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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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铁路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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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df

2.2.1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保障地上与地 下协调发展。

2.2.12车站出人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

2.2.12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 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划定建设用 地控制范围。

2.3.1城市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直流牵引供电、 走行轨回流的杂散电流防护工程,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 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线路、轨道、建筑结构、供电 金属管线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同一条线 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

交通系统内部和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 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HG/T 20277-2019标准下载,并应 受影响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纟 济、环保、安全性论证与评估,共同参与工程检验和验收。

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 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应影响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和降低性能 及要求

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

2.3.4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方式下接触网、回流网、排流

足远期高峰小时任一个供电区间结构钢筋纵向电压平均值小于 0.1V,排流防护时应处于一1.5V~十0.5V保护电压的范围内 杂散电流防护与电气接地安全不应相互冲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 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车辆基地供电时走行轨回流应与正线绝缘隔 离。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与监控系统,并应能及时准确监测 到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对地电位和杂散电流。 2.3.5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

于0.01Ω/km。走行轨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 及大地保持绝缘,且当采取加强绝缘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 应低于150Ω·km,当采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时其过渡 电阻值不应低于15Ω·km。

2.3.6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应小于0.5V; 2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1V, 或1h内10%峰值的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 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 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2V; 3当采取保护电位防护时,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应处于 一1.5V~十0.5V保护电位范围内。 2.3.7当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 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应直接接触地下

教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应直接接触地下 K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

2.4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4.1应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综合比选确定系统制 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等,优化节能设计,做到技术可靠、经 理和节能环保

于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隔离、规 锌措施

2.4.5机电设备应选用紧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2.4.6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应对可能产生的噪声

力、电磁辐射、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恶臭气体、光辐射 放射性物质等环境影响要素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 结果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4.8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能

2.4.8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能

2.4.8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前 耗[kW·h/(车·km)]和乘客人公里能耗[kW·h/(人·km) 建设项目能耗计算应选用单位投资能耗指标

国道312咸阳过境暨机场高速公路某标段施工组织设计2.5.1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国家各类应急预案要求

3.0.1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 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3.0.2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应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 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车辆在各 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 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车辆受电弓与接轨网、车辆集电靴与 接触轨除外。

3.0.3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于建筑限界。 3.0.4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断面建筑限界应符合表3.0.4的 规宗

3.0.3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于建筑限界。

表3.0.4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

3.0.6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双线区间,当两条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计 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两条线间无建(构)筑物时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mm)

2当无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市域快轨隧道结构与设备 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其他轨道交通形式不应小于 100mm;当有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建(构)筑物或设备与 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 3当采用接触轨受电时,受流器带电体与轨旁设备之间应 保持电气安全距离。 4当地面线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接触网支柱等构筑物时 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留有安装设备需要的空间。 5人防隔断门、防淹门的建筑限界,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应 满足宽度方向的安全间隙,且不应小于600mm。 6车辆基地建筑限界在作业区域应扩展设备装拆、设备舱 开启与关闭等占用空间的包络范围。 3.0.7车站计算站台长度范围内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 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表3.0.7的规定276.SMW工法施工工艺技术研究(摘录自《安徽建筑》04年3期第26-27页),曲线站台边 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相比直线站台的间 隙增加量不应大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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