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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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pdf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治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 碍、对抗事故调查,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转让或者出借 资质的; 11.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 戒名单的; 12.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E级的。 对不符合上述信用分级条件的信用主体,暂不进行信用分级,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 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 碍、对抗事故调查,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转让或者出借 资质的; 11.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 戒名单的; 12.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E级的。 对不符合上述信用分级条件的信用主体,暂不进行信用分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行业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 学、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初步评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对信用主体

的监管权限,依据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 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结果复核】信用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按照“谁评价、谁核实”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处理。 第十三条【结果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权 限范围内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台账。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定期汇总全省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 介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安 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但不作 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信用主体对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将信用主体评价等级结果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评价实 效为1年,失信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信息持续至退出联合惩戒为 正。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依据信用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并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五条【结果共享】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将信用主体信用 评价结果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共享应 用。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省应急管理厅依托省调查评估统计 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 件一记录”的原则,整合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信用评价

结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

桔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桔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五章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

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监督执法检 查

第二十条【异议审请与处理】信用主体对其安全生产信用 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评价结果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主体异议审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C、D、E级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 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 修复条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公示失 信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作出评价和分 类。信用修复完成后,要及时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调 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于二条【提供虚假信息责任】信用主体向各级应急管 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接收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记录当 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作为信用记录依法依 规归集。 第二十三条【监督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以不止当手段归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三)违规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开展异议申请的核查与处理的

GB12959-2008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安全生产信用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安全生产信用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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