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7669-2022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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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69-2022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pdf

油品储罐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 m 全淹没灭火单位体积灭火剂用量,取0.075kg/m”; Vc1 油品储罐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油品储罐全淹没系数,取1.0~1.3; 油品储罐安全系数,根据保护对象的危险性及重要程度取1.0~1.3; 灭火剂喷射剩余率,一般情况取10%。 注:常见油品储罐设置的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参数见表A.1

5.3.1适用范围及分类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泸定县彝海路改造提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x,分为热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和冷气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5.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2 2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的垂直投影面积。 b)灭火剂设计用量M按公式(8)计算:

5.3.2.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5.3.2.2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m一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采用面积法时灭火剂的单位用量: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可溶化固体 的火灾为0.7kg/m²,其他为0.2kg/m²; A.一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5.3.2.3当采用面积法设计不能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或保护对象的垂 直投影面积);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距离应不小 于1.5m。 b)灭火剂设计用量M按公式(9)计算:

A.一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²)。

mv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采用体积法时的灭火剂的单位用量,取0.46kg/m3 +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²)。

5.3.2.4架空型喷头宜放置在保护对象的上方,应直接对着保护面,喷头离保护对象被保护面的距离 应不大于5m。 5.3.2.5水平型喷头应放置在保护对象的四周,应直接对着保护面,喷头离保护对象被保护面的距离 应不大于5m,且不应小于2m。 5.3.2.6根据单个喷头的保护面积,确定喷头数量。 5.3.2.7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灭火剂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5.3.3热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5.3.3.1采用热气溶胶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空气流速不应大于3m/s; b)喷口与被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5.3.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宜参考“体积法”或“面积法”计算用量,也可按公式(10)或根 据各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参数和公式设计:

式中: D一一喷射强度,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秒[kg/(m²·s)】; T一一持续喷射时间,单位为秒(s); A— 喷口截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持续喷射时间在保证其喷射强度的前提下应有最短时间限制。

5.3.4冷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5.3.4.1采用冷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c)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到容器边缘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0mm。 5.3.4.2冷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计算用量应符合5.3.2的要求。

5.4机电柜等小空间的特殊灭火系统

5.4.1灭机电柜火灾时,对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供给强度应不小于0.06kg/(m3·s)。 5.4.2机电柜等空间非密封度大于0.5m的灭火剂设计用量,应在公式(3)中k、k、k的系数组 合中再次乘以“气溶胶分布不均匀系数k”。 5.4.3机电控制柜和其他半开放小空间不宜限制装置与被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 5.4.4机电柜等半开放状态的小空间气溶胶施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5.4.5在小空间防护区内不宜另外设计探测报警设施和电启动装置。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系统至少应由气溶胶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气瓶组、容器阀、单向阀、减压阀、安全阀、安 装置、驱动装置、连接管、压力显示器、信号反馈装置、喷嘴等部件和探测控制器件组成。

6.1.3在系统显著位置应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标

正京统亚者位置应设直铭牌,铭牌上应标明: a)系统名称; b)型号规格; c)驱动气体类型; d)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e)工作温度范围; f)出厂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6.2.1与气溶胶灭火系统相联的火灾报警系统及其控制系统应符合GB16806、GB50116和 GB50166的规定。 6.2.2系统配备的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4715和GB4716的规定。 6.2.3系统配备的控制器应符合XF61的规定。 6.2.4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的驱动及发生装置可采用化学方式或电控方式,电控方式同时应符合XF61 的规定,并应有确保失误动作的措施。 6.2.5其他在气溶胶灭火系统启动时需要开启或停止的设备应能与灭火系统实现联动

6.3.1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电控动力源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6.3.2主电源应符合GB50016中消防设备电源的规定。 6.3.3直流备用电源蓄电池应保持完好,额定输出电压应不高于24V,备用电源保持时间不少于24h。 6.3.4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充电,完全充电时间应不大于48h

6.4灭火系统的运行条

6.4.1 气溶胶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潮、防尘、防磁等措施。 6.4.2 2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燃点不应低于350℃。 6.4.3 3应保证200mA电流通过其电气线路5min之内,气溶胶灭火系统不发生误启动

6.5.1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 量、充装日期和充装压力等。 6.5.2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 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6.5.3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直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6.5.4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使用、制造、安装应符合TSG21、TSG23的规定。 6.5.5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 压力。 6.5.6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 装置。 6.5.7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接入灭火系统监控 系统。

6.5.8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气溶胶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少 系统主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 6.5.9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6.5.10灭火剂储存容器应符合GB/T150的要求,并根据应用需求设计。 6.5.1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积V2应按公式(11)计算:

