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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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ntilation Water sources (114)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15)

uet ut u. con

AppendixB Coal resources/reserves estimation index (145) AppendixC Classification and calculation of resources/ reserves in prefeasibility study,feasibility study and preliminary design of mine (146) Appendix D Proposed ratio of resources/reserves ......(14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5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55)

1.0.3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DB36T 615.2-2019 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钻探工程实施指南,应根据矿井资源条 和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及目标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 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 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矿并设计应体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生产集中化

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

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1中型及以上矿并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根据评审备案的并田 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评审备 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小型矿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 根据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应 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 义等做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评审备 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小型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 根据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应 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 义等做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2.1.2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 据并由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 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 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的有关规定划分矿井资 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 并设计资源/储量”和“矿并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并资源/储量 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 C的规定。 2.1.3矿井各类资源/储量比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泥炭地 质勘查规范》DZ/T021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 规定。对于移交和达产的首采区应为探明的经济储量,在条件许 可时,大型及以上矿并应进行三维地震勘探。 2.1.4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 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保护煤柱煤量及因法 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保护煤柱煤量;计算设 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

义等做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2.1.2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 据井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 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 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的有关规定划分矿井资 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 并设计资源/储量”和“矿并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 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 C的规定。 2.1.3矿井各类资源/储量比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泥炭地

2.1.2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

质查规范》DZ/T021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 规定。对于移交和达产的首采区应为探明的经济储量,在条件许 可时,大型及以上矿井应进行三维地震勘探

2.1.4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

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保护煤柱煤量及因法 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保护煤柱煤量;计算设 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 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然后乘以采区(盘区或带区)采出率。矿

井各类保护煤柱的留设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对建筑物、水体、铁路及 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有关规定: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 客运专线及设计速度200km/h的客货共线铁路必须留设永久保 护煤柱,铁路两侧永久保护煤柱线以内设为禁采区;煤矿开菜及疏 排水不得引起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设计速度 200km/h的客货共线铁路路基、桥梁及隧道基础的沉降变形和承 载力的降低。

矿井采区的采出率应符合下

寸保不带保续付 1厚煤层不应小于78%,其中采用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 应小于83%;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3%; 3)薄煤层不应小于88%。 2其他煤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其中采用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 应小于80%;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查明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外部 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目标市场需求、开采技术条件、技术装 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 后确定。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查明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外部

1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并设计生产能力,并应进行第 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a配产; 2矿井配产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合理开采顺序,不应采厚 丢薄:

3全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并不应超过2个工作面(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 个数),其他矿井宜以1个~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生产能力,大型 或特大型矿井,当井田储量丰富,下部厚煤层被上覆薄及中厚煤层 所压,长期难以达产时,最多不应超过3个工作面。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1特大型矿井应为10.00Mt/a及以上; 2大型矿井应为1.20Mt/a、1.50Mt/a、1.80Mt/a、2.40Mt/a、 3.00Mt/a、4.00Mt/a、5.00Mt/a、6.00Mt/a、7.00Mt/a、8.00Mt/a、 9.00Mt/a; 3中型矿并应为0.45Mt/a、0.60Mt/a、0.90Mt/a; 4小型矿并应为0.09Mt/a、0.15Mt/a、0.21Mt/a、0.30Mt/a 5新建矿并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2.2.4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 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3.00Mt/a以下矿井应按第 2.2.3条规定升2级及以上级差,3.0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并 应按第2.2.3条规定升1级及以上级差,特大型矿井应根据煤 层生产能力、装备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且升级应为1.00Mt/a 的整数倍。 2.2.5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现行煤炭产 业政策。 2.2.6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提煤时 间应为18h,每天工作制度地面应按“三八”制,井下应按“四 六”制。

2.2.5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现行爆 业政策,

2.6矿并设计生产能力应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提煤日 应为18h,每天工作制度地面应按“三八”制,井下应按“ ”制。

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

3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 的50%

2.2.8计算矿并及其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

也质条件及勘查程度,采用适当的资源/储量备用系数。资源 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构造简单、主采煤层较稳定日 宜取小值,地质构造复杂、主采煤层不稳定时,宜取大值。

