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S562-2022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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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562-2022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技术规程.pdf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1综合管廊应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系统应符合 GB51309的要求,系统各组件应符合GB17945的相关要求。 7.2综合管廊舱室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GB/T4208规定的IP65等级。 7.3消防应急灯具应采用GB51309中规定的A型消防应急灯 具。对于由同一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的消 防应急灯具,其任意两台之间的水平安装距离不应大于400m。 7.4综合管廊舱室、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应沿人员疏散方向 在墙面两侧或走道上方连续布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并应符合下 述要求: a)沿墙面侧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大于1m; b)沿走道上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 2.2m,且不应大于3m;

a)沿墙面侧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大于1m; b)沿走道上方布置的标志灯具,其安装高度应不小于 .2m,且不应大于3m;

c)相邻两只标志灯具的水平间距应不大于20m; d)转角处相邻的两只标志灯具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2m。 7.5具有指示方向功能的标志灯具应在应急状态时指向最近的 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7.6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上方应安装安全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 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7.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安装在综合管廊顶棚上,不应安装在 地面。当安装在墙面侧边时,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应在1m~ 2m之间。照明灯具的光线照射方向应在其安装水平面以下。 7.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单一供电回路连接的 消防应急灯具总数不宜大于50台。 7.9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60min。应急照明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80min。 7.10在应急状态下,系统为管廊舱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人员疏散场所提供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为消防控制室、监 控中心、配套用房提供的地面照明不应低于系统正常工作时的 照度

开槽埋管施工组织设计a)电力电缆接头处; b)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内; c)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内; d)综合管廊供电系统变配电室内; e)各配电单元的总配电柜内。

T/CAS 562—2022

没或局部应用方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产品选型应符合相应的 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8.1.4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

8.1.4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 式应优先。自动灭火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设置手动 动装置。如启动装置具有延时功能,其延时时间不应大于30 且延时期间应具有紧急停正灭火动作的功能

8.1.5自动灭火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发出的

制信号,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当接收到联动控制信号时应在 内执行相应的灭火动作。系统执行灭火动作后,应在10s内向 防联动控制系统发送反馈信号。自动火火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 辑还应符合GB50116的相关规定

区外、人口处设置手动启动装置。手动启动装置应具有防止误 作的功能,且不应使用锁具。操作启动装置后,自动灭火系统 能在3s内执行相应的灭火动作。如启动装置具有延时功能, 延时时间应不大于30s,且延时期间应具有紧急停止灭火动作 功能。

关闭防护区内影响其火火有效性的开口,关闭防护区内通风 备。如开口不能在启动时自动关闭,宜在开口部位增设灭 装置

8.1.8自动火火系统应在其防护区外设置声光警报器,系统执

行灭火动作时,应启动声光警报器,声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自 灭火系统手动复位或关闭

8.2.1电力电缆接头部位、电力电缆舱室以及变配电室的细 雾灭火系统宜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泵组系统。配电箱可

T/CAS 562—2022

a)火火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工作 压力等设计参数,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 安装高度按表1的规定确定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布置间距;

b)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其保护的防护区不宜大于6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宜超过3000m; c)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d)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0然之您人工到频

式中:Q一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n 计算喷头数

c)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 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表1的规定值或实体火灾 模拟试验确定的喷雾强度; d)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 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e)灭火系统的水头损失、设计供水压力、储水箱的设计所 需有效容积,应符合GB50898的相关规定。 8.2.5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系

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e)灭火系统的水头损失、设计供水压力、储水箱的设计所 需有效容积,应符合GB50898的相关规定。 8.2.5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系 统还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系统应在瓶组间或防护区外 设置机械应急启动装置,机械应急操作不应受系统控制方式的 影响。

统还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系统应在瓶组间或防护 设置机械应急启动装置,机械应急操作不应受系统控制方 影响。

8.2.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装置、过滤器、系统管道等组件 的材质要求和供水水质要求应符合GB50898的相关规定。

8.2.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装置、过滤器、系统管道等组件

8.3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8.3.1超细干粉火火系统应采用ABC超细干粉灭火剂。 8.3.2电力电缆接头部位、电力电缆舱室以及变配电室安装的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宜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配电柜内可采用局部 应用灭火系统。系统的设置应满足GB50347的要求。

8.3.3全淹液火火系统内任一防护区的火火剂总用量不且 50kg,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应小于0.65kg/m”。当灭火剂总 大于50kg时,可将被防护区域划分为多个防护区,以保证 防护区的灭火剂总用量不超过50kg。

8.3.4系统宜采用电引发器启动灭火装置,当接收到消防

空制系统发出的联动信号时,同一防护区内的全部灭火装置应能 主3s内执行灭火动作

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

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

式中:N一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一一防护区净容积(m); C一灭火设计浓度(kg/m²)。 注:防护区净容积指防护区容积扣除分区内不燃物体的体积。 8.3.7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 大于2m/s。 8.3.8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体积法计算系统的

