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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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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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 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 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 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CECS 112-2000 氧化沟设计规程.pdf,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 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 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全防罐full containmentstorage tan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 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 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 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 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 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 水系统。

3火灾危险性分类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10%(体积)乙≥10%(体积)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类别特征液化烃A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甲B甲A类以外,闪点<28℃A28℃≤闪点≤45℃可燃乙B45℃<闪点<60℃液体A60℃≤闪点≤120℃丙B闪点>120℃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6·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 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 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 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 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 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 布置。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 窝风地带

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 下游

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润 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 排洪沟的措施。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 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量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2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 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 25%; 5 2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 道的规定增加50%; 7 1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 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 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 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充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 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 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 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 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 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 用地边界线外。

4.2.1上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 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上海复旦大学新建图书馆施工组织设计,按功能分区集中布 置。

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

于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乙装直、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 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 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日 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人工艺装置、全厂性重事 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丘方站应布直在空气消洁地段,并直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 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合库等机云

颐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 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混凝土、砌体、钢结构加固方法全归纳,看完不再犯糊涂!261页可下载.pdf,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 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 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 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 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 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 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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