配有手动检修闸(阀)门、快速开闭阀 和流量控制阀的卸料装置。 4粉料库及料浆储罐的顶部应设置巡检通道,库底设有检修平台,料浆储罐罐侧设有检修口。出料 宜设置回库(罐)的输送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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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钢筋网(笼)制备

5.5.1 钢筋网(笼)制备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应调质,并应经除锈和调直处理。 钢筋焊接应采用高压点焊,按产品规格焊接成钢筋网(笼)。 3 防锈涂料以浸渍方式浸涂,浸涂时钢筋网(笼)不得锈蚀。 4 钢筋网(笼)浸涂后应进行烘于处理 54 钢筋网(笼)组装架应适应人员操作和减少劳动强度。 6 钢筋网(笼)制备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 5.5.24 钢筋网(笼)制备设备的配置和选型应根据产品种类、板材设计规模确定。 5.5.34 钢筋网(笼)制备系统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网(笼)制备系统的布置应满足流畅、紧凑的要求,浸涂防锈涂料前的在制品停留时间不宜超 过24h。 2钢筋网(笼)制备系统可独立布置,但钢筋网(笼)组装工段应与浇注工段合理衔接。 3成品钢筋网片应设存放区,存放和运输时钢筋网(笼应侧立。

5.5.1钢筋网(笼)制备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应调质,并应经除锈和调直处理。 钢筋焊接应采用高压点焊,按产品规格焊接成钢筋网(笼)。 3 防锈涂料以浸渍方式浸涂,浸涂时钢筋网(笼)不得锈蚀。 4 钢筋网(笼浸涂后应进行烘于处理。 54 钢筋网(笼)组装架应适应人员操作和减少劳动强度。 64 钢筋网(笼)制备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 5.5.2 钢筋网(笼)制备设备的配置和选型应根据产品种类、板材设计规模确定。 5.5.3钢筋网(笼)制备系统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网(笼)制备系统的布置应满足流畅、紧漆的要求,浸涂防锈涂料前的在制品停留时间不宜超 过24h。 2钢筋网(笼)制备系统可独立布置,但钢筋网(笼)组装工段应与浇注工段合理衔接。 3 成品钢筋网片应设存放区,存放和运输时钢筋网(笼)应侧立。

5.6.1配科浇注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储存设备、给料设备、计量设备、搅拌浇注设备应满足工艺要求。 2给料宜采用建材行业标准设备,给料量宜可调,调节范围应为10%。 3主要物料宜采用分别计量和下料。 4物料的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精度误差不应大于0.5%。 5浇注搅拌应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专用设备。 6料浆中间储存和搅拌浇注设备宜配有水量的调节系统。 7配料浇注系统应设置中间检验取样装置和温度显示装置。 5.6.2配料浇注设备应按规模、工艺要求配置和选型。搅拌浇注设备的搅拌器宜采用导流筒式或高速螺 旋浆顶推式。 5.6.3模具按表6.2.4选型。 5.6.4配料浇注系统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布置宜紧凑,并便于维护检修。

5.6.3模具按表6.2.4选型

5.6.4配料浇注系统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布置宜紧凑,并便于维护检修。 2应尽量减小给料距离和物料落差。 3宜采用定点浇注方式。 4板材生产线宜布置钢筋网(笼)的置入系统。 5配料和浇注系统的布置不在同一楼面时,应设工作状态联系系统。 5.6.5配料浇注系统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当采用无动力通风管时,通风管宜垂直布置。

净停预养设计符合下列规

1宜设置排除气泡装置。 2 静停预养应满足料浆在浇注后能正常发气膨胀、稠化硬化的要求。预养宜在40℃以上的热室完成 3静停预养应方便模具及坏体的移动,并不应对坏体产生破坏。 4用于静停预养的热室应方便工艺控制人员对发气膨胀和稠化硬化过程的监视和检验。 5静停预养的加热换热器不宜靠近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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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预养时模具行走宜采用纵向方式,

