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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公路总段成品料仓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docx14.6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
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4.7 谈判供应商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情形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碳纤维修复施工方案15.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次谈判项目的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16.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签署
16.1 谈判供应商须依据谈判文件对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16.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 注明“正 本”“副本”字样。统一装订、编码, 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共几页、第几页等字样;
16.3 谈判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 副本 2 份, 另外单独封装 1 份谈判一览表, 用于谈判;
16.4 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的落款处,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谈判供应商 公章或签字。
16.5 谈判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
16.6 谈判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改动处 旁签字方为有效;
16.7 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负责。
四.谈判响应文件封装、递交
17.谈判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7.1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谈判一览表,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 (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谈判一览表”字样, 封袋应加贴封
条,并在封线处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
17.2 封袋正面标识式样(参见格式
17.3 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出 现此类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谈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 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8.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18.1 谈判供应商必须将所有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
18.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
18.3 参与评审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
18.4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 推迟谈判截止时间时, 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或传真) 的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 谈判截止时间变更后, 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供应商的权利和 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19.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谈判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谈判响应文件要求,在谈 判截止时间前将修改、补充、撤回的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9.2 谈判供应商修改谈判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 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 撤回谈判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 回谈判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 正式文件;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期为准;
19.4 在谈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判供应商不 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19.5 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0.1 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人代表、 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代表、谈判供应商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各方 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 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 有关人员在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 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20.2.1 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 和参与评审工作;
20.2.2 对所有谈判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做出评价;
20.2.3 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20.2.4 要求谈判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20.2.5 要依法独立评审,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0.2.6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 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2.7 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0.2.8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0.2.9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谈判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
20.3 谈判前,查验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谈判小组分别与谈判供应商 一对一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谈判供应商的名称、谈判项目 名称、谈判价格记录,并存档备案;
20.4 谈判时,谈判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20.4.1 谈判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0.4.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0.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4.4 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0.4.5 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谈判小组成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20.4.6 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20.4.7 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与技术偏差表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表为 准;
20.5 按 20.4 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谈判供应商同意后, 调整后的报价对谈判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谈判 活动将被拒绝,并且其谈判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0.6 谈判结束后,直到向成交的谈判供应商授予合同为止,凡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 判的有关资料及被授标意见等内容,谈判小组成员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 他人透露。
21.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21.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谈判保
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1.2 符合性审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 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已明确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者(但不限于),按无效谈判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谈判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4)谈判响应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谈判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产品交货期、 谈判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响应文件要求的;
(7)谈判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谈判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谈判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
(12)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谈判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 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向上述步 骤初审合格的谈判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谈判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 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2.2 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 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 谈判澄清时谈判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 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 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22.3 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 字,并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1 谈判原则: 按照《财政部令第 74 号》文件精神, 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采购需求情况
下, 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前提下, 经采购人确
认的基础上,以谈判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供应商。
23.2 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谈判开始前将由采 购方纪检人员当众检验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谈判。由谈判小 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根据《财政部令第 74 号》 文件精神可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根据谈判情况可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随后进行最终报价。
23.3 谈判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 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24.1 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 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24.2 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24.2.1 谈判供应商最终报价;
24.2.2 响应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
24.2.3 谈判供应商完成供货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24.2.4 谈判供应商售后服务的承诺;
24.2.5 谈判供应商商务响应;
24.2.6 谈判供应商完成供货保障能力;
24.2.6 谈判供应商的业绩、信誉。
24.3 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及谈判小组将 保留最终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25.1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 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 供应商,同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25.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成交复函”后,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招标投标网)上
发布公告,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两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
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会同采购人负责监督、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9.成交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0.成交服务费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 号)
注: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计算后上浮20%收取代理服务费。例如:
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1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0万元
合计=1.5+4.4+4.0=9.9万元
代理服务费=9.9×(1+20%)=11.88万元
2、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已商定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及收费标准的不按此表计算。
31.当最终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第五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谈
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 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 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 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
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在谈判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33.1 出现严重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2 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3.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4 经谈判小组确定JGT447-2014 模块式空调机房设备,出现围标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