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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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2011年8月)

部结构高度的结构类型,以降低桥面高程,从而降低桥台填土高 度,减少占地。

避免在洞口形成高边坡和高仰坡,洞口顶部仰坡高度不宜高

2.3.13在满足功能、安全和运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互通式立体 交叉设计应规模适当、布局紧凑,选用合理的形式,以减少占地。 2.3.14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确定相应的 技术指标,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

2.3.13在满足功能、安全和运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互通式寸

叉,当交通量较小时,左转弯直连或半直连匝道设计速度不宜起 50km/h。建设条件复杂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保证通行 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选用较低的技术指标。

2.3.16Ⅲ类地形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当交通量不大时,可适

当降低环形匝道的设计速度和圆曲线半径,并充分利用地形,来 适当的变异形式,对长匝道或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线,可设置由 迁回展线。

2.3.17对于因布局间距需要、连接县级及以下城镇、预测期未

通量小、用地紧张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采用菱形形式。

网情况、地形条件等因素,统规划,合理确定间距、位置和规 尽量少占耕地,多利用荒山、荒坡地、废弃地;有条件时应与其 施同址合建。

2.3.19服务区内设施的布置应因地制宜、力求紧凑,科学分酉

2.3.21监控通信、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

2.4.1在公路施工中,应收集并保存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

2.4.1在公路施工中,应收集并保存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

土,以用于造地、复垦或恢复植被。取、弃土场的施工防护应符合 要求,以防止水土流失。

2.4.2在满足公路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施工临时用地应严

制,并根据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或 利用荒地、废弃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对于必须占用耕地的,在完 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

2.4.3对取、弃土场或其他地下工程用地,当能恢复使用时

为临时用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使用;不能恢 用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另行计算。

用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另行计算。 2.4.4改建、扩建公路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 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废弃的旧路应尽可能进行造地、复。 2.4.5分期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结合实施要求,统一规划用 地规模,节省用地,避免工程废弃。

2.4.4改建、扩建公路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建(构)

地规模,节省用地,避免工程废弃。

地规模,节省用地,避免工程废弃。

3.0.1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主体工程 (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 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连接线的用地 面积。

算。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之后的 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 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 行调整,即为项自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公路程坝目由不技 等级或不问路基觅度的路 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 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 章节。

区分别编制。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 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 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6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 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6进行调整。 3.0.7当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实际间距与本章指标编制采 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7进行调整。 3.0.8对位于大型或特大型城市的绕城公路、城市出人口公路及 过境公路的路段,当建设标准为高速或级公路,且主线下穿分离 式立体交叉和天桥密集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按系数1.05~ L1进行调整

道561导105347路2道标车指双5342i?288导路2道公双822888482x/I 位=%单类ts度例高距距距度算距距间表项计间间又基均道设值烤通车数路平天面标基梁分停穿平指参路桥主要编制条件参数: 11 :

表3.0.6 路基宽度调整指标(hm/km)

表3.0.7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调整系数

3.0.9本章指标中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用地指标按非干线公 路编制,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一2003)所规定的具千 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分别按系 数1.1和1.05进行调整。 3.0.10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 公路,可在1类地形区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基础上,高速公路按系数 2.1、一级及以下公路按系数1.2对总体指标进行调整。 3.0.11当公路通过风沙地区时,应根据风沙范围、沙源、风向、风 速、沙丘移动规律、植被覆盖等情况,选定防止路基被风沙吹蚀和 掩埋的防护措施,并据以确定用地面积。固定或半固定沙丘地段, 可按25~3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西北地区,一般风沙地段可按 10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严重风沙地段可按131hm²/km增加 用地面积;华北、东北地区,流动沙丘地段可按55~76hm/km增 加用地面积。

3.0.12当公路通过雪害地区时,应根据地形、地貌、植被、气候、 风向和积雪厚度等情况,结合路线位置、路基高度等因素,在路线 一侧或两侧设置防护设施,并确定相应用地面积。防护宽度为距 路堑顶或路堤坡脚外30~50m。每侧防护可按2.42~4.42 hm²/km增加用地面积;当路线与冬季主导风向垂直,地形开阔、积 雪量大,需设置两排防雪栅时,每侧防护可按10.42hm²/km增加 用地面积。 3.0.13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震、滑坡、崩塌、岩堆、泥石流、 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诞流冰地区或需建设防灾设施时,应根 据其具体位置或处治措施等,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 定增加用地面积。 3.0.14公路工程项目的辅道、支线、连接线的建设用地面积,应 根据其公路技术等级按本章相应的用地指标另行计算。 3.0.15当公路工程项自涉及用地界外的改路、改河、改沟、改渠 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的用地,以及经技术、 经济论证必须设置取、弃土场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应在 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3.0.12当公路通过雪害地区时,应根据地形、地貌、植被、气候、 风向和积雪厚度等情况,结合路线位置、路基高度等因素,在路线 一侧或两侧设置防护设施,并确定相应用地面积。防护宽度为距 路堑顶或路堤坡脚外30~50m。每侧防护可按2.42~4.42 hm²/km增加用地面积;当路线与冬季主导风向垂直,地形开阔、积 雪量大,需设置两排防雪栅时,每侧防护可按10.42hm/km增加 用地面积。