5.8.1切割系统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坏体分割与外形加工,实现全部六个面的切割,切割精度应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例块》GB 1968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的要求。 2应配置切割后的边废料自动回收系统。 3当采用负压去除边废料时,应设有效降噪和排风系统。 4应具有去除边底部废料机构,减少带入养护的废料量。 5宜具有在坏体上进行商标等标志的滚压或喷墨打印功能。 6 宜具有刨槽装置和手持孔加工装置。 5.8.2 切割系统设备应按规模、产品种类、场地条件、工艺要求等选型。 5.8.3 切割系统的布置应保证静停预养系统和蒸压养护系统的衔接,减少在制品的中转和输送过程,并 有利于废料回收。

5.9.1蒸压养护系统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蒸压养护系统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蒸压养护应通过专用的蒸压釜完成,养护介质宜为不低于1.2MPa饱和蒸汽(表压),蒸压养 宣按以下编制

5.10出签包装和储存

10.1出釜包装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1出釜包装系统应满足对出釜制品的分栋要求,便于分等分级进行包装、运输和储存。 2出釜包装系统宜设置专用的分、分栋设备。 3出釜包装系统宜设置专用的包装设备。 4成品储存宜有防雨措施。

5.10.1出签包装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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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包装宜采用托板并配以适当的固定方式,避免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破损;宜采用塑料膜作防雨包装。 5.10.3板材生产线应设置室内板材修补区域及相应的装置。 5.10.4成品输送和堆放应避免多次倒运,成品堆放高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11.1板材后期处理包括切割 镂刻花纹及其他表面饰面加工等。 5.11.2板材后期处理的工艺和要求

5.12.1化验室应配置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仪器和装置。 5.12.2化验室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分析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配置。 2物理检验应按《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 载明的项目配备试验仪器和设备。

5.12.2化验室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5.13工艺计量、测量与生产控制

13.1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从原、燃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置相应的计量装 符合下列规定

量装直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原、燃料进厂可根据物料运输方式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2料库及料罐等应设置相应的料位计; 3配料宜采用电子计量装置。 5.13.2计量装置精度误差应为土0.5%~土1.0%;用于商业计量时其计量精度应满足商业计量要求。 5.13.3工艺系统宜满足计量装置的标定要求。 5.13.4工艺系统应设置过程控制和系统监测仪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过程测量信号可设置为指示、记录、调节、累计、报警、遥控、联锁等。关键过程测量信号 应设置多级报警、联锁或控制。 2仪表量程单位应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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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设备,应功能完整,配置齐全;设备的配置应按规模和工艺类型确定;专用 设备还应具备其特定的要求,见附录B。 6.1.2为保证设备的质量并便于维修和更新,所有专用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有永久性标记,标记应符合 附录C的要求。 6.1.3出厂设备应标注吊装、运输和安装的标记,包括吊装受力位置标记、运输和暂时放置的方向标记 和吊装、运输时的警示标记等。 6.1.4出厂设备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生产企业名址、商标、标记等,还应附有该设备 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外购部件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6.1.5鼓励开发和试制符合工艺和产品要求的设备,但性能不得低于本规范所列设备的要求。 6.1.6有调速要求的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球磨机等大功率设备宜采用高压电动机。 6.1.7为保证设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系列化,不鼓励在本规范规定的设备规格以外随意推出新的规格。