3.1.1并由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由地质条件、 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 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平碉开拓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平碉开拓 方式。 3.1.3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且井筒穿过的地层涌水量较 小时,应采用斜井开拓;当主井垂深不大于500m,经技术经济论证 合理时,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3.1.4煤层赋存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 工法施工时,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高的矿并,条件适 宜时,可采用分区开拓、集中出煤方式。 3.1.6并筒数量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并或立并开拓的矿并宜开凿两个提升井筒; 2风并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 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3箕斗提升并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并筒兼作风并使用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

1斜并或立开拓的矿并宜开凿两个提升并筒: 2、风并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 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3箕斗提升并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并筒兼作风并使用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 (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 采取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 并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有甲烷断电仪; 2)算提升并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

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采取防尘措施,井筒 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4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 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并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2.1提升并口位置应根据下列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5..士提升开口位直应根据下列规定,经综合比后定: 1应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并应兼顾其他水平,同时应有利 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 2应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并筒附近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 丰富、勘查程度高的块段,且应不迁村或少迁村; 3条件适宜时,并筒落底位置宜位于并田储量中央; 4井筒位置宜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陷落 柱、溶洞、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 过采空区; 5工业场地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法定保 护的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风景生态区、内涝低洼区、采空区和 对工程抗震不利地段,且不应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 害威胁; 6工业场地应不占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林地、少压 煤。对于工业场地选择确实难以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执行国 家土地保护、利用、复垦的政策和程序; 7宜靠近水源、电源,煤的运输方向宜顺畅,运输通道宜较 短,道路布置应合理。 3.2.2主、副提升井井位宜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经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3.2.3风井并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

3.2.4井口位置选择应以不影响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及设计速度200km/h的客货共线铁路路基、桥梁、隧道基础的沉 降变形和运行环境及安全为原则,井口距铁路路基、桥梁、隧道基 础外侧的距离,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3.2.5矿井开采水平划分或阶段垂高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

支术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可采用 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3.2.8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

(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设辅助水平。

3.3.1开拓巷道布置应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并应 符合简化矿井运输、通风系统和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 3.3.2多煤层矿井应根据煤层间距合理划分煤组,采用分组运输 大巷或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 垂直重尧布置

3.3.1开拓巷道布置应满足矿并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并应

3.3.3近水平及缓倾斜煤层矿井,主要回风道宜与主要运输道

在同一水平成组布置,但主要回风道标高宜高于主要运输道的 标高。其他矿井的主要回风道与主要运输道应布置在不同的 水平。

3.3.4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下列层位与区域:

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 2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 3防水(砂)煤岩柱中。

宜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 3.3.6矿井采区巷道和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禁采区内,因煤层 赋存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设计速度200km/h的 客货共线铁路线路布置等原因造成开拓巷道从高速铁路下方穿 过时,巷道顶距铁路路基、桥梁及隧道等建筑物底部基础的距 离,应根据巷道上覆岩层稳定程度,岩性、含水性等因素,以不引! 起上覆岩层沉降变形为原则,经计算确定,并且在巷道施工、使 用期间或巷道废弃后,应采取防正顶板冒落、加强支护、注浆、防 渗水、充填密闭等措施,确保在铁路的服务年限内,开拓巷道不 会因变形、渗水等原因引起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设 计速度200km/h的客货共线铁路路基、桥梁及隧道基础的沉降 变形。

3.3.7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锚喷 支护或拱煊支护。碴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3.3.7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锚喷

3.3.8突水危险严重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开拓巷道的

1: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巷道的净高、净宽、人行道、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必 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 GB50419的有关规定。

3.3.10开拓巷道的巷道断面形状及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条件、

1岩石巷道应采用拱形断面,锚喷支护,当围岩条件差、地压 大,且采用单一支护不合理时,应采用联合支护; 2煤巷、煤岩巷宜采用矩形断面,锚喷支护;当围岩条件差、 地压大时,宜采用拱形断面,并应采用锚喷支护或联合支护