3.0.13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震、滑坡、崩塌、岩堆、泥石 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涎流冰地区或需建设防灾设施时, 据其具体位置或处治措施等,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 定增加用地面积。

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的用地,以及经技 经济论证必须设置取、弃土场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应 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4.0.1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包括路基宽度、护坡道、碎落台、排水设 施、防护设施、小桥涵和桥梁桥台等的用地面积,其中路基宽度由 行车道、中间带(中央分隔带、左侧路缘带)和路肩(硬路肩、土路 肩)等部分组成;不包括公路用地界外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 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以及取、弃土场的用地面 积,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这些用地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4.0.3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按路基公里长度编制计算。路基

长度是扣除大中桥(含特大桥)跨径长度、隧道长度和互通式立体 交叉主线长度之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公路工程项目的 路基公里长度乘以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 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路基工程总 用地面积。

4.0.4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编制采用的用地宽度,各级公路均按路

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 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加1m计算。

4.0.6高速、一级公路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

s'l/0'Sz'l/8s'l/01$°0/0'SL'0/8SL'0/8SL'O/0°1/96906'588'0Z~ (42路023885s'l5SL'0/SL'0/50°1/96697''l/s'818'0~05263双8238625s'T/85SL'0/8SL°0/50°1/95l/s''0/98880~0/O1'0/2312623双s'l/sS'/855SL'0/8SL'0/850°L/9~0标5'0/88°08211328623s'l/s's'l/SL'0/8SL'0/850°1/9882O1'0/828138/O18035s'lSL'I/O15SL'0/850'°1/988t9''l/s'c0/8°818°022'0/'0/208803u:/uu:I/u :lu : /wu:I/uu :I/uu:/u位um单级级级级级类11111第第第第第s'0'通普坡普宽4.渡边表项宽基数路填指参率主要编制条件参数: 21 :

3.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内侧边坡坡脚之间的土地,应尽可能 修建一一定的设施(如通道)使其连通到路基外侧以便利用,当能够 用于公路工程项自以外的其他用途时,该范围土地可不计为公路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当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时,则该范围土地可计为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单独列表说明。 4.0.7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 值不同时,可按表4.0.7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7路基宽度调整指标(hm²/km)

4.0.8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与本章 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可按表4.0.8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 行调整。

各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调整指标(hn

注:表中调整指标适用于整体式路基全幅和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平幅用地面积的 调整

4.0.9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公

4.0.9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 路,可在1类地形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4.0.9对虽 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9荒漠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4.0.10对处于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的路段,当边坡高度、边坡 坡率、排水设施尺寸等采用超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一般值 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可按系数1.05~ 1.15调整。 4.0.11设置港湾式应急停车带的路段,可按0.2400hm²/km增 加用地面积:设置爬坡车道的路段,可按0.2750hm/km增加用地 面积;设置避险车道的路段,可按0.2850hm²/km增加用地面积: 通信管线埋设于路基排水沟外侧的路段,可按0.2000hm²/km增 加用地面积。 4.0.12设置主线辅助车道的路段和主线分 合流的路段,除按本

4.0.10对处于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的路段,当边坡高度、边坡 坡率、排水设施尺寸等采用超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一般值 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可按系数1.05~ 1. 15调整。

4.0.11设置港湾式应急停车带的路段,可按0.2400hm²/km

加用地面积;设置爬坡车道的路段,可按0.2750hm/km增加用 面积;设置避险车道的路段,可按0.2850hm²/km增加用地面利 通信管线理设于路基排水沟外侧的路段,可按0.2000hm/km 加用地面积。

4.0.12设置主线辅助车道的路段和主线分、合流的路段.除按本

章指标计算标准路基宽度的用地面积外,尚应按实际设计方案 算需增加的用地面积。

程措施时,应按实际设计方案计算相应增加的用地面积:对其他特 殊条件下的路基,因防护、病害处治等需要增加用地面积时,应按 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0.1桥梁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特天桥、天桥和中 桥工程,也适用于独立的桥梁工程。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不包含桥 梁两端桥台、桥头号道的用地面积,该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 标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标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5.0.2桥梁工程用地指标按桥梁上部构造投影面积计算,桥下常 水位时水面宽度范围的土地不作为桥梁工程用地。桥梁工程用地 面积应按式(5.0.2)计算:

水位时水面宽度范围的土地不作为桥梁工程用地。桥梁工程用地 面积应按式(5.0.2)计算:

式中:S一一 桥梁工程用地面积(hm); B一一桥梁上部构造的建筑宽度(m),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 包括上下行桥梁之间的中间带宽度; L一一桥梁跨径长度(m); W一桥下常水位时的水面宽度(m),旱桥取值为0。

5.0.4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中未包含桥头景观工程的用地面积,

要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审批。

第六章隧道工程用地指标

6.0.1隧道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隧道工程和独立 遂道工程,分为中长隧道(含特长隧道)洞口仰坡和短隧道用地指 标。中长隧道洞身部分不作为工程用地计算。隧道洞口外路基 (整体式路基或分离式路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 四章的规定计算。

6.0.2中长隧道洞口仰坡用地指标按每座隧道(两个洞口)计 算,一般不应超过表6.0.2 的规定。

6.0.2中长隧道洞口仰坡用地指标按每座隧道(两个洞口)计

表6.0.2中长隧道洞口仰坡用地指标(hm/座)

6.0.3 短隧道用地指标按每座隧道计算,一般不应超过表6.0.3 的规定。

表6.0.3短隧道用地指标(hm座)

注:表中用地指标包含短隧道洞身和洞口仰坡用地面积。

住:表中用地指标包含短隧道洞身和洞口仰坡用地面积。

6.0.4隧道监控通信及养护管理等设施的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 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隧道竖井、斜并、风道等设施以及隧道 外维修养护道路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第七章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7.1.1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匝

1.1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币道、师 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匝道 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7.1.2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义分为:单喇叭形、双喇叭形、平半首宿叶 形、菱形。 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Y形、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 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 交叉)、血形(含三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IV形(全 部为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V形(全首宿叶形四肢交叉)。 7.1.3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表7.1.3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注: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 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 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2.表中宽度A指I、I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三: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 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 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2.表中宽度A指I、I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7.1.4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

7.1.4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

7.1.5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转弯交通量较大,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65m;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 4.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 布设。

表7.1.5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注: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当交通量及行车 安全需要时可按I类地形区指标的1.2~1.5倍调整

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的用地指标一一般不宜调整。 1.匝道同向分岔、合流按照主线分岔、合流设计; 2.左转弯匝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 3.混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75m; 4.主线与被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70° 5.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 布设。

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

表7.1.6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7.1.7五肢及五肢以上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可按照审查批准 的设计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7.1.8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 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 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 相近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第二节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夫桥

1 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于主线下穿的分离式立体

交叉工程,天桥用地指标适用于车行天桥,两者均不考虑被交叉公 路的技术等级及长度变化。

2.2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2.2 规定。

表7.2.2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用地指标(hm²/座)

2.3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当被交叉公路需改线 ,可采用本节指标计算用地面积,但结果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 章中的规定计入改移工程用地面积

3.1通道用地指标包括通道进出口两端被交叉道路顺接所需 用地面积,不包括通道范围主线路基的用地面积,适用于汽车通 和机耕通道。 3.2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0960hm²/座取值。

7.3.2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0960hm²/座取值

7.4.1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义的用地指标包括平面交义设置的 附加车道和加铺转角等的用地面积,不包括相交公路路基自身的 用地面积。

7.4.2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4. 的规定。

7.4.2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者

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用地指标(hm²

7.4.3环形平面交义的用地由环岛、环形车道及加铺转角等部分 的用地组成WS 445.15-2014 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 第15部分:出院小结,应按审查批准的环形平面交叉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的用地组成,应按审查批准的环形平面交叉方案计算用

8.1.1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信设施 和养护设施等分类编制。 8.1.2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场区平面面积编制计算,不包括场区 边缘外的填(挖)方边坡、边沟以及与主线连接道路的用地面积, 此部分用地面积应按实际设计方案计算。

8.1.1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 和养护设施等分类编制。

8.2.1收费设施用地指标包括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主线收费广 场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等用地指标,互通式立 体交叉师道收费广场用地面积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七章第一节中 计算。

TCCFA 01013-2015 防透涤纶短纤维 HX∕T-51010-20152.2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 施的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2.2的规定。

8.2.2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

2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指标(hm/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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