泉池和料浆储罐由筒体(包括钢筒体和混凝土筒体)、搅拌器和驱动装置构成。料浆池和料浆储 意拌均匀,运行稳定的要求,并按表6.2.1配置

表6.2.1料浆池和料浆储罐规格

6.2.2计量设备由具有一定容积的罐体、计量元器件(传感器)、数据处理显示器、出料控制阀和结构件 等构成,计量精度0.5%~1.0%。 6.2.3浇注搅拌设备由筒体、传动系统、搅拌系统、阀门、放料装置和启动控制系统构成。浇注搅拌设 备应满足快速分散、搅拌均匀和快速浇注的要求,并具有温度显示调节功能,方便混合料浆检验;不应 出现内壁大量积料,搅拌时间应小于4min,浇注时间应小于1min,浇注料浆的稳定均匀性以模内温 度场表示应小于1.5℃,不能有未融合的铝粉颗粒,坏体不得有团块和灰点。浇注搅拌设备的有效容积 在3.6m²、4.0㎡和4.5m三种规格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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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模具由模框、侧(底)板组成,应满足生产不同干密度等级产品的刚度要求,具有不易变形、密封 性好、开启组合自如和互换性好等特性,要求模框在重载吊运或翻转时对角线偏差小于2mm,侧(底) 板重载挠度为1/2000;模框与侧(底)板的组合不应采月 用附加装置强制密封。模具规格应按表7选取。

表6.2.4模具规格

注:表中数据为切割后坏体净尺寸,模框高度不少 模框长度和宽度制作尺寸应大于规格尺寸60m

6.2.5小车由车架和车轮两部分构成,应符合运行平稳、润滑方便、挂钩准确和脱钩灵活的要求。 6.2.6摆渡车由车架、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构成,应具有双速或变频运行控制功能,宜具有模车牵引、 自动定位等选配功能。 6.2.7切割机组由机架、载坏系统、钢丝运行系统、废料回收系统和控制系统等组成。切割机应满足以 下要求: 1切割精度: 砌块:横向切割与纵向切割误差小于土1mm,底面与面包头切割误差小于土3mm; 板材:横向切割与纵向切割误差小于土1mm,底面与面包头切割误差小于mml。 2切割钢丝宜采用气缸涨紧,钢丝悬挂应有标尺指示。 3切割后外观尺寸合格率大于98%。 4切割钢丝断丝率小于0.5%。 5故障停机时间小于2%。 6切割机应按表7所列规格配置。 6.2.8蒸压釜由釜体、釜门、运载轨道、仪表阀门和安全装置等组成,釜体、釜门材料宜采用Q345R 容器板,釜体法兰和釜盖法兰材料宜采用16MrH锻件,轨道应采用标准轻轨;工作压力不低于1.3MPa。 蒸压釜应根据规模按表6.2.8所列规格配置

表6.2.8蒸压釜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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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分瓣机由机架、分瓣系统、提升系统和控制系统组成。分机在工作时应便于废、次品剔除更换 操作。分机应按表7所列规格配置。 6.2.10坏体、半成品、成品吊运装置由支柱、轨道梁、运行桥架及起吊机构组成。其中,轨道梁挠度 应小于1/1000。 6.2.11包装输送机由输送机组和包装系统组成,并应满足吊(叉)运要求。 6.2.12其他专用设备应配合以上设备实现功能,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上设备要求。

6.2.9分瓣机由机架、分瓣系统、提升系统和控制系统组成。分机在工作时应便于废、次品剔除更换 操作。分机应按表7所列规格配置。 6.2.10坏体、半成品、成品吊运装置由支柱、轨道梁、运行桥架及起吊机构组成。其中,轨道梁挠度 应小于1/1000。 6.2.11包装输送机由输送机组和包装系统组成,并应满足吊(叉)运要求。 6.2.12其他专用设备应配合以上设备实现功能,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上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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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经济合理的厂址,并应进行多方案技 比较,选出布置合理、生产可靠、技术先进、节约资源、效益良好的总体设计。 .2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厂 区用地指标宜符合表7.1.2的要求

表7.1.2建设用地指标

7.1.3改建、扩建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并应减少施工对生产的 影响。 7.1.4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列出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各项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规范》GB50187附录B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厂区用地面积(hm); 2建(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 3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m); 4厂内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 5绿化用地面积(m) 6建筑系数(%); 7容积率; 8绿地率(%); 9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 7.1.5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 的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和多年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 条件地区建设工厂,还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I112等的规定。