C一一灭火设计浓度(kg/m)。 注:防护区净容积指防护区容积扣除分区内不燃物体的体积。 8.3.7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 大于2m/s。 8.3.8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体积法计算系统的 设计用量,并应满足GB50347的要求。 8.3.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全淹没火火系统时,火火装置的布置应根据计算 配置数量,结合防护区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使灭火剂释放 后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b)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灭火装置的布置应根据计 算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几何特征等因素,布置在保护对象的 顶面或侧面,且贮压式灭火装置最大安装高度不宜大于6m,非 贮压式灭火装置最大安装高度不宜大于8m,否则应分层设置灭 火装置; c)灭火装置不应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8.4.1当防护对象为变配电室时,气体灭火系统宜采用管网灭 火系统。当防护对象为配电柜时,可采用预制灭火系统。 8.4.2气体灭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GB50370的规定,产品组 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8.4.3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外应设置气体灭火控制器和气体 释放警报器。 8.4.4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 制信号,或与其配接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8.4.5当接收到联动控制信号,或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报警 信号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自动控制 方式下,气体灭火控制器按照预设的联动控制逻辑执行灭火动 作。在手动控制方式下,等待现场人员的启动操作。

8.4.5当接收到联动控制信号,或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报警 信号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自动控制 方式下,气体灭火控制器按照预设的联动控制逻辑执行灭火动 作。在手动控制方式下,等待现场人员的启动操作。 8.4.6当联动控制逻辑满足气体释放要求,或接收到现场人员 的启动操作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3s内启动现场的气体释放 警报器,同时执行气体释放灭火动作。 8.4.7如气体灭火控制器具有气体延时释放功能,其延时时间 应不大于30s。延时期间,气体释放警报器应保持启动状态,气 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紧急停止气体释放的功能,

.4.7如气体火火控制器具有气体延时释放功能,其延时时间 应不大于30s。延时期间,气体释放警报器应保持启动状态,气 本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紧急停止气体释放的功能

8.4.8执行气体释放动作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s内

8.4.9对于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9.1 综合管廊应在其沿线、疏散通道、人员出人口、消防 室和设备配套用房等部位配置灭火器

室和设备配套用房等部位配置灭火器。 9.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舱室功能或配置场所的 火灾危险性进行划分。天然气管道舱室、天然气管道阀门、电力 电缆接头处等部位应为严重危险级,电力电缆舱室、通信线缆舱 室、消防控制室、监控中心、变配电室和消防水泵房应为中危险 级,其余部位应为轻危险级。

3火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相关要求。天然气管道 抢室和电力电缆舱室的每一分隔部分应作为独立的配置计算单元 分。任一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2具。

9.5综合管廊内设置的手持式灭火器应置于灭火器箱口

毛架上,灭火器放置处应设有明显标志,标志表面宜与灭火器所 王墙面垂直。管廊内设置的灭火器箱应采取防潮、防腐蚀措施

2004浙S5: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安装图(带书签).pdf10.1综合管廊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a)天然气管道舱室: b)燃气管道阀门处。 10.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 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等系统组件组成。 10.3天然气管道舱室内应安装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或线型光束 可燃气体探测器,天然气管道阀门处应安装点型可燃气体探 测器。 10.4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15m,距离可燃 气体潜在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7.5m,且应安装于潜在释 放源上方的0.5m~2m处。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探测光 束长度应不大于100m。点型或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距离舱 室顶部应不大于0.3m。 10.5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具有低限和高限两级报警设定值 低限报警设定值应不大于20%LEL,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不大于 50%LEL。 10.6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具有多级报警功能,各级报警 设定值应不大于2LEL·m,且应不小于0.5LEL·m。 10.7系统应在舱室外部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设备检修口处 设置声光警报器,当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系统应启 动所在防火分区或舱室的声光警报器,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 声,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系统复位。 10.8当接收到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时,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器应能自动启动报警区域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10.9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GB/T50493的相关 要求。

10.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116和GB/T51274 的要求。 10.1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 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10.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发出的各类报警、故障等系统信 息应能在监控中心或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 10.13具有环境参数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功能的系统,应在可 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上实 时显示其检测区域内的各项环境参数,并接收对应传感器发出的 报警、故障等信号

11.1综合管廊内设置的火灾探测报警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设 备、自动灭火设备、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紧急切断阀、事故 风机和消防应急灯具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系统应符合GB50838的 要求。 11.2消防设备应按照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宜采用 两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消防

两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消防 设备应设置备用电源。 11.3当设置备用电源时,综合管廊舱室及配套用房内的消防设 备应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水泵宜配置备用发电机组,消 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内的消防设备可采用UPS供电。

备应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某高层住宅一户一表给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消防水泵宜配置备用发电机组,消 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内的消防设备可采用UPS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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