3.4.1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应遵循相对主井井筒先近后远,逐 步向并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3.4.2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 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煤层相距较近时,应采用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 开采,多煤层层间距较大,且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安全开采上部煤 层时,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2开采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经论证需要先开采 下部保护层时,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3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 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4不同煤质的煤层以及厚、薄煤层宜合理搭配开采。 3.4.3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 以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天的断 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 边界; 2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需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时 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推进的断层等构造时,应按开采工 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加大采区面积、增加采区服务 年限; 4开采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时,应按开采保 护层、抽采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合理划分采区;开采有突 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根据受突水威胁的程度类别划分采区; 5并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 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3.4.1新建矿并采区开采顺序应遵循相对主井并筒先近后远,逐

1多煤层相距较近时,应采用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 开采,多煤层层间距较大,且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安全开采上部煤 层时,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2开采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经论证需要先开采 下部保护层时,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3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 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4不同煤质的煤层以及厚、薄煤层宜合理搭配开采。

3.4.3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

1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 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 边界; 2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需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时: 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推进的断层等构造时,应按开采工 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加大采区面积、增加采区服务 年限; 4开采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时,应按开采保 护层、抽采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合理划分采区;开采有突 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根据受突水威胁的程度类别划分采区; 5并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 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近水平煤层,矿井沿大巷直接布置工作面条带式开采时 应按进、回风巷的服务范围合理划分采区; 8有条件时,应在主并并底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3.4.4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 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 煤开采规划;矿并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 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与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 一致。 3.4.5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 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 媒开采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 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与搬迁及压煤开 一致。

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抽采 瓦斯和开采保护层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

4并筒、井底车场及碉室

4.1.2立并并筒施工方法应根据将穿过地层情况,经过技大

4.1.3立并并筒井壁结构型式、支护材料及强度应根据并筒用

下列规定: 1井壁可选用单层混凝王、单层钢筋混凝土、双层钢筋混凝 土、双层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井壁等结构形式及支护材料: 2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层地区,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 处的井壁应加强; 3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士段不稳定地 层时,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1.4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井筒的罐道应采用冷弯方形型钢罐道、冷拔方管型钢 罐道、钢写玻璃钢复合罐道、型钢组合罐道;井筒较浅、提升速度较 低、绳端荷载不大的井筒可采用钢轨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2提升井筒的罐道梁宜采用型钢罐道梁、冷弯异型钢罐道 梁、冷拔异型钢罐道梁、组合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 支梁、连续梁或悬臂梁;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悬臂梁。罐道梁竖

向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罐道类型、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钢罐 道、钢与玻璃钢复合罐道宜为4.0m~6.0m; 3立井并筒装备中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 措施; 4有条件时,井筒装备构件可采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5立并井筒中各种梁与井壁的固定式,宜采用金属支座 钢与玻璃钢复合支座,并宜采用树脂锚杆固定。当荷载较大,采用 树脂锚杆固定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留梁窝固定。 4.1.5立并井壁结构、并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立井井简及碱室设计规范》 GB5038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煤矿井简装备防 蚀技术规范》MT/T5017的有关规定。 4.1.6平碱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下井设备最大 件尺寸、管路及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所需通过风 量等因素确定。 4.1.7平碱或斜井断面形状及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性 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并筒断面形状宜选择拱形;围岩松软易膨胀、井筒地层压 力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圆形、椭圆形、马蹄形等;围 岩稳定、断面小、服务年限较短时,可选用梯形或矩形; 2并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喧支护,且碴体向坚硬岩 层内应至少延伸5m;当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必须采用钢筋 混凝土支护; 3稳定基岩段应采用锚喷支护;井筒穿过断层破碎带、含水 基岩、软弱岩层或围岩压力较大时,宜采用联合支护; 4井筒穿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采用砌殖或锚喷,并 应对煤壁封闭。

4.1.6平碱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下并设备耳 件尺寸、管路及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所需通过 量等因素确定。

4.1.7平碱或斜井断面形状及支护方式应根据并筒穿过围岩

4.1.8斜井井筒倾角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拓布置地形地质

因素和所选提升运设备性能确定。 4.1.9平碉或斜井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煤 矿斜井井筒及室设计规范》GB50415及《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 计规范》GB50533的有关规定。

