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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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pdf

仕: 般港口的主要建筑物宜采用二级。 3.3.5*作用分项系数y应按表3.3.5取值

注:①除有关规范另作规定外,作用分项系数均按本表采用; ②当两个可变作用完全相关时,其非主导可变作用应按主导可变作用考虑: ③当永久荷载产生的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分项系数的取值不大于1.0; ④当荷载以结构自重、固定设备重力、土重等为主时,分项系数应增大为不小于1.3。 3.6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组合,对海港水位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6.1*持久组合,按有关结构规范规定,对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极端低水位以及设计高水位与 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3.6.2短暂组合,对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3.3.7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组合,对河港水位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7.1持久组合,按有关结构规范规定,对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以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 行计算,以确定其中的控制情况。 3.3.7.2短暂组合,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3.8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水位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3.3.10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符合如下设计表达式:

S一短暂状况的效应组合。 5.1.1*作用在港口工程结构上的堆货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堆存货种、装卸工艺确定的堆存情况NB/T 10037-2017 煤层气水两相相对渗透率非稳态测定方法,结合结构型式、地基条 件和不同计算项目并考虑今后港口发展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对有特殊使用要求和专业机械化码头的堆货荷载标准值, 应根据使用要求另行确定。 5.2.1*作用于港口工程结构上的人群荷载标准值q,可按表5.2.1采用。设计人行引桥、浮桥时,尚应以集中力1.6KN为标 准值验算人行通道板的构件强度

注:①大中型客码头q值取表中上限值:

②专业码头人行引桥或浮桥的q值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2kPa; ③设计钢引桥主析时,人群荷载标准值不得折减,

和水流计算。 11.0.1*垂直作用在港口工程结构和船舶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式(11.0.1)计算。 11.0.8塔架、灯塔、导标等高耸结构,当其基本自振周期T>0.25s时,其基本风压应乘以风振系数βz。基本自振周期 T及风振系数Bz,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9风荷载体型系数us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 12.0.2应根据当地冰凌的实际情况及港口工程的结构型式确定冰荷载。 12.0.7冰荷载中的撞击力、竖向力和膨胀力,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论证确定,但其最大值不得大于极限冰压力标准值 13.0.1*作用于港口工程结构上的水流力标准值Fw应按式(13.0.1)计算

1.0.2*对抗震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研究论证。 3.0.1*水运工程建筑物的场地选择,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的调查研究和勘测工作,按照场地 土、地质构造和地形地貌条件作综合评价。 3.0.2当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有可液化土层、软土层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 3.0.5*有抗震要求的装配式结构应采取加强整体连接的措施。 4.2.1*当设计烈度为7~9度时,应对饱和土进行液化判别和相应的地基处理。 5.1.1*水运工程建筑物抗震设计属偶然状况,仅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抗震稳定和承载力验算)。 5.1.3抗震设计时的水位应按表5.1.3采用。 5.1.6*对于重力式建筑物,当设计烈度为8度、9度时,需同时计入水平向和竖向地震惯性力。

4对于船闸等挡水建筑物的防渗结构(如灌浆帷幕、防渗铺盖等)和它的连接部位DB32/T 4383-202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管理中心服务规范》.pdf,以及排水倒滤结构等, 防止地震时产生危害性裂缝而引起扬压力增大、渗漏量增大、或发生管涌、流土等险情。 1*对于斜坡码头桥跨的活动支座应采取防止落梁措施。

油品危险性分类 表3.0.1

3.0.3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 .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 4.2.1*油品泊位与其他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3.0.3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 4.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 4.2.1*油品泊位与其他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油品泊位与其他泊位的船舶间距(m)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他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他货运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2油品码头没有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河塘清淤施工方案注: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他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他货运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油品码头没有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 表4.2.2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4.2.3海港或河港中位于刹车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内类油品泊位与锚地 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2.6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2.7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4.3.1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3.2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先用安全可靠的设 备材料,做到防泄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 5.1.2.3油品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 5.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 相同。 5.2.1*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 艺,采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5.2.1.3*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载臂应设置移运超限报警装置;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5.2.2*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2.2.4*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卸压装 置。 5.2.2.6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 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5.2.2.7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5.2.3.2*装卸油品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3.1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情性气体 5.3.2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5.3.3*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 5.4.1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6..1.2油品码头所配备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油船的初起火灾的要求。 6.2.2*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水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 海水为消防用水时,消防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2.3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泉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另一条应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6.2.4*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施用水量的要求。 6.2.4.2当消防水池的容积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或分隔成两个消防水池,并在两池间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6.2.4.4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它用的技未措施。 6.2.5油品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灭火用水量、冷却水量和水幕用水时的总和。 6.2.6*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6.2.9*消防水幕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液化石油气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4)消防塔架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 6.3.3油品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2;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40min,丙类油品不应小于30min。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的的泡沫原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的原 量之和。 6.3.5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取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6.4.1*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6.5.2*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 (3)*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4)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6.5.3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当选用移动式消防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6.5.5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并没有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6.5.6*油品码头作业期间,水上消防设施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3)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每艘拖消两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 6.5.7*消防泵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6.5.7.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满足水泵启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 5min的要求。 6.5.7.4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6.5.7.5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min内投入运行。 6.5.7.6当消防泵房的设备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6.6.3*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不应超过12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7.1.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二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码头 消防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1.3*油品码头电压力10kV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当变配电间与甲、乙类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 定: (1)隔墙应为不燃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 (2)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 (3)穿墙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填实; (4)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门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 险区域以内时,应采用固定密闭窗; (5)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m。 .1.4油品码头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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