7.2.1厂区及功能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整齐、并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除锅炉房、 变配电所外的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建设,也可并入大型厂房内,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 7.2.2厂区通道宽度满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防尘、防振动、防噪声及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满足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应满足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应满足绿化设施的布置要求。 5应满足施工、安装与检修要求。 6 应满足竖向设计中护坡、挡土墙等的布置要求。 7.2.3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7.2.4厂内外道路连接应方便短捷,人流和物流不应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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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总平面设计中预留的发展用地及近期工程中与生产工艺联系的部分,可预留在厂区内,其他应预 留在厂区外。 7.2.6生产设施中筒库、粉磨间、配料楼等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良好,地基承载 能力较高的地段。 7.2.7露天堆场应满足大宗物料、成品装车、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的要求,并应设置装卸车货位及堆 存场地。露天堆场的储存期,应根据规模、运输距离及运输条件确定。 7.2.8原材料露天堆场、粉磨间等扬尘作业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2.9其他设施应本着符合工艺要求、安全要求、防火要求和合理利用场地的原则就近布置。

7.3.1厂内道路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应根据分类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 设置。 2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卫生、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与 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3人流和物流不应交叉干扰。 4厂内道路宜与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呈环形布置。个别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置回 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5厂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正交,且应设置在直线路段。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6路面标高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协调,并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同时满足 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7路面结构应根据交通流量、路基状况、气候条件、道路性质、材料供应、施工及养护条件等因素 确定。 7.3.2码头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总体设计及工艺设计,应合理利用港址的水域或陆域条件。工厂与码头间的输送系统及联络 道路、公用工程、码头型式、装卸工艺等应作多方案比较后选定。 2码头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气象气候等条件,布置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岸坡陡直稳定、水位变化不大时,宜采用固定式直立码头;岸坡平缓、水位落差较大时,宜采用 浮码头。 4码头的装卸机械的选择,应与船舶类型、船队编组、航班周期等相适应,并满足航运部门对装卸 时间的要求,同时应与厂区输送系统密切配合。

7路面结构应根据交通流量、路基状况、气候条件、道路性质、材料供应、施工及养护条件等因素 确定。 7.3.2码头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总体设计及工艺设计,应合理利用港址的水域或陆域条件。工厂与码头间的输送系统及联络 道路、公用工程、码头型式、装卸工艺等应作多方案比较后选定。 2码头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气象气候等条件,布置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岸坡陡直稳定、水位变化不大时,宜采用固定式直立码头;岸坡平缓、水位落差较大时,宜采用 浮码头。 4码头的装卸机械的选择,应与船舶类型、船队编组、航班周期等相适应,并满足航运部门对装卸 时间的要求,同时应与厂区输送系统密切配合。 5码头的水域布置应、陆域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第6.5.5条、第6.5.6 条的规定。

73.2码头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4.1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竖向设计方案中,厂内外交通运输、工艺流程、远近期发展 规划、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应结合洪(潮、涝)水位、地下水位、工程地质、 地形地物及气象等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7.4.2竖向设计有高边坡填、挖方时,应与厂区岩土工程勘察一并提出勘察要求;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 相邻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察、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并应作出稳定性评价,同时应对人工边 坡提出最优开挖、填坡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提出防护处理措施。 7.4.3厂区不应被洪水、潮水及巫水浸淹。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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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厂内外道路及排水设施等标高的连接,应具有较好的技术条件,厂区出入口道路路面标高,宜高 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 7.4.5厂房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易 下沉软地基地区及易受雍水浸淹地区应适当加大其高差。 7.4.6竖向设计应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建设场地较为平坦、自然地面横坡坡度在3%以下时,宜采用 平坡布置;自然地面横坡坡度大于5%,应作阶梯式布置。台阶的划分应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 7.4.7阶梯式竖向设计,台阶的长边应平行地形等高线布置;台阶的宽边应根据建筑红线、道路、管线, 绿化、地形、地质等确定;台阶的高度不宜高于4m,两台阶之间宜用挡土墙连接。 7.4.8竖向设计台阶阶顶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大小、形式及埋深与土壤条件计算确定, 且不应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通风、采光、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 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Ⅲ。每个台阶内部应满足联络道路、车间引道、工程管线、排水系统的布置 要求,各台阶应设置排水坡。 7.4.9竖向设计宜采用设计标高、坡向表示法,应标注所有场地特征点、变坡点设计标高及排水坡向, 并应满足施工时的可操作性。