4.2.1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场的 货载运量、井筒提升方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 生产系统布置和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室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2当井下煤炭和辅助运输分别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矿车运 输时,宜采用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并应与采区装车站形 式相协调; 3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辅助运输采用无轨系统时, 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辅助运输采用有 轨系统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4采用综合开拓方式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矿井,井下采用多 种运输方式运输时,应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1宜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宜避开断层、陷落柱、 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同时应使主要碱 室布置在相对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 2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4.2.3主运输采用矿车的矿并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

并设计所需通过的货载运量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余 能力。

4.2.4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巷道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巷道 及通过能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设计 GB50535的有关规定

4.3.1主要碱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手操作、

4.3.1主要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 检修和设备更换,同时应符合通风、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下列规定

3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4.3.3开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 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推车机 及翻车机碉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碱室、消防材 料库、防水闸门碉室、井下换装碉室、车辆存放间、避难碱室等各 主要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 水仓有效容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码室设计规 范》GB50416的有关规定。 4.3.4罐笼提升的立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 置双侧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连接处巷道高度和长

4.3.4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

则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连接处巷道高度和长 满足设备布置和通过最长材料、下井最大件设备、罐笼同时进 层数及操车设备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4.5m,每侧加强支 长度不应小于井筒净半径的3倍

4.3.6开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碱室位置、围岩 条件及装载带式输送机巷与装载室相互联接关系等因素经比较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 2布置两个及以上的井底煤仓时,煤仓间应留有岩柱,其大 小应根据煤仓所处围岩的岩性确定,但净岩柱不应小于其中最大 煤仓掘进直径的2.5倍; 3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应按合理平衡主运输和提升能力 确定; 4斜煤仓应采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宜小于60°。 4.3.7清理撒煤碱室及水窝泵房布置应根据井筒淋水量、撒煤 量、并底与运输大巷相对关系和清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应将撒煤、淋水引至井筒外 侧,并应设置清理斜巷及清理、排水碱室,主井底在运输水平时,应 在运输水平设清理确室,不应设排水确室; 2副立井井底清理方式,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宜设 至主井底泄水巷,并应集中清理;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或集中方式 不经济时,可在副立井井底水窝设置水泵,并应单独清理,但应设 置便于行人的通道; 3井底撒煤应采用机械化清理。

4.3.8矿井潜水电泵泵房应结合主排水泵房和水仓特点布

1应选择在煤层赋存条件稳定、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 单、地质勘查程度高的块段; 2资源应可靠,可采储量应丰富; 3应能保证采区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长,并应有利于采区 的正常接替; 4应避开重要建(构)筑物,村压应少; 5应位于井底车场或主井井底附近,工程量应省,贯通距离 应短。 5.1.2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同一煤层的一翼不应 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时,不应超 过2个回采工作面。 5.1.3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第 2.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保证合理 集中生产和采区正常接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5.1.4在保证矿并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情 况下,矿井除预抽瓦斯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5. 2采煤方法及工艺

5.2.1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 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2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 小型矿井宜采用综采工艺: 3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成套综采设备,并应装备安全高 效采煤工作面。 5.2.2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2时,可采 用倾向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35时,宜采用伪斜走向长壁 采煤法; 2不具备长壁开采技术条件时,宜采用短壁采煤法; 3煤层厚度7m以下,开采条件适宜时,宜采用一次采全高 综采工艺:厚度4m~7m,且不适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时, 应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或分层综采工艺; 4煤层厚度7m以上,开采条件适宜时,宜采用综采放顶煤 工艺或分层综采工艺: 5不适宜综采时,可采用普采。 5.2.3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且条件适宜时,应采用 水平分层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 用水平分层综采或普采开采工艺; 2厚度6m~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 煤法; 3厚度2m~6m、倾角大于55°且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 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宜为煤炭能 自溜; 4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第1款~第3款的采煤 方法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支柱采煤法、伪 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或正台阶采煤法等。

5.2.3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且条件适宜时,应采用 水平分层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 用水平分层综采或普采开采工艺; 2厚度6m~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 煤法; 3厚度2m~6m、倾角大于55且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 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宜为煤炭能 自溜; 4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第1款~第3款的采煤 方法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支柱采煤法、伪 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或正台阶采煤法等。

