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571-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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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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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571-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pdf

6.1.2.5污泥土地利用后,施用场地土壤的相关指标应符合GB15618规定,地下水应符合GB/T14848 规定。

6.1.3.1泥质要求

泥质应符合GB/T23486规定。

TB 10314-2021 邻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测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DB61/T 1571—2022

.1.3.2.1宜根据污泥施用场地的面积、土壤污染物本底值、植物的需氮量和需磷量,确定合理的 尼施用量。 1.3.2.2 污泥年度施用量应控制在40t/hm²~80t/hm2,对于公路绿化和树木类可提高至80t/hm² 00 t/hm²。

6.1.4.1泥质要求

尼质应符合CJ/T362规定。

6.1.4.2施用量和施用年限

6.1.4.2.1宜根据污泥施用场地的面积、土壤污染物本底值、植物的需氮量和需磷量,确定合理的污泥 施用量。 6.1.4.2.2年施用污泥量累计不应超过30t/hm²,连续施用年限不应超过15年,

6. 1. 4. 2. 1 宜根据污泥施用场地的面积、土壤污染物本底值、植物的需氮量和需磷量,确定合 施用量。

6.1.5土壤修复及改良

6.1.5.1泥质要求

泥质应符合GB/T24600规定。

泥质应符合GB/T24600规定。

6.1.5.2.1应结合修复工程条件、恢复土壤用途,确定合理的污泥施用量 6.1.5.2.2年施用干污泥量不应超过30t/hm²

6.2.1.1泥质要求

泥质应符合GB/T24602

应符合GB/T24602规定。

6.2.1.2应用原则

6.2.1.2.1污泥焚烧厂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 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6.2.1.2.2污泥焚烧厂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厂区周边的能源、交通、土地利用和依托条件等因素,宜与 热干化设施联建。 6.2.1.2.3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烟气在焚烧炉燃烧室内温度应大于850℃,停留时间应不 小于2S。 6.2.1.2.4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并妥善处置。焚烧灰渣和飞灰中的TOC含量应小于 3%或热灼减率应小于5%

DB61/T 1571—2022

6.2.1.3排放标准

6.2.1.3.1污泥焚烧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GB18485规定。 6.2.1.3.2渗滤液、工艺废水、冷凝水和烟气处理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 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符合GB/T31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规定。 6.2.1.3.3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应符合GB/T24602规定。 6.2.1.3.4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6.2.1.3.5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6.2.2.2应用原则

6.2.2.3排放标准

6.2.2.3.1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GB18485规定。 6.2.2.3.2渗滤液、工艺废水、冷凝水和烟气处理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 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符合GB/T31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规定。 6.2.2.3.3焚烧飞灰和炉渣的处置应符合GB18485规定。 6.2.2.3.4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6.2.2.3.5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6.2.3燃煤热电厂协同处置

6.2.3.1应用原则

应满足燃煤热电厂运行的工艺要求。

6.2.3.2排放标准

6.2.3.2.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DB61/1226规定。 6.2.3.2.2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符合GB/T 31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的规定。 6.2.3.2.3炉渣与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燃煤热电厂规定。 6.2.3.2.4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6.2.3.2.5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2.3.2.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DB61/1226规定。 2.3.2.2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符合GB/ 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的规定。 2.3.2.3炉渣与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燃煤热电厂规定。 2.3.2.4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2.3.2.5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DB61/T 1571—2022

.3.1.2污泥中的重金属、毒性物质、放射性污染物等超过GB5085.7和GB6566中的相关规定时 进行污泥建材利用。

6.3.2.1泥质要求

泥质参照GB/T25031规定。

泥质参照GB/T25031规

6.3.2.2.1污泥含水率应结合制造工艺合理确定。

6.3.2.2.1污泥含水率应结合制造工艺合理确定。 6.3.2.2.2污泥陶粒不宜用于人居及公共建筑。

6.3.2.3排放标准

6.3.2.3.1关中地区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DB61/941规定, 其他大气污染物应符合GB25464规定。陕北地区及陕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25464规定, 6.3.2.3.2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符合GB/T 31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的规定。 6.3.2.3.3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6.3.2.3.4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6.3.3.1泥质要求

泥质应符合GB/T25031夫

泥质应符合GB/T25031规定。

6.3.3.2.1 脱水污泥一般可掺入煤渣、石灰、粉煤灰、粘土和水泥进行调配,掺入量应满足制砖工艺 条件。 6.3.3.2. 2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5031规定。

6.3.3.3排放标准

6.3.3.3.1关中地区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DB61/94 规定,其他大气污染物应符合GB29620规定。陕北地区及陕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29620 规定。 6.3.3.3.2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符合GB/T 31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规定。 6.3.3.3.3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6.3.3.3.4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6.3.4水泥窑协同处置

6.3.4.1泥质要求

质应符合CJ/T314规定。

6.3.4.2排放标准

DB61/T 1571—2022

6.3.4.2.1关中地区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的排放限值应符合DB61/ 941规定,其他大气污染物应符合GB30485规定。陕北地区及陕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0485 规定。 6.3.4.2.2废水的处理处置方式应符合GB30485规定。如需排放,其水质指标应按照排放去向分别 符合GB/T31962、GB8978、DB61/942和DB61/224规定。 6.3.4.2.3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规定。 6.3.4.2.4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规定。

6.4.1.1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其 他相关规定。

KBG扣压式薄壁钢管敷设安装施工工艺6.4.2.1泥质要求

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

6.4.2.2应用原则

应符合GB50869及GB16889的相关规定。

6.4.3.1泥质要求

泥质应符合GB/T23485规定。

泥质应符合GB/T23485规定。

JT/T 761-2022 航标灯通用技术条件.pdf6.4.3.2应用原则

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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