7.5.1)区整平标高,应根据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方来源、土(石)方余方的处理、建(构)筑物基础 工程量、建(构)筑物基础挖方量、挡土墙支护工程量等确定。 7.5.2填(挖)方量的平衡除应包括场地填(挖)方量,还应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地坑)的挖方量。道路路 基挖方量、沟管挖方量、挡土墙、护坡基础挖方量等均应参与土(石)方量平衡。计算平衡时,应计算土 壤松散系数及填方高度的回落值。余方堆存或弃置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应危害环境及农田水利设施。 7.5.3场地表层耕土、淤泥和腐殖物应先挖出集中堆放,并应用作绿化或覆土造田,不应用作填方材料。 表土用作填土前应清除其中的植被树根等杂物。 7.5.4场地平整土(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的有关规定。

7.6.1厂区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可按下列原则采用明沟或暗管等排除方式: 1广区雨水排水管、沟应与厂外排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应任意排至厂外。 2宜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对收集的雨水充分利用。 3厂区雨水宜采用暗管排水。 7.6.2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7.6.3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道路布置,并避免与其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应对其他工程设 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7.6.4铺砌明沟的矩形断面,沟底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最小深度不应小于0.2m。沟底纵坡 不宜小于3%,个别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可采用2%。 7.6.5厂区占地面积较大、地形条件允许时,雨水排水系统应就近分散排除;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雨水 应尽可能处理后用于生产,或排入自然水系,不应对其他工程设施及农田水利造成危害,并应取得当地 农业和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文件

1.1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场地条件、施工安装、管理维修以及工艺流程布置等确定 直埋式、集中管沟或架空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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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电缆沟、热力管网、给排水管沟等地下管沟中,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宜同沟敷设,其中电缆沟 应单独设置。 7.7.3管线同沟敷设时,给水管、热力管应布置在管沟上部,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等应布置在下部。 7.7.4管线(沟)应直线敷设,并宜与建筑物轴线及道路平行布置,不宜横穿露天堆场或车间内部,并应 减少管线与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若交叉布置,宜为正交或交角不小于45°。 7.7.5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及支管较多一侧,不应多次穿过道路,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电力、电信电缆应布置在主要生产车间一侧,给排水管线应布置在辅助生产车间及生活设施一侧。 7.7.6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物轴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通信、电力电缆(直埋、电缆沟或桥架)。 2 热力管架或管沟。 3工艺管道或管廊、管架。 4 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或管沟。 5 生产废(回)水管道。 生活污水管道。 消防给水管道。 雨水排水管道。 9 照明及电信杆柱。 7.7.7 雨水暗管或明沟应布置在路肩外侧,照明及电信杆柱可设在路肩上。 7.7.8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7.7.9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不应平行敷设在混凝土路面 的下面;需穿过路面或广场时,可设钢筋混凝土盖板管沟;管线可布置在草坪及灌木下面,不应布置在 乔木下面;直埋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登敷设。 7.7.10工厂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应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次建成的工厂,管线用地宜留有发展余地。 7.7.11地下管线之间水平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有关规定。 7.7.12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7.13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7.7.14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 规定。 7.7.15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7.8.1绿化设计应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的特点、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厂容景观的要求,并应符合 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的要求。 7.8.2新建工厂的厂区绿地率不宜小于15%,改扩建工厂的厂区绿地率不宜小于10%。厂区绿地率不 应大于20%,且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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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电气及自动化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以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 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8.1.2、电器及仪表装置应采取防尘、防水等措施。 8.1.3电气及自动化设计中应采用成熟、先进、实用及节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严禁采用淘汰产品

3.2.1供配电范围应包括厂区、原料码头、居住区和水源地等。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确定。

