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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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测试或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专业接口工序的检验应经监理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工序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测试或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规定。

4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标准要求全数检查并形成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新建铁路武汉至广州客运专线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5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并记录。

3.1.4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检查、外观质量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等内容。

4对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检查应按附录A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6单位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3.1.5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真实、系统、完整,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材料配合比、拌和过程检验和试验数据。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资料。

5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经处理后,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资料。

3.1.6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本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3.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抽样检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检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4获得产品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次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3.1.8 对于梁拱等组合结构可按相关章节内容进行验收。

3.1.9本标准对高速铁路桥涵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2 验收单元划分

3.2.1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每座特大桥、大桥、中桥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特别长大桥梁,一个独立施工区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3小桥不超过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4涵洞不超过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照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2.4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工程量等划分。检验批的划分以同一分项工程内部便于一次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一个检验批。

3.2.6 桥梁、涵洞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附录B采用。

3.2.7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可统一进行验收。

3.2.8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

3.2.9 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3 验收内容和要求

3.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工序质量的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资料检查: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等,关键工序的影像资料。

3 责任确认: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进行确认。

3.3.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标准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不合格点不应集中,且不应有严重缺陷。

3隐蔽工程应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

4 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 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3.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4工程实体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予以验收。

3.3.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3.3.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并可按表C.0.1填写记录。

3.4.2混凝土拌和物出场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拌和物采用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和物的拌和过程等进行验收,并可按表C.0.2填写混凝土拌和物出场质量验收记录。

3.4.3有龄期要求的检测项目,现场应及时验收试件的留置和养护情况,在龄期满足要求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并可按表C.0.3填写验收记录。

3.4.4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表C.0.4填写。

3.4.5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可按表C.0.5填写记录。

3.4.6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应参加,并可按表C.0.6填写记录。

3.4.7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

3.4.8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可按表C.0.7填写记录。

4.1.1钢筋和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地基处理的施工和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的有关规定。

4.1.3当基础底面处于软硬不均地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4.1.4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层基底应清除淤泥、苔藓、岩面松碎石块,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倾斜岩面应凿平或凿成台阶。

2碎石类土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整平。黏性土层基底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应用回填土夯平。

4.1.5基础混凝土应在无水条件下浇筑,混凝土终凝前不应浸水。

4.1.6基底地质条件验收应留存影像资料。

4.2.1 基坑平面位置、坑底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4.2.2基底地质条件及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并进行标准贯入、触探仪检测;监理单位观察和见证检验;勘察设计单位对桥梁地基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4.2.3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个基坑检查不少于5处。

4.3.1 钢筋原材料质量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第5.2.1~5.2.5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进场质量验收记录。

4.3.2 钢筋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第5.3.1条、第5.3.2条、第5.4.1~5.4.3条和第5.5.1~5.5.3条的规定。

4.3.3钢筋原材料表面质量和加工、安装允许偏差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第5.2.6条、第5.3.3条和第5.5.4条的规定。

4.3.4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和质量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第6.2节、第6.3节、第6.4.1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拌和物出场质量验收记录。

4.3.5混凝土施工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第6.4.2~第6.4.10条和6.4.14条的规定。

4.3.6 混凝土表面质量的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第6.4.19条的规定。

4.3.7基础施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基础施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4.4.1 基坑回填前不应有积水、淤泥。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4.4.2 基坑回填填料类别和填筑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4.4.3基坑回填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密实。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

5.1.1钢筋、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基坑回填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第4.4节的相关规定。

5.1.3当设计要求进行桩基承载力试验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试桩,并应有完整的试桩资料。

5.1.4 混凝土灌注桩成孔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受场地、设备等施工条件所限DB4212/T 44-2021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办理服务指南(试行).pdf,确需将钻孔桩改为挖孔桩施工时,施工前应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从严控制。

5.1.5沉入桩停锤标准应根据地质情况、设计承载力、桩型、桩长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桩尖土层为一般黏性土时,采用锤击沉桩并应按高程控制。

2 设计桩尖土层为砾石、密实砂土或风化岩时,采用锤击沉桩并应按贯入度控制。

3 设计桩尖土层为硬塑性黏性土或粉细砂时,采用锤击沉桩并应按高程控制为主,贯入度作为校核。

4 振动沉桩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或通过试桩验证的高程控制为主,贯入度作为校核。

5 发生假极限、吸入、上浮、下沉等现象或采用射水沉桩工艺时应进行复打。

5.1.6沉入桩的接桩方式,钻(挖)孔桩桩底地质条件、钢筋笼长度、钢筋笼接长方式、桩头凿完后主筋伸入承台的长度,承台混凝土浇筑前的钢筋等的验收应留存影像资料。

顶管施工工艺及报表5.1.7监理单位应对沉入桩的沉入过程、钻(挖)孔桩的灌注过程进行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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