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324-2023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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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324-2023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指南(试行).pdf

表S.1.1通航建策物通行状态监测项目及内

5.1.2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交通状况、船舶及客货运量、待闸锚地状况监测内容宜采用船舶过闸申报信 息,并应按日、月、年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5.1.2.2通航建筑物服务状态监测内容宜采用运行养护单位上报信息。 5.1.2.3水文要素监测内容中,上下游引航道水位宜采用通航建筑物运行控制系统信 息,人库流量、出库流量宜采用枢纽水情信息系统信息。 5.1.2.4气象要素监测可采用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观测数 据,主要内容包括能见度、蒲氏风力。 5.1.2.5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及口门区范围内的涉水施工作业宜对施工现场进行视频 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作业位置、范围、时间。 还航市管收不行业本管级刷及料账标文年会市

表5.1.3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等级划分及判别指标

注:①S=N/M,为待闸船舶数,M为正常日平均通过船舶数; ②季节性通航航道区段封冻期间、单线通航建筑物停航检修期间,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等级颜色赋色为灰色 (RCB值:128,128,128)。

.1.4 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发生变化后GB/T 18476-2019标准下载,运行养护单位应及时按第A.0.3条的规定境 司、上报。

5.2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监测

5.2.2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水工建筑物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 术规范》(JTS304)、《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和《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准》 GB/T51416)等的有关规定。 5.2.2.2船闸闸阀门、应急设备技术状态应采用运行养护单位定期评估结果。 5.2.2.3升船机承船厢监测数据宜采用运行控制系统信息。 5.2.2.4引航道水深应根据回淤情况定期监测,闸首门槛水深应实时监测。 5.2.3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 (JTS320—2)评估确定,并应按第A.0.4条和第A.0.5条的规定填写、上报。 5.2.4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等级符号赋色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S.2.4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等级符号赋色标准

5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

5.2.5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应根 据现场观测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5.2.6升船机承船厢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应预警: (1)承船厢倾斜量大于50mm; (2)承船厢漏水; (3)承船厢水深变化幅度达到允许值的70%。 5.2.7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异常时应开展专项检测,并应重新评估确定设施 状态等级。

5.2.5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应根 据现场观测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5.2.6升船机承船厢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应预警: (1)承船厢倾斜量大于50mm; (2)承船厢漏水; (3)承船厢水深变化幅度达到允许值的70%。 5.2.7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异常时应开展专项检测,并应重新评估确定设施 状态等级。

5.2.5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 据现场观测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表6.0.1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监测项目及内客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台背回填首件工程施工方案重设為压、将流监测设务的航运枢纽大坝可不监测渗压(场

6.0.2航运枢纽大坝水工建筑物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 椎》(GB/TS1416)、《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S304)、《水运工程 测量规范》(JTS131)《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551)和《水闸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768)等的有关规定。 6.0.3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监测频次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监测频次

注:①监测频次是正常情况下的最低要求,发生地震、特大暴雨、台风、水位骤变以及大坝工作状态异常等情况的 应增加频次; ②有自动化监测条件的航运枢纽大坝可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频次

6航运枢绍大坝运行监测

6.0.4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航运枢纽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 规范》(JTS304—2)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安装工程施工方案(水暖通风电气),并应按第A.0.6条的规定填写、上报。 6.0.5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等级符号赋色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5.0.5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等级符号赋色标准

6.0.6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预警值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应根据现场观测 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6.0.7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达到预警值时应开展专项检测,并应重新评估确定设施状态 等级。 运名表拍单位险及时评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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