8.2.2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控制室重要设备电源、保证生产安全的循环水泵、无高位水池及消防水泵、重要或危险场所 和封闭楼梯间及疏散走道的应急照明、工艺要求的其他重要设备应作为一级负荷。 2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讯设备等应作为二级负荷。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作为三级负荷。 8.2.3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工厂发展规划、当地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方案,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坝坏。 2一级负荷当供电电源为专用供电回路,且工厂附近又无其他电源时,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选择采用单电源加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供电方案。 3供电电源(区域变电站)设在工厂边缘时,可结合用电负荷情况,采用放射式向工厂负荷中心(配 电站及配电点)的供电方案。 4供电系统不能连续保证时,宜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备用电源宜配备应 急用柴油发电机,发电机容量可根据生产线料浆储罐、切割机、吊运设备的装机容量确定。 5一级负荷电源容量不宜小于180kW。 8.2.4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电压供电。 8.2.5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两回路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 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2同时供电的两回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 负荷。 3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中、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8.2.6无功功率补偿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宣采用自动补偿

3.2.2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两回路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 电东 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2同时供电的两回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 负荷。 3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中、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8.2.6无功功率补偿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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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工厂电源输电线路及配电线路应根据现场条件、环境特点、经济合理性及减少土地资源占用等, 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其他敷设方式。 8.3.2厂区电缆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桥架等敷设方式。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力、控制缆线数量少于6 根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8.3.3电缆敷设应选择最短路径,并应避开规划中拟发展的地方,同时应减少与道路、排水沟、给排水 管、热力管沟和其他管沟的交叉。 8.3.4电缆敷设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1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2工作面上照度值应根据设备、管道、梁柱、灰尘等影响条件确定,且应满足规定值。 3照明方式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设置局部照明。设置 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其设置点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表8.4.1工作场所局部照明的设置点

4照明供电线路应安全、可靠,布线应远离热源。 5 照明设施应保证维修安全方便。除特殊场所外,灯具悬挂高度不宜高于4.5m。 6 应采用混光照明。 8.4.2 照度标准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和户外照明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表8.4.2的规定。表8.4.2未包括的,可 照度值确定

表8.4.2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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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及需要有较高照明环境的车间,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同时,宜符合统 及一般显色指数的要求。 2照明器电压宜为额定电压的95%105%。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4.3照明光源、灯具、照明电压及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使用环境要求和条件确定