5.2.5初期采区地面有村或其他建(构)筑物时,应按搬迁规划 迁移。当村庄或建(构)筑物无法迁移,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压煤开 采可行、合理时,可实施压煤开采。

厚煤层不应小于93%;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薄煤层不应小于97%。

5.3.1采区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 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 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当煤层赋存 条件及顶底板岩性等条件适宜时,采区准备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5.3.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巷道布 黑你下

1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

5.3.5工作面回采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当煤层瓦斯含

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

5.3.6缓倾斜及倾斜薄、中厚煤层开采以及厚煤层分层开采,条 件适宜时,回采巷道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工艺;厚度小于2.5m、不易 自燃或自燃煤层,可采用沿空留巷。沿空留巷应采取巷旁充填措 施,沿空掘巷应采取巷旁密闭措施

5.3.7采区巷道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充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巷道的净高、净宽、人行道、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 的有关规定

5.3.8采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

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 支护,煤及煤岩巷道宜采用锚杆、锚带、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 支护。

5.4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5.4.1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数自及装备、回 采工作面推进度、采区巷道工程量、所选掘进设备和单进指标等因 素确定,配备的掘进工作面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 替,但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不应超过2个煤巷(或煤岩 巷道)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 层开采时,采区内不应超过4个煤巷(或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

5.4.2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的先 进掘进设备。

5.4.2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的先

矿井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下

1煤巷道及煤岩巷道掘进,条件适宜时,应采用综合掘进机 组、掘锚一体化机组或连续采煤机组掘进,并应配备相应的后配套 设备;

2岩巷道掘进,条件适宜时,应配备岩巷掘进机或液压钻车 以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当巷道断面小、倾角大或掘进长度短时, 可配备气腿式风动凿岩机等普通掘进设备;溜煤眼、煤仓掘进应配 备反井钻机。 5.4.4掘进速度应根据设备技术特征经计算后确定。不同机械 化程度的平巷掘进速度不宜低于表5.4.4的规定

表5.4.4平巷掘进速度

:1倾角大于8的上,下山的搬进速度,其修正系数,上山取0.9,下山取0.8; 2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高瓦斯的煤层巷道掘进速度,其修 正系数取0.6~0.8。

1并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

1应综合分析井下煤炭、研石、物料、设备及人员运输等因 素,选择系统简单、环节少、运营费用低的运输方案; 2应合理确定运输能力,并应选择安全、高效、节能的运输 设备: 3煤炭运输系统应减少运输转载环节、减少能耗、降低粉尘 并应实现安全高效、集中化、连续化运输: 4辅助运输方式与运输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矿井地质、煤层赋 存、开拓布局及采区布置等条件,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与 煤炭运输系统相协调。

6.1.2并下运输应设置集中监控系统,并应配备安全保

6.2.1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运距

1当有采区煤仓时,应按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 确定,不均衡系数宜取1.15; 2当无采区煤仓时,不应小于采区上、下山或工作面运 煤炭运输设备的小时输送能力。

接运行时DB37T 3514-2019 煤矿在用电力变压器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其输送能力应相适应。

5煤炭运输系统采用轨道运输时,应根据井下开采的实际条 择运输方式与运输设备。矿车类型可按表6.2.5选取。

表6.2.5矿车类型选取

6.2.6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天巷或石门和带式输送机上、 下山之间应设采区煤仓;大巷运煤采用带式输送机时,经技术经济 综合论证合理可设采区煤仓

6.2.7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糖瓷 或铸石溜槽、溜煤眼; 2开采缓倾斜煤层,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时,向上运煤倾角 不宜大于18°,向下运煤倾角不应大于16°; 3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 时运输能力DB31T 462-2020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 力;当采区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应根据具体条件 计算上、下山输送机能力。有条件时,应在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与 上、下山之间设置缓冲煤仓。

6.2.8采煤工作面及运输巷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与采煤工作面采煤机 设计采用的小时生产能力相匹配; 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采煤工 作面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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