V=M(0.8Db)

式中: V2一一油品储罐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0.8一一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最大充装率; Db一一灭火剂的松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6.5.12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宜为1.6MPa或2.5MPa,容器的水压试验强度应为1.5倍工作 压力。 6.5.13管网系统较长时,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宜选用2.5MPa,但应符合6.5.12规定的水压试验。

6.6.1驱动气体应采用符合GB/T3864的工业用氮气。 6.6.2驱动气体的设计用量mg按公式(12)计算:

6.6.1驱动气体应采用符合GB/T3864的工业用氮气。

气焊设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驱动气体在大气压力下的实际用量m按公式

m=10p·V ·.............·

mg一—与 驱动气体在大气压力下的实际用量,单位为升(L); P一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即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Ve3一一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10一把压力单位兆帕转换成大气压力的转换系数。 5.6.4驱动气体在大气压力下的储存量m按实际选用钢瓶容积确定,不应少于实际用量的一倍。 6.6.5驱动气体储瓶应符合GB5099的规定,工作压力为15MPa,储存压力不应小于10MPa,驱动 气体储瓶的容积V按公式(14)计算:

6.7.1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6.7.2 2管道应采用质量符合GB/T8163的无缝钢管。 6.7.3输送驱动气体的管道应采用质量符合GB/T1527的拉制铜管或高压软管。 6.7.4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

7.1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机 电柜内及相应的小空间自动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宜单独设置化学启动方式。 7.2冷气溶胶灭火系统应同时设置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 灭火系统用于有人值守的场所时,不必设自动控制装置。 7.3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处,并能实现在一个防护区 完成施放灭火剂的全部操作,同时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7.4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具有自动探测火灾和自动启动灭火系统的功能。采用火灾探测器自动 控制时,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收到2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方能启动。除线性感温电缆外,这2个 火灾报警信号源应采自两个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7.5每个防护区人口处或防护对象附近应设置一个手动/自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上的手动、自动位 置应有明显标识,当转换开关处于手动位置时,转换开关上应有明显的警告指示灯。 7.6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置在灭火系统的驱动气体储瓶驱动装置上。 7.7应在靠近手动控制启动装置处设手动紧急停止装置,紧急停止装置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份护医内应设声元报音器,必安时可增设内元报暂器,报管时间不应示于灾灾过程所需的时间, 并应有手动消除声音报警信号的功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时,报警器及电气系统应为防爆型。 8.2防护区人口处应设下列设施和标志: a)火灾声光报警器; b)气溶胶灭火系统防护标志: c)相应气溶胶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d)气溶胶灭火剂喷放指示灯,指示灯信号应持续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方以手动方式解除。 8.3有人的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确保该区人员在30s内完成安全疏散,疏散通道 与安全出口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满足GB50016、GB17945的相关规定。 8.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某城市道路二环路西段工程项目EPC3标段底层道路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 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8.5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在任何情况下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8.6灭火系统安装在可能有强雷电区或建筑物高于周边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应安装符合GB50057的 相关规定的防雷设施。 8.7灭火系统的各设备应具有一体接地系统,并通过接地网相连;各设备的金属箱体(壳)应有可 靠的保护接地端子,并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连接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8进人气溶胶灭火系统施放的场所时,应佩戴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装备。

3.9 )气溶胶灭火系统设置位置应安全且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a)临近明火或热源的位置; b)进风口和疏散通道或孔洞附近; c)易受阳光直晒、风吹、雨淋、振动及其他不利条件影响的位置; d)常年湿度较大且可能对气溶胶灭火装置造成损害的地方; e)可能受到有腐蚀性物质影响的场所; f)其他有可能影响气溶胶灭火系统功能的场所。 如因条件限制,应安装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气溶胶灭火系统安全可靠。 8.10气溶胶储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储瓶间门应向外开启; b)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c)储瓶间应通风良好,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房间下部,通过排风管排 出室外,排风管不应与通风循环系统相连; d)穿越防火分区的排风管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 8.11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所的管网及敷设在上述场所的金属箱(柜)体等处的管线,应设 静电导除装置或采取防止静电积聚的措施。 8.12有人员工作或活动的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及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并应符合GB50370的规定。 8.13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提示及措施。 8.14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 备、器具或其他物品。 8.15设有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并按气溶胶储瓶间所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相 对位置或楼层高低酌情配置。

a)气溶胶灭火系统的供应商应经过建设单位资质审查; b)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齐全,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型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 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c)设计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应经当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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