8.5防雷及接地保护

8.5.1建筑物防雷措施应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性质及年预计雷击 系数的特点确定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8.5.2为防雷电波及高电位的侵入,所有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外皮等均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接,在10kV母线段装设避雷器,在低压配电房电源母线上装设一级浪涌保护器,在动力配电箱、照明 配电箱、电梯控制箱等的电源进线处装设后级浪涌保护器,在有线电视、电信、监控等弱电线路上及其 电源设备的电源进线处装设相匹配的信号浪涌保护器。 8.5.3所有建筑物均应采取总等电位措施。将建筑物防雷接地与保护接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子信 息系统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接地导体的选择及其对接地电阻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 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的有关规定。 8.5.4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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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生产线自动化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其控制、管理范围宜从磨细制浆至配料浇注、切割、蒸 出釜包装。石灰破碎和磨细、切割、蒸压养护和出釜包装宜设独立的现场控制室及现场控制站 控制区域运行信号应与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通讯。 2热工测控集中的区域,宜采用现场总线智能仪表,也可局部采用智能仪表,并应以通评 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 3工厂主生产线的低压电气系统设备可采用智能化控制,并应通过标准开放网络与集散型 制系统通讯。 4宜设置自动配料控制系统,该系统应通过对发气膨胀速度、料浆粘度增长速度、发气过 化等实时调整和控制配合比及浇注工艺参数。 5生产过程的关键区域,宜设置闭路工业电视装置。 6宜设置工厂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8.6.2 原料输送宜设置计量装置,破碎和磨细宜设置负荷控制装置。 8.6.3 粉磨系统的检测与控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反映主机设备安全及工艺过程正常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显示及报警; 2 宜设置原料磨负荷控制回路; 3 宜设置磨机出口气体温度、磨机进口气体压力、磨机风量控制回路; 4 采用辊式磨时,应根据辊式磨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检测及控制回路; 5 上下游设备应设置连锁保护系统。 8.6.4 储存系统的粉料库(仓)、料浆储罐应设置料位检测装置和料位控制回路。 8.6.5 配料控制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喂料控制回路,并宜设置自动在线流量校正装置: 2宜设置仓(料罐)重控制回路; 3宜设置配料回路; 4计量过程宜设置显示、记录、储存和打印功能; 5 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 6 搅拌过程对反映主机设备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显示及报警; 宜设置搅拌机负荷控制回路。 8.6.6 切割控制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宜设置工位定位控制; 2宜设置坏体强度与切割速度的控制回路; 3对反映主机设备安全及工艺过程正常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显示及报警; 4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 5应设置废料检测和控制回路; 6 宜设置显示、记录、储存和打印功能。 8.6.7 蒸压养护控制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显示、记录、储存和打印功能: 2 应设置压力和釜门的汽、电连锁装置: 宣设置自动控制执行蒸汽养护制度。 8.6.8 破碎机、球磨机等大功率电动机置降压启动。 8.6.9 其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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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系统配置与编辑功能。系统对生产过程的监视和管理,应通 过作业计划处理,生产数据收集应综合处理,并应保证生产管理者合理调度。 8.7.2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8.7.3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宜设置专用服务器,服务器宜设置专门房间,不可使用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服务器。 2系统与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之间应采用硬件网关通讯或通过微机软件方式通讯,并应保证集散 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安全,可采用软硬件防火墙关闭不必要的通讯端口。管理信息系统应显示集散型计 算机控制系统的实时数据。 3系统与配料控制系统之间应实现通讯,并应取得各种参数及结果。 43 系统与地中衡等计量管理系统之间应实现通讯,并应取得相关称重数据和其他信息结果。 5系统与变电站管理系统之间应实现通讯,并应取得相关电量等数据。 63 系统与发货管理系统之间应实现通讯,并应取得相关数据。 7系统与工厂其他生产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应实现通讯,并应取得相关数据。 8系统应为开放的系统,并应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和其他管理系统相结合。 8.7.4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下列功能: 1 系统可采用客户机/服务器结构,也可采用浏览器/服务器结构,还可采用混合结构。 2系统应在办公自动化平台上展开,并应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机结合。 3数据采集处理及通过软件或硬件的数据通讯,应将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数据库转换为管理信息 系统数据库。 4系统应具有数据流程图显示功能,并应以模拟流程图的方式显示生产现场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 同时数据显示应分为数字方式和图形方式。 5系统应具有形成趋势曲线的功能,并应对重要的生产数据进行长时间记录,同时应以曲线方式显 示。 6系统应具有质量信息管理功能。系统应以质量台帐为基础,对试验数据进行全面管理,并应具备 自动台帐生成、考核分析等功能。 7系统应具有生成报表自动生成与分析功能。应能根据采集到的生产过程数据,完成按车间对生产 过程参数的分类查询和主机设备运转统计、产品的产量统计、原材料的消耗统计、电量及煤(蒸汽)耗量 统计、历史分析和成本分析等。 8系统宜具有设备管理功能,应记录从设备采购到安装调试、日常操作、维护、润滑、维修、大修、 故障、报废等信息。

TB/T 456-2016 铁道车辆用车钩、钩尾框JC/T 22752014

9.1.1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同时应 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卫生标准等要求;建筑结构设计还应考虑空间布置、 色彩选择等对操作者情绪的影响。 9.1.2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9.1.3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表9.1.3建(构)筑物安全等级

9.1.4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 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划分,并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表9.1.4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

9.1.5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QC/T 969-2014 乘用车行李厢内部开启机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1.6功能相近的辅助用房、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9.1.5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1.5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1.6功能相近的辅助用房、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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