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公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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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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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公开版.pdf

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22事故备用给水泵

水泥稳定碎石施工组织设计emergency feed water pump

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 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用于贮存燃煤,能防止煤尘逃逸的封闭式仓库,仓库应设有将 可燃气体及时排出室外的装置或设施

3.0.1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 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 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 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 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3.0.2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 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 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 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 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 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

3.0.5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

3.0.6区域所需热负荷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

1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 站供应范围的; 2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 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 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 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 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0.9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 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 介质

1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 2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 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 负荷变化; 2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

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 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设计热负荷的要求; 2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 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锅炉效率和其他运行 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 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 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锅炉房的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 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 1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

3.0.13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 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 项目相协调;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 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 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 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 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 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

4.2.1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 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 畅、安全运行、方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3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 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 (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3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

4.2.4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禾

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燃气调压 站、箱(柜)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 和检修的要求。

4.2.6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

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 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5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 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t/h~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174MW的 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 单独布置

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 单独布置。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 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

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

4.3.3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 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3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

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锅炉 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 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 使取样方便。

4.3.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

4.3.6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 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人口可设 1个; 2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

4.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

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 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25C的日数在80d!

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外清泉路中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管道、阀门、仪表及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 少热损失的措施; 3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 室内。

4.4.3风机、水泵、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

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 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 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 面进行操作

化工学院教学楼施工组织设计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 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